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维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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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构造及维护管理规定(3篇)

房屋构造及维护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提高房屋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的构造及维护管理。

第三条房屋构造及维护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合理规划,科学施工;(三)依法管理,规范操作;(四)公众参与,共同维护。

第二章房屋构造管理第四条房屋构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标准和规范,确保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齐全。

第五条房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房屋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七条房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二)确保施工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三)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四)定期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房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确保房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九条房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交付使用。

第三章房屋维护管理第十条房屋维护是指对房屋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改造,以保持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房屋维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二)维护保养,预防为主;(三)科学合理,经济适用。

第十二条房屋维护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日常保养:包括清洁、通风、防潮、防霉等措施;(二)定期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维修:对房屋损坏部分进行修复;(四)改造:对房屋进行功能性、美观性改造。

第十三条房屋维护责任:(一)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房屋的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查;(二)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房屋维护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房屋的日常保养、定期检查、维修和改造;(三)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房屋维护工作。

房屋质量的保修期限及维修规定

房屋质量的保修期限及维修规定

房屋质量的保修期限及维修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关于房屋质量保修的规定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建筑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人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4.小区的公共设施维修和养护由物业公司来负责。

5.业主室内的维修如防盗门,门锁,家里的电源开关以及其他非国家规定的保修项目由业主自行负责,未入住的业主可以在入住前全面检查室内的电器开关,水暖,门窗等并签字确认,有问题的由物业与工程部联系协商解决,入住后按国家的工程质量保修条款执行。

森洲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房屋维保管理规定(3篇)

房屋维保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维保管理工作,保障房屋安全,延长房屋使用寿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住宅小区、公寓、别墅等房屋的维保管理。

第三条房屋维保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依法管理,科学养护;(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维保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维保责任第五条房屋产权人应当对其所有房屋的维保工作负责,确保房屋结构安全、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业机构进行房屋维保的,应当签订维保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履行房屋维保职责。

第八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保责任由以下单位承担:(一)房屋产权人:负责房屋主体结构、装修部分的维保;(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业机构: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保;(三)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公共设施、绿化、消防等公共部分的维保。

第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维保内容第十条房屋维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主体结构:地基基础、主体承重墙、梁、板、柱、楼梯、电梯等;(二)装修部分:门窗、墙面、地面、天花板等;(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电梯、消防设施、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燃气设施、供暖设施、通风设施等;(四)公共设施:绿化、照明、消防通道等;(五)其他需要维保的内容。

第十一条房屋维保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二)及时维修: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功能;(三)预防性维护:对共用设施设备,应当进行预防性维护,延长使用寿命;(四)定期保养:对房屋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应当定期进行保养,保持美观和整洁。

楼房土建及设备大修标准

楼房土建及设备大修标准

备注:大修工程是指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或设备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

如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需要拆换加固,且达到该部件的30%的。

整幢楼屋面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者保温层的。

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

中修工程是指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结构或少量设备需要动用资金达到该部件15%的但保持原房(或设备)的结构和规模的工程维修后基本保持房屋完好率不降低。

备注:中修工程
1、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屋的规模和结构。

2、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

3、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4、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房屋公共部分维修费占维修费的38.7%。

收费标准
1 般住宅为5.4
2 元/平方米•年
2 类住宅为7.06 元/平方米•年
3 类住宅为8.19 元/平方米•年
中修工程是指 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结构或少量设备 要动用资金达到该部件15%的 保持原房(或设备)的结构和规模的工程 修后基本保持房屋完好率不降低。

备注 修工程
1 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 保持原房屋的规模和结构。

2 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

3 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4 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房屋公共部分维修费占维修费的38.7%。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作者:————————————————————————————————日期: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城乡建设境环保护部城住字677号1.引言1.1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

1.2 本标准是以当前租金处于较低的一般水平为根据制定的。

1.3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采取适当提高修缮标准:1.3.1 当房屋租金处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时;1.3.2 当经过修缮后,能合理调增税金时;1.3.3 当用户自愿投资时。

