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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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演变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国际法”一词,后被广泛采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一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

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参见国际私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一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是以独立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一批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用,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产生了包括“不干涉内政”在内的一些进步原则,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受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在国家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人权和推动全球发展的重要工具。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和不断适应国际关系变化的灵活性。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际法是国家间互动的法律准则。

它规范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包括各类国际合同、条约、惯例等。

国际法通过确立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和相互尊重。

其次,国际法是以国际共识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形成需要得到大多数国家的共同承认和接受,以确保国际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第三,国际法的适用是普遍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几乎所有国家,而且其规范力量需要国家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予以履行和尊重。

最后,国际法是一个动态的体系。

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国际法也在不断演进和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社会需求。

二、国际法的来源和形成过程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合同和一般原则:首先,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社会上普遍接受的一种用法规则。

国际惯例源于国与国之间长期的实践和相应的普遍接受,如外交特权和豁免、领土主权等。

其次,国际合同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合同可通过双边协议或多边条约等形式达成,用于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如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贸易协议等。

第三,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它包括比较广泛的法理原则,如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禁止武力威胁和使用的原则等。

三、国际法的应用领域国际法的应用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主要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国际人权法是保护和促进全人类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体系,如《世界人权宣言》等。

通过国际人权法,国家和国际社会保障了个人的尊严和基本权益。

国际人道法致力于保护受冲突影响的人群,包括战俘、平民和人道救援人员。

它规范战争行为,禁止滥用武力和采取残忍行为。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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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1、国际法的概念、特征。

P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体现为国家。

除此之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强调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间的关系。

(4)、在强调事实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在国内有强大的执法手段,如法院、警察、军队、监狱等;而国际法则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3、国际法体现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

(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2、国际法的主体、类型。

P 7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类型:(1)、国家 (基本主体)(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3)、政府间国际组织。

(4)、现代比较通行的看法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的渊源 P 12(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准条约”,“软法”等4、国际法效力根据 P 17我国法学界认为:各国的协调意志 P 215、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P 20(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2)、国际法义务在国内实施的方式有直接适用:民商事条约并行适用:如维也纳外交公约与国务院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转化适用:人权方面条约和WTO条约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一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存在两种学说;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凯尔逊和菲德罗斯,他们主张国际法的地位高于国内法,因此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

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他们主张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法律,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20. 什么是国际法?500字
国际法是一种国家间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内部的外交或金融活动。

它是一种强制性规则,由各国在国际上认可,目的是将这种法律规范以国际性的角度施加在各个主权国家之上。

《联合国宪章》规定,“国际法是指
所有国家就解决其共同关心的问题而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和原则。


国际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当时人们就开始思考国家和国家之间可能存在的法律关系。

古罗马时代,国际法作为一种实体学科开始出现,当时出现了“西西里法”、“马其顿法”、“拉丁法”、“维也纳法”等国际法原则。

随后,16世纪欧洲新教运动以及18世纪资本主义发展对国际法有重要影响。

20世纪
以来,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国际法不断发展,各个国家坚持守法,追求共同的外交政策,不断研究和完善国际法。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准则,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秩序之上的,保护着国家的权力和利益,促进了各国之间友好互助的氛围,并保证国家可持续发展。

它可以通过国际协定或国际法律文件,以及重要的国际实践和慣例来体现,国际法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不断发展完善国际约束力,促进着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全球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相互建立规则和制度的基础和工具,它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推进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一些解答。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意义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的、具有普遍、绑定性和强制性的规则体系,以规范全球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的行为,维护世界和平、安全、稳定与发展。

国际法的意义国际法是全球范围内实现共同利益、保护国际社会成员权益、维护全球和平与稳定的基础和工具。

国际法通过设立国际条约、建立国际法院和人权机构等手段,推动不同国家协商合作,从而促进全球治理体系的发展,为全球社会构建更加公正、和平、繁荣的国际秩序。

二、国际法的分类国际法可分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大类,它们的规则与内容不同,具有不同的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和平与稳定的作用。

下面将分别予以解释。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指在不同国家、各类国际组织和非国家参与者之间建立的、具有广泛普遍性和优先适用性的法律规则体系。

在国际公法下,双边之间、多边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的行为均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国际公法主要涉及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人权、环境和国际安全等方面的规范。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主要涉及跨国商事活动,即以个人、公司、企业或组织为主体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主要涉及经济、金融、贸易等领域。

