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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1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1分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规字[1999]018号文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1分册总则总则1 法令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或ZC)是依照该条例规定的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除三十一条规定外)、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法规,由本局制订,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船级社(简称CCS)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本局授权,可以代行上述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法定检验。

2 宗旨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则和决议等,为保障船舶和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特制订《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法规)。

本法规是《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组成部分。

2.2 对符合本法规要求的国际航行海船,应签发相应的国际海上航行船舶的法定证书,以证明船舶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符合和满足有关国际公约、规则等的规定和标准,适合预定用途的国际海上航行和作业。

3 适用范围3.1 本法规适用于国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民用船舶,具体要求按各篇的规定。

3.2 本法规按照第1篇第1章5.1.3及5.1.4的规定适用于到达中国港口或在中国水域作业的外国籍船舶。

3.3 本法规未规定者,本局另作规定或将给予特殊考虑。

4 申请与费用4.1 船东或经营人,必须向业经授权的中国船级社申请法定检验。

《国际散化规则》

《国际散化规则》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of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IBC Code),简称“国际散化规则”(IBC Code),是安全运输散装危险化学品的国际统一标准。

1983年6月17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48次会议通过了“散化规则”(BCH Code)第1O次修正案,为协调“散化规则”和“液化气船规则”(GC Code)而制定。

该规则被列入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I章B部分,于1986年7月1日生效。

全文共19章93节。

《国际散化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该规则适用于各种规模的从事运载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货物的船舶,但运载石油和类似的易燃货品的船舶除外。

2.危险性的含义货品的危险性包括健康危险性、火灾危险性、污染危险性和反应危险性。

3.船舶检验载运规定货品的船舶,应由主管机关官员或其认可的机构或指定的验船师进行检验。

4.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1)经对船舶的构造、设备、附件、装置和材料的全面检验并合格后,应颁发“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Dangerous Chemical in Bulk)。

(2)证书应存放在船上,以供随时检查。

(3)应另一缔约政府的请求,一缔约国政府可为悬挂另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进行检验和发证,但在证书中必须声明该证书系根据船旗国政府的要求而颁发。

(4)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5年期的证书不得展期。

5.运输危险货物对船舶的要求(1)货舱应用留空处所、货原舱、原舱、空液舱、燃料舱或其它类似处所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食用水和生活消耗储物舱分隔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二○一五年十月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2003年颁布的《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现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 0 0 0)》其中“第八篇产品检验”,是目前各级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及渔船及其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开展检验与发证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

自2000年以来,国家对行政审批以及质量安全的新规定(例如《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船用产品检验实践对规则的新认识,对渔船检验机构法定属性的新定位,对船用产品法定检验制度改革创新的新期待等等,无论从体例还是内容等方面均需要对现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则进行修订。

另外,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以2 014年1号文件颁布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对渔船船用产品检验管理制度改革做出了尝试。

为使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基本制度能不断适应新形势要求,有必要对规则做出相应修订。

二、编制原则安全第一、保障质量、方便渔民;监管到位、产品检验与船舶检验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管理规范、简化实用。

三、编制思路贯彻精简原则,依法提供检验及监管依据,实现顶层设计;依法履行监督检验职责,突出行政许可,同时强化采用技术支撑等手段;依法履行监督检验职责时,强化依法监管职责;统筹兼顾全部船用产品时,按照对安全、环保影响的差异程度,实行差异化管理,采取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符合渔业行业特点且自成体系。

三、主要编制(修订)内容1. 突出法定检验特点监督检验区别于技术检验,突出复核性质和监管性质,体现第三方监管、体现风险管控意识;规则中有关事项要遵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例如程序、时限、监管等。

船舶检验许可应交材料

船舶检验许可应交材料

船舶检验许可应交材料
1、建造检验
①检验申请书
②经审验批准的设计图纸
③船主身份证复印件
④筹建批文或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批文
⑤合伙协议及推举法定代表人协议
⑥船名审批单复印件
⑦船舶正侧方照片(两张)
2、年度检验
①船舶营运检验申请书
②交验船舶检验证书。

3、特别检验
①船舶营运检验申请书
②船舶大修计划
③交验船舶检验证书
4、临时检验
①船舶营运检验申请书
②合伙协议及推举法定代表人协议
③船主身份证复印件
④船名审批单复印件
⑤筹建或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批文
⑥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⑦船舶买卖双方书面申请
⑧交验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基础知识培训讲义