1.4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适当降低修缮标准或采取其它措施:1.4.1当房屋租金过低时;1.4.2 当房屋座落偏远、分散、不便管理时。

1.5在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里:1.5.1 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1.5.2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对,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

2.修缮工程分类2.1 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翻修工程2.2.1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 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 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2.2.4.1 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2.4.2 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2.2.4.3 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4 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5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2.3大修工程2.3.1 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2.3.2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住宅建筑维修标准

住宅建筑维修标准

住宅建筑维修标准主要依据《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

以下是住宅建筑维修标准的主要内容:
1. 修缮范围:住宅建筑的修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建筑构件、设备设施和附属设施等。

具体包括:
- 主体结构:承重墙、屋面、楼板、阳台、门窗等;
- 建筑构件:屋面防水、墙面、地面、天花板、楼梯等;
- 设备设施: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暖系统、空调系统、燃气管道等;
- 附属设施:绿化、道路、停车位、照明、围墙等。

2. 修缮标准:根据住宅建筑的类型、使用年限和现状,制定相应的修缮标准。

修缮标准包括:
- 结构安全:确保住宅建筑的结构安全,防止倒塌等事故的发生;
- 防水性能:保证住宅建筑的防水性能,防止渗漏、积水等问题;
- 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住宅的舒适性和使用寿命;
- 附属设施:维护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质量。

3. 修缮流程:住宅建筑的修缮应按照租赁法的规定或租赁合同的约定办理。

一般情况下,修缮流程包括:
- 勘察现场:了解住宅建筑的现状,确定修缮项目和范围;
- 编制修缮方案: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制定详细的修缮方案;
- 审核审批:将修缮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 修缮施工:按照修缮方案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
- 验收:修缮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修缮质量。

4. 修缮资金:住宅建筑的修缮资金来源包括业主共同筹集、物业公司代收、政府补贴等。

具体资金筹集和使用方式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规定执行。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修缮活动,保护城市房屋的安全和建筑的文化价值,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法》、《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屋修缮活动,包括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文化建筑、历史建筑等。

第三条城市房屋修缮应遵循“保护为主、修缮为辅、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房屋的历史、文化及功能要求,做到修缮与保护相结合。

第二章修缮范围和权限第四条城市房屋修缮分为日常修缮和大修缮两类。

日常修缮是指定期内进行的房屋维修和更新,不改变原有建筑形态的修缮。

大修缮是指涉及房屋结构、外立面等重要部分的修缮。

第五条对于日常修缮,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但应遵守相关的规划和建设要求。

第六条对于大修缮,房屋所有权人需向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具体修缮方案应提供有关专业机构的批准意见,并符合相关保护规范和建筑安全要求。

第七条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房屋修缮审批机构,负责日常修缮和大修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修缮程序与要求第八条对于日常修缮,房屋所有权人应提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报备,并提供修缮计划和预算。

报备后,应按照规定进行修缮,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建筑形态和功能。

修缮完工后,应向报备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对于大修缮,房屋所有权人应编制详细的修缮方案,包括修缮内容、施工方法、保护措施等,并提交给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审查期限为30个工作日,超过期限未审批的,视为自动批准。

第十条修缮方案应重点考虑以下要求:(一)保护原有建筑的结构和外观,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形态和历史文化特点;(二)加强建筑的抗震、防火等安全性能;(三)提高建筑的环保性能,采用节能材料和技术;(四)保护和修复建筑的历史文化元素,保持建筑的文化价值;(五)合理利用建筑内外空间,提高利用效率和舒适度。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城乡建设境环保护部城住字号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城乡建设境环保护部城住字号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城乡建设境环保护部城住字677号城乡建设境环保护部城住字677号1.引言1.1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

1.2本标准是以当前租金处于较低的一般水平为根据制定的。

1.3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采取适当提高修缮标准:1.3.1当房屋租金处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时;1.3.2当经过修缮后,能合理调增税金时;1.3.3当用户自愿投资时。

1.4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适当降低修缮标准或采取其它措施:1.4.1当房屋租金过低时;1.4.2当房屋座落偏远、分散、不便管理时。