三、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要来源需要看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实际行为产生的实践法,而另一个是法律文件的形式。

国际法的实践法国际法的实践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相互之间的实际行为,真正反映出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共同意愿和实际意图。

比如,成文条约、硬性规则、国际习惯等。

法律文件的形式国际法的来源之一是法律文件的形式。

这些文件包括各种国际法合同、国际公约、宣言、议定书等。

这些法律文件是在全球各国通力合作、协调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广泛普遍性和强制性,成为国际公法的一部分。

四、国际法的特点国际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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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籍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的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问答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答:(一)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1.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

三、一般法律原则。

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

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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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在平等基础上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的法律形式;是确立国家及其他国际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基础。

国际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②关于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的基本权力义务、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

③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二、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某种范围或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和支配下的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故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②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是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示协议。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③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通过国家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于各国之上的强制实施国际法的机关,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但它们并无管辖权。

*国内法的实施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机关(军队、监狱、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行的。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是由主权国家共同承认并遵守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集合体。

二、国际法的来源
1. 国际公约和条约:国际公约和条约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规范。

2. 国际惯例:它是由国家长期实践形成的规则,得到广泛承认并认为成为法律规范。

3. 国际法理:它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来源,由国际法学家和国家领导人长期以来的实践经验不断总结和推演而成。

三、国际法的种类
1.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国际间关系中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它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规范与私人、企业、组织等私人法律关系相关的规定。

3.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指国际法与国家内部生效的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

四、国际法的意义
国际法是维护国际关系稳定与和平的有力法律保障。

它不仅约束着各国,也规范了国际组织的行为,保障了各国主权的权利和利益。

五、国际法的未来
在全球化深入推进和各国之间政治经济文化联系日益密切的趋势下,国际法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

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认识和理解也将逐步提升。

同时全球治理结构变革和国家关系的多元化将对国际法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综上所述,国际法作为一种规范国际行为的法律体系,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球化进程和维护各国主权和利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随着世界的不断发展,其重要性也会越来越凸显。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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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国家间的法律,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在国家间相互交往中行程,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制度的总和。

2、主要渊源:条约:双边,多边。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3、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1我国坚持遵守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核心的基本原则并写入宪法2国际条约在我国无统一明确规定,直接适用或转化后适用3民商事条约如有冲突适用国际法4国际习惯无明文规定,在民事范围内的习惯排在国内法或条约后5WTO条约转化后适用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任何国家都拥有主权,有权选择社会经济文化制度,领土主权,平等的国际人格,平等权利义务2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本质上国内事务,不强迫他国接受自己意志,不维持或改变他国制度或意识形态,平等自愿的原则上允许援助,对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采取单独或集体行动3不适用威胁或武力原则,禁止侵略,非法进行武装攻击。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5民族自决原则,殖民地名族独立6善良履行国际法义务原则,有约必守。

5、国际法主体范围:基本主要主体—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运动6、国家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7、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以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他国干涉。

平等权,平等代表权,投票权,缔约权等。

自保权,保卫自己的存在,独立的权力,受到外来攻击有权自卫。

8、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免受他国管辖。

范围1国家的行为及财产2国内法院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3外国国家代表或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4国有公司企业不享有国家主权豁免9、国际法上的承认:新国家,新政发,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示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法律行为。

10、国际法的继承:国际法上的权力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到另一个承受者。

11、联合国大会表决制度:会员国一国一票,对一般问题实行简单多数制。

对接纳新成员,预算,维和,安理会等重要问题实行一国一票2╱3制12、安理会地位与职权:地位:主要责任,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在任何时候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一门涉及不同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学科,其目的是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自愿性的特点,适用于所有主权国家。

在国际社会中,国际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促进合作和维护人权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等。

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并没有统一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但其遵守和执行由国际社会共同承担。

国际法的特点包括普遍性、平等性和自愿性,即适用于所有主权国家,国家在国际法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参与国际法的利益都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可以是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就是一部重要的多边条约,规定了联合国的组织和职能等内容。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国家长期遵循的实行方式,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力。

例如海洋国际法中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即为国际惯例。

3.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国家通过一系列行为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例如,在国际关系中普遍存在的主权平等原则就是一种国际习惯。