船舶检验基础知识培训讲义

船舶检验知识第一章船舶检验的基础知识1.1 船舶检验的产生中国造船业与水运业历史悠久。

在距今7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已在天然河流上广泛使用独木舟和排筏。

公元前16世纪到公元前11世纪出现木板船。

随着古代造船、水运业的发展,早期的船舶检验应运而生。

西周时期,周武王设立了主管舟船的管吏(兼职),称为”舟牧”,并建立了“五覆五反”的舟船检验制度。

《礼记〃月令》载“命舟牧覆舟,五覆五反,乃告舟备,具于天子焉,天子始乘舟”。

当然,这只是船舶检验萌芽。

到清朝顺治初年(1644—1661),朝廷对漕船修造与检验制度进一步作出规定。

船舶主尺度已有一定规定,所用物料也有定额的要求,验船收船舶有“九验之法”。

其法曰:“一验木、二验板、三验底、四验梁、五验栈、六验钉、七验缝、八验捻、九验头艄”,并有具体的检验标准和技术要求。

又议准“吃水尺寸刊明栈板之上,俾益查验”。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1年开始筹备至1956年8月,正式成立国家船舶登记局;1958年6月1日国务院批准船舶登记局改名“国家船检局”。

1963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

章程明确规定船检局的性质、任务、机构体制、职权范围等事项。

(以上资料引自《中国船舶检验史》)由于船舶是大型的高价值的且有较高安全要求的和活动范围较大的产品,其质量水平直接影响船东、托运的顾客、保险商、航行区域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各方面都很关心船舶的质量和质量检验的有效性。

因而,在最早的第一方检验的基础上,逐步产生了由船东代表实施的第二方检验和由合同约定的第三方实施的检验。

今天,由政府规定实施的检验均属于第三方检验。

我国现行船检队伍有三个系统:管理交通运输船舶的中国船级社、各省市地方船检(归口交通部管理)、管理渔业船舶的全国渔船检验系统(归口农业部管理)。

1.2 船舶检验的依据和宗旨船舶检验的依据:国务院1993年109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规定。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国渔检(法)[2008]135号文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人民交通出版社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法令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1.2 宗旨1.1.2.1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1.1.2.2 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要求的,应当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1.3 适用范围1.1.3.1 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

1.1.3.2 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1.1.3.3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当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承认的检验规定。

1.1.4 申请与费用1.1.4.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规则2.1.3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验船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4.2 检验费按国家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收。

1.1.5 生效与适用1.1.5.1 本规则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机关公布施行。

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扉页上。

1.1.5.2 除本规则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船。

1.1.5.3 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其船舶构造仍可符合建造时的规定。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许可办事指南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许可办事指南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许可办事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许可正文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许可办事指南一、申请条件和限制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2、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3、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4、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六)变更船名、船籍港;(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7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7年修订版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政许可条件规定2017年修订版(2015年5⽉29⽇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9⽉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海事⾏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7年5⽉2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海事⾏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第⼆次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依法实施海事⾏政许可,维护海事⾏政许可各⽅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政法规以及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条申请及受理、审查、决定海事⾏政许可所依照的海事⾏政许可条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事⾏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域等海事管理的法律、⾏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运输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政许可。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政许可时,不得擅⾃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政许可条件。

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海事⾏政许可条件应当按照《交通⾏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予以公⽰。

申请⼈要求对海事⾏政许可条件予以说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五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事⾏政许可条件,统⼀明确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材料⽬录予以公⽰。

申请⼈申请海事⾏政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申请变更海事⾏政许可、延续海事⾏政许可期限的,申请⼈可以仅就发⽣变更的事项或者情况提交相关的材料;已提交过的材料情况未发⽣变化的可以不再提交。

第⼆章海事⾏政许可条件第六条通航⽔域岸线安全使⽤许可的条件:(⼀)涉及使⽤岸线的⼯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性研究;(⼆)已经岸线安全使⽤的技术评估,符合⽔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三)对影响⽔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船舶各种证书介绍及检验审核要求

