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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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平安汇通爱建金品常熟1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

资产托管人:银行股份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声明与承诺 (6)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7)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8)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10)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违约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11)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2)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18)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19)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20)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21)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22)

十四、越权交易 (25)

十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7)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30)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34)

十八、报告义务 (36)

十九、风险揭示 (39)

二十、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43)

二十一、违约责任 (47)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47)

二十三、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48)

二十四、其他事项 (48)

一、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平安汇通爱建金品常熟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3、资产管理人:指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

4、资产托管人:指银行股份。

5、资产管理计划:指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发起设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或者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资产管理安排。

6、投资说明书:指《平安汇通爱建金品常熟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7、合同当事人:指受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8、信托计划:指《爱建·金品常熟地产项目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9、信托公司:指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0、金达:指金达地产。

11、金球:指金球地产。

12、帝宝:指帝宝房产。

13、项目公司:指金品地产。

14、目标地块:指项目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位于常熟市虞山高新园路以东、路以南的地块,出让编号为“2013A-014号”。

15、目标项目:指项目公司拟开发建设的目标地块上的金品常熟地产项目。

16、交易文件:系指爱建信托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为履行职责而签署的任何合同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框架协议》,《增资协议》、《股东借款合同》、《管理协议》、《抵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以及其他爱建信托作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为履行职责而签署的任何合同或协议。

17、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容包括投资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额登记、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18、注册登记机构: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19、合同生效日:指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规定的条件,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0、产品规模:总发行规模不超过亿元。具体规模以实际发售规模为准(管理人有权根据发行情况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总规模)。

21、产品存续期: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本计划可根据约定提前终止或延期。

22、推介期:募集推介期为2014年3月31日至2014年4月30日。管理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推介期。

23、开放日:计划不设开放日,封闭运作。

24、工作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5、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之后各年度的对应日期,如2012年1月1日的年度对日为之后各年度的1月1日,即2013年、2014年1月1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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