1.5在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里:1.5.1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1.5.2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对,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

2.修缮工程分类2.1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翻修工程2.2.1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2.2.4.1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2.4.2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2.2.4.3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4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5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2.3大修工程2.3.1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2.3.2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2.3.3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3.4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2.4中修工程2.4.1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为中修工程。

房屋维修方案制度范本

房屋维修方案制度范本

房屋维修方案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屋的安全、合理使用和维护房屋的良好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住宅小区、公寓、写字楼等房屋的维修管理。

第三条房屋维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维修与更新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功能完善和美观。

第四条房屋维修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应当配合维修工作的开展。

二、维修范围和内容第五条房屋维修范围包括:房屋结构、屋面、墙面、地面、门窗、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通风空调系统、消防设施等。

第六条房屋维修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养护、维修、更新和改造。

三、维修程序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开展维修工作前,应当制定详细的维修方案,明确维修内容、范围、方法、期限等。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方案提前告知业主,并按照约定时间组织实施维修。

第十条维修工作应当按照维修方案进行,采取适当的施工方法,确保施工安全和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维修工作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维修质量进行验收,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四、维修资金第十二条房屋维修资金来源包括: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缴纳的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资金、业主共同决定的筹集的其他维修资金等。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确保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五、维修费用第十四条房屋维修费用按照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予以支付。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合理计算维修费用,并按照约定方式向业主收取。

六、监督与责任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房屋维修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维修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维修职责的,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办法
一、背景与目的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维修保养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的处理。

三、保修责任方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由开发商、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共同承担。

四、保修期限与责任分配
1. 保修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

2. 在保修期限内,对于质量问题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3. 若经鉴定为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由相应单位承担维修责任。

4. 若消费者自行变动结构、装修或不正确使用,造成质量问题,则由消费者承担维修责任。

五、保修处理流程
1. 消费者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向开发商提出书面维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开发商收到申请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勘查,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维修方案。

3. 经消费者同意后,开发商应按照维修方案进行维修,负责维修所需费用。

4. 维修结束后,消费者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5. 若消费者对维修结果不满意,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进行仲裁。

六、补充条款
1. 保修期限延长的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 对于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影响的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和责任分配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其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附则:
本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物业房屋维修保养规章制度

物业房屋维修保养规章制度

物业房屋维修保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物业房屋的安全和维护物业价值,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所有房屋,包括公共区域和私人住宅。

第三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维修保养制度,落实全面保障物业房屋的安全和维护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房屋维修保养计划,包括定期检查、定期保养和紧急维修等内容。

第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维修保养档案,记录每一次的维修保养情况,并定期进行整理和更新。

第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维修人员队伍,保证有足够的人员进行维修保养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维修保养资金制度,确保有足够的经费进行维修保养工作。

第二章定期检查第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房屋的各个部位进行检查,包括外墙、屋顶、管道、电路等。

第九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确定定期检查的频率,一般不得少于每季度一次。

第十条定期检查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记录并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

第十一条定期检查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整理和汇总,形成检查报告,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应当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确保覆盖全面。

第三章定期保养第十三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定期检查的结果,制定房屋的定期保养计划,包括清洁、涂漆、维修等内容。

第十四条定期保养计划应当包括具体的保养项目、保养人员、保养时间和保养经费等信息。

第十五条定期保养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实施,确保保养工作的质量。

第十六条定期保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般不得少于每半年一次。

第十七条定期保养完成后,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记录在档案中。

第四章紧急维修第十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紧急维修机制,确保对于突发情况能够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紧急维修应当由专门的维修人员进行处理,确保维修工作的及时性和效果。

