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性的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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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性的判别

词性的判别

词性的判别

一、词类与词性

词类是词的语法分类,按照词的语法功能划分出来的词的类别。着眼于总体。词性是词的语法属性。着眼于个体,类别相同的一个一个的词。

判别划分

二、词类划分的标准

分类的依据有词的语法功能、形态和意义。

1.意义

词有语义特征,表达不同的概念。但词类的划分与概念类不完全一致。

红红色

战争打仗

忽然突然

2.形态

形态是一个词表示不同语法意义的形式变化系统。

汉语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形态。

3.语法功能

体现在三个方面:

(1)词充当句法成分的能力

实词虚词

(2)词与词的组合能力

(3)词的重叠能力

三、词类系统

体词:名词、数词、量词

实词谓词:动词、形容词代词

加词:副词、区别词

词虚词:介词、连词

助词、语气词

拟音词

(一)词性判别的要求

词类划分的标准:根据词的语法特征。

1.坚持语法标准

突然忽然

突然忽然

突然出现忽然出现

非常突然地出现*非常忽然地出现

出现得非常突然*出现得非常忽然

突然事件*忽然事件

这件事很突然*这件事很忽然

“突然”和“忽然“意义近似,然而用语法特征来衡量,可以知道它们一个是形容词,一个是副词。

2.明确条件性质

判别词性时,还必须明确所据的特征对某类词来说是充足条件还是必要条件。

充足条件:是指“有之必然,无之未必不然”的条件,也就是“有了它就足够,没有它不一定不行”的条件。比如,能带宾语,这对动词来说是充足条件,凡是能带宾语的肯定是动词。如“在乎、唯恐”:

文章不在乎数量,而在乎质量。

有的人唯恐天下不乱。

但不能带宾语的也可能是动词,如“休息、游泳、哭泣”。

必要条件;是指“无之必不然,有之未必然”的条件,也就是“少了它一定不行,但有了它不一定能行”的条件。比如,能作状语,这对副词来说是必要条件。一个词如果不能作状语,就不可能是副词;但如果能作状语,它可能是副词,也可能不是副词,是其他类的词。

刚才

这个词可以作状语。如果仅仅看到这一点,就断定这个词是副词,这便是把必要条件当作充足条件来使用了。因为,在意义不变的前提下,这个词不仅能够作状语,

还能够作定语、用在“是”的前后分别作主语和宾语,还能够用在介词的后边:

刚才的事大家都看到了。

刚才是刚才,现在是现在。

情况比刚才好多了。

副词不可能具有这么多的造句功能,这个词应该是时间名词。可见,弄错条件的性质,把必要条件当作充足条件来使用,就会得出不可靠的结论。

如果说,充足条件可以帮助断定符合某一条件便是某类词,那么,必要条件的最大好处便是帮助断定不符合某一条件就一定不是某类词。比如,对于名词来说,能够充当主语、宾语或介词后置成分,这是必要条件。能够充当主语、宾语或介词后置成分的词,不一定是名词;但根本不能充当主语、宾语或介词后置成分的词,不可能是名词。

就一个个具体的语法特征而言,在形式标记、组合能力和造句功能这三个方面的特征中,形式标记方面的特征往往是充足条件的,造句功能方面的特征一般都是必要条件的,而组合能力方面的特征则既有充足条件的,也有必要条件的。

(二)词性判别的方法

1.直判

所谓直判,是根据某类词的语法特征直接判定某个词属于某一类。这是一种直接证明的方法。其公式是:

凡符合A类语法特征的,属A类。

X符合A类的语法特征,

所以,X属A类。

比如,凡是能受程度副词修饰,并且不能带宾语的词,是形容词。“不便”符合这个特点(“这儿生活很不便”),所以它是形容词。

2.排他

所谓排他,是通过排斥其他各种可能,借以肯定只有某种可能。这是一种间接证明的方法。这一方法,可以在难以根据语法特征直接判定词性的时候采用,但所列举的可能性必须是穷尽的。其公式是:

或者是A类,或者是B类,或者是C类。(没有别的可能)

X不可能是A类,不可能是B类,

所以,X是C类。

空前

1)或者是表时间的副词,2)或者是表时间的名词,3)或者是形容词,此外没有别的可能。

首先,“空前”尽管可以作状语,如“市场空前繁荣”,但不可能是副词,因为在“空前的盛会∣盛况空前”之类的说法中,“空前”作了定语和谓语,这是副词不可能具有的特征。

其次,“空前”尽管在意义上跟时间概念有联系,但不可能是时间名词,因为时间名词可以用在介词后面,组成介词短语,如“从前→在从前”、“目前→到目前”、“现在→比现在”;“空前”不能用在“在、到、比”等介词的后面,不具有时间名词的特征。

通过排他,只剩下形容词一种可能。

又如,“必然”这个词,1)或者是副词,2)或者是形容词,没有别的可能。它虽说可以作状语(“必然取得最后胜利

”),但不可能是副词,因为副词不具备这样的特征:在保持意义同一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定语(“取得最后胜利是必然结果”),还可以在谓语部分里居于“是……的”之间(“取得最后胜利是必然的”)。因此,它只能是形容词。

3.类比

所谓类比,是已知甲词属某类,由此推知只能跟甲词同类的乙词也属某类。这也是一种间接证明的方法,在某个词难以直接判定其词性时也可以采用。其公式是:

X只能跟Y同类。

Y是A类,

所以,X也是A类。

比如,“相反”这个词,很难根据某种充足性语法特征来直接判定它的词性。但是,“相反”跟“相同”意义相对,结构相同,用法上也有相似之处:

完全相同/相反的看法

他们的意见完全相同/相反

“相同”可以受“很不”或“不很”的修饰(很不相同∣不很相同),不能带宾语,属于形容词,那么,“相反”也应该归入形容词。

当然,类比不能轻率。不能不管语法上的根据,一抓住意义上的共同点就拿来类比,从而轻率地作出结论。

直判也好,排他和类比也好,都不是彼此孤立的,更不是相互排斥的。进行词性判定时,为了提高结论的可靠性,增强结论的说服力,直判、排他、类比这些方法可以综合使用,让它们互相配合,互相辅助,共同说明问题。?

(三)同形异类和词类活用

1.同形异类

同形异类,是指词的形式相同,但实际上属于不同的词类,在甲语法环境中是A类,在乙语法环境中是B类,在丙语法环境中是C类。同形异类也称“兼类”。如:

①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矛盾。

矛盾着的事物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我心里很矛盾。

②我把前门,你把后门。

请把门锁上。

我买了一把锁。

③他在家。

他在家学习。

他在学习。

例①的“矛盾”词形相同,但有时是名词,有时是动词,有时是形容词。同样,例②的“把”有时是动词,有时是介词,有时是量词;例③的“在”有时是动词,有时是介词,有时是副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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