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整理:国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我国出版行业行政管理
我国出版行业行政管理
我国出版行业行政管理
我国出版业的构成;有关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知识;出版行政管理的基础知识;国家对设立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国家对出版物的管理;国家对出版单位业务活动的管理。
(一)基本要求
1.熟悉我国出版业的构成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类别。
2.掌握出版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职责。
3.了解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意识的要求。
4.掌握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知识。
5.了解关于出版行政部门及其实施出版行政管理的依据的知识。
6.了解国家对设立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定。
7.掌握国家对出版物内容的规定。
8.掌握关于图书质量评价项目及其标准的知识。
9.熟悉实施图书质量管理的措施。
10.掌握国家关于书号、刊号与版号管理的规定。
11.了解关于专业分工的规定。
12.掌握关于重大选题备案的知识。
(二)考试内容
1.我国出版业的`构成。
2.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类别和出版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职责。
3.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意识和持证上岗制度的知识。
4.出版行政部门及其实施出版行政管理的依据。
5.国家对设立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定。
6.国家对出版物内容的规定。
7.图书质量评价项目及其标准和实施图书质量管理的措施。
8.国家关于书号、刊号与版号管理的规定。
9.国家关于出版单位专业分工的规定。
10.关于重大选题备案的知识。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由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于20XX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XX年3月1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版本的《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XX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所以罚则方面也要随之有相应的变动。
第一条为了规范图书出版,加强对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促进图书出版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图书出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
第三条图书出版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全国图书出版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图书出版单位依法从事图书的xx、出版等活动。
图书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
第六条新闻出版总署对为发展、繁荣我国图书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图书出版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并评选奖励优秀图书。
第七条图书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图书由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图书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
出版报刊管理制度
出版报刊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出版报刊管理工作,保障报刊的质量和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的报纸、杂志、期刊等各类出版物。
二、组织管理1. 设立出版报刊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出版报刊政策和规划,统一协调出版报刊发行工作。
2. 设立出版报刊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包括报刊审查、版权管理、出版物标识规范等。
3. 出版报刊管理部门下设相关岗位,包括报刊审核员、版权管理专员、制版人员等。
三、报刊审查1. 对新申请创办的报刊进行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以批准开办。
2. 对已经刊载的报刊定期进行审查,确保内容合法,不得含有违法、淫秽、暴力等内容。
3. 对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报刊,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可以暂停发行或者停止刊载。
四、版权管理1. 对所有出版报刊的版权进行统一管理,确保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禁止未经版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对于发现侵权行为的出版报刊,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惩罚,情节严重者可以取消其出版资质。
五、出版物标识规范1. 出版物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包括出版单位名称、出版许可证号、出版周期等信息。
2. 禁止使用虚假标识或者伪造标识,以免误导读者。
3. 对于违反标识规定的出版物,管理部门有权处罚,并要求其及时整改。
六、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出版报刊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违规出版、侵犯版权、虚假标识等,将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吊销出版资质。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的违规行为,管理部门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法律责任。
七、监督检查1. 出版报刊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出版报刊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 民间组织和公众有权对出版报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对于未尽事宜,由出版报刊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出版物市场管理制度
出版物市场管理制度出版物市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出版物市场管理,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保护出版物市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出版物市场管理活动中,出版单位、出版经营单位、书店、销售网点及相关人员。
三、组织机构1.国家新闻出版署主管全国范围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2.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出版物市场监管工作。
3.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出版物市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当地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出版单位的规定1.出版单位应依法依规生产出版物,并真实、准确地标明出版物的基本情况和正式出版编号。
2.出版单位必须遵守世界通行的版权法律和国际惯例,并在书本封面上表明原著作者和译者的姓名,并在前言或后记中注明出版物的来源。
3.出版单位在出版、销售中应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禁止出版损害国家尊严、民族感情、道德风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出版物。
4.出版单位的宣传经理应提醒消费者关注出版物的出版信息和品质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
5.对于发现有违反出版法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举报,配合处理。
五、出版经营单位的规定1.出版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资质和经济实力,向当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取得经营许可证。
2.出版经营单位应明确书刊定价,不得在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上低价竞争,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斥竞争对手。
3.出版经营单位应主动协调与各书刊出版单位或新闻出版社的业务往来关系,不得有不当取得或不恰当占有利益的行为。
4.出版经营单位应加强对书籍的保管管理,对出版物的质量进行认真检查,对有质量问题的书籍及时下架。
5.出版经营单位应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凭证,并对其货源真实性负责,不得销售未经过医学检验的食品、药品及危险化学品。