第二十条紧急维修应当优先考虑安全问题,确保没有安全隐患后,才考虑其他问题。

房屋维修规范

房屋维修规范

房屋维修规范篇一:房屋维修养护指标及标准房屋维修养护指标及标准维修养护指标及标准一、房屋修缮标准1、主体工程。

主要指屋架、梁、柱、墙、楼面、基础等主要承重构部件的维修,要求牢固、安全、不留隐患。

2、木门窗及装修工程。

门窗应开关灵活,不松动,不透风;木装修应牢固、平整、美观,接缝严密。

3、楼地面工程。

楼地面工程的维修应牢固、安全、平整、不起砂、拼缝严密不闪动,不空鼓开裂,地坪无倒泛水现象。

4、屋面工程。

屋面必须确保安全,不渗漏,排水畅通。

5、抹灰工程。

抹灰应接缝平整,不开列,不起壳,不起泡,不松动,不剥落。

6、油漆粉饰工程。

要求不起壳,不剥落,色泽均匀,尽可能与原色保持一致。

7、水、电、卫、等设备工程。

应保持完好,保证运行安全,正常使用;要定期检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保养;水箱要定期清洗。

8、金属构件。

应保持牢固、安全、不锈蚀,损坏严重的应更换,无保留价值的应拆除。

9、其他工作。

对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庭院、院墙大门,院落内道路、沟渠下水道、窨井损坏或堵塞的,应修复或疏通。

房屋的日常养护内容1、日常养护(1)屋面筑漏(补漏)、修补屋面等。

(2)共用钢、木门窗的整修、配玻璃、油漆等。

(3)水卫、电气、暖气等设备的故障排除及零部件的修换等。

(4)下水道的疏通,修补明沟、散水、落水等。

(5)房屋检查发现的危险构件的临时加固、维修等。

2、计划养护(1)订立科学的大、中、小修3级修缮制度,以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延长其整体的使用寿命。

(2)要做好季节性的预防保养工作。

例如,防台风、防汛、防梅雨、防冻、防治白蚁等。

房屋维修养护的考核标准1、定额指标。

小修养护工人的劳动效率要100%达到或超过人工定额;材料消耗要不超过或低于材料消耗定额。

2、经费指标。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单项维修养护费用超过1000元的,由管理处制定维修计划,报DNMC审批后划拨专项资金实施。

3、服务指标房屋及配套设施完好率98%房屋零修、急修及时率99%维修工程质量合格率95%维修质量回访率60%道路、车场完好率95%公共设施设备完好率99%大型及重要机电设备系统完好率99%有效投诉率2‰有效投诉处理率100%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率100%管理服务满意率95%4、安全指标(1)事故发生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2)严格遵守操作,不违章上岗和操作;(3)注意工具、用具的安全检查,及时修复或更换有不安全因素的工具、用具;(4)按规定选用结构部件的材料。

房屋大中修标准

房屋大中修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房屋安全和正常住用,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改善房屋的居住条件,为房屋产权和管理单位房屋修缮定案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城镇公有住宅楼房的大、中修定案均应执行本标准。

其他楼房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大、中、小修工程分类第一条:概括【大修工程】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

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中修工程】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屋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小修工程】是指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大修工程指建筑主体结构部位损坏严重及失效,为恢复原有使用价值而进行的修理工作。

大修工程需迁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修理范围大而集中。

具有整体性,需全屋拆除。

修理次数较少,间隔时间长,费用大,但不修就不能正常用。

大修后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房的标准。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规定: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房屋大修时,应注意做到尽可能按抗震设计规范和抗震鉴定加固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要与防治白蚁,预防火灾,抗洪防风、防范雷击相结合。

并在确保居住安全及节约财力物力条件下改善居住条件。

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和《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大修工程施工管理和竣工的法律依据。

中修工程指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修理损坏部位,便能恢复住宅原有使用功能。

其特点是,修理次数较多,修理间隔时间短,每次修理费用少。

如修补房屋较大面积的漏雨部位、拆砌局部墙体,中修结果只能保持正常使用,不能消除其破损。

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中修工程的施工管理和质量验收,应按《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和《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建筑工程质量,保障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1.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2.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地基与基础、屋面、外墙、防水和排水系统等。

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材料、设备等质量问题由建筑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条质量保修期限1.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分为主体结构保修期与非主体结构保修期。