船舶各种证书介绍及检验审核要求

引言概述随着海上贸易的不断发展,船舶作为国际间运输的重要工具,必须具备一系列的证书以保障航行安全和船员的资质。

本文将详细介绍船舶各种证书的种类及其检验审核要求。

正文内容一、船舶注册证书1.船舶国籍证明书证明船舶所属国家要求船舶满足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2.船舶登记证书证明船舶的所有权和登记信息要求船舶经过注册程序,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3.船舶配船证书证明船舶配备适当的物料和设备要求船舶满足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和相关国家的要求4.船舶安全证书证明船舶满足国际安全标准要求船舶通过安全检查和审核,装备必要的安全设备5.船舶运营证书证明船舶可以进行商业运营要求船舶满足运营要求,包括人员配备、管理体系等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1.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证明船舶采用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要求船舶实施安全管理计划,定期进行审核和检查2.船舶安全培训证书证明船员接受了必要的安全培训要求船员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3.船舶应急预案证书证明船舶制定和实施了应急预案要求船舶具备应对各类安全事故和灾难的能力4.船舶安全检查证书证明船舶经过安全检查合格要求船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5.船舶船员资质证书证明船舶船员具备必要的资质和技能要求船舶船员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三、船舶环保证书1.船舶污染物排放证书证明船舶符合国际和国内的环境排放标准要求船舶安装和使用适当的污染物处理设备2.船舶废物管理证书证明船舶采取了科学合理的废物管理措施要求船舶减少废物产生,妥善处理和处置废物3.船舶排污许可证书证明船舶获得了合法的排污许可要求船舶严格遵守排污限值和排污时间限制4.船舶船体防污证书证明船舶船体防污涂料的使用符合规定要求船舶使用环保型船体防污涂料,并定期维护船体清洁5.船舶噪声控制证书证明船舶具备一定的噪声控制能力要求船舶在规定区域和时间段内控制噪声污染四、船舶安全装备证书1.船舶救生设备证书证明船舶救生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符合要求要求船舶配备救生艇、救生衣等必要的救生设备2.船舶消防设备证书证明船舶消防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符合要求要求船舶配备灭火器、灭火系统等必要的消防设备3.船舶通信导航设备证书证明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符合标准要求船舶配备雷达、GPS等必要的通信导航设备4.船舶起重设备证书证明船舶起重设备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要求船舶起重设备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5.船舶防撞装置证书证明船舶防撞装置的性能和有效性要求船舶具备预防碰撞和减轻碰撞后果的装置五、船舶货物运输证书1.船舶载重证书证明船舶的载重能力和稳定性要求船舶满足国际海事组织和相关国家的载重要求2.船舶货物装载证书证明船舶的货物装载符合规定和标准要求船舶在装载货物前进行合理的计算和规划3.船舶货物运输合同证书证明船舶和货主之间的合同关系和责任要求船舶和货主遵守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4.船舶航线许可证书证明船舶获得了航线许可要求船舶遵守航线限制和规定的航速5.船舶货物保险证书证明船舶的货物得到了保险的保障要求船舶和货主购买合适的货物运输保险总结船舶的各种证书是保障航行安全和船员资质的必要条件。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第二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1.1.7.1 本规则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 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1.1.7.4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则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1)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2)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 公约1974);4)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则);5)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6) 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船舶各种证书介绍及检验审核要求

船舶各种证书介绍及检验审核要求

.船舶各种证书介绍及检验审核要求2018-01-16船舶管理信息平台本文是一位船长总结的关于船舶证书的管理,供大家参考,不当之处还望指正。

主要以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为例。

's Nationality一、船舶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Vessel在我国取得所有权的船舶,由我国海事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在 REGISTRY CERTIFICATE”登记证书。

国外登记、悬挂他国国旗的船舶则拥有“ 1、证书有效期:五年。

2、只要船舶所有人不变更、不改挂他国国旗,该证书在其标定的有效期内有效。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3、注意: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船舶经营及其地址要与SMC)、入籍证书等其它证书上的名称、地址一致,尤其是公司上DOC公司的符合证明(市和(或)改名后,要及时更改所有证书、资料(防油污计划、系固手册等)中的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否则,给以后各种检查留下了“缺陷”。

(CCH) Classification for Hull二、船体入级证书、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1 、法定检验分为:2 )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1 2)期间检验(有效期中间的前后半年内实施)。

可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 3)换证检验(证书到期之前实施,以便发新证书)。

( 4)加强检验(特检)(每五年实施一次,结合厂坞修进行)。

(,核准该)临时检验(损坏检验)(船体结构和或重大机电设备损坏时实施检验(5 船是否适航和或进行怎样的修理才能适航)。

与该证书钉在一起作为支持件。

、注意:要将船级社检验报告FORM PHC 3(CCM) Classification Certificate for Machinery 三、轮机入级证书、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1 、法定检验: 2 1)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期间检验(有效期中间的前后半年内实施)。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规范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规范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内容简介本书系统地阐述了船舶建造质量检验的原理和方法。

