《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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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3.11•【文号】建城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9日建城〔2014〕167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1日建城规〔201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与注销流程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与注销流程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与注销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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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G加气站储配站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LNG加气站储配站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LNG加气站储配站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一、审查审批权限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均由县市区初审,市市政局复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二、审查审批依据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和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8号)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3号)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燃气经营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6号)7、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LNG工程安全审查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2〕9号)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LNG汽车加气站安全设计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2〕22号)三、项目审查规定(一)流程1、由项目拟建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报项目建设申请,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市政局。

2、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局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当场查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若申报材料存在明显缺项,应当场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情况;若资料基本完整,应当场受理并转送市燃热办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政局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及时安排现场勘查。

3、现场勘查不合格的,市政局窗口反馈现场勘查意见;现场勘查合格的,由市燃热办提出复审意见报市政局,市市政局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申报材料1、燃气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

由建设单位填报,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

2、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转报项目建设申请的文件。

3、具备资格的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主体、资金筹措、市场分析、经营策略、开竣工时间、安全措施等。

4、申报项目符合当地燃气规划的证明材料。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建城规〔2019〕2号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建城规〔2019〕2号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改)正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9日建城〔2014〕167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1日建城规〔201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修改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是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和其他燃气;本办法所称瓶装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包括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等输配系统;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州、市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站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或者个人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或者工业企业设立向城镇居民供气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储配灌装站、加气站、及其他各类气化站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区域内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的,不再申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并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事故抢险抢修预案,户外燃气管网设施巡查及隐患排查方案,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其中管道燃气企业还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抢险抢修车辆;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1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燃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2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燃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2.瓶装燃气生产、储配、供应站等经营企业;1燃气用户3万户以下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2燃气用户3-10万户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燃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3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燃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加气母站、LNG、LPG、LCNG生产、储配、气化站等经营企业;配备燃气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燃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燃气管理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CNG加气母站和LNG、LPG、LCNG生产、储配、气化站经营企业不少于9人,CNG常规站、子站和LNG加气站经营企业不少于6人;其他类型经营企业的人员由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五燃气设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管道燃气企业还需提交经批准的经营区域范围及城镇供气管网平面图;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八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九有效期内的燃气设施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压力容器储罐使用合格证明、气体充装许可、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明,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还须提交残液处置措施的说明;十燃气经营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申请办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消防安全要求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并竣工验收合格;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五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申请办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消防安全要求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并竣工验收合格;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五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瓶装燃气代客换气点,申请办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瓶装燃气换气点布点要求;二有符合消防安全的经营场所并验收合格;三换气点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通风良好、设有直通室外的门,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与其他相邻房间的隔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墙;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四钢瓶符合国家、行业和自治区标准,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合格证;五换气站点储存的燃气钢瓶容积总量≤立方米相当于15KG 液化石油气钢瓶10瓶;六换气点内照明灯具和开关采用防爆型,并设置浓度检测报警器和2具以上8公斤干粉灭火器;七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八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从事瓶装燃气代客换气点经营,申请办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换气点负责人身份证明;三换气点平面位置图及外景照片;四换气点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六压力容器合格证书、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七站点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及作业人员的职称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八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营业制度;第十二条城镇燃气经营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燃气经营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二许可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五许可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六许可机关应当自发出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七许可机关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许可机关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八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并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燃气经营许可经营类别代码为:经营管道燃气为“G”,经营瓶装燃气经营为“P”,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为“J”,经营其他类为“T”;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种类代码为:经营具备储气功能的瓶装燃气供气站分销站点为“CF”,经营不具备储气功能的代客换气点为“DF”;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燃气经营企业或个人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五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或个人,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分立、合并、转让后的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许可变更手续:一企业个人名称、工商登记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变更的;三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气站和换气点的名称、数量变更的;四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气站或换气点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依法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一申请许可时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绝整改的;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许可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申请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许可机关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申请人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许可机关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终止或个体经营者死亡的;三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四燃气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五依法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四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第二十条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当地主要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许可机关申请补办,许可机关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第二十一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许可机关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燃气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变化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机关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许可机关记载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第二十二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变更和培训情况;三企业建设改造燃气设施具体情况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需提供年度新建燃气管网和改造老旧燃气管网等配套设施的具体情况;四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气能力、用气总量、用户投诉、安全运行、事故处置、分子公司设立情况等;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燃气经营情况报告;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燃气许可证发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燃气经营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燃气事故统计、处罚情况、诚信记录、年度报告等事项;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许可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服务义务,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 年月日起施行;。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流程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流程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步骤一、法律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措施》二、办理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计划要求;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题计划》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该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燃气发展专题计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管道燃气经营范围;(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燃气气源。

