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交通费、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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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是指企业或组织对员工在工作期间产生的交通和通讯费用进行补贴的管理规定。

这些补贴可以是实物或金钱的形式,目的是为了减轻员工在工作中的经济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福利。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1. 交通补贴:根据员工上下班距离的远近以及交通工具的不同,向员工提供相应的交通费补贴,例如公交车、地铁、出租车、自驾车等。

2. 通讯补贴:通过支付一定额度的费用,为员工提供通讯设备或支付通讯费用,例如手机费、宽带费等。

3. 公共交通卡:为员工提供公共交通一卡通或交通补贴卡,方便员工在上下班或工作期间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4. 电话费补贴:为员工支付一定额度的电话费用,用于工作需要或与客户、合作伙伴进行沟通。

5. 出差费用补贴:为员工提供出差期间的车费、飞机票、住宿费、餐费等补贴。

6. 通信设备补贴:为员工提供手机、笔记本电脑等通信设备的补贴或购买补贴,以支持员工的工作需求。

这些补贴管理制度需要根据企业或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管理,包括补贴标准、申请流程、发放方式、使用范围等。

同时,也需要建立良好的制度监督机制,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员工的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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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公出交通补助规定

员工公出交通补助规定

员工公出交通补助规定员工公出交通补助规定为满足公司业务需要,规范公司交通及通讯费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司根据员工岗位职务及岗位性质,给予相应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

二、员工岗位性质分为内勤、外勤、特勤。

岗位性质按到项目现场和与外单位接洽工作的频率进行划分。

其中:内勤岗是指基本上或极少外出公务。

每月固定办理公务次数少于五次的岗位;外勤岗是指经常外出公务。

每月固定办理公务次数多于五次、少于六十次的岗位;特勤岗是指极为频繁的外出公务。

每月固定办理公务次数多于六十次的岗位。

三、交通费用补贴标准为:四、通讯费用补贴标准为:四、员工如有工作调动、职务变更,公司对其重新核定岗位性质,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标准自下月调整。

五、试用期员工全额享受交通、通讯补贴。

员工当月出勤15天以下,交通、通讯补贴减半。

六、每年底公司根据物价指数与成品油价格调整补贴标准。

七、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二0一二年五月员工交通车辆补贴办法2016-02-02 10:34 | #2楼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解决公司员工的交通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补贴办法包括两类,一类为车辆补贴,一类为交通补助。

一、车辆补贴1、适用人员范围适用于公司正式聘用的主管级及以上员工。

2、前提条件(1)员工本人有合法的驾驶执照;(2)员工本人有车辆且车辆作为本人的交通工具。

(3)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税、车牌、保险单等各种证件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4)享受补贴的员工须与公司签订《车辆补贴协议》3、补贴标准公司根据不同职务、岗位分别给予车辆月使用补贴,补贴标准详见“附表1”,补贴以发票报销形式按月发放。

其它一切费用自理。

已享受本办法的员工,职位变动后,车辆月使用补贴标准自职位变动之日起,于次月开始执行变动后职位对应的补贴标准。

4、管理事项(1)享受车辆补贴的员工用车时必须坚持以服务工作为原则,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2)享受车辆补贴的员工日常工作中(除外出人多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再派车。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2篇)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2篇)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政府或其他组织为员工提供交通和通讯费用的补贴,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流程的制度。

交通补贴是指为满足员工通勤需求而提供的交通费用补贴,包括公共交通费、驾车费、出租车费等。

通讯补贴是指为员工提供通信服务费用的补贴,包括电话费、网络费等。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的范例:1. 补贴对象: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 补贴标准:根据员工通勤距离和通信需求确定补贴标准,一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进行调整。

3. 补贴发放方式:公司每月将补贴款项按照所定标准直接发放到员工的工资卡上或通过其他支付方式进行发放。

4. 补贴申请和认定:员工须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填写申请表,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交通票据或通讯费账单。

5. 补贴报销:员工在获得补贴后,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票据或账单,公司进行核实后报销相关费用。

6. 管理与监督:公司设立相关部门或委派相关人员负责补贴管理和监督,确保补贴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7. 监督与追责:针对违反补贴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款项。