内容包括:质量检验概论,以及船用材料、船体、船装、机装、电装、涂装、内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检验方法和接受准则。

全书共由十一章组成:第一章概论,第二章船用金属材料检验,第三章船体建造检验,第四章船体舾装检验,第五章管系制造和安装检验,第六章轴系及螺旋桨制造和安装检验,第七章柴油机和辅机安装检验,第八章电气系统安装检验,第九章涂装和内装检验,第十章系泊试验,第十一章航行试验。

本书可供船舶质量检验人员,设计和工艺师、验船师、监理人员,工程管理人员使用,也可供专业人员作为培训教材和工作参考书。

第一章概论第一节质量检验的概念和历史一.质量检验的历史二.船舶的入级、法定和监督检测三、质量检验方面的术语第二节质量检验过程一.质量检验活动和职能二.质量检验的实施三.不合格品的控制和纠正措施四、质量问题的处理第三节质量检验组织一.质量检验部门的设置二.质量检验人员的配置第二章船用金属材料检验第一节概述一、材料检验的基本要求二、材料复检的程序和内容第二节钢材检验一、钢板和型钢检验二、钢管检验第三节焊接材料检验一、概述二、焊接材料的检验程序三、电弧焊条检验四、埋弧自动焊焊丝和焊剂检验五、电焊条保管第四节铸钢件和锻钢件检验一、铸钢件检验二、锻钢件检验第三章船体建造检验第一节放样和号料检验一、放样检验二、号料检验一、零件检验二、部件检验第三节分段制造检验一、胎架检验二、划线检验三、平面和曲面分段检验四、立体分段检验五、分段完工检验第四节船台装配检验一、分段预修整检验二、船台基准线检验三、分段安装检验第五节焊接质量检验一、焊缝的焊前检验二、焊缝的焊接规格和表面质量检验三、焊缝内部质量检验第六节船体密性试验一、船体密性试验要求二、船体密性试验方法和标准三、船体密性试验条件和程序第七节船体完工检验一、船体主尺度和外形检验二、船舶载重线标志与吃水标志检验三、船体下水前的完整性检验第八节船体建造精度标准和偏差许可一、船体建造精度标准类别与说明二、船体建造偏差许可和修复工艺第四章船体舾装检验第一节舵系制造和安装检验一、舵叶制造检验二、舵系零部件机械加工和装配检验三、舵系安装检验第二节锚泊及系泊设备安装检验一、锚、锚链和锚机安装检验二、系泊设备安装检验第三节舱口盖、桅和门窗及其它舾装件检验一、钢质水密货舱口盖检验二、桅、起重柱和吊货杆检验三、门、窗、盖及其它舾装件检验第五章管系制造和安装检验第一节概述一、管子的分类和等级二、管子材料一、弯管检验二、校管和焊缝检验三、管子及附件液压试验第三节管子表面处理检验一、管子酸洗检验二、管子支架、垫床和色标检验三、管子安装检验和密性试验第六章轴系及螺旋桨制造和安装检验第一节螺旋桨、轴和尾轴管加工检验一、螺旋桨锥孔加工检验二、轴加工检验三、轴系拉线检验四、轴系中心线的定位检验五、尾轴管镗孔检验六、尾轴管前后轴承加工检验第二节轴系安装检验一、尾轴管前后轴承安装检验二、螺旋桨轴安装检验三、螺旋桨安装检验四、尾轴管理管封装置安装检验五、轴系安装检验六、轴系连接螺栓安装检验第三节侧推装置安装检验一、概述二、侧推装置安装检验程序第七章柴油主机和辅机的安装检验第一节柴油主机安装检验一、主机基座加工检验二、主机机座安装检验三、曲轴安装检验四、机架、气缸体和扫气箱安装检验五、贯穿螺栓安装检验六、活塞组、十字头和连杆等部件安装检验七、气缸盖(头)安装检验八、时规齿轮或链条安装检验九、柴油主机安装完工检验十、柴油主机整机安装检验第二节柴油发电机组和辅机安装检验一、柴油发电机组安装检验二、辅机安装检验三、通海阀和舷旁阀安装检验第八章电气系统安装检验第一节电气舾装件安装检验一、支承舾装件安装检验二、电缆贯通件安装检验第二节电缆敷设检验一、电缆敷设完工检验二、电缆贯通件密封性检验第三节电气接线和设备安装检验一、电缆接线检验二、电缆管和屏蔽罩等构件接地检验三、电气设备安装检验第九章涂装和内装检验第一节涂装检验一、钢材预处理检验二、二次除锈检验三、涂层检验第二节内装检验一、绝缘敷设检验二、甲板敷料敷设检验三、舱室内壁和顶板安装检验四、舱室完整性检验第十章系泊试验第一节主机和轴系系泊试验一、投油清洗检验二、动力系统泵的试验三、主机保护装置试验四、主机报警装置试验五、集控台主机报警点试验六、主机起动及换向试验七、主机和轴系系泊运转试验第二节柴油发电机组和配电板试验一、发电机组和配电板绝缘电阻测量二、柴油发电机组起动试验三、安全报警装置试验四、主配电板保护装置试验五、柴油发电机组负荷试验六、柴油发电机特性试验七、柴油发电机并联运行试验八、配电板联锁试验第三节甲板机械及各类辅机试验一、锚机系泊试验二、舵机系泊试验三、救生设备试验四、起得设备试验五、水密门、窗和风雨密小舱口盖密性试验六、舷梯、引航员舷梯及机械升降机试验七、空气压缩机及系统试验八、燃油锅炉试验九、燃油和滑油分油机试验十、制淡装置试验十一、焚烧炉试验十二、舱底油水分离器试验十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试验十四、系缆及拖曳设备试验十五、机舱行车试验十六、集装箱堆装试验十七、传令设备试验第四节船舶系统试验一、泵及系统的效用试验二、灭火系统和消防设备试验三、冷藏装置试验四、空调装置试验五、通风系统试验第五节电气设备试验一、试验的一般过程二、充放电板与蓄电池检验三、应急切断系统试验四、照明设备及专用灯具试验五、船内通讯和信号装置试验六、雾笛、刮水器及扫雪器试验七、无线电设备试验八、助航设备试验第六节倾斜试验一、试验条件的检查二、试验的实施第十一章航行试验第一节航行试验的条件一、概述二、航行试验的准备工作第二节船舶性能试验一、航速测定二、停船试验三、回转试验和初始回转试验四、Z型操纵试验五、威廉逊(Willamson)溺水救生试验六、航向稳定性试验七、侧向推进器试验八、船体振动试验九、机械设备振动试验十、轴系振动试验十一、船舶噪声试验第三节主机、轴系和其它装置试验一、主机和轴系试验二、废气锅炉试验三、海水淡化装置试验四、操舵试验五、抛锚试验第四节航海和通讯设备试验一、航海设备试验二、无线电通讯设备试验第五节船舶自动化系统试验一、机舱集控台检测报警试验二、自动电站试验三、泵的自动转换试验四、主机遥控试验五、机舱自动化试验第一章概论第一节质量检验的概念和历史一、质量检验的历史质量检验,包括船舶检验,作为一项管理手段,它是随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一部分船舶法定检验审图工作指南