4.普通法原则:普通法原则是指法院对于类似案例的判决和实践的归纳总结,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三、国际法的主要领域国际法涵盖的领域广泛,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

其中,国际人权法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等文件中有具体规定。

国际人道法则是保护不参与武装冲突的平民、红十字会、战俘和受伤人员等的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则是规范国际贸易、投资等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则。

四、国际法的执行和争端解决国际法的执行是个复杂的过程,没有世界政府和统一的法院,国家依靠国际合作和多边机制进行治理。

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主要通过谈判、调解和仲裁等方式来进行。

例如,在国际刑事法领域,国际刑事法院负责处理个人犯下的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行等。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关键信息项:1、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2、国际法的主体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6、国际人权法7、国际海洋法8、国际空间法9、国际环境法10、国际争端解决机制11 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其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领土争端、外交关系、国际贸易、国际人权保护等方面。

111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愿性和约束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平等性体现为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自愿性表示国家自愿遵守国际法;约束性则指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112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不同阶段。

在古代,已有一些关于国家间交往的规则和惯例。

近代国际法随着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而逐渐发展起来,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实体。

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和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121 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要素,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122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依据其组织章程享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能够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职权和法律地位。

13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什么是国际法?为什么重要?

什么是国际法?为什么重要?

什么是国际法?为什么重要?作为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基础,国际关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这个过程中,国际法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国际法是指规范各国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法理、国际法规、国际公约等法律文书。

那么,什么是国际法?为什么重要呢?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

一、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规定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一系列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它是指全人类所共同承认的以保障国际社会之平和、稳定及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法律制度。

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国际法更具有普遍性,具备跨国性、跨文化性等特点。

国际法源自多个渠道,包括国际法理、通行原则、国际法规以及国际公约等文书,它们一起构成了当今国际法的现代体系。

国际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它具备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强制执行。

二、国际法的重要性1. 保障国际社会中的和平与稳定作为现代国家关系体系的基础,国际法保障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和平与稳定。

国际法规定了各国之间如何展开普遍合作,如何处理争端等重要问题,从而为国际社会树立了一种基于规则的、公正的合作模式。

2. 促进全球经济贸易以及民间交流国际法促进了全球有序的对资源开发的竞争以及贸易进出口发展。

国际法规定了关于国际间商业往来和相互承认贸易标准、贸易条约等方面的法规,为全球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此外,国际法也有助于促进各国之间的民间交流。

在国际的教育及文化交流方面,国际法能够保障各个国家之间的人和物的自由流动,方便民间的文化交流。

3. 维护人权和可持续发展国际法不仅需要保障国际间交往的和平稳定,还需要为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提供法律支持。

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法规在全球推动了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这些法规不仅涉及国家间的关系,同时,也涉及到人与人之间、人类和全球环境之间的互动。

通过国际法确保了全人类的权益和未来的可持续性。

总之,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巨大的作用。

它通过规定国与国之间的基本准则,有力地促进了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合作。

国 际 法

国 际 法

国际法
1、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2、“国际法之父”为荷兰的法学家格老秀斯,其著作为《战争与和平法》。

3、国际法的特征:
第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二,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第三,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第四,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4、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第一,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其表现形式。

第二,国际法是由作为国际法制定者的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

第三,国际法的法律效力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

第四,国际法与一般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

5、国际法的产生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
第一,若干国家同时并存;
第二,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

6、国际关系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历史发展时期。

7、国际法的渊源只有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

什么是国际法,它的作用是什么?

什么是国际法,它的作用是什么?

什么是国际法,它的作用是什么?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范围内,规定各国之间关系以及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是由国际惯例、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庭判例等组成,旨在维护国际安全与国家主权,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具体来说,国际法可以扮演以下几个重要的角色:一、调解纠纷,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之间存在着潜在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因此纠纷也就时有发生。

国际法则能够对这些纠纷进行调解,推动各方达成共识,并通过国际法庭等机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二、保护国家主权和权益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它旨在保护国家主权和权益。

无论是经济活动、环境保护还是人权保障,国际法均有规章制度来维护各国的主权和利益。

三、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国际法对于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联合国成立的宗旨就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同时扶持各国发展。

同时,国际法约束各国不得通过战争等暴力手段解决国际纠纷,这就为各国之间的和平合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四、规范国际行为国际法作为全球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能够规范国际社会的行为,防止错误和恶意行动发生。