六、书店、销售网点的规定1.书店、销售网点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并经当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出版单位管理制度
出版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版单位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出版单位内部管理行为,加强管理,保障出版单位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提高出版企业的业务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二条出版单位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出版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
第三条出版单位管理制度遵循科学、民主、公正、便利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出版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出版单位管理制度内容涵盖出版单位的组织架构、管理职责、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
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组织架构第一节出版单位的组织构架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各部门、办公室和员工。
董事会是出版单位的决策机构,负责决定出版单位的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
总经理是出版单位的执行负责人,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各部门负责出版、编辑、销售、宣传等相关工作。
办公室是出版单位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其他综合事务。
员工是出版单位的基础,负责具体执行各项工作。
第二节各级领导的职责包括:1、董事会负责制定出版单位的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决策。
2、总经理负责具体管理工作,领导各部门协同合作。
3、各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协助总经理完成工作任务。
4、办公室负责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5、员工负责执行各项工作任务,发挥个人才能和专业优势。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一节人事管理的目的是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保障出版单位的正常运行。
第二节人事管理的程序包括招聘、选拔、培训、考核和奖惩等环节。
1、招聘是选择合适人才的关键,必须按照出版单位的需要择优录用。
2、选拔是根据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3、培训是提高员工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必须定期进行。
4、考核是评价员工工作表现的重要手段,必须公正、严谨。
5、奖惩是激励员工积极向上、规范行为的有效措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一节财务管理是出版单位管理的重中之重,涉及到出版单位的经济效益和资金流动。
出版管理制度有哪些
出版管理制度有哪些一、出版管理制度的定义出版管理制度是出版机构为规范组织内部各项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完善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出版活动有序、高效运行而建立的一套管理制度体系。
它旨在规范出版社各项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出版物的版权合法性和权益,是出版社运行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二、出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提高出版质量和效率。
出版管理制度规范了各项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了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了出版活动的有序进行,提高了出版物的质量和效率。
2. 保障版权合法性和权益。
出版管理制度规定了版权管理的流程和手续,明确了版权的归属和转让规定,保障了作者和出版社的版权合法性和权益。
3. 规范出版市场秩序。
出版管理制度规定了出版物的审批和监管方法,减少了不良出版物的流通,维护了出版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4. 促进出版业的健康发展。
出版管理制度规范了出版社的运作模式和行为规范,促进了出版业的健康发展,提升了出版业的整体形象和实力。
三、出版管理制度的内容1. 出版策划制度。
包括出版目标规划、图书策划、版权控制等,明确出版社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确保出版活动的使命和价值。
2. 版权管理制度。
包括版权申请、录用、合同签订、维权等,保护作者和出版社的版权合法性和权益。
3. 编辑出版制度。
包括编辑流程、校对审核、设计印刷等,促进出版物的及时出版和优质印刷。
4. 发行销售制度。
包括发行流程、销售渠道、售后服务等,确保出版物的市场推广和销售。
5. 质量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标准、评估体系、质量检测等,提升出版物的质量和信誉。
6. 经费管理制度。
包括预算计划、资金监督、经费审计等,确保出版社的经济运作规范和透明。
7. 信息安全制度。
包括数据备份、网络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保障出版社的信息安全和数据保密。
8.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包括招聘录用、培训激励、绩效考核等,促进员工的职业发展和团队建设。
四、出版管理制度的建立1. 确立出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包括范文
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包括范文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出版是一项重要的文化产业,不仅涉及到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繁荣,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发展,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来监督和管理出版活动。
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主要涉及两个方面: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作品权益法》等。
行业管理制度包括出版物审核制度、版权保护制度、出版物发放制度等。
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出版物审核制度。
出版物审核制度分为前置审批和事后监管两个环节。
前置审批是指在出版物流通之前,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
申请者需要提交出版物的内容、版权证明、作者身份证明等材料,经过审核合格后才能发行。
事后监管则是指在已经发行的出版物中,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和监管,对涉及权益保护、社会影响等问题的出版物进行严肃处理。
此外,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还加强了版权保护工作。
版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律权益。
为保护版权,中国成立了版权局,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作品的合法权益。
出版物必须获得作者的授权,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同时,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版权保护交流和合作,提高版权保护水平。
在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中,还有出版物发放制度。
出版物发放制度是指出版物的发行合法性审核和发放授权。
出版单位必须持有《出版物发行许可证》才能发行出版物。
出版物的发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禁止出版的内容,不得妨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综上所述,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是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行业制度,保障了出版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公正管理。
这些制度不仅维护了社会秩序,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中国出版业的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中国还积极推动国际合作,提高出版物的质量和影响力,为中国文化的传播和推广做出了积极贡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促进发行业的发展与转型升级,扶持实体书店、农村发行网点、发行物流体系、发行业信息化建设等,推动网络发行等新兴业态发展,推动发行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对为发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第七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对出版单位的管理制度有
