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培训学校办学章程范本
培训学校办学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培训学校和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培训学校的名称为:_____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提高受培训者的知识水平和技能,为社会培养有用之才。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地址为:_____。
第六条学校的审批机关为:_____,登记机关为:_____。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学校的举办者为:_____。
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_____万元,由举办者出资。
第九条学校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开展_____培训课程;2、提供_____相关的咨询服务;3、组织与_____相关的实践活动。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一条董事会(或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聘任和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_____次会议。
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或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或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由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公司章程范本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公司章程范本******(公司名称)章程(辅题:须载明公司章程修订次数、历次修订和生效时间)注:1、*为必须载明的事项。
文中提示内容或选择性内容在提交的章程中应予删除或相应修改;2、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填写;3、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东第三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五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六章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第七章内设公司(行政负责人)第八章公司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第九章教职工第十章学员第十一章资产和财务管理第十二章公司的变更与终止第十三章公司其它规定第一章总则基本内容要求:1.章程制定依据和目的;2.公司名称和地址;3.公司性质和办学宗旨;4.公司办学规模、层次和形式等。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维护公司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公司中文名称:公司地址:(地址应当详尽,如:xx省XX市xx县(市、区)XX街XX号)(以上信息应与公司审批机关核准的内容一致)第三条* 公司性质:社会力量举办营利性非学历教育机构。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具体项目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填写。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已实缴。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培训学校的名称为:学校具体名称。
第二条本培训学校的性质是:由举办者姓名/名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培训学校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为学员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培训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具体登记机关名称;本培训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具体业务主管单位名称。
第五条本培训学校的住所地是:详细地址。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是:举办者姓名/名称。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培训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培训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培训学校开办资金:具体金额元;出资者:出资者姓名/名称,出资金额:具体金额。
第九条本培训学校的业务范围:(一)具体培训课程 1;(二)具体培训课程 2;(三)具体培训课程 3。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培训学校设理事会(董事会),其成员为X人。
理事会(董事会)是本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董事)任期X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培训学校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培训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董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维护教育质量和教育公益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依法在办学区域内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机构。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的原则,遵循诚信、专业、创新和适应社会需求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立组织机构,并注明各职能部门的名称、职责和权力。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决策事项需要经过理事会讨论并以多数通过。
第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理事会由董事长、董事、监事组成。
董事的选任和换届应当遵循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章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董事长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执行。
第九条监事是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能部门,由机构外部人员组成。
第十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立教务部、行政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责。
第三章办学宗旨第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为广大社会成员提供优质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培养和提升学员的综合素质和社会技能,促进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法律和伦理的框架内提供多样化、灵活的教育项目和培训课程。
第四章培训项目第十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需求,制定并提供多样化、灵活的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应当经过严格的教学设计、师资甄选、教材编写,并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和实践设备。
第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和调整培训项目,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第五章学员管理第十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明确招生、培训、考核、评定和证书颁发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确保学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学员个人隐私,严禁泄露学员信息。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校园内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生1. 接受该学校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该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学生应该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刻苦、自尊自爱、勇于担当,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活动,珍视校园环境和公共设施设备。
3. 学生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尊重,不得擅自公开、泄露、传递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教师1. 教师应该具有专业知识、道德素养,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始终保持良好的师德和高尚的师德师风。
2. 教师应该全面认识学生,注重个性化教育,尊重学生的思想和需要,帮助他们全面发展和展现个性。
3. 教师应该重视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第四章管理1. 学校应该根据当地文化和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对校内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管理应该注重法制教育,加强诚信建设,强化纪律约束,确保学校秩序正常、安全稳定。
3. 管理应该注重事业发展,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学校整体竞争优势。
第五章财务管理1.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保障学校财务收支合理性和安全性。
2. 学校应该根据自身经济实际搞好财务预算和财务性决策,注重资产管理和投资分析,在保持财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利润最大化。
第六章其他1.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由学校中层干部会议讨论决定。
对于重要条款,须经校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属同。
2.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生效,与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章学生管理1. 学生的日常管理应当实行班主任制度,每一位班主任应当认真负责,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密切与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学生的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学科成绩、素质评价、品德评价等方面。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本机构宗旨、规范管理、保障各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为民办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旨在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机构名称与性质第三条机构名称为“XX教育培训中心”,简称为“XX教育”。
第四条本机构性质为民办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法定地位与任务第五条本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展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培训服务,满足社会和个人的教育需求;推广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研究和教育咨询活动;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四章经营范围第七条本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成人教育培训;青少年课外辅导;语言培训;艺术、体育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教育咨询和教育评估服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与管理第八条本机构设立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机构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本机构设校长一名,负责机构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机构设立教学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负责教学、行政和财务的具体工作。