例如,各国签署的国际公约要求它们遵守公约中规定的义务,执行公正和负责任的行为以避免严重后果,同时这也维护了全球法律秩序。

五、促进全球治理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国际间互动日益频繁,全球治理问题越来越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议题。

国际法可以建立适当的机制来协调国际间关系和行为。

综上所述,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国家主权与权益、促进国际合作、规范国际行为、促进全球治理等方面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国际法名词解释一、国际法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在国家间进行交往和合作时所遵循的一套法律规则和准则。

它由国际社会共同遵守,旨在规范国家间的行为和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二、主权主权是指国家在其国境内拥有最高权力,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体现了国家平等和自主权。

三、国家国家是人口、领土、政府和主权的合法结合体。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础和关注的重点。

四、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是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律体系。

它包括国际人权法公约、宣言和决议等各种文件,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的义务。

五、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旨在保护战争受害者和减轻战争影响的国际法律体系。

它包括国际人道法公约和额外的议定书,规定了在战争中的人道原则和限制军事行动的规则。

六、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负责对个人犯下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进行起诉和审判,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反人类罪等。

七、国际人权机构国际人权机构是由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国际组织,旨在监督和推动人权的保护。

常见的国际人权机构包括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非政府人权组织。

八、国际人权标准国际人权标准是在国际人权法框架下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原则。

它们包括各种公约、宣言和指导原则,为国际社会确保人权的普遍性和保护性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九、国际人道援助国际人道援助是为满足在灾害或冲突中受影响的人们的基本需求而提供的援助。

国际人权法保护了被灾民众的权利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义务。

十、裁决争端国际法庭裁决争端国际法庭是负责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国际法庭。

它通过裁决和解释国际法来解决各种争端,包括领土争端、边界争议和条约解释等。

十一、国际人道援助法国际人道援助法是保护和规范国际人道援助行动的法律体系。

它确保人道援助的独立性、中立性和人道性,并保护援助工作者的权益。

以上是关于国际法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

国际法作为维护国家间关系和平的重要工具,对于促进国际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

国际法
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中国宪法未对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及如何适用作成一般性规定,只是在若干部门法中对这一问题有所规定。
中国对其缔约的国际条约的适用,“采纳”和“转化”两种方式都兼而采之,但从实践来看,中国对条约多采用直接适用的方式。对国际习惯争议较多。
七、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或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引起政府承认的原因:
政府更迭:(1)社会革命(2)政变
承认的依据:
“有效统治”原则,即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力,并且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和服从
三、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6.私人行为:(1)私人如果经国家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并在特定情况下以此种资格行事;(2)私人行为如果实际上按照国家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3)私人在官方当局不在时或缺席和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时(4)政府对私人的行为予以确认并当做国家的行为;(5)如果国家纵容或唆使私人对他国做侵害行为,或未“适当注意”防止私人对他国做出侵害行为。
2、国家承认的条件:
(1)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要素。(2)新国家必须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
3、国家承认的方式:
明示和默示。
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
4、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①两国关系正常化,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②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4、管辖权:

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的定义引言国际法是研究国家间关系和国家行为规范的法律体系。

它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的基础,也是国际社会共同行为的框架。

国际法的定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将探讨国际法的定义、内容、来源和适用性等方面的问题。

国际法的定义和内涵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国际组织和个人在国际事务中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和。

它以国家为主体,涉及到领土、主权、国际合同、外交、国际责任等各个方面。

国际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内容主权与领土国际法确立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拥有独立的主权和对内外事务的管辖权。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的领土范围和边界的确定方式,以及领土争端的解决方法。

国际合同与条约国际法规定了国际合同和条约的签署、履行和解除等程序和规则。

国家通过签署和履行国际合同来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同时也通过制定国际条约来规范国际间的行为和责任。

外交与领事国际法规定了国家间的外交和领事制度。

外交是国家间进行沟通、协商和交流的重要手段,领事活动则是维护本国公民合法权益和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途径。

国际责任与争端解决国际法规定了国家承担国际责任的条件和方式,以及争端解决的各种途径和程序。

国际法通过建立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法院等机构,为国家提供了解决争端的途径。

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一般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等。

国际公约是各国通过签署和批准的法律文件,具有合同效力。

国际习惯法是长期形成和普遍认可的国际行为规范,具有约束力。

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际公平原则、善意原则、领土完整原则等。

国际司法实践则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判例和裁决,积累和完善了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适用性国际法适用于主权国家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组织的活动。

