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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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第二部份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税务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 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特征 三、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实问题 四、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五、加强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监督与控制
一、税务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 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第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加强税务 机关自身建设、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有效 途径。
第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促进税务 机关廉政建设、遏制腐败的重要手段。
四、《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由两部分组成: 办法本身——规定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 量权的基本规则。 《裁量基准》——将全部的税务行政处罚 事项按照大小类别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一 定的标准进行细化。
主体——税务机关 客体——纳税人、税务行政相对人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裁量内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
危害程度 处罚要求——在法定权限和程序下对税务行
政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 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 罚
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义
第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服务科学 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必然选择。
目的:保障税收执法的合理性,不断增强税 务行政处罚的公信力。
九、税务违法行为及处罚基准
《基准》共梳理了8大类80项违法行为 1. 税务登记类 2. 账簿凭证管理类 3. 纳税申报类 4. 税款征收类 5. 税务检查类 6. 发票管理类 7. 纳税担保类 8. 注册税务师管理类
裁量基准
轻微——不予处罚 一般——其上限低于或者等于法定的除情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可以归纳为警告、罚 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出口 退税、收缴或者停止发售发票五种。

税收行政处罚裁量权

税收行政处罚裁量权
鉴于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局于今年5月份组织法规、征管和稽查部门草拟《标准》和配套制度的初步意见(其中行政处罚告知制度总局已经制定,全省地税系统1997年开始实行,不需另行制定)其他四项制度,并由法规部门统一下发到各基层单位征求了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省局组织人员于6月初进行了进一步修改,最终形成了现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适用规则》、《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办法》、《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和《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2008年12月,省政府法制办针对此项工作召开了专题会议;2009年3月11日,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又再次对此进行了部署;2009年3月15日至18日,省政府法制办在登封就此项工作举办了专门培训;2009年5月底,省政府法制办在省测绘局召开了专题现场会。几次会议的主要要求是: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向省政府法制办提交并通过法制办审核,7月底以前在政府法制网和部门网站公布,8月1日在全省正式执行。
条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最值的最高依据。”现在,一些人将基准和标准混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采用“标准”一词虽然不是完全恰当,但比之基准可能更为切题。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豫政[2008]57号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去掉了“自由”二字,主要是考虑到:(1)2007年7月23日,华建敏在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讲话中要求:“要对行政裁量权进行规范和限制,结合实际明确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具体标准,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裁量度,防止行政裁量权的滥用。”这里无“自由”二字。(2)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规定:“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这里也无“自由”二字。但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因此,是否采用“自由”二字,不是一个大问题。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解读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解读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解读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制定目的是什么为规范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二、《规则》所指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什么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三、《规则》的适用范围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四、《规则》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哪些规范《规则》正文共二十七条,主要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行使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裁量违法行为的基本要素、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违法情形和处罚幅度、行使裁量的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规范。

五、《规则》对罚款处罚的幅度如何规范对罚款处罚的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的罚款幅度作出规定。

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情况下,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以下确定;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法定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内确定;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法定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以上、较高的30%以下范围内确定;从重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法定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内确定。

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时,不再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总局《指导意见》规定,可以减轻至不予罚款;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上至上限值的70%以下范围内确定;从重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70%以上至上限值范围内确定。

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

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

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农业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幅度的选择决定权。

第三条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遵循处罚法定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和幅度。

第四条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使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对违法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按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仍有一定处罚幅度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执行。

第六条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其违法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可以划分为三类:即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认定和分类,并依照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相应地作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决定。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行为人初次违法,违法所得较低,积极纠正且未发生危害后果的;(二)受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查处的;(三)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有效避免危害后果继续发生的;(四)一般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查处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五)违反农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罚则规定应当先行警告处罚的。

【税务办法】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税务办法】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税务办法】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国税、地税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额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理原则,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与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罚。

第七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纠正税收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的,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税收法律规范,提高税法遵从度。

第八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一事不二罚”原则,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第九条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三)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四)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

第二章裁量适用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某一税收违法行为规定“可以”处罚或者“可以”并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裁量是否处罚或者裁量适用单处还是并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可以”的,税务机关必须处罚或者适用并处。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3.08
•【字号】鄂土资规[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鄂土资规〔201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的要求,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就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2010年4月1日起,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在处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范》。