第六章股东权益与责任第十一条本机构的股东享有以下权益:参与机构重大决策的权利;享有机构利润分配的权利;对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本机构的股东应承担以下责任:遵守机构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按期缴纳出资额;支持机构的运营和发展。
第七章财务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本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本机构应定期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终止与清算第十五条本机构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依法终止: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发生分立、合并;自行决定解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本机构终止时,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该模板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管理和运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是指经批准设立并以盈利为目的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本章程应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本章程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部分,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筹建、运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学校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体经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
学校应依法获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学校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包括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行政处、财务处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学校应聘请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教师,并依法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学校应落实每位学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个人信息、学习情况、成绩记录等,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妥善保管。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开展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三章学校的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依法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教学监督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应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和培养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学员进行考试或评估,及时反馈学习情况,提供必要的学习指导和辅导。
第四章学校的质量保障第十五条学校要制定质量保障体系,确保教育质量的稳定和持续提升。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进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学校要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合作,积极引进企业教师和实训场所,提升学员的实践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要建立学员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学员的投诉和意见,并做好相关记录。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机构名称为:XXX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
第二条法律依据本机构的设立、管理和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宗旨本机构的宗旨是:面向社会,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实用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培养具备现代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的人才,推动我国非学历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经营范围本机构经营范围为:职业技能培训、公共课程培训、特定领域培训、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机构设置本机构设立理事会、校长办公室、行政部、教学部、财务部、人事部等职能部门。
第六条理事会本机构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设立会长、副会长和理事若干名,理事由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中推荐,经理事会选举通过,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本机构校长办公室是校长的工作机构,负责全校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各类日常工作。
第八条行政部本机构行政部是全校行政管理中心,负责现代化体制的构建,制订和实施校内管理规章制度,公共设施管理,行政流程改革等工作。
第九条教学部本机构教学部是师生教学管理的核心部门,负责各类教学工作计划、教学资源配置和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师德师风等工作。
第十条财务部本机构财务部是学校财务管理的主体,负责制定财政预算、日常收入支出管理、会计账目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人事部本机构人事部是人事管理的中心部门,负责制定人事招聘计划、制定合理薪酬体系、员工培训发展等工作。
第三章考核评估第十二条教学质量考核本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所开展的各类培训课程进行考核评估,对学员进行评估,对教师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发布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内部管理评估本机构定期内部管理评估,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加强对整改工作的检查。
第十四条市场竞争力评估本机构积极开展市场竞争力评估,提高市场知名度和公信力,争取更多的合作机会,培育良好的市场信誉。
21XXXXX学校章程样本
XXXXX学校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XXXXXXXXXXXXXX,特制定本章程。
[内容必须载明学校的办学宗旨。
]第二条学校名称:XXXXXXXX;学校地址;XXXXXX。
[名称应当规范,且符合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学校地址必须载明X区(县、市)X路X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学校由XXXXX出资举办;学校法定代表人: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居住地:XXXXXXXXX),属民办公益性教育机构。
[法定代表人必须由理事长、董事长、出资人或者校长担任。
]第四条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XXXXXXX;登记管理部门:XXXXXXXXX。
[载明具体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名称。
]第二章办学范围第五条学校的办学范围是:(一)办学层次:XXXXXXXXX。
[载明民办非学历高等、中等、初等。
](二)办学类型:XXXXXXXX。
[载明社会组织办学、个人办学或联合办学](三)专业设置:XXXXXXX。
(四)办学区域:XXXXXXX。
[载明办学所在市或县(市)区。
](五)年招生规模:XXXXXXXXXXXXX。
(六)办学形式:XXXXXXXX。
[载明全日制或业余。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六条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XXX、XXX、XXX、XXX、XXX组成,任期XX年。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列》第十九条制定]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XXXXXX。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样表)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章程(样表)XXX办学章程第1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学校名称为XXX,性质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的公益性教育活动社会组织。
本校由于XXX出资300万元举办,是面向社会的业余培训机构。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教书育人,培养学生的研究兴趣,服务于社会的有用人才。
第二章学校办学学校的办学层次为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学类别为文化艺术培训,办学范围为金普新区内,办学形式为业余培训,办学规模为300人,招生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成人或中小学生学员。
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300万元,由于XXX个人出资。
出资人XXX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7人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4人,教职工代表3人。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理事会行使聘任或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等事项的决定权。
以上内容经过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文讲述了一所学校的理事会和校长的职权以及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的规定。
理事会有以下职权: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果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实行1人1票制,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理事会设有1名理事长,当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理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理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或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校长由理事会聘任,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独立行使职权。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一、章程目的本章程的目的是规范民办学校作为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经营与管理,确保其合法有效运作,促进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二、章程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成立并经营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民办学校,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机构、进修学校、艺术培训机构等。
三、机构名称民办学校的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须获得相应部门的注册和批准。
四、办学宗旨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应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秉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的原则,致力于提供有针对性、优质高效的非学历教育服务。
五、培训内容1.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及学员的实际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并适时进行调整与优化。
2.培训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国家利益。
六、师资队伍1.民办学校应建立稳定的师资队伍,优先聘用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
2.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能力,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并持有相关教师资格证书。