1、有和气源供给企业签署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方法;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正当定程序,完工验收合格并依法立案。

(四)有和经营规模相适应资金;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依据注册资本本企业归为二类管道燃气企业。

(五)有固定经营场所、办公和服务站点等。

门站等办公经营场地需提供土地全部权证实。

(六)有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方案,含有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置必需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需依据经营规模配置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安全管理制度关键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备设施(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关键包含:企业章程、发展计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步骤、故障报修、投诉处理、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七)企业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评合格。

专业培训考评根据住房城镇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评管理措施》实施,并根据相关要求经考评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评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企业关键责任人。

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法人不在企业值守,除应出具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考评合格证书外,应授权一名责任人推行法人职责,并经考评合格。

管道燃气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管道燃气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山东省管道燃气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及材料解析一、审查审批权限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均由县市区初审,市市政局复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二、审查审批依据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和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8号)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3号)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燃气经营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6号)三、项目审查规定(一)流程1、由项目拟建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报项目建设申请,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市政局。

2、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局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当场查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若申报材料存在明显缺项,应当场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情况;若资料基本完整,应当场受理并转送市燃热办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政局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及时安排现场勘查。

3、现场勘查不合格的,市政局窗口反馈现场勘查意见;现场勘查合格的,由市燃热办提出复审意见报市政局,市市政局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申报材料1、燃气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

由建设单位填报,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

2、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转报项目建设申请的文件。

3、具备资格的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建工程投资主体、资金筹措、市场分析、经营策略、开竣工时间、安全措施等。

4、申报项目符合当地燃气规划的证明材料。

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燃气专项规划,且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适合建设相应燃气项目的意见;用地手续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可以办理用地手续的意见。

5、所在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该项目划定经营区域的支持性文件。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 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 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
第十一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 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 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 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 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 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 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 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 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第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 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 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 3 人;1000户以上不到 1 万户的,每 800户 1 人;1-5万 户,每增加 1 万户增加 10人;5-10万户,每增加 1 万户增 加 8 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 1 万户增加 5 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统一许可条件,规范许可程序,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3 号 )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是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和其他燃气。

本办法所称瓶装燃气包括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包括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等输配系统。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例和实施程序,对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 (地 )、县 (市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站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企业或者个人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或者工业企业设立向城镇居民供气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储配灌装站、加气站、及其他各类气化站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区域内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的,不再申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并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要求;(二 )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应急储备气源能满足区域内民用户10 天以上用气需求,已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书;1(三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输配系统,包括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施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 ;(四 )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办公场所,管道燃气有经批准的经营区域;(五 )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有严密的户外燃气管网设施巡查及隐患排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其中管道燃气企业还应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六 )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七 )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见附件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更新日期:2015-05-1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字体:【大中小】一、项目名称:燃气经营许可(一)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人工煤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等)企业(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经营企业(三)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经营企业(四)新型燃气经营企业二、项目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申请受理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决定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办理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六、办理条件: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罐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成分的,设置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7、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硬是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10、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由专家评审通过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生产运行的要求;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12、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核准的供气区域。

七、申请材料:(一)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人工煤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等)企业1、带条码的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的四川省燃气经营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两份);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章程(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并有工商部门盖章)、股东协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初次申请的除外);4、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确定的供气区域文件(附图);5、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或燃气设施、燃气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备案证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6、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7、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8、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合同);9、燃气质量检测报告;10、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证明(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1、专家组对企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现场踏勘评审意见;1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13、燃气应急保障预案,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14、企业编制的燃气经营发展规划(同时提交电子文档);15、与企业人员一览表相符的资料。