二、对法律法规规定比较明确没有必要进行自由裁量细化的行政处罚,本《规范》未进行细化的,仍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国土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多种多样,对《规范》未规定的违法违规情节,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自由裁量。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

15670416_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比较建议_

15670416_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比较建议_

L i a o n i n gE c o n o my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的现状根据!"#$年度税务行政处罚明细数据统计,全省共计#%$$$户次纳税人受到过税务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合计!&!%!万元。

从处罚额度来看,!"""元及以下处罚额度处罚户次为#'$#!户,占全部处罚户次()*!&+,处罚金额合计!)"万元,占全部处罚金额"*,'+;!"""元以上处罚额度处罚户次为#"%'户,处罚金额合计!&"!!万元。

从违法类型分布情况来看,违反税收管理涉及处罚户次#!",$户,发票违法涉及处罚户次为&((户,仅此两项占全部处罚户次的,!*!%+。

二、三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异同(一)三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情况#*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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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情况。

湖北省早在!"#!年联合国地税和省法制办下发试行办法,并于!"#'年重新进行了修订。

!"#%年#月!$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发布公告(!"#%年第#号)。

明确&类$!项内容,分为轻微、一般、较重和严重四个违法程度,涉及#&个不予处罚内容。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9.02
•【字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16.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日附件1
附件2。

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鄂统计文〔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统计局、国家调查队:现将《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2020年7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档次第三章基本裁量规则第四章附则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本裁量基准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裁量原则。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合理裁量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合理、适当、公平、公正。

(三)综合裁量原则。

界定统计违法程度、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应当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既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又要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增强法治意识。

第四条确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结合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界定该行为的违法程度,区别不同处罚对象、不同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初步确定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裁量基准,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从重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裁量基准,决定是否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予以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湖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湖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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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序 号 违法行为 名称 处 罚 依 据 违法程 度
一般
违法情节
裁量处罚执行标准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 三十条第第一款第六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野生动物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 者其产品,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属省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 罚款;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 者其产品,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处 罚权有关问题的函(国办函[1994]35号):由国家工商局依照 有关法规,授予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 管部门对集贸市场以外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 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依法处罚权。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予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 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函(工商市函字[1994]第134号):授 予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集贸 市以外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及 其产品行为的依法处罚权。轻微 Nhomakorabea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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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序 号 违法行为 名称 处 罚 依 据 违法程 度
较重
违法情节
裁量处罚执行标准
非法杀害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 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6 的(不包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 倍以下的罚款 物) 非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6倍以上8 的 倍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 ]223号颁布时间: -12-29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新修订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O 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外书立、领受《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并在本省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各类订货会(展销会、交易会等)上签订的合同,在书立或领受时未贴花的,由纳税人回其机构所在地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第四条印花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对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章注销或画销。

第七条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按合同订立时间顺序详细记载应税凭证的名称、编号、另一方订立人名称、标的额、书立地点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内容。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

第2章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基‎本概念释义‎2.1行政自由‎裁量权概述‎2.1.1行政自由‎裁量权涵义‎目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理论界没有‎统一界定。

欧美国家侧‎重详述自由‎裁量,很少明确界‎定自由裁量‎。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裁量”是为法官及‎行政人员享‎有的,在他们认为‎合适或必须‎的情况下的‎选择权;如果没有滥‎用裁量权的‎证据,这种裁量行‎为或不行为‎不能被推翻‎。

大陆法系国‎家更多的倾‎向于行政自‎由裁量的狭‎义概念,他们认为裁‎量是在事实‎要件已确定‎的条件下,法定对于确‎定法律效果‎的酌量余地‎。

德国行政法‎将行政自由‎裁量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区分开,他们认为行‎政自由裁量‎应在被限制‎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之‎内,从行政自由‎裁量权中排‎除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近年来,大陆法系不‎断拓宽行政‎自由裁量范‎围,例如,德国承认行‎政计划中的‎裁量;日本学者虽‎然在界定行‎政自由裁量‎上受德国法‎影响较大,但更接近于‎英美。

日本学者室‎井力先生在‎《日本现代行‎政法》一书中,将行政自由‎裁量定义为‎由于行政活‎动没有受到‎法律的约束‎。

这一界定和‎英美学者较‎为一致,认为行政机‎关的权利只‎要没有受到‎法律完全拘‎束,便可以享有‎裁量权。

室井力还认‎为“行政自由裁‎量存在于行‎政立法、行政计划、行政行为、行政契约等‎各种行政活‎动之中。

”【1】我国理论届‎通常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管理‎中,按照立法目‎的以及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2】。