第一部分船舶法定检验审图工作指南

第一部分船舶法定检验审图工作指南1 目的1.1 船舶法定检验审图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定了省局船检处和各船检所对船舶设计图纸审查的工作流程和质量控制要求,旨在确保审图质量,使经省局船检处和船检所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

2 适用范围2.1 本指南适用于新建和重大改建的以及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船舶图纸的审查及管理。

2.2 重大改建系指规范中的有关定义和对现有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⑴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及装载容量;⑵改变了该船的类型。

3 职责权限3.1省局船检处是船舶审图的管理、协调部门和主要工作的承担部门。

负责对市(州)船检所的审图范围进行授权;对审图人员进行确认;按分工规定承担审图工作;受理和协调执行检验单位转移的审图工作,如船舶稳性、船舶强度审核等;必要时省局可组成审图项目组承担船舶的审图工作。

3.2 市(州)船检所根据省局船检处的授权,负责规定范围的船舶图纸审查工作。

3.3 审图工作由省局船检处和授权的市(州)船检所承担,分工如下:⑴省局船检处负责船舶大于20米或主机单机功率大于29千瓦(含新建、改建、初次检验) 的船舶、客船、油船、滚装船、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以及首次受理审图的新型船舶或《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中所指的具有新颖特征船舶的设计图纸审批。

