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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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加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

危险性加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住建部 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 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 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解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解读

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 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一、建设单位的职责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 [2009]87号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 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

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 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 分项工程。
(二)参建各方职责对比
一、建设单位的职责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理规定》(建设部37号令)
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五、《管理规定》对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促进作用
二是要抓好制度建设,因地制宜制定实施 细则,不断完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推动管理体制、机制和手段创新。
五、《管理规定》对加强危工程违法 违规行为坚决追究责任,严格落 实罚款、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等处罚措施,强化惩戒震慑。
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 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
6.加强危大工程监督管理
(2)《管理规定》细化和完善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 度,并以部门规章形式予以明确,使这项工作有了更加充 分和权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通过实施《管理规定》, 能够显著增强全行业对危大工程的重视程度,促进危大工 程参与各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危大工程安 全管理水平,降低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的风险。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 法》建质[2009]87号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 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 成的工程风险。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201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201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2018)范本一:一、总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2018)旨在保障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二、工程设计1. 工程设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要求。

2. 工程设计师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参考相关的设计规范、标准。

三、施工组织1. 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 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详细的施工安全措施,如脚手架搭设、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培训等。

3.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确保施工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安全信息。

四、施工过程控制1. 施工各阶段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组织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动。

2. 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如起重、吊装等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操作。

3. 施工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附件:工程设计图纸法律名词及注释: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指施工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容易导致事故发生的工程。

2. 安全技术交底:指施工前向相关人员交底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安全措施的事项。

3. 脚手架:指为便于施工人员进行作业而搭设的临时梯子或支架结构。

4. 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指在施工现场设置的用于提示和警示施工人员的标志和标识。

-------------------------------范本二:一、目的与范围本文档旨在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术语和定义1.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指施工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容易导致事故发生的工程。

2. 安全技术交底:指施工前向相关人员交底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安全措施的事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202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2022)...

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2022)...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制定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计划,并在施工现场与建设单位配合实施。

第二章安全评价第四条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具体施工方案、工程量清单、现场条件等进行全面评价,并在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安全措施与管理措施。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上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并在施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排安全人员,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确定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履行如下职责:(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执行本规定和安全评价报告的要求;(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利,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三)施工前对重点工序、重点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和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四)定期组织工程检查,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禁止违章作业;(五)规范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场容场貌整洁,降低危(wei)险因素;(六)组织施工人员参加事故应急演练,增强应变能力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如下职责:(一)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二)对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施工工艺、管理工艺、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等进行全面检查;(三)规范现场监理,及时通报和整改安全问题,保障施工过程顺利进行;(四)定期向建设单位和安全技术监督机构报告工程安全状况,及时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

住建部令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由于工程本身的特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住建部发布了37号令,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定义根据住建部的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那些具有较高风险、施工难度大且安全要求高的工程项目。

这些工程往往涉及高空作业、爆破作业、挖掘与支护、起重吊装、焊接切割等工艺操作,一旦操作不当或发生事故,可能会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责任主体为了提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令 37号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

在这些工程项目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参与施工的各方必须各尽其责。

建设单位要负责项目的安全策划和组织实施,施工单位要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和管理,监理单位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要求为了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住建部令37号明确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要求。

首先,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策划初期就要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策划,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其次,施工单位要做好现场的安全组织,明确安全责任人员,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同时,施工单位要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操作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此外,施工单位还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监理单位则要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急预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除了防患于未然,还需要有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

对此,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情况的处置流程,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以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过去没有专门的监督管理要求,现在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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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过去没有涉及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现在提及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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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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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与《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主要范围及区别
序号
项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变化情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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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各个阶段的安全管理,具体工程划分和安全管理要求以国家相关标准或规范为准。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高层建筑耐火结构、大型设备安装、爆破拆除等。

具体范围由住建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第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规范,对工程进行安全评估,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招投标阶段的安全管理第七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和标准,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工作安全措施,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预案。

第八条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安全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预案等。

评标时应对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综合评估,并给予相应的权重。

第九条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人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应组织安全培训,确保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安全预案,详细规定施工各阶段的安全措施、设备要求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的安全管理和危险性较大的工序的安全监督。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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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第二条强化危险分级管理第三条加强工人安全教育第四条坚持安全技术防范第五条严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第六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第七条设计文件的编制第八条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第九条竣工验收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章指挥和超标准施工第十一条隐瞒事故和虚假报告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特别规定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责任制:根据人员岗位、工作范围和职责、生产环节的安全风险等因素建立的行使职权、负责和承担风险的制度。

危险分级: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对不同危险等级的工程分别进行管理的制度。

安全技术防范:包括建筑保温、消防、通风、照明等安全工程技术。

竣工验收:对建筑工程竣工质量进行检验和评定的过程。

法律名词及注释: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有意识地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维护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制度。

安全技术防范:是指在建筑工程中采取技术措施以达到保护工人和建筑工程安全的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管理中规定的各项安全制度、技术措施、安全管理规定等的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中监督管理的规定,可以从安全角度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

违章指挥: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规定或未按照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指挥的行为。

超标准施工: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或没有按照管理制度实施安全措施的行为。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
号令
住建部37号令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旨在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该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做出了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建设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方案,并指派专人负责实施、监督和检查;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管理方案组织施工,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设立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3. 施工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研究和制定,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4.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5. 有特殊施工条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住建部37号令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对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有重要意义。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

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

《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范本一:《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工人人身安全和物质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合范围本规定适合于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爆破作业、起重设备使用等。

2. 施工前的安全管理2.1 安全计划和方案编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编制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安全计划和方案,并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2.2 施工人员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参预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施工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3.1 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像关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3.2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岗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4. 施工后的安全管理4.1 安全检查和验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像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验收,确保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合格。

4.2 安全资料归档施工单位应当将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相关安全资料进行归档,留存备查,并及时将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

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单位:指建造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附件:本文档未涉及任何附件。

------------------------------------------------------范本二:《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分部份项工程的施工安全,保障工人人身安全和物质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 适合范围本规范适合于各类型分部份项工程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工程、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

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22】3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31号文解读—姚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31号文解读—姚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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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出台背景
图1 2017年事故起数情况
2017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 全事故692起、死亡807人,比2016年事故 起数增加58起、死亡人数增加72人,分别上 升9.15%和9.80%。
图2 2017年事故死亡人数情况
2017年全国有31个省(区、市)发生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7个省(区、 市)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脚手架坍塌 4.35%
车辆伤害 4.35%
机械伤害 4.35%
火灾和爆炸 8.70%
土方坍塌 21.74%
中毒和窒息 8.70%
吊篮倾覆 8.70%
模板支撑体系 8.70%
其他坍塌 13.04%
图6 2017年较大事故类型情况
起重伤害 17.39%
按照事故类型分析:
高处坠落事故占全部事故起数的47.83%。 而在较大事故中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 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新增)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新增)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原《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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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特点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共七 章四十条。较原住建部建质[2009]87号二十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有大 幅增加。

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 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 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 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 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规定》新增条文。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 危大工程范围。
《规定》新增条文。
《规定》删除条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 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是对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的修订。引用的法律条文级别更高,在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更具强制性。 第二条 本条是对原《管理办法》条文的修订。 第三条 本条文第一款是对原《管理办法》条文的修订。
新《规定》
旧《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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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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