其中,“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包括认定事‎实和解释法‎律条文,与“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自由作出行‎政决定”并列。

三要素之中‎都有裁量。

因此,笔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明确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一般法‎律原理和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自‎主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3】。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的规定,现将准予备案的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特此通告。

各报备单位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报备职责,落实备案工作责任制,做到备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对迟报、漏报、瞒报行为,以及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行为,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湖北省司法厅2021年3月1日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序号制发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省发改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3号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4号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5号4《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评督〔2020〕456号5《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末级渠系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成本〔2020〕491号6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7省科技厅《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规〔2019〕1号8《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科技规〔2020〕1号9《湖北省科技厅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科技发高〔2020〕22号10《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科技发重〔2020〕30号11《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金融服务“滴灌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55号12《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77号13《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建委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科技发政〔2021〕4号14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9〕1号15《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0号16《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26号17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18《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0〕2号19《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产规〔2020〕3号20《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财法规〔2021〕1号21《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21〕2号22省人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8号2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13号2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2号25《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58号2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博士后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127号27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28《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2号29《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3号30《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31《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5号32《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6号33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19号3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39号35《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0〕54号36《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0〕69号37《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支持服务全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1〕2号38《湖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鄂环办〔2021〕2号39省住建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20〕1号4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0〕8号41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1号42《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2号43《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3号4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45《省水利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5号46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鄂农发〔2020〕2号47《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鄂农发〔2020〕31号48《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1号49《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2号50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业务“楚贸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5号51《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荆楚优品”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14号52省文旅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文旅发〔2020〕11号53省应急厅《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14号54《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0号55《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3号56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20〕2号57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法(试行)>的通知》鄂粮规〔2020〕1号58省气象局《湖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监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饰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气规〔2019〕2号59省体育局《湖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体〔2020〕45号60省统计局《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统计文〔2020〕27号61省人防办《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人防〔2021〕1号62《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防〔2020〕21号63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金发〔2020〕27号64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鄂公管文〔2020〕28号65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发〔2020〕192号66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67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互联网意见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1号68《湖北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2号69《湖北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确认暂行办法》鄂卫规〔2020〕3号70《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鄂卫规〔2020〕4号71《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5号72《湖北省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1〕1号7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9〕31号7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9〕32号75《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武政规〔2020〕1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及制品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20〕2号7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3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4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武政规〔2020〕5号80《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武政规〔2020〕6号81《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20〕7号82《市人民政府?民航湖北监管局关于公布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在武汉市域内净空保护(核心)区域等事项的通告》武政规〔2020〕8号83《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武政规〔2020〕9号8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0号8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破性发展数字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1号8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2号87《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0〕13号88《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武政规〔2020〕14号89《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武政规〔2020〕15号90《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担保和纾困贴息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6号91《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施行时间的通知》武政规〔2020〕17号9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0〕18号9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O)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9号9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丶一公开”监管方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20号9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控的通告》武政规〔2020〕31号9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号97《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保供应促销费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21〕2号98黄石市《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政发〔2020〕7号99《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政发〔2020〕11号100《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20〕14号101《黄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细则(暂行)》黄石政规〔2020〕1号102《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石政规〔2020〕7号10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1号10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石政规〔2020〕14号105《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黄石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5号106十堰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十政发〔2020〕2号107《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20〕12号10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发〔2020〕14号10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和支持全市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十政办发〔2020〕6号1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1号111《十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十政办发〔2020〕22号1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25号1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8号11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餐厨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37号115襄阳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刘集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0〕4号116《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襄政发〔2020〕6号117《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市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20〕8号11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8号11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3号12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促进稳岗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4号12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8号12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0号12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1号12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暂行)》襄政办发〔2020〕29号12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33号12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38号12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承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租金、对承租市场主体和居民个人房屋且未享受减免租金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租金补贴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57号12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76号129宜昌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宜昌市城区公示地价的通知》宜府发〔2020〕1号130《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131《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宜昌城区段水域全民禁捕的通告》宜府发〔2020〕5号1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13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白酒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号13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13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号13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20〕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4号13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5号13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14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14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5号14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1号14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8号14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0号14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1号14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7号14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6号14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8号15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9号15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5号152荆州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19〕3号15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1号15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2号15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和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35号156《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荆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办法>等规定的通知》荆司发通〔2019〕17号157《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2号158《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20〕3号159《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20〕11号160《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采购更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6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荆政发〔2020〕15号162《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中心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7号16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物业服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20〕19号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8号1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4号16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9号16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30号16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2号16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16号170荆门市《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荆政发〔2020〕5号17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发〔2020〕6号172《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荆政发〔2020〕7号17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荆政发〔2020〕8号17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荆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9号175《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0〕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7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招商项目贷政银担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8号17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2号17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荆政办发〔2020〕13号18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18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5号182《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荆门市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荆政办文〔2020〕1号18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试行)》荆政办文〔2020〕10号18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荆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荆政发〔2021〕2号18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1〕2号。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并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并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并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鄂市监法规〔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并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鄂市监法规〔2021〕1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2021年1月22日公布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涉及行政处罚内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函》要求,省局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2020〕18 号)的部分条款作相应修改和调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25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对同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位法与下位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且不违反上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适用上位法和下位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有不同规定的,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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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系统党员公开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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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党员公开承诺书篇一作为一名共产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将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响应上级党委的号召,以实际行动投身到活动,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和岗位职责,严格要求、创新工作、甘于奉献,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并作如下承诺:1、自觉遵守党的各项纪律,贯彻落实党的决定、决议,廉洁勤政,勇于创新,充分发挥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