⑵经省局船检处授权的各检验所负责船长等于或小于20米、主机单机功率小于29千瓦(含新建、改建、初次检验) 的船舶的设计图纸审批,省局船检处可根据需要,用《船舶审图委托单》单独委托审图任务。

3.4 必要时,省局船检处可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人力资源成立专门的项目审图小组,集中开展审图工作。

4 管理要求4.1 省局船检处每年对审图机构进行考核评估,重新确定其审图权限和资格。

省局船检处在定期机构资质认可时向主管机关上报变更的各审图机构的名称、权限等信息。

4.2 船舶检验所(站)不得超出本机构审图能力、资质或职权范围进行审图。

船舶检验知识

船舶检验知识

船舶检验知识船舶检验知识船舶检验是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审核、测试和鉴定的总称。

船舶技术证书是证明船舶技术状况的文件。

船舶只有通过相应的检验,才能取得必要的技术证书或保持技术证书继续有效。

船舶检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检验,促使船公司保持船舶的良好技术状况,以保证船舶的营运安全和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证船旗国和港口国政府对船舶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同时也为船舶所有人提高船舶在航运市场的竞争力,降低保险费率;以及为公证、索赔、海事处理等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

按照检验性质的不同,船舶检验可以分为船级检验、法定检验和公证检验等3种基本类型。

船级检验(也称入级检验)是根据船级社的验船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签发船级证书;法定检验是根据国际公约、国家法令及法律的规定对船舶进行检验并签发船舶法定证书;公证检验是船级社应客户的申请,指派验船师对所申请检验的项目进行的一种证明客观技术状况的检验。

公证检验包括海损检验、索赔检验、起租退租检验、船舶状况检验、货损检验等。

船级检验通常由船舶所有入选择船级社进行,法定检验则必须由政府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法定检验大多由政府授权船级社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ZC)(现属我国海事局)是我国船舶法定检验的主管机关;船级检验是船舶所有人为了投保、索赔和处理海事纠纷的便利而自愿进行的,法定检验是政府为保证船舶安全而强制实施的;船级检验是技术鉴定性质的检验,法定检验是国家主管机关按照本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对船舶结构、稳性、锅炉及其他受压容器、主辅机、电气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救生消防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防污染设备和载重线等进行的技术监督性质的检验,是对船舶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手段。

一、船级检验目前世界上主要船级社有:英国劳氏船级社LR、法国船级社BV、意大利船级社RINA、美国船级社ABS、挪威船级社DNV、德国劳氏船级社GL、日本海事协会NK、希腊船级社HR、俄罗斯船舶登记局RS、波兰船舶登记局PRS、南斯拉夫船舶登记局JR、保加利亚船舶登记局BKR、中国船级社CCS、捷克船舶登记局CSLR、韩国船级社KR、印度尼西亚船级社BKI、罗马尼亚船舶登记局RN、印度船级社IRS、克罗地亚船舶登记局CBS等。

船舶检验

船舶检验

船舶检验1、船舶检验的定义及目的船舶检验是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及船级社的入级规范和规则,对船舶和海上设施以及相关的产品执行法定检验和/或乳及检验。

船舶检验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及海上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以及防止对水域污染的技术条件,从而保障水上人命及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

2、船舶验船机构的分类及职能验船机构基本上可分为政府验船机构和民间性质的验船机构两大类。

政府验船机构根据本国政府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或为实施有关国际公约而制定的各项法律、法令和规则等,对本国所属船舶进行技术监督检验(称为法定检验),并对到达本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进行监督检验(称为港口国监督)。

民间性质的验船机构(统称为船级社)制定各种船舶入级规范和规则,对申请入级的船舶进行技术检验(称为入级检验),但经过船旗国政府授权后,还可代行部分或全部法定检验工作。

3、中国船级社中国船级社的宗旨是:对船舶(包括各种运输船舶、工程船舶、特种用途船、移动平台)、海上设施、集装箱以及相关船用产品提供合理和安全可靠的入级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通过入级、认证和技术服务,为航运、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为促进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与保护海洋环境服务。

中国船级社的主要任务和业务是:承担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公证检验、鉴证检验和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执行法定检验等具体检验业务,以及经有关主管机构核准的其他业务。

4、国际船级社协会的宗旨与作用(1)国际船级社协会宗旨:①促进使用船舶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最高标准;②与有关的国际组织和海事组织协调、合作;③与世界海运工业保持密切合作。

