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氧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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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建设

热网除氧器

(低压旋膜热力除氧器)

招标文件

技术规范书

*******公司

*******年**月

目录

第一章总的要求 (2)

第二章工程概况 (3)

第三章标准和规范 (4)

第五章采购设备需求及供货范围、交货进度 (16)

第六章技术资料 (19)

第七章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21)

第八章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24)

第九章分包与外购 (27)

第十章大件部件情况 (27)

第十一章罚款条件 (29)

第十二章技术差异表 (30)

第一章总的要求

标书适用范围

本标书适用于********,****选用的1台除氧器。

总的要求

1.2.1本招标文件提出了对除氧器及其配套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2投标方应有严格质量保证体系,提供高质量的设备和功能完善的配套设施,以实现整个电厂的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

1.2.3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所有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2.4投标方所采用的产品设计,必须是技术和工艺先进,并经过两年以上运行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的产品,对于未经过实践的设计不予采纳。

1.2.5投标方对除氧器成套设备(含辅助系统与设备)负有全部技术责任,包括分包(或采购)的设备和零部件。分包设备和主要外购部件,投标商要推荐2至3家产品供招标方确认,但技术上由投标商负责归口协调。

1.2.6如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那么招标方认为投标方提供的产品完全能满足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如有异议,不管多么微小,都必须清楚地表示在本招标文件的技术差异表中,否则招标方将认为投标方完全接受和同意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1.2.7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所列标准如有新颁替代标准时,应按新颁替代标准执行。

1.2.8本设备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招标澄清书经供、需双方共同确认和签字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定货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2.9投标方对成套系统设备(含辅助系统与设备)负有全责,即包括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制造商应事先征得招标方的认可。

1.2.10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和技术文件(包括图纸)应采用符合电力规划总院的KKS标识系统,

投标方应对此进行承诺。具体标识系统的编码原则和内容在设计联络中商定。

1.2.11本规范书内所有部件涉及到的有关标准及规范均应采用有效版本。

1.2.12本规范标准和规程仅提出了基本要求的技术要求,如果投标方提出了更经济合理的设计、材料制造工艺等,同时又能使投标方提供的设备达到本规范书之要求,并确保安全持续运行,在征得招标方同意后,可执行投标方提供的标准。

1.2.13对于采用引进技术产品的设备,还应考虑引进国有关标准,或采用美国标准HEI《表面式给水换热器标准》、ASME标准第Ⅱ卷《材料规范》、第Ⅳ卷《压力容器》,或ANSI/《动力管道》,并按较高要求的标准执行。

1.2.14从订货之日起至投标方开始投料制造之前这段时间,如因标准、规程发生修改或变化,招标方有权提出补充要求,投标方应满足并遵守这些要求。

第二章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

*********。

*********。

厂址与气象条件

厂址:******。

安装地点:******。

地震烈度:6度

安装地点环境温度:5℃≤室内环境温度≤40℃

安装地点允许最大相对湿度:80%

系统设定

(1)蒸汽系统

蒸汽系统采用母管制,在汽水除氧器、水水换热器中释放出汽化潜热并过冷至80℃,,由凝结水疏水泵打入低加除氧器。

(2)一级网循环水系统

本次**********抽汽进行换热。发电厂供热机组的抽汽母管DN1200已经从汽轮机房引出。

热网首站内的热网汽水除氧器和水水除氧器将过热蒸汽换热冷却成80℃的凝结水,由凝结水泵将凝结水送回发电厂利用。凝结水管道在首站外架空敷设,引至#7、#8机#6低加。

一级热水网55℃回水,经过#5机高背压凝汽器加热后升至75℃,再到热网首站,由热网循环水泵加压,先进入水水除氧器,然后再进入汽水除氧器,加热到105℃,送至一级热水网。

第三章标准和规范

设计制造标准

3.1.1除氧器设计制造所遵循标准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3.1.1.1 凡按引进技术设计制造的设备,须按引进技术相应的标准和相应的引进公司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制造、检验。

3.1.1.2 以国内技术设计制造的产品,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设计、制造、检验。

3.1.1.3 在按以上技术标准设计制造的同时,还必须满足最新版的电力行业(包括原水电部、原能源部)相应规范标准,当两者有矛盾时,以电力行业标准为准。

3.1.1.4 在按相应技术标准设计制造的同时,还必须满足有关安全、环保及其它方面最新版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定)的要求。

3.1.1.5 如果本技术协议中存在某些要求高于上述标准,则以本技术协议的要求为准。

3.1.2 在与上述标准不相矛盾的情况下,投标方设备应符合下列标准的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修改单

GB151-1999 《管壳式换热器》+修改单

JB/T7837-95 《除氧器》

GB13296-91 《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T699-19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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