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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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区委党委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一、重大事项界定的范围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2、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包括所属下级中层干部的配置和调整;

3、重要干部任免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使用、推荐和奖惩;

4、重大项目投资决策

5、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6、办公设施购置、职工福利安排、财务收支等问题;

7、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8、本单位工作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9、其它重大问题决策。

二、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

1、会前通报。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做会前通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开会。

2、会议准备。需要有会议材料的,应准备书面的开会材料。

3、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提前通知到领导班子成员。

4、充分讨论。会议由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

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5、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表决的形式,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6、做出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的形式,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7、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

三、报告和反馈

1、党委委员必须坚持执行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后有任何反对的言行。

2、党委会每个成员按分工明确职责,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敢于负责,处理问题不得推诿、拖拉或事无巨细都等集体决定。

3、书记安排时间听取党委成员汇报工作的实施情况,如发现问题应采取改正措施。

4、书记或副书记对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的重大问题不能随意拍板,临时处理问题,应及时向党委汇报。

5、每个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指导,委员之间要相互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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