对出版单位的管理制度有一、出版单位的组织结构出版单位的组织结构是指出版单位内部组织成员的关系、职权的划分和职责的分工。
出版单位的组织结构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设计,确保组织结构合理、权责清晰、协调顺畅。
出版单位的组织结构应当分为总经理办公室、编辑部、市场部、财务部、制作部和发行部等主要部门。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出版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处理出版单位的日常事务,对出版单位的各部门进行协调和指导。
编辑部负责出版单位的图书出版工作,包括图书选题、编辑编辑以及图书制作等工作。
市场部负责出版单位的市场工作,包括图书销售、市场推广以及市场调研等工作。
财务部负责出版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收支、财务报表的编制以及财务分析等工作。
制作部负责出版单位的图书制作工作,包括排版设计、印刷出版以及电子出版等工作。
发行部负责出版单位图书的发行工作,包括图书发行渠道的拓展、销售管理以及库存管理等工作。
二、出版单位的管理职能出版单位的管理职能是指出版单位内部管理部门所具有的职能和权利。
出版单位的管理职能应当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市场管理以及综合管理等方面。
人事管理是出版单位的管理职能之一,包括人事招聘、人事培训以及人事考核等工作。
出版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人事管理部门,对出版单位的人事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财务管理是出版单位的管理职能之一,包括财务收支管理、财务报表的编制以及财务预算等工作。
出版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对出版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生产管理是出版单位的管理职能之一,包括图书出版制作以及印刷发行等工作。
出版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生产管理部门,对出版单位的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市场管理是出版单位的管理职能之一,包括市场推广、市场调研以及市场销售等工作。
出版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市场管理部门,对出版单位的市场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综合管理是出版单位的管理职能之一,包括出版单位的日常管理以及综合协调等工作。
出版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出版单位的综合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出版单位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版单位的管理,规范出版活动,促进出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第三条出版单位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第四条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出版物的质量管理,确保出版物的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艺术性和可读性。
第五条出版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出版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单位的管理工作,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版单位设立第七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出版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场所和设备;(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编辑、出版、发行等专业人员。
第八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二)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简历;(三)出版单位的资金、场所和设备情况;(四)出版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出版单位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证明;(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出版单位设立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出版许可证。
第三章出版物管理第十一条出版物分为以下类别:(一)图书;(二)期刊;(三)音像制品;(四)电子出版物。
第十二条出版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健康向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二)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三)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四)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有哪些
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有哪些一、出版单位和出版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出版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许可,拥有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出版权和出版资格的单位。
出版管理机构是指主管全国出版工作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规定了出版单位和出版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以确保出版活动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二、出版物审查制度中国政府实行对出版物进行审查的制度,以确保出版物内容合法、健康、积极向上。
出版物审查制度包括内容审查、出版物品质审查、版前审查等环节,主要针对传统纸质出版物,现在也在不断完善适应网络出版物的审查要求。
三、出版物的版权管理中国出版管理制度规定了出版单位必须遵守版权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版权使用权,防止侵权盗版,保护作者和出版者的合法权益。
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物上明确注明版权信息,确保版权归属清晰。
四、出版物的发行和销售管理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规定了出版物的发行和销售管理制度,包括出版物的发布、定价、配发等环节,以确保出版物能够顺利进入市场,并且价格合理,畅销出版物得到适当的奖励,不畅销出版物得到必要的扶持。
五、出版物进口管理和出口管理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规定了对进口出版物进行管理,包括需经许可的出版物、列入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的出版物等。
同时,对于出口出版物也有相应的管理规定,以确保出口出版物符合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
六、网络出版管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网络出版管理制度,包括对网络出版单位和出版物的规范管理,网络出版物的审查和监管等,以确保网络出版活动健康有序。
七、出版市场监管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也包括对出版市场的监管,包括对出版成果的评价、产业竞争的监督、出版行业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管理,以保障出版市场的秩序和发展。
总的来说,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为宗旨,不断完善和加强管理制度,保障出版活动健康有序进行。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出版管理活动,确保出版物质量和社会效益,维护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出版物出版管理应坚持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推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出版文化创新,促进文化产业繁荣。
第三条国务院出版管理机构为全国出版物出版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出版物出版和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和资质管理第四条出版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依法注册的前提下,拥有以出版为主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依法注册的前提下,具备以出版为主要业务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拥有与出版业务相适应的人员、技术和设备等必要条件。
第五条希望在中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加入中外合作出版社管理系统。