2、坚持政治理论,提高政治思想水平,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明确党员争先创优的具体要求,增强党性原则,充分认识创先争优的重要意义。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切实维护党的纪律,认真完成年初确定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推动了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4、认真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尊重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

5、积极响应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有关决议,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严于律己,情趣健康,公道正派。

承诺人:税务局党员公开承诺书篇二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促进广大党员自觉守纪律、讲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程序意识、原则意识和法治意识,真正做到“守纪律、讲规矩、执好法、服好务、尽好责”,东区国税局近日组织全体党员开展“公开承诺”活动,签订《党员承诺书》。

承诺事项包括严守纪律、认真履责、求真务实、勤政廉洁等内容,承诺内容的订立坚持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原则、主题实践活动、岗位职责要求相结合。

该局要求全体党员本着“敢于承诺、勇于践诺”的原则,立足本职工作,把承诺践诺与追求进步的内在需求结合起来,融入干事创业中,在践诺中创造佳绩、当好表率。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3.05【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7号)现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4年3月5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简称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对特定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特定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简称《执行标准》)列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是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操作规范,不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直接引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类型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额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五条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和最小损害原则。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在《执行标准》规定的幅度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不适用《执行标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经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局)局长批准。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吉林财税》
【年(卷),期】1996(000)012
【摘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税务机关对公民...
【总页数】2页(P36-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
【相关文献】
1.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之完善 [J], 张瀛霞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J],
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J],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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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税务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3
税收执法成本效益指标
考虑税收执法成本与税收收入的对比关系,评价 执法活动的经济效益。
考核评估方法选择及运用
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通过定期对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同时针对特定问题或领域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考核评估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内部考核与外部评价相结合
采用内部考核机制对执法人员进行评价,同时引入第三方机构或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等外部评价方式,提高考核评估的 客观性和公正性。
经验教训分享交流
01 02
法律法规宣传不足
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过程中,部分纳税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 导致在税收执法中产生误解和纠纷。未来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 的法律意识。
部分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时存在执法不严、不公、不细 等问题。未来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素质。
通过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各级税务机关在 税收执法中更加规范,有效提升了税收执法 水平。
税收执法过错率显著下降
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后,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过错 率大幅度降低,减少了税务纠纷和涉税风险。
纳税人满意度提升
通过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纳税人对税务机 关的满意度普遍提高,增强了纳税人对税收 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加强执法监督
通过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税收 执法权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权力滥 用和执法偏差。
目标与期望成果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确保税收执法行为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执法行 为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优化税收执法服务,减轻 纳税人负担,提高纳税人 对税收执法的满意度。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通过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 ,加强部门协作,优化资 源配置,提高税收征管效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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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权【业务主题】税收稽查与处罚【来 源】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统一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保障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减少税务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促进税务行政执法的公平与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制定了《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解读如下: 1、《实施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制定的? 答:规范行政裁量权是一项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国务院在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