七、学员招收与培养1.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办学特点,制定学员招生计划,并公开招生。
2.学员应按照学校的招生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和面试等程序。
3.学校应为每位学员建立健全的学籍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情况和成绩。
八、教学管理1.民办学校应建立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课程设计、教材选用、教学方法等。
2.学校应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工作。
九、财务管理1.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2.学校应及时编制和提交财务报表,确保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
十、安全管理1.民办学校应重视校园安全,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学校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章程修改1.对于本章程的修改,应由学校管理层提出并经过讨论,最终由学校理事会审议通过。
2.修改后的章程应通过适当的渠道向校内外相关人员公示。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上海 XXXXXX(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 XXX]”的日常活动,促进XX 健康发展,实现自我约束,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XX 全称为××XXXX 住所在××第三条 XXX 的办 xxx 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 xxx 为宗旨。
第四条 XXX 的业务范围(按《办学许可证》“办学内容”填写)第五条 XXX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XXX 举办者为,开办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出资 xxxx(出资单位或者出资人) :,金额。
xxxxx〔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七条 XXX 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第八条 XXX 接受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九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 XXX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事)和监事成员;(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 XXX 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XXX 实行董事会[还可填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写董事会的地方同]制度。
董事会是 XXX 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董事会的组成(一)首届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要与决策机构的名称相对应,如理事长、主任等,以下写董事长的地方相同]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四年为一届,以后每届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荐,经职工(或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体制的改革,民办学校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制定一份合法、实用、可操作的章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为民办学校提供一个章程范本,以供参考。
正文:一、总则1.1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本章程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3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登记机关核准后施行。
二、学校名称与地址2.1 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2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三、办学宗旨与业务范围3.1 办学宗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3.2 业务范围:开展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及其他教育活动。
四、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4.1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4.2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4.3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4.4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四)对学生进行德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等方面的管理;(五)组织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六)管理学校的财产和经费;(七)其他管理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鲁教民字[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的通知(鲁教民字〔2009〕2号)各市教育局:为加强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的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为加强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学内容属于高等教育层次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培训、进修、辅导、补习等非学历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学校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组织职业培训和进修;按照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开展助学辅导,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技术素质。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保护其办学积极性。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六条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除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校舍须为一校一处的独立院落,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社会对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考试、职业资格认证等方面的需求,促进国民素质和职业素养的提高,设立本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学校是一家依法注册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培训、教育和学术研究为主要职能,是走市场化发展道路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开设适合社会需求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考试、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和技术文化课程培训等项目,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学员为中心,贯彻社会服务理念,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的质量体系,以提高学员的获得感与满意度为目标,积极推进“普及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技能”的事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学校设立理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财务处五个机构。
其中,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其他机构为学校的具体部门。
第六条理事会由董事长和理事组成,董事长为学校的最高领导,理事会是学校的重要决策机构,具有决定学校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等职责。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是学校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教务处是学校的教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评价、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招生与就业处是学校的市场推广和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学校的市场推广、招生、就业等工作。
第十条财务处是学校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会计核算、资产管理、财务预算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经费和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业务自收、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
学校承接各类培训业务,坚持市场化经营,实行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学校的财务管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财务管控和风险控制,增强学校的财务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学校的财务管理应建立明确的收支管理制度,规范收支行为,加强资产保护,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障学校稳健经营。
第四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十四条学校的教师应具备与所教授的内容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组织、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实施科学管理。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职业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学校、继续教育学校等。
第二章学校性质及办学资格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办学资格包括: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定期进行办学资格审查,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学校管理组织机构第八条学校管理组织机构由校董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行政部门等组成。
第九条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的规划和决策。
第十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行和管理,承担校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处理。
第十一条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包括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师的选拔和培训、课程的开发和管理等。
第十二条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
第四章学校招生与培养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招生政策和实际需要,制定学校的招生计划,并公开招生。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案,确保学生获得良好的学习成果。
培养方案应当包括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材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师资队伍,优化师资结构,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制定教师招聘和培养计划,吸引优秀教师加入学校,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评估。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和技术水平,遵循国家的教育政策,依法创办本培训学校,现定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名称: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校”)。
第三条本校类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