(二)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出版单位暂行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出版管理机构申请报告和进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六条出版单位设立后,应当向国家出版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进行资质管理,包括法定资质和非法定资质。
第七条出版单位应当共同遵守国家出版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此外,还应当遵守各自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出版单位不得承办不符合出版物审查要求的出版物出版和出版物的预售、销售活动。
第三章出版物的生产、流通和禁止出版物第九条出版物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出版物审查;在出版物出版前,应当进行一次质量和内容的审查并得到国家出版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出版物审查机构的审核。
第十条出版物的流通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法规,禁止出版和销售低俗、沉迷、超脱现实、追求暴力和淫秽等有害内容的出版物。
第十一条国务院出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禁止出版物目录,并不断完善目录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第十二条禁止出版资料目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破坏国家团结、攻击党和政府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和扰乱社会秩序的,淫秽、色情、赌博、恐怖和暴力的,有损社会道德、有损健康的出版物。
出版物市场管理新规定全文
出版物市场管理新规定全文出版物市场管理新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总发行是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第六条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七)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2020出版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知识》重点解读: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2020出版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知识》重点解读: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1、出版单位的设立,我国实行审批制;
2、出版单位年检登记制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缓期登记,被暂缓登记的出版单位,六个月内仍达不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将被取消登记资格。
3、国家对新闻出版行业的领导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4、国家在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互联网出版单位和期刊社等出版单位,建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简称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5、对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管理:(1)接受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2)定期登记,每隔三年进行再次登记。
出版企业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出版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出版物编辑、制作、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业务的单位。
出版企业在我国文化产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出版企业的经营活动,保障出版物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对出版企业进行管理。
二、出版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出版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4)有公司住所;(5)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发起人、股东;(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出版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章程;(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4)注册资本证明;(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6)场所证明;(7)其他有关材料。
三、出版企业经营活动法律规范1.《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1)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出版物质量;(2)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对出版物内容的审查,不得出版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出版物;(3)出版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出版物发行、进出口等业务;(4)出版单位应当依法对出版物实行价格自律,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出版物价格;(5)出版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著作权、邻接权等相关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版单位在出版他人作品时,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
出版单位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出版合同的法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保障了出版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范文
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范文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是指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基础,通过一系列制度和管理机制对出版业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的体系。
出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国家文化安全、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出版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出版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宪法和法律保障: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建立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依法管理出版业,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维护国家的文化主权。
2. 公益导向: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坚持公益性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鼓励和支持文化出版事业的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出版物。
3. 优质引导:出版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出版,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出版物的质量和竞争力。
4. 创新驱动:出版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在出版物的内容、形式、营销等方面积极探索,推动出版业的创新发展。
5. 公平竞争:出版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出版机构的健康发展。
6. 监管有效:出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出版物的审查和管理,确保出版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
二、法律法规体系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建立在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主要包括下列几方面:1. 宪法: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是中国出版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出版的范围、出版单位的条件、出版物的审查制度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是对电子出版物进行管理的法规,规定了电子出版物的内容审查、版权保护等问题。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进口管理暂行办法》:是对进口书刊进行管理的法规,规定了图书进口的手续、限制和禁止进口的内容等。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是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维护出版业权益的主要法律,规定了版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等问题。