在2010年8月27日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依法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

国务委员马凯在讲话中也指出:“要高度重视规范执法的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适用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防止行政执法权被滥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进一步规定:“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另外,国务院多次会议也要求各地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违法行为的发生区域、地域实际,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加以细化。

税务机关作为政府重要的执法部门之一,理应不断规范、细化、量化税务行政裁量权。

税务行政裁量权广泛存在于税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但是要将所有的税务行政裁量权加以细化,目前还缺少相应的技术和可能,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提出:“当前,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存在问题较多,引发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也较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突破口,于2012年底前完成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工作”。

为此,我们按照各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税务工作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为突破口,逐步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

2、什么是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答: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和程序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力。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存在既是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变动性所决定,又是法律的局限性所决定;既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也是实现个案公平的需要。

但是,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一项权力,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可能被税务机关滥用,直接侵害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规范和控制。

3、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义何在? 答: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有着重要的现实需要和实践意义。

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必然选择。

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要求税务机关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使税法得到普遍遵从。

提高税法遵从度,既要靠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也要靠税务机关坚持依法行政,带动和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

提高税法遵从度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的责任和义务,税务机关尤其要带头遵从税法。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防止税务机关随意执法,切实提高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真正做到税务机关带头遵从税法,充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促进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减少和避免税务行政争议,实现税收征纳关系的和谐。

第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加强税务机关自身建设、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有效途径。

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不仅是税务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充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也是税务机关加强自身建设、防范执法风险的重要目标。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合理压缩执法权、尤其是处罚权行使的弹性空间,使税务行政处罚定位更准确,操作更规范,有效降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全面提升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第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促进税务机关廉政建设、遏制腐败的重要手段。

深入推进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规范“两权”运行。

作为税收执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不仅是依法行政的关键所在,而且是遏制腐败的重要保证。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保证税收执法权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防止税收执法权的异化,有效遏制税收执法领域职务腐败的发生。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在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更多关注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对合理性认识不足,随意执法、滥用处罚裁量权等现象屡有发生;二是国地税机关之间,不同地区的国地税机关对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结果相差过大;三是税务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不够统一。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进一步加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已经成为税务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当务之急。

降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全面提升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4、《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个部分是办法本身,规定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规则。

另一个部分是作为附件的《基准》,将全部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大小类别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细化。

5、制定《实施办法》的依据主要有哪些?制定权限在哪一级税务机关? 答:制定《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税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地税机关原则上应当根据本地区税收执法实际,联合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规范各项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裁量基准。

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也可以通过沟通协商制定相对统一的裁量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制定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制度办法,包括《基准》的制定、评估、修订、调整、完善的权限均在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级下各级税务机关无权开展。

以前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裁量办法和基准自《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全部废止。

6、《实施办法》确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哪些原则?其各自内涵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确定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6个基本原则,即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公开原则和罚教结合原则。

在确定基本原则时,我们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作全方位的规制,而是将有关概念、紧密联系的实施原则、适用规则、程序,处罚基准的制定主体、方式、效力、完善机制等作了基本规范。

在具体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例如简易和一般程序、听证、罚缴分离、执行罚、救济权等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应当一并遵循。

合法原则:税务机关在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中,既要遵循实体法,也要遵循程序法。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存在,经过裁量给予的处罚种类、幅度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二是裁量权的行使主体、内容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合理原则: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要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因素及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并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所作出的处罚决定要在行政相对人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在本原则中,我们首次增加了一项规定,即“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限”,就是税务机关在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已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根据行政相对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的履行期限,这样既可以减少执行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更好的推动征纳和谐,反之,则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的困厄,从而造成征纳关系的紧张。

公平公正原则: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同的对待,不能掺杂执法人员的个人感情因素,在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基本相同。

程序正当原则:在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法定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并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不受侵害。

为此,我们作了“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规定。

公开原则: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结果依法进行公开,既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需要。

为此,我们明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处理结果等。

罚教结合原则:是指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既要体现对涉税违法行为人的惩罚,又要贯彻教育违法行为人自觉守法的精神,实现制裁与教育的双重功能。

税务行政处罚是对涉税违法行为人的惩罚,但是,惩罚并不是税务行政处罚的终极目的和唯一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为贯彻这一立法精神,《实施办法》规定:“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在限期内自觉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这一原则也在《基准》中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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