2.主体结构保修期限为十年,质量问题由建筑单位负责修复。

3.非主体结构保修期限为五年,质量问题由建筑单位负责修复。

第三条保修责任1.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发现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用户有权要求建筑单位进行维修。

2.建筑单位应当及时响应,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修复。

3.若建筑单位拒绝或拖延修复,用户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条赔偿责任1.在质量保修期限内,若建筑工程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建筑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3.建筑单位应当购买相应的施工安全责任保险,确保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其他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对该办法进行修订时,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

3.本办法解释权归建设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主体内容,如有任何疑问或争议,相关方可协商解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建筑工程质量,保障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1.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2.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地基与基础、屋面、外墙、防水和排水系统等。

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材料、设备等质量问题由建筑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条质量保修期限1.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分为主体结构保修期与非主体结构保修期。

法律知识:建筑物维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法律知识:建筑物维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法律知识:建筑物维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建筑物维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建筑物维修是指对建筑物进行保养、修复和改造的过程,是为了维护建筑物的使用价值和安全性而进行的。

在建筑物维修过程中,需要遵守一些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规定首先,建筑物维修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房屋维修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建筑物维修的权利和义务、建筑物维修的管理和监督、维修工作的质量和安全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其中,《物权法》规定了建筑物的产权或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对于建筑物的维修也有相关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从管理角度,规定了建筑物维修的管理和监督相关事项。

《建筑法》对于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于建筑物维修中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性有明确要求。

《房屋维修管理条例》则对于维修工作的质量和安全进行了规范,涉及到维修合同的签订、费用的支付、维修过程的管理等多个方面。

程序要求在建筑物维修过程中,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具体而言,建筑物维修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维修计划在进行建筑物维修时,首先需要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制定维修计划。

维修计划需要考虑建筑物的维修范围、维修内容、维修的时间、维修的费用等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施行。

2.进行维修工程设计在确定维修计划后,需要进行维修工程设计,即对维修工程进行方案设计和技术选型等。

在进行维修工程设计时,需要根据维修计划确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合理的方案设计,保证维修工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3.履行批准手续在开始施工前,需要履行相关的批准手续。

一般情况下,需要进行环保、消防、安监等的审批和备案,并向相关部门申请维修工程的批准。

4.施工及验收在完成批准手续后,可以开始进行维修工程的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保证质量安全。

在施工完成后,需要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要求。

房屋维修保养规定

房屋维修保养规定

房屋维修保养规定合同书甲方: [房屋所有人姓名/公司名称]地址: [房屋地址]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乙方: [维修公司/个人姓名]地址: [维修公司地址]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根据甲乙双方的协商一致,为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及保值,特制定本房屋维修保养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一条维修责任与义务1.1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房屋维修保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内外的修缮、维护、保养、设备设施的检修等。

1.2 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服务专业、高效、安全,并严格按照维修保养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工作。

1.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维修服务质量有权进行监督及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后续质保和赔偿责任。

第二条维修项目及要求2.1 维修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墙壁油漆涂刷、门窗框架修复或更换、水电设施维护、地板翻新等。

2.2 乙方应根据房屋实际情况,提供维修建议和方案,并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工作。

2.3 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使用符合质量和环保要求的材料和工具进行维修工作。

第三条维修费用及支付3.1 维修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等。

3.2 乙方应在维修工作完成后向甲方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支付维修费用。

3.3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维修工作延期或产生额外费用,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四条维修保修4.1 乙方提供的维修服务享有合理的保修期,具体保修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为准。

4.2 在保修期内,如出现非人为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提供修复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甲乙双方应对双方涉及的商业、技术和其他机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使对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2 如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房地产工程部维修制度

房地产工程部维修制度

房地产工程部维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工程部维修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房地产工程部的维修工作,包括住宅、商业和公共建筑物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维护。

第三条房地产工程部维修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四条房地产工程部负责对建筑物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并及时处理业主报修问题。