出版社管理政策法规
出版社管理政策法规1.导言出版社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发布图书、报纸、杂志等出版物的重要角色。
为了保障出版物的质量,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出版社管理政策法规。
本文将围绕出版社管理的政策法规进行探讨和总结。
2.出版社管理法2.1 出版社的经营许可在很多国家,出版社必须获得经营许可才能从事出版业务。
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一般由相关文化部门制定,并依法进行审批。
这些条件包括:出版资质、注册资金、场所设施等。
申请者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通过规定的考核评估。
经营许可的颁发机构会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能力和信誉来从事出版活动。
2.2 在线出版管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出版社开始尝试在线出版活动。
为了规范在线出版行为,很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政策法规。
这些法规主要涉及在线出版内容的审核、版权保护、用户服务等方面。
同时,出版社在在线出版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信息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
2.3 著作权管理在出版过程中,著作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出版社在发行图书等出版物时,需要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并获得其合法授权。
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著作权管理政策法规,以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3.出版社出版物质量管理3.1 出版物内容审核为了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和合法性,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出版物内容审核制度。
出版物内容审核主要是对出版物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进行审核和审查。
审核机构会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进行评估,以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
3.2 出版物质量监督除了内容审核外,各国还建立了出版物质量监督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对出版物的制作、印刷、装订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机构会对出版物的质量标准、印刷工艺、装订质量等进行评估,以确保出版物的质量达到相应的标准。
3.3 出版物价格管理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很多国家制定了出版物价格管理政策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2016版)
出版管理条例(2016版)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制定了出版管理条例,下⾯是⼩编给⼤家整理的出版管理条例(2016版),欢迎⼤家阅读。
出版管理条例(2016版)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使出版⾃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明和物质⽂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发⾏。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像制品、电⼦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邓⼩平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化,促进国际⽂化交流,丰富和提⾼⼈民的精神⽣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使出版⾃由的权利,各级⼈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使出版⾃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第七条出版⾏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发⾏等活动的⾏为进⾏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对出版单位的管理○C版权所有:126电化教育WT(26122678)(本文仅限2011出版专业资格考试中级班同学学习使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载)前言:我国的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
关于国家对这些出版单位的管理规定,分散在初级、中级的四本教材以及法律法规选编中。
虽然有关行政管理的知识对编辑实际工作意义并不大,但是考纲对这些内容的要求基本都是“掌握”,而且每年这类试题都不见少(据说“出一堆行政管理题是出题者为了拍领导马屁”,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呵呵)。
所以有必要统一列出来,通过对照加深记忆。
一、设立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答:我国出版行政管理有四大准入制度,即“法人准入”、“职业准入”、“岗位准入”和“产品准入”。
无论是设立出版社,还是设立期刊社或非独立的期刊编辑部,都应该具备一定条件,这就是所谓的“法人准入”制度:第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创办期刊社,还要有确定的期刊名称)。
第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第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注:《出版管理条例》对所有出版单位的设立提出30万以上注册资本的要求。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特别提出,工作场所不低于200平方米,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以上不得少于5人。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对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特别提出,注册资本200万以上,工作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审批设立出版单位,还要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二、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什么制度?出版单位的变更和注销应办理什么手续?答: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审批流程是: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局”申请,“省局”审核同意后,报“总署”审批(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总署”审批通过后,主办单位在收到批准决定60日内,到“省局”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再根据本单位性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事业单位要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并到事业单位管理机关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到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互联网出版单位到省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的手续:⏹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均应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除上述变更之外的其他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省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总署”备案(其他需根据本单位性质办理的登记手续同上)。
注销的手续:⏹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该当向所在地“省局”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中止活动不得超过180日)。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省局”注销登记,并报“总署”备案(因不可抗力可向“省局”申请延期)。
⏹出版单位主动停业,被迫停业,或者被吊销许可证的,都应当向所在地“省局”办理注销登记,并报“总署”备案(其他需根据本单位性质办理的登记手续同上)。
三、国家对于期刊编辑活动有哪些规定?答:关于期刊的编辑活动,国家有下列规定:第一,期刊可以发表原创作品,还可以转载、摘编其他纸介质报刊上已公开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