第四条本校宗旨:为社会培养各行业领域人才,推广技能人才培训,提高人才素质,以适应市场需求。
第五条本校实行社会化招生,适龄公民均可报名学习。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若干人,教务长1人,具体设置由学校领导班子商议后在全体职工代表大会上报经理层批准通过,并报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校长是本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全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校长经财务部门授权,可进行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
第八条副校长是校长的助理,协助校长处理各项工作,具体职责由校长分配。
第九条教务长是本校的教学主管,负责学校内部所有的教学工作,并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研究,使本校的教学水平更上一层楼。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条本校根据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各类学科的课程大纲和教学计划,着重培养学员的实际应用能力,以适应市场对人才素质的要求。
第十一条本校教学采用小班授课,根据教材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为每位学员制定个性化的学习计划。
教师要全面认真地评估学员的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学员问题,调整教学方法。
第十二条本校教学与考核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本校教师具有相应的教学和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三条学生是本校的重要客户,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为学生提供优质、全方位的服务。
第十四条学生报名入学须签订学校规章制度及《培训合同》,缴纳培训费,并提供相关证件。
第十五条学生培训期间如有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以及扰乱教学秩序等),本校有权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可以取消其学习资格。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本校各项经费来自于学生缴纳的培训费用,以及社会上各种形式的赞助和支持。
最新民办培训学校章程
最新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的名称、办公地址、邮编、教学场所应当明确。
第二条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愿举办,从事业余非学历教育。
第三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活力、创意构建儿童的研究,培养自信、积极向上、健康的儿童,努力提高区域青少年的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发展。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规模应当明确。
第五条学校应当自觉接受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明确,举办者享有一定的权利。
第八条本学校的开办资金应当明确,出资者和金额也应当明确。
第九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应当明确,且应当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明确董事会的成员和职权。
第十一条董事会设有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明确其职权和行使方式。
董事长行使一定的职权,且董事长和董事名单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规定了董事会议的召开方式和决策原则。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以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应提前十天告知全体董事,并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
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表出席,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规定了董事会议的记录和责任。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记录,出席董事须在记录上签名,对决议承担责任。
但若董事在表决时反对并记录于会议记录中,则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规定了监事会的设置和职权。
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人为召集人。
监事会的任期为三年,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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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说明:该文本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XXXX为填入内容,()为选择或提示内容。
各教育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有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为:靖远县加合舞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民政局核准名称)。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XXXXX(公司、个人)自愿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XXXXXX;办学层次:非学历;办学形式:业余授课;招生对象:XXXXX。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无锡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教育局。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无锡市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无锡市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XXXXXX(租赁/自有),邮编:XXX。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第九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XXX公司,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公司(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三)查阅本教育机构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人民币XXX万元;出资者:XXXXXX公司;出资形式:货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比例:100%(实物及其他折价额,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的40%)。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XXXXX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XX人。
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
董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1名。
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届任期叁年。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二)制定发展规划和办学活动计划;(三)审核本教育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决定本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教育机构办学负责人;(七)罢免、增补董事;(八)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董事会每年召开XX次会议。
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聘任、解聘本教育机构办学负责人;(二)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本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教育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负责人,由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进行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办学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三)提出本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六)董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二条本教育机构内设机构及职责参照同级同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设置和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教育机构设立监事会,成员3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监事在举办者、本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教育机构董事、办学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教育机构财务;(二)对本教育机构董事、办学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教育机构董事、办学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教育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第二十六条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二十七条本教育机构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办学内容,招收学生、制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订相应教学管理制度。
经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招生简章(广告)。
第二十八条本教育机构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并制订相应的教师管理、考核的制度。
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资产和财务管理第三十二条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总额:由无锡致远计算机教育有限公司出资XXX 万元;出资形式:货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比例:100%(实物及其他折价额,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的40%)。
第三十三条本教育机构设立注册资金:XXX万元第三十四条本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接受政府资助;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备案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
第三十六条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
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八条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教育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抵押,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置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第四十二条本教育机构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三条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四条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五条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
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教育机构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
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办学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学校印章。
第四十八条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以出资额为限返还出资人,剩余部分转入无锡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X年X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