第五条房地产工程部应建立健全维修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维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第六条房地产工程部应加强维修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维修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房地产工程部应建立健全维修档案,记录维修工作的过程和结果,为维修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章维修工作流程第八条业主发现建筑物设施设备存在故障或需要维修保养时,应及时向房地产工程部报修。

第九条房地产工程部收到维修报修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安排维修人员前往现场查看。

第十条维修人员应对故障设施设备进行初步检查,制定维修方案,并报告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一条维修方案获得主管领导批准后,维修人员应按照方案进行维修作业,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二条维修完成后,维修人员应做好清理工作,彻底解决故障,并将维修情况记录在维修档案中。

第十三条若维修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修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并寻求延期处理。

第三章维修质量管理第十四条房地产工程部应加强对维修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维修工作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房地产工程部应定期组织对维修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第十六条对于重大维修项目,房地产工程部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和规划,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七条房地产工程部应建立维修质量档案,记录维修工作的各项数据和结果,保留至少五年以上。

第四章维修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房地产工程部应加强对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设施安全。

第十九条维修人员应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确保维修作业过程安全无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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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维修规定一、目的规范凤凰岛物业工程保修处理流程,以确保快速、高效地处理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事务。

二、适用范围适用凤凰岛各业态的售后维修服务工作三、职责(一)品质部1、负责业主投诉的房屋质量问题维修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2、负责工程保修款的申请发放及初审工作。

3、负责收集与整理典型的工程质量与工程设计类案例,于每月25日前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同时报与地产和集团客服中心。

(二)客户服务中心1、负现协调物业服务中心处理保修期内的工程维修以及由地产公司出资的配套设施完善、改造工程。

2、负责监督工程保修款的使用与审批工作。

(三)各职能部门(设计部、项目部)1、各部门经理为与本部门相关投诉处理第一责任人。

2、按要求协助物业服务中心和地产客服中心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工程类投诉工作。

四、房屋维修管理流程五、回访维修任务关闭后两个工作日内由物业客服中心派专人进行电话回访,须保持100%的回访率,回访内容如实填写在《客户服务回访记录表》上。

于每月25日前将《客户服务回访记录表》上报品质部存档。

六、房屋交付保修任务处理作业指引(一)收集保修信息1、收集《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1)集中交付:前台接待员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收集《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及返修钥匙。

(2)零星交付:由陪同业主验收人员将《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与返修钥匙直接交给前台接待员。

2、问题录入、开单、《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移交(1)前台接待员收到《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后24小时内将表中问题录入电脑。

(2)前台接待员录入电脑,做好钥匙登记后将《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移交责任维修工程师管理。

3、钥匙管理(1)前台接待员接到的钥匙要及时将项目、房号、钥匙种类、数量、时间等信息填写在《钥匙留用情况清单》上,以便钥匙全面管理。

(2)施工单位人员维修时借用钥匙时要详细填写借用单位、人员、时间、数量等信息填写到《钥匙借用情况登记表》上,前台接待员核实后签字认可,钥匙借给施工单位人员。

(3)前台接待员实时监控钥匙借用情况,为统筹安排现场维修工作原则上要求每个施工单位每次借用钥匙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若维修任务量大不能在48小时内归还钥匙的,施工单位要提前向前台申请续借,每次续借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二)保修工作实施1、接单(1)维修工程师从前台接待员处每天至少2次收集《房屋维修意见征询表》。

(2)维修工程师对照《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填写《房屋交付维修信息监控表》的相关内容,并根据后期维修工作开展随时更新监控表。

(3)维修主管每周至少2次检查《房屋交付维修信息监控表》。

2、派单(1)维修工程师接到《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后,上午的最迟当天下午派完,下午的最迟第二天上午前派完,让施工单位接单人签字接收(包括姓名、时间)。

(2)出现“接到维修通知(口头或书面)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和“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4小时仍未赶到现场”等特殊情况,将:▉另行委托维修单位维修,费用由原保修单位承担;▇对原保修单位进行处罚,具体办法参照《工程保修约定》;▇维修工程师填写罚款通知单并知会责任单位后,将罚款单原件交客户服务中心存档,同时抄送地产公司财务部备案。