但要注意:⏹必须注明作者姓名和最初刊登该作品的报刊名称、期号。
要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支付报酬)。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和其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内容。
第二,不得擅自转让编辑出版权,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或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第三,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期刊的广告经营者不得参与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第四,经“总署”认定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期刊社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设立记者站,须报经拟设机构所在地“省局”批准。
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编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经营、开办经济实体等经营活动,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未经“总署”认定的期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设立记者站。
)第五,刊载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作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承担民事责任。
被侵害者要求更正或者答辩的,应当在最近一期上予以发表。
第六,与境外合作,须经“总署”批准。
四、国家对音像制品的制作、出版和进口各有哪些规定?答:(管理体制的调整)2008年,国务院做政府部门职责调整,规定“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实行许可制度。
(一)音像制品制作的规定⏹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制作音像制品,也可以按规定手续与港澳台或外国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要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音像制作单位,要向所在地“省局”申请,批准后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持该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要订立制作委托合同,验证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或本版出版物的证明)和盖章的制作委托书。
注意:音像制作单位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二)音像制品出版的规定⏹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要出版配套光盘,应向所在地“省局”申请,批准后“总署”备案。
✧申请书中须写明:本版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创人员、主要内容、出版时间、节目长度、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
✧获得批准的,由“省局”配发复制委托书。
✧所出音像制品的名称须与本版出版物一致,并须与本版出版物统一配套销售,不得单独定价销售。
⏹委托制作,要订立制作委托合同,查验制作单位的《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上,应标明出版单位名称、地址,音像制品的中国标准及其条码,出版时间,责任编辑和相关著作权记录等,进口的还要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三)音像制品进口的规定⏹允许音像出版单位在业务范围内进口音像制品,进口时应报“总署”内容审查。
✧根据国家版权局规定,要把著作权贸易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著作权授权书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由该中心审查和认证后,报国家版权局审批登记。
✧申报材料包括:报审表,著作权贸易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著作权授权书和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文件;节目样片;中外文曲目、歌词或对白;其他材料。
✧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总署”内容审查的样片原有名称和内容。
⏹“总署”审查批准的,发给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进口单位凭此单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批准单有效期为1年。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应符合“总署”批准文件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内容。
其包装明显位置要标明进口批准文号,经批准的中文名称(外语节目要标明中外文名称),以及国家版权局登记文号。
⏹在经批准进口出版的音像制品著作权授权期限内,不得进口该音像制品成品。
五、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有哪些管理规定?答:国家对音像制品进行管理的规定,也适用于对电子出版物的管理。
下面是对电子出版物特有的规定。
(一)使用书号、刊号的规定⏹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经主管单位同意,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局”申请,审核同意报“总署”审批。
必须使用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不得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出版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注意:✧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电子出版物的专用CN号或ISBN号只能用于出版对应的电子出版物,不得用于出版纸介质书刊和其他类型的出版物。
(二)版本著录项目的规定⏹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志面或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电子出版物名称,制作单位、出版单位的名称,ISBN号(或CN号)及书号条码,著作权人名称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关事项。
⏹经“总署”批准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还应载明引进出版批准文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
(三)配套电子出版物的规定⏹向所在地“省局”提交申请书(写明配合本版出版物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出版时间、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和本版出版物、拟出版电子出版物样品,审核同意后,发放书号和复制委托书,报“总署”备案。
(四)引进出版电子出版物的规定⏹应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报所在地省级版权局登记并取得登记证明文件,再将审读报告、内容资料、样品及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明文件报所在地“省局”审核,(电子游戏出版物还须提交:游戏主要人物和主要场景图片资料、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发行合同、发行机构批发许可证、游戏文字脚本全文等资料),审核同意后,报“总署”进行内容审查,审查批准的方可出版。
⏹需再出升级版或游戏测试盘及游戏客户端程序光盘的,均应报“省局”审批。
(五)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的规定⏹经主管单位同意,将选题报所在地“省局”审核,同意后,报“总署”审批。
⏹注意:获批后,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应在其出版后30日内将样盘报送“总署”备案。
六、国家关于互联网出版单位的设立和互联网出版活动各有哪些管理规定?答:设立互联网出版单位的管理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属于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国家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与对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活动的管理是一致的,与互联网出版活动个性特点相关的规定有:⏹发现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出版的内容,应立即停止登载,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局”报告,同时抄报“总署”。
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严重的停业整顿或撤销批准。
⏹重大选题报“总署”备案,并向所在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通报。
违者责令停止登载该选题作品,其他处罚同上。
⏹网站主页上要标明“总署”批准文号,违者警告并罚款。
⏹记录备份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要保存60日,有关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