(2)国际船级社协会作用:IACA的主要目标是在整个业界保持和提高标准,对提高船舶安全和通过减少污染确保海洋更为清洁发挥重大作用。

近年来,国际航运市场的客观形势要求船级社坚持高标准,并在航运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方面发挥更强有力的监督作用,帮助业界取得更加业绩和消除低标准船造成的问题。

船舶检验修理内容及流程

船舶检验修理内容及流程

船舶检验修理内容及流程船舶检验修理可是个很有趣又很重要的事儿呢!一、船舶检验的内容。

1. 外观检查。

咱先看看船的外观呗。

就像看一个人的外貌一样,船的外壳有没有刮痕呀,有没有生锈的地方。

像那些在海上跑了很久的船,海水的盐分可容易让船壳生锈啦。

还有船身上的那些标志,也得清楚完好才行呢,这就好比人的身份证得清晰可辨。

2. 结构检查。

船的结构那可太关键啦。

从船头到船尾,甲板、船舷、舱壁啥的都得仔细瞅瞅。

甲板不能有裂缝或者变形哦,不然船员在上面走就不安全啦。

舱壁要是不结实,那在海上遇到点风浪,船里的东西可就乱套了。

这就像房子的墙,要是歪了或者有洞,住在里面的人肯定不安心呀。

3. 设备检查。

船上有好多设备呢。

像导航设备,这可是船舶的眼睛,要是坏了,在大海里可就容易迷路啦。

还有通信设备,要是出问题了,在海上遇到紧急情况都没法求救呢。

发动机就更不用说了,这是船的心脏,得检查它的各个部件是不是正常运转,有没有漏油之类的情况。

就像咱们检查汽车的发动机一样,要是发动机不行,车就跑不动啦,船也一样呀。

4. 安全设备检查。

二、船舶修理的流程。

1. 确定修理项目。

当检验完发现问题后,就要确定哪些地方需要修理啦。

这就像我们生病去看医生,医生诊断完了就得确定治疗方案一样。

船东、船检师还有修理厂的人得一起商量,看看哪些问题是必须马上解决的,哪些可以缓一缓。

比如说,如果船壳只是有点小锈斑,可能简单处理一下就行,但要是有个大口子,那肯定得赶紧修。

2. 报价和预算。

修理厂根据确定的修理项目出一个报价。

这个报价得合理呀,不能漫天要价。

船东也得根据自己的预算来考虑,要是太贵了,可能就得再商量商量,看看有没有办法降低成本。

就像我们买东西一样,得货比三家,找到性价比最高的方案。

3. 签订修理合同。

当船东和修理厂都达成一致后,就签合同啦。

合同里得把修理的项目、价格、工期啥的都写清楚。

这就像是一个约定,双方都得按照合同来办事。

要是有一方违约了,那可就不好啦。

船舶检验合格证书审批

船舶检验合格证书审批

船舶检验合格证书审批船舶检验合格证书是船舶安全航行和合法运营的重要凭证。

它不仅关乎船舶本身的质量和性能,更与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

船舶检验合格证书的审批是一个严谨、复杂且至关重要的过程,需要涉及多个环节和专业领域的知识。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船舶检验合格证书的种类。

常见的船舶检验合格证书包括船舶适航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等。

每种证书都对应着特定的检验要求和标准,以确保船舶在不同方面符合相关法规和安全规范。

在申请船舶检验合格证书之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需要向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时,通常需要提供船舶的基本信息,如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船舶尺度、主机功率等。

同时,还需要提交船舶的技术文件,包括船舶设计图纸、建造工艺、设备清单等。

这些资料是船舶检验机构进行审批的重要依据。

船舶检验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会安排专业的验船师对船舶进行检验。

验船师会依据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以及船舶检验规范,对船舶的船体结构、设备设施、动力系统、消防救生设备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在检验过程中,验船师会使用各种专业工具和检测设备,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船体结构的检验,验船师会检查船体的板材和骨架是否存在腐蚀、变形、裂纹等缺陷。

他们会关注焊接质量、舱壁的密封性以及船舶的总体强度和稳定性。

在设备设施方面,验船师会检查船舶的主机、辅机、舵机、锚机等设备的运行状况,确保其性能良好、可靠。

同时,还会对船舶的电气设备、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等进行检查,以保障船舶在航行中的正常操作和通信联络。

消防救生设备也是检验的重点之一。

验船师会检查消防泵、消防管系、灭火器等消防设备的配备和完好情况,以及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等救生设备的数量、存放位置和性能。