(三)上门处理1、以下几种情况必须由维修工程师陪同上门并确定维修方案(1)渗漏水问题(2)结构裂缝(3)室内出现大面积空鼓裂缝(4)重复维修(5)责任界限不清的(6)业主因工程质量问题拒绝入伙2、技术复杂等特殊问题寻求技术支持对于工艺复杂、施工难度大的维修任务维修工程师与施工单位人员现场不能确定维修方案或对已确认的方案维修效果没有把握的,维修工程师应上报维修主管,并及时知会驻场客服经理,由驻场客服经理联系项目部或设计部门的同事协助确定维修方案,具体实施由物业维修工程师执行,驻场客服经理全程跟进。

3、除上述情况外,其它问题施工单位维修人员自行上门处理(四)维修过程管理1、以下情况,需维修主管、维修工程师定出计划并重点跟进:(1)业主特别关注或拒绝入伙;(2)业主有指定完成时间的;(3)重大质量问题;(4)疑难、维修时间长的问题。

2、维修现场监控。

(1)维修工程师应对责任范围内的任务每天现场巡查。

尤其是工艺复杂、施工难度大的维修任务,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维修工艺、材料、质量、进度、成品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等是否符合要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督促整改,并视问题严重情况上报维修主管,由维修主管进一步安排处理。

(2)维修单位在实施渗漏水、裂缝、管道、线路、防锈等维修时,在每道工序隐蔽前须通知维修工程师现场验收,维修工程师针对施工做法、施工材料等按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后签署《隐蔽验收记录》,施工单位在维修工程师验收通过后方可实施隐蔽及后续施工。

3、业主沟通。

(1)对业主有强烈投诉的,在方案确定后要主动与业主沟通维修方案、计划安排等信息;在处理过程中如果出现计划或方案变更,要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

(2)对业主有指定维修完成时间的,预计在指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维修工程师应提前两天主动与业主就现场维修进展等情况进行沟通,尽可能避免因业主焦急等待产生抱怨或投诉升级甚至索赔的现象发生。

(3)对业主没有具体指定维修完成时间的,超过计划完成时间仍未完成的,维修主管督促原因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客服经理仍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及时上报,寻求专业支持。

(4)维修工程师应在《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背面详细记录沟通时间、业主姓名、沟通主要内容、业主态度等,对业主出现强烈投诉或索赔要求的及时上报维修主管及驻场客服经理。

4、结果验收(1)现场验收。

通知业主验收前维修工程师须逐单进行有效验收,维修工程师也可在每户维修任务完成后按户进行验收。

(2)维修工程师更新《房屋交付维修信息监控表》。

维修工程师在现场任务验收合格后24小时内填写《房屋交付维修信息监控表》中第四列“任务完成时间”栏。

5、业主确认(1)通知业主验收1)通知业主验收时间要求。

维修任务完成并经维修工程师现场验收合格后2天内需通知业主前来验收,2天内3次电话无法联系上业主的,以统一格式短的信方式知会业主。

2)沟通情况记录。

维修工程师应在《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背面详细记录沟通时间、业主姓名、电话、沟通主要内容、业主态度等,对业主出现强烈投诉或索赔要求的及时上报维修主管及驻场客服经理。

3)填写《房屋交付维修信息监控表》。

维修工程师补充填写表中“通知业主验收时间”栏。

(2)陪同验收1)对业主前来验收确认的,维修工程师陪同现场验收,验收过程中应简单说明问题原因、维修方案、提醒“房屋使用及养护方法、装修注意事项、沟通渠道”等。

并请业主在《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上签字确认维修结果,签收维修钥匙。

2)如业主对维修结果提出异议,视情况进行沟通解释或安排二次维修;3)如业主发现新的问题,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并争取业主对已完成的维修任务先行签字确认,对新问题记录、并安排维修。

(3)任务关闭1)正常关闭。

维修工程师将业主签字确认的《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交给前台接待员,前台接待员核实无误后关闭任务。