国际法的适用性是有条件的,它依赖于国家之间的共识和遵守。

如果国家不承认国际法或违反国际法,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可以对其采取制裁措施。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平等法”。

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在国际法面前一律平等,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国际法主要依靠国家的“自觉遵守”。

不像国内法有强制的执法机构,国际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各国的自我约束和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

再者,国际法具有“普遍性”,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协议,明确规定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各种双边和多边的贸易协定、和平条约等。

国际习惯则是在国家长期反复的实践中形成的,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例如,对于外交使节的豁免待遇,就是通过长期的国际习惯确立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三、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对内,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制度和政策。

对外,国家有权独立地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国家主权也不是绝对的。

在国际交往中,国家需要遵守国际法的规定,不能以主权为借口损害其他国家的合法权益。

四、国家的承认与继承当一个新国家产生或者一个国家的政治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涉及到国家的承认问题。

承认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国家继承则包括对领土、财产、债务等方面的继承。

在继承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以确保公平和合理。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国际法上具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利。

例如,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个人享有一系列的基本人权,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

同时,如果个人违反了国际法,也可能会受到国际法庭的审判和制裁。

六、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第九章1、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2)国际法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3)国际法是个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4)国际法是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国际法是辨别各种国际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国际正义的标志,它为建立国际秩序和开展各种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法律基础和框架,并未解决国际争端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机制、程序和方法。

2、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3、“国际法之父”的荷兰人格劳秀斯首次使用“万民法”来阐述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

1879年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在其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中改用“国际法”4、国际法是法,与“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是由区别的:国际法是一种必须遵守,否则要承担违反责任的强制行为规范,而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则是“通过舆论行成”并“依仗信仰及道义力量来维持”的行为规范。

5、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所具有的特征6、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形成。

7、《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8、《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归结为三种:条约;习惯国际法;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此外,国际法的辅助资料还有: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司法判例9、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10、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的行成有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二是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

11、国际强行法:又称强制法或绝对法,与任意法相对称,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12、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强行法概念。

13、国家法基本原则:是与国际法具体原则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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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国家承认的性质:(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二)国家承认的性质:关于国家承认的性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认识和理解,就既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来讲,承认是国家单方面的政治行为。

既存国家一旦表示承认新国家,它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就会产生法律后果。

从承认对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影响来认识国家承认的性质,西方国家学者提出了两种学说:(1)构成说一些学者认为,新国家作为国家的存在不需要承认,别国不承认并不影响它的存在,承认的必要在于使国家成为一个国际人格者,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

另一些学者认为,国家作为一个法律事实的存在必须经过既存国家的确定,经过承认,被承认国与承认国之间就发生了依附于国家资格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认是具有构成性的。

承认具有创造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性质。

(2)宣告说承认只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存在的事实给予确认或宣告而已,并不具有创造国际人格的作用。

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成为国家的事实。

2.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这一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域及海床和底土。

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基于领海主权,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享有管辖权。

沿海国可在领海内行使的权利主要有:(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2)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3)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4)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5)国防保卫权3.简述外交保护的条件(一)保护国的国民或受该国保护的其他人(无国籍人和难民)的权利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二)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1.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2.一个以上国籍人的外交保护涉及其国籍国之间可否进行外交保护和第三国如何接受其国籍国的求偿问题,也应遵循受害人持续持续具有保护国实际国籍的条件。

3.无国籍人和难民外交保护的非国籍条件,对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外交保护不要求国籍条件,只要求这类受害人长期居住在保护国,证明其在受损害之日和正式提出求偿之日都在该国经常居住或有惯常居所。

(三)用尽当地救济用尽当地救济的含义:用尽当地救济是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它们的所有程序。

用尽当地救济的例外:不适用当地救济规则的情形有:(1)不存在合理的可得到的能提供有效补救的当地救济,或当地救济不具有提供此种补救的合理可能性(2)救济过程受到不当拖延,且这种不当拖延是由被指称应负责任的国家造成的(3)受害人与被指称应负责任国家之间在发生损害之日没有相关联系(4)受害人明显地被排除了寻求当地救济的可能性(5)被指称应负责任的国家放弃了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

4.简述在哪些特定条件下国际法允许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或权利(一)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根据国家主权,条约当事国不能将条约义务加于第三国。