山东省液化气站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山东省液化气站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山东省液化气站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一、审查审批权限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均由县市区初审,400m3以下液化气站项目由市市政局审批;400m3以上液化气站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二、审查审批依据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和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8号)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3号)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燃气经营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6号)三、项目审查规定(一)流程1、由项目拟建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报项目建设申请,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市政局。

2、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局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当场查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若申报材料存在明显缺项,应当场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情况;若资料基本完整,应当场受理并转送市燃热办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政局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及时安排现场勘查。

3、现场勘查不合格的,市政局窗口反馈现场勘查意见;现场勘查合格的,400m3以下液化气站项目由市市政局审批,400m3以上液化气站项目由市市政局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申报材料1、燃气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

由建设单位填报,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

2、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转报项目建设申请的文件。

3、具备资格的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主体、资金筹措、市场分析、经营策略、开竣工时间、安全措施等。

4、申报项目符合当地燃气规划的证明材料。

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燃气专项规划,且拟建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适合建设相应燃气项目的意见;用地手续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可以办理用地手续的意见。

CNG加气站资质证照办理流程简介

CNG加气站资质证照办理流程简介

CNG加气站资质证照办理流程简介CNG加气站资质证照办理流程简介一、CNG加气站投产前证照办理工作内容及程序如下(附件1):第一项:加气站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1、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2、加气站设立批复(立项):1)、规划局的站址审批(规划选址意见书);2)、发改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3)、带着规划局的规划意见和站址平面图(地勘图)到城管局燃气办办理申请建站的批复3、加气站设计文件:设计院设计图纸4、准备好图纸、建站申请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表》邀请消防局消防监督处勘查完现场后取得“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意见书”(或称为消防定点建设意见书)5、加气站用地要有在规划局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项:加气站开工建设1、到市城管局燃气办和省建设厅办理加气站开工申请2、加气站做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3、防雷检测中心对加气站的静电接地进行检测4、站内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省安监局)、安全员培训资格证书(市安监局)5、操作工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即上岗证第三项:加气站竣工手续:1、到城管局燃气办和省建设厅办理加气站竣工申请,即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2、到省技术监督局许可办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3、到安监局危货处申请办理安全验收评价、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题报告”4、到安监局危货处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5、市技术监督局对加气枪、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进行检定6、加气站具备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第四项:加气站正常对外营业前应具备的条件1、相关资质证书:须具备“项目备案证”、“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消防定点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气站营业执照2、站内设备、容器及人员1)、加气站上的压力容器、过滤器、分离器组件、缓冲器组件等和储气井都需要到技术监督局的压力容器室办理注册登记2)、加气站的操作工还应在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科)指定培训地点进行相关培训取证工作,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一、法律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二、办理条件(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

(二)有稳定的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1、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2、从事LNG生产(加工)、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4、从事LNG加气站、CNG常规战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五)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六)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七)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依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八)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1。

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企业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2。

CNG加气站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CNG加气站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CNG加气站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一、审查审批权限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均由县市区初审,市市政局审批。

二、审查审批依据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和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8号)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3号)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燃气经营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6号)三、项目审查规定(一)流程1、由项目拟建企业依据当地《燃气专项规划》,向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报项目建设申请,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市政局。

2、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局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当场查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若申报材料存在明显缺项,应当场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情况;若资料基本完整,应当场受理并转送市燃热办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政局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及时安排现场勘查。

3、现场勘查不合格的,市政局窗口反馈现场勘查意见;现场勘查合格的,由市燃热办报市政局审批。

(二)申报材料1、燃气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

由建设单位填报,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

2、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转报项目建设申请的文件。

3、具备资格的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主体、资金筹措、市场分析、经营策略、开竣工时间、安全措施等。

4、申报项目符合当地燃气规划的证明材料。

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燃气专项规划,且拟建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适合建设相应燃气项目的意见;用地手续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可以办理用地手续的意见。

5、工商营业执照。

已设立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企业提供工商预登记。

6、企业验资报告。

具备资格的验资(审计、会计)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实收资本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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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
一、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1、工商营业执照;
2、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3、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4、特种设备手续;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二、受理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依法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5、有与经营规模、类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需提交材料(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1、特许经营协议(管道燃气企业提供);
2、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3、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4、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5、固定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6、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7、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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