2)非正常关闭(发特快专递关闭)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发出特快前维修工程师应至少应和客户有三次(每次间隔10天左右)以上的电话通知,沟通时态度应积极,尽量争取业主能亲自到现场签字确认。

并在《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背面作详细的电话沟通纪录,至少包括:沟通时间(精确到分)、业主姓名、电话、沟通主要内容、业主态度等。

▇促请知会上《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的编号和《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上面的编号要完全一致,避免人为更改。

▇特快专递信封封面上投递内容一栏内详细注明邮寄内容(任务编号、房号、知会名称等),保存邮局签收的回执(应有邮局签收人和签收时间)。

(4)任务关闭后前台接待内业资料整理及信息更新1)前台接待员应将所有已发的特快信息全部登记在《特快专递信息一览表》上,清单至少应包括如下信息:房号,业主姓名,受理日期,投诉内容,对应的《房屋保修意见征询表》编号,发特快日期,是否有邮局签收的回执,是否有业主签字后的邮局回执,回执编号,发特快后业主是否到现场签字确认等等。

2)前台接待在业主现场签字确认后或维修工程师将特快专递回执提交后,一天内关闭任务,并注明非正常关闭、发特快的时间。

3)正常关闭业主领取钥匙的,前台接待员应在一天内更新《钥匙留用情况清单》。

4)维修工程师更新《房屋交付维修信息监控表》维修工程师在业主签字确认后或发特快专递后的一天内补充《房屋交付维修信息监控表》中“业主签字确认栏”七、日常报修任务处理作业指引(一)接收报修信息1、信息来源(1)电话报修(2)客户来访报修(3)其他部门报修(4)电话回访生成任务(5)网络、媒体投诉2、录单、派单使用《零星维修工程现场调度通知单》,操作内容详见《维修接待管理规范》3.保修工作实施(1)开单1)确认、填写承建商、房号、部位、维修内容、报修人等信息。

2)开单后,责任维修工程师确认是否属重复维修,然后联系施工单位人员接单。

(2)维修工程师派单1)一般情况、维修工程师接到调度单后,上午的最迟当天下午派完,下午的最迟第二天上午前派完,让施工单位接单人签字接收(包括姓名、时间),将第一联(白单)派给责任施工单位安排处理,维修工程师保存“红单”存根,任务处理完毕后,施工单位凭“白单”换回“红单”。

2)紧急情况:发生渗水、漏水、给排水、门不能正常开启、供电设施及线路等出现故障等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必须抢修的情况,维修工程师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业主生活的影响,同时联系责任单位派人上门维修。

3)出现“接到维修通知(口头或书面)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重复维修和“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4小时仍未赶到现场”等特殊情况,将:①另行委托维修单位维修,费用由原保修单位承担;②对原保修单位进行处罚,具体办法参照《工程保修约定》;③维修工程师填写罚款通知单并知会责任单位后,将罚款单原件交驻场客服经理存档,同时抄送地产公司财务部备案。

(3)预约维修1)已留钥匙的直接安排施工单位上门处理2)未留钥匙的:业主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维修工程师派单时要与业主预约,确定上门维修时间,并在派工单上注明;业主已明确时间要求的,上门前提前半小时电话确认。

如在业主要求时间无法上门的,为便业主做好安排,需第一时间与业主沟通,另约时间维修;完成第一次预约后,因业主原因仍未能实施维修的,应主动再次与业主沟通,确定维修时间并将以上沟通情况在调度单背面作好记录。

(4)上门查看1)下述情况必须由维修工程师陪同上门查看:①渗漏水问题②裂缝③责任界限不清的④室内出现大面积空鼓、起砂⑤重复维修⑥维修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事项⑦业主有要求的⑧调度单有特别提醒的;2)其他情况施工单位人员自行上门查看;4)按约定时间提前5分钟到达现场;5)行为举止符合员工行为规范的相关要求;6)问题查看、原因分析,对不属维修单位责任范围的应向业主解释说明并立即安排相关的维修责任单位处理,如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应向业主致谦,并另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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