8. 审计和评估:公司定期进行补贴制度的审计和评估,以不断完善制度,确保补贴的效果和合理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应根据不同的组织和场景进行定制,确保符合员工的实际需求和组织的财务状况。

同时,制度应充分考虑公平、公正、透明和合法性的原则,有效管理补贴资金,确保补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公司特制定本补贴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补贴标准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岗位要求和工作地点等因素确定,由公司制定并向全体员工公示。

第四条公司将根据财务状况和业务需要,合理确定补贴预算。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部”)全权负责执行和管理。

企业职工交通补贴是否要缴个税

企业职工交通补贴是否要缴个税

企业职工交通补贴是否要缴个税企业在不断的发展,有的时候员工的工资待遇等就越来越好,会有各种各样的补贴,比方说交通补贴、生育补贴等等,补贴一定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发放的。

那么,企业职工交通补贴是否要缴个税?下面就由我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企业职工交通补贴是否要缴个税公司向员工发放交通与通讯补贴交不交个税,从原理上讲,取决于这些补贴是如何使用的。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强调的是,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不是职工福利,主要保障普通公务出行需求,不包括上下班通勤和所在城市以外的长途出差;同时,根据相关政策要求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福利。

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并且要注意的是,发放的是公务交通补贴,不是用于上下班的交通补助。

二、不用交个税的项目住房补贴: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餐贴: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曾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

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

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

这些项目包括:(一)独生子女补贴;(二)托儿补助费;(三)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单位或者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照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
制度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管理,减少费用支出,节省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工作未满一个月者除外);
三、内容:
(一)交通费补贴
1、公司给予员工相应的交通补贴,与工资一起发放,交通补贴标准为:普通员工300元/月,月,100元/月,120元/月,有公配车辆及享受私车公用补助者不享受该项补贴,有公配车辆的部门或项目公司,其属下员工均不享受该补助。

1.1、员工因公事需外出,自己合理安排行程,使用交通工具,最大程度的提高工作效率。

1.2、随着公司业务发展,某些岗位需要频繁外出,公务交通支出明显增多,员工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适当增加其补贴标准。

1.3、享受公司交通费补贴的员工,公司一律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二)通讯费补贴
2、为方便联络,给予公司员工通讯补贴,通讯补贴随工资一起发放。

2.1补贴标准
普通员工200元/月,100元/月,元/月,元/月,元/月。

2.2、如因工作内容增加,实际产生话费远远超支者,个人可填写申请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增加其补助标准。

2.4、享受话费补助者保证通讯通畅,总监级及以上人员24小时开机,其他享受通讯补贴者早7:30至晚10:00不得关机。

公司将不定期抽查,未在规定时间接听电话的将给予处罚,直至取消通讯补贴。

2.5、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员工,一律不再报销通讯费用。

四、附则
1、本办法的拟定和修改由公司行政部负责,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2、本办法由行政部部负责解释和执行。

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会计实务处理【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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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优秀获奖文档首发!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会计实务处理【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会计实务处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会计处理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实务处理:由此可见,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你公司按月按标准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应当计入职工工资处理,即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核算。

企业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由此可见,企业支付职工交通费用,是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职工福利费范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各地区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的文件

各地区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的文件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各个省市关于交通和通信费补贴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在此给大家整理了一下。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标准文件汇总一、天津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津地税所〔2007〕18号《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给予员工在交通和通讯方面的一定补贴而建立的制度。

一、交通补贴管理制度:
1. 补贴范围:适用于每天往返公司上班的员工。

2. 补贴标准:根据员工的工作地点与居住地的距离,按照公交或地铁每月的乘坐次数进行计算,确定补贴金额。

3. 发放方式:补贴以现金或电子补贴的形式发放,一般选择发放工资同一时间进行发放。

4. 补贴调整: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有可能调整交通补贴的标准和发放方式。

二、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1. 补贴范围:适用于需要经常使用手机、固定电话、互联网等通讯设备进行工作的员工。