但在严格的限制下,容许有例外。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六款特别明文规定: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这些原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5条规定:如果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作为确立一项义务之方法,且该项义务经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负有义务。

这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为第三国创设义务规定了两个必备条件:(1)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2)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5条明确规定:本公约之规定不妨碍因依照《联合国宪章》对侵略国之侵略行为而采取措施而可能引起之该国任何条约义务。

(二)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有三个必要条件:(1)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2)第三国表示同意,或如无相反之表示,可推定其同意(3)第三国同意后应按条约规定行使权利(三)取消或变更对第三国的义务或权利《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7条之规定,(1)除非原条约当事国和第三国另有协议,要取消或变更该第三国已负担的义务,须经条约当事国和该第三国同意(2)如果经确定愿意为不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就不得取消变更之。

(四)条约的规定成为一般国际法或习惯法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8条规定:关于条约与第三国之规定不妨碍条约所载规则成为对第三国有拘束力之公认国际习惯规则5.什么是条约的冲突,发生条约冲突如何适用条约条约冲突:即缔约国先后所订的两个条约的内容不符而发生矛盾,从而产生了哪一个条约应优先适用的问题。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就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的适用规定如下:(1)如果条约明文规定不违反先订或后订条约,或不得视为与先订或后订条约不合,该先订或后订条约应居优先(2)如果条约无明文规定,当先订条约的当事国亦为的当事国时,但在后订条约没有终止或停止施行先订条约的情形下,先订条约仅在其规定与后订条约相符的范围内适用,即按后订条约执行(3)如果后订条约的当事国不包括先订条约的全体当事国,在同为两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按后订条约执行,而在为两条约的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其权利义务则依两国同为当事国的条约的规定。

6.简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答: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谁有权成为国际法院的当事者。

在国际法院的诉讼方只限于国家,包括1.联合国会员国;2.联合国非会员国,但却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3.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宣言,声明接受法院管辖的国家。

另一方面是法院所管辖的范围。

包括三类管辖1.自愿管辖;2.协定管辖;3.任意强制管辖。

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根《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7.简述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国际公法中普遍管辖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签订的有关条约或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8.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9.简述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以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这一权利是沿海国所固有的,也是专属性的。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主要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这一事实。

但是,它不同于主权,而是专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而行使的,按照国际法委员会的解释,这是指沿海国为开发和利用大陆架的自然资源所必要的和与此有联系的一切权利,包括与防止和惩罚违法行为有关的管辖权。

在大陆架上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和开凿隧道以开发底土的权利。

10.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可以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也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以使联合同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

法院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

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

此外,有些国际条约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以执行,如《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等。

11.简述庇护的概念及一般原则国际法上庇护的一般意义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庇护是指一国对于政治原因而受其本国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庇护制度的原则:①国家的庇护权原则。

庇护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的属地管辖权。

②庇护对象严格限定原则——因政治原因而受本国追诉或迫害的人。

③受庇护人(在庇护者)享有普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

国家对于因被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的法律概念,给予庇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即国家在国际法上有给予个人以庇护的权利,个人受到庇护是国家庇护权的产物,个人可以申请庇护,但是否给予庇护,由被申请国家决定。

对于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由于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人,不得予以庇护。

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人,不得请求及享受庇护。

种族隔离罪不应视为政治犯罪,亦即不得享受庇护。

被给予庇护的人享受庇护的外国人的地位,原则上与一般外国侨民相同。

给予庇护的国家对庇护者的活动,有义务加以必要的限制,使他不得在其境内从事危害他国安全及其他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的活动。

12.简述登临权登临权概念:军舰在公海上对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不得登临该船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1、该船从事海盗行为2、该船从事奴隶贩卖3、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4、该船没有国籍5、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同属一国籍。

13.简述条约保留的效果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保留是提出保留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因而是一种单方行为。

这种行为,如果发生在条约允许保留时,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条约对是否允许保留未作规定的情况下,保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国际法上曾是一个争论很大的问题。

传统见解:除非得到所有其他缔约国的一致同意,缔约国不得作出保留,否则要么保留无效,要么该保留国不被承认为缔约国。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0条规定:(1)明示准许保留的条约,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除非条约规定须如此办理(2)若从谈判国的有限数目,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看,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全部条约为每一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若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除另经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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