此外,船舶的防污染设备,如油水分离器、污油舱等,也会受到严格的检验,以确保船舶在运营过程中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在完成现场检验后,验船师会根据检验结果撰写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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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检验许可1.1船舶建造检验许可服务指南权限:辖区内船舶的初次(新建、现有)检验:货船<60米,客渡船<20米,餐饮、娱乐、住宿趸船<50米,工程船、港用趸船<40米、拖船<25米、其他船舶<30米。

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09号)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2.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3.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二、申请条件1、船厂具备所造船舶相应资质;2、船舶图纸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核批准;三、申请材料1.申请2.建造厂的资质证书3.船舶建造检验报告、检验记录4.船舶设计审批文件及船舶设计批准图纸、技术文件四、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二)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窗口领取证书。

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1、船舶检验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1998)800号、省物价局川价字非(1998)160号规定标准计征。

(按检验类别、检验项目、船舶类型、船龄系数、船舶总吨、主机功率、电站容量等标准计算具体收费金额)2、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免交证书工本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船舶检验证书八、数量限制无九、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类集中受理窗口:(0827)5280406 市交通(海事):(0827)5280280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827)2221890巴中市交通局:(0827)5266328网址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巴中市交通局:/巴中市船舶建造检验申请表1.2船舶营运检验服务指南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09号)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2.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3.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二、申请条件(一)我国内河航区(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船长大于5米的民用营运船舶(除帆船、运动竞赛艇除外);(二)船舶经法定船检机构检验并持有《船舶检验证书》;(三)适检船舶;三、申请材料1.申请2.检验报告3.船舶检验证书四、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二)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领取证书。

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1、船舶检验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1998)800号、省物价局川价字非(1998)160号规定标准计征。

(按检验类别、检验项目、船舶类型、船龄系数、船舶总吨、主机功率、电站容量等标准计算具体收费金额)2、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免交证书工本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船舶检验证书八、数量限制无九、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类集中受理窗口:(0827)5280406 市交通(海事):(0827)5280280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827)2221890巴中市交通局:(0827)5266328网址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巴中市交通局:/巴中市船舶营运检验申请表编号:BZCJJ02 检验编号:2.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许可2.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许可服务指南权限:市县权限一致,申请人可就近选择办理。

一、法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二、申请条件1.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2.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3.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4.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5.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材料1.申请2.危险货物适装证书3.危险货物明细表四、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二)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领取证书。

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无七、审批决定证件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八、数量限制无九、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类集中受理窗口:(0827)5280406 市交通(海事):(0827)5280280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827)2221890巴中市交通局:(0827)5266328网址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巴中市交通局:/巴中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许可申请书3.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3.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服务指南权限:港口工程为300吨级(不含300吨级)以下,航道工程为五级航道(不含五级)以下。

一、法定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在初步设计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二、申请条件(一)建设项目具有法人资格;(二)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三)水运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相关要求;三、申报材料1.申请2.初步设计文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4.资质证明(建设项目法人)5.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书面申请四、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二)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领取证书。

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无。

七、审批决定证件《批准文件》八、数量限制无九、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类集中受理窗口:(0827)5280406 市交通(海事):(0827)5280280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827)2221890巴中市交通局:(0827)5266328网址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巴中市交通局:/巴中市水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表申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日期:巴中市水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表申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日期:3.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纸设计审批服务指南权限:港口工程为300吨级(不含300吨级)以下,航道工程为五级航道(不含五级)以下。

一、法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5年662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二、申请条件1、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2、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3、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4、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5、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6、符合编制有关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7、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三、申报材料1.申请2.施工设计图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4.项目施工图纸设计审查书面申请5.资质证明(项目法人)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报告》(资质等级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四、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二)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领取证书。

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无七、审批决定证件《批准文件》八、数量限制无九、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类集中受理窗口:(0827)5280406市交通(海事):(0827)5280280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827)2221890巴中市交通局:(0827)5266328网址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巴中市交通局:/巴中市水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表申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日期:3.3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服务指南一、法定依据《四川省重点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川交航函港[2014]13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设计变更的批准实行分级管理。

重大设计变更由厅航务局组织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较大设计变更由厅航务局组织审查并批准二、申请条件1、建设项目具有法人资格;2、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或航道规划;3、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4、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5、符合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三、申请材料1.申请2.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3.调查核实情况(对设计变更)4.设计变更文件5.《变更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报告》(资质等级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四、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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