2. 补贴标准:根据员工所需通讯设备的费用和使用情况进行计算和确定补贴金额。

3. 发放方式:通讯费用以报销、直接发放或者向员工支付通讯费差额的方式进行发放。

4. 补贴调整: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有可能调整通讯补贴的标准和发放方式。

总的来说,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是为了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而设立的制度,根据员工的实际需要和企业的能力进
行合理的补贴,以提升员工的工作体验和福利。

同时,也需要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以确保制度的公平合理性。

详解交通费补贴、交通费报销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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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34号)的规定,自 2014年 度及以后年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 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 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 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 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 〔2009〕3 号文件第三条规 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实务处理: 1.对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不需要发票),可作为工资薪 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 2.对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补贴,应当并入职工福利费用,按规定计算限 额税前扣除; 3.对凭票报销的实报实销交通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入成本和费用 明细,按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如:差旅费中的交通费。 三、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 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 因公务用车 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 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 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 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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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交通费补贴、交通费报销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为职工提供交通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实务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 哪些问题呢?咱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会计处理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 通讯待遇, 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 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 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 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 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实务处理:由此可见,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按月按标准支 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应当计入职工工资处理,即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核算。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 工卫生保健、 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 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 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 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由此可 见,企业支付职工交通费用,是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职 工福利费”范 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集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集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集一、通讯费1、山西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西藏藏政发〔2018〕38号: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对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贵州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在我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300元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缴个人所得税。

5、湖南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交通 通讯补助管理制度

交通 通讯补助管理制度

交通通讯补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企业员工交通和通讯补助的发放管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公司制定了交通通讯补助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员工。

三、补助标准1. 交通补助:员工每月的实际交通费用超过基本交通费用时,公司将按照超出部分的50%进行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基本交通费用:100元/月- 超出部分:100元以上2. 通讯补助:公司将按照员工实际通讯费用的20%进行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实际通讯费用:100元/月及以上四、补助发放1. 交通补助:员工需于每月底填写交通费用报销表,经部门经理审核后提交财务部门进行核算和发放。

2. 通讯补助:公司将于每月底根据员工通讯费用情况进行统计,直接发放至员工的工资卡中。

五、申请流程员工需在每月底前将交通费用报销表和通讯费用明细表填写完整并提交至财务部门,经部门经理审核后进行核算和发放。

六、管理办法1. 财务部门应及时核算员工的交通和通讯补助,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2. 部门经理应严格审核员工填写的报销表,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3. 员工应如实填写交通和通讯费用,不得虚报、夸大费用。

4. 若发现员工有恶意虚报费用的行为,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暂停或取消其补助资格。

七、监督和检查公司将定期进行交通和通讯费用的审核,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同时,员工也可以随时线上查询自己的补助情况,并对不符合标准的情况进行投诉与申诉。

八、制度的修订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不定期的修订和完善,确保员工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补助政策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以上就是公司的交通通讯补助管理制度,希望员工们能够严格遵守,并在工作中提高效率,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交通费及通讯费扣除标准

交通费及通讯费扣除标准

交通费及通讯费扣除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申报扣除一定比例的交通费及通讯费。

这些费用是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支出,对于减少纳税人的税负有着积极的作用。

那么,关于交通费及通讯费的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交通费的扣除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其实际发生的交通费支出,但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纳税人的工作地与家庭住址之间的实际往返交通费用;二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并且在规定范围内。

具体而言,纳税人在计算交通费扣除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计算,不能超出规定的范围。

其次,对于通讯费的扣除标准,通讯费是指纳税人在工作和生活中为了正常进行工作和生活所发生的电话费、上网费等费用支出。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其实际发生的通讯费支出,但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通讯费支出必须是为了工作和生活所必需的支出;二是通讯费支出必须是合理的,不能超出正常范围。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在申报交通费及通讯费扣除时,应当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支出的有效凭证。

同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不能有任何违规行为。

对于那些存在违规行为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交通费及通讯费的扣除标准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促进个人消费,对于纳税人来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进行申报,遵守相关规定,不能有任何违规行为。

同时,税务部门也将加大对于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交通费及通讯费的扣除标准是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促进个人消费,对于纳税人来说,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实申报,不能有任何违规行为。

同时,税务部门也将加大对于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

希望纳税人能够认真了解相关政策,合理申报,共同维护税收秩序,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通信补贴答复

通信补贴答复

李协理:关于您的两个问题,答复如下:一、通讯费补贴(一)会计核算员工报销手机费,但手机号的申请人非公司的名称,可以员工提供的手机充值的发票入帐。

但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货币化改革者(我理解是根据工作业务实际需要,对于每月不同岗位人员,发放不同标准的定额补助)应当纳入工资管理,列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非货币化改革者(我理解是凭票据实报销)应当纳入福利费管理,列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

(二)个人所得税同时注意,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和通信工具补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地税个[2000]207号),超过规定标准的,需就超标准部分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交通补贴应作为福利费核算,但是对于通信补贴未明确。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因此,我认为通讯费补贴就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处理即可。

二、业务招待费工程部的报销的业务招待费,不可以入帐开发成本。

去年全国房地产业专项检查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将业务招待费在开发间接费科目核算(目的想逃脱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限制,另外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试图享受加计扣除20%政策),都被税务稽查人员予以纳税调整。

主要原因:无论是会计,还是税法,惯例一直是将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论哪个部门发生的),都计入管理费用核算。

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内容

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内容

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内容参考财务与会计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1.职工困难补助费;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的一种补充收入。

一般有职工探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其他一些补贴。

6.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7.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8.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9.结余的职工福利费还可用于职工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及文化娱乐设施。

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不同于原来的提供,原来按规定比例提取是不需要发票的,可现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

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变化政策解读2010-8-26 11:9赵琪【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2009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与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相比,财企[2009]242号通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会计实务:餐费补贴、交通补贴与工资一起发放,可否不计福利费

会计实务:餐费补贴、交通补贴与工资一起发放,可否不计福利费

餐费补贴、交通补贴与工资一起发放,可否不计福利费
最近有会员咨询如下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一、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那我公司餐费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固定与工资一起发放,是否可以不计入福利费的范围?财务上还要在福利费中核算吗?
专家回复:
餐费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固定与工资一起发放,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工资相关要求的,可以作为工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不计入福利费的额度内。

财企[2009]242号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
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国税函2009 3 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规定

国税函2009 3 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1-04为有效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范文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范文

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交通和通讯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解决员工交通和通讯方面的问题,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许多企事业单位都建立了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一种合理的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范文。

二、交通、通讯补贴管理制度1. 补贴范围交通、通讯补贴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在职员工和实习生。

补贴范围包括员工的交通费用和通讯费用。

2. 交通补贴标准(1)上班交通交通费用: 根据员工居住地与上班地距离来确定补贴标准,分为近距离、中距离和远距离三个档次。

补贴标准可根据当地的交通状况和价格水平进行调整,但应公平合理,并满足员工日常的交通需求。

(2)出差交通费用: 在员工出差期间,公司将提供相应的交通费用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出差地与员工所在地的距离以及出差期间的天数来确定。

具体标准应在公司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

3. 通讯补贴标准(1)电话费补贴: 全体员工享受一定额度的电话费补贴。

补贴标准可根据员工的工作需求和通讯费用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应合理公平。

(2)上网费补贴: 全体员工享受一定额度的上网费补贴。

补贴标准可根据员工的工作需求和上网费用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应合理公平。

(3)其他通讯费用补贴: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通讯费用提供适当的补贴。

补贴标准应合理明确,并在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

4. 补贴发放方式(1)交通补贴: 公司可选择通过工资发放方式,将交通补贴直接计入员工的工资中,按月发放。

也可以选择一次性发放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期支付。

(2)通讯补贴: 公司可选择通过工资发放方式,将通讯补贴直接计入员工的工资中,按月发放。

也可以选择一次性发放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期支付。

5. 补贴管理机制(1)申请流程: 员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提交相关的交通、通讯费用申请。

申请中需提供相关的费用凭证和申请理由。

(2)审核机制: 公司将设立交通、通讯费用审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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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交通费、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员工因公出差,购买长途车票同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这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为一般员工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从2015年4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人需提供: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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