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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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提高招标投标质量,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国所有单位和个人参与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理效益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保存。

第五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自觉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招标或投标。

第六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要求和标准,并通过招标公告的形式公开招标信息。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书面材料、相关技术规范、招标保证金扣缴标准和计算方法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人的资格要求和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等。

第十条招标文件书面材料应包括投标申请书、投标保证金扣缴通知书、投标文件标书、技术方案等必要的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并缴纳招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投标保证金管理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在投标时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缴纳凭证。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设立专门的账户接收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结束后及时返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投标保证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进行缴纳,并在投标人中标后及时返还。

第四章中标结果公示第十六条中标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投标人。

第十七条中标结果公示应包括中标人的单位名称、中标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在中标结果公示后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加强招投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范围内进行的招标、招标代理、评标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尊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骗、串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需求确定招标方式,并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招标标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评标办法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招标结果。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

第四章评标标准第十三条评标标准应当公示,公允,有利于优质供应商的竞争。

第十四条评标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价格因素和质量因素,并给予适当权重。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专业素质过硬,独立、公正、公平。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公开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陈述、串标、贿赂等行为,责任人将被列入黑名单。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应当由招标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1. 招标公告范本2. 招标文件模板3. 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投标。

2. 招标代理:指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负责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投标活动。

3. 评标:指评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和排名。

4. 中标:指评标结果中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平竞争,提高投标效率,促进招投标制度的透明度和规范化。

第二条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2. 其他类型招投标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核和公示。

2.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背景、招标范围、要求和标准、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四条招标公告的发布1. 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启事的内容。

2. 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人的基本信息、项目背景、项目要求和标准、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第五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递交给招标人。

2. 招标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邀请相关的监督机构和投标人代表参加。

第三章投标评审第六条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1. 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2. 评审标准应包括技术方案的合理性、价格的合理性、投标人的资质和经验等。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 评标委员会由多名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2.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定中标人、编制评标报告等。

第四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八条中标结果的公示1. 中标结果应由招标人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并通知所有参与投标的投标人。

2. 中标公示应包括中标人的基本信息、中标金额、中标理由等。

第九条中标和合同签订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2. 合同应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期限、支付方式等。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条争议解决1. 各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解决招投标过程中的争议。

福建省招投标条例

福建省招投标条例

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福建省招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旨在规范福建省招投标活动,促进诚信招投标,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内的所有招标项目和投标活动,并适用于福建省内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涉及的名词解释如下:1. 招标人:指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需求,接受投标报价的单位或组织。

2. 招标代理机构:指由招标人委托,依法承担招投标服务的机构。

3. 投标人:指对招标人的采购项目提出投标报价的单位或个人。

4. 招标文件:指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投标项目的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一览表、投标文件等。

5. 开标: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公开拆封和记录投标文件的活动。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四条(招标人的义务)1.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评审标准等。

2. 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要求和条件等。

3.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进行开标。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审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在规定时间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开标活动,并保证开标的公正、公平、透明。

3.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排除不符合资格的投标人。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民事责任)因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六十二条(刑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招投标规章制度

招投标规章制度

招投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进行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依法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章招标程序。

第五条招标活动应按照需求分析、招标文件编制、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发售、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投标文件等内容,明确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明确招标范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资格预审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确认投标人的资格和能力,排除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第九条开标应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透明地进行投标文件的拆封和评审。

第十条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委员会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公正、公平地进行评审。

第三章投标行为。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按时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价格报价等内容。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串通投标、虚假投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标。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要求支付保证金,保证投标的真实性和诚信度。

第十四条投标人不得泄露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章中标与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根据评标结果,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中标人。

第十六条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并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对中标人进行履约能力审查,确保中标人有能力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

第十八条中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应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招投标规章制度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撤销资格等处罚措施。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具有招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四)资格证明文件;(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行为,促进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组织项目招标活动,确保项目的合理投资和优质工程。

第四条招标工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项目招标应当以公告形式进行,并由专门组织负责。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的内容、技术要求、投标条件等相关信息,确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并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开评审,遴选出符合条件的中标人,并签订正式合同。

第七条中标人应当承诺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工程建设任务,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八条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保持联系畅通,及时沟通和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第九条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不遵守招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对扰乱招标秩序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制定招标计划,明确工程项目的需求和预算、招标类型、招标范围等信息。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包括项目概况、投标条件、报名方式、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和时间等。

第十三条招标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标准和评标标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布,并确定报名和缴纳保证金的截止时间。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准确理解招标要求,按照要求报名参加招标活动。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排除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并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由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和报价进行评审。

第二章 国际工程招标程序与合同类1

第二章  国际工程招标程序与合同类1

第二章国际工程招标程序与合同类型主要内容:介绍了国际工程的招标程序以及国际工程的各种招标方式,然后比较详细地介绍了按合同支付方式分类的各种合同类型。

本章重点:招标程度及合同类型第一节国际工程的招标程序一、确定项目策略(Establishment of Project Strategy)1. 确定采购方式:主要指采用何种项目管理模式,从而才能确定采购方式。

也只有项目管理模式确定后,参与项目各方所扮演的角色就明确了,从而才能确定合同方式、各方的权力、义务和风险分担等,从而确定出采购方式。

2. 确定招标方式:采购方式确定后,就可以确定出哪些采购工作需要招标,以什么方式招标,从而可以确定出招标方式。

3. 项目实施的日程表:采购方式与招标方式的确定就可以确定出整个项目的招标、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的里程碑日期,同时也就规定招标工程的日程表,即项目实施的日程表得以确定。

注意:项目的安排在开始实施前要得到上级机关的审查批准,如果是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还需要得到该组织的审查批准。

在安排日程表时,要充分估计审查批准的时间。

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因为只有通过投标之前的审查,挑选出一批确有经验、有能力和具备必要的资源以保证能顺利完成项目的公司的获得投标的资格,还要保证招标具有一定的竞争性。

因而,在保证资格公司的前提下,一般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不宜太多,也不宜太少,通常以6–10家为宜。

其详细内容将在第三章讲到。

三、招标和投标(一)招标1. 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是业主方准备在市场中进行采购的一种方法。

招标文件可以认为是合同的草案,其中95%左右的内容将要进入正式的合同,因而对业主和承包商来说,招标文件十分重要。

招标文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业主聘请咨询公司编制的。

其内容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招标资料表;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投标书;工程量表;承录和投标保函格式;协议书格式;各种保函格式等。

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

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

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的招投标活动,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促进政府采购公正透明,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规定适用于重庆市内各类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招标人是指招标文件发布的单位或个人;投标人是指接受招标人邀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标书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四条公告。

招标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招标公告,并明确招标范围、投标条件、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方式、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人等事项。

第五条澄清。

投标人有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或疑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作出答复前,作出予以澄清或补正的决定,并将决定及时告知所有投标人。

第六条投标。

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内容和标准,提交标书;标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开标。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并在当场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

第八条评标。

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对投标人提交的标书进行评审,并按照规定做出中标、流标或者更改招标条件的决定。

第九条中标与合同。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后作出中标决定,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政府采购第十条政府采购范围。

本条例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机关、单位在履行公务、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职责中,以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形式向社会购买所需的物资、工程和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的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招标方式进行。

第四章对投标人的限制第十三条投标人的资格。

参加招标投标的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所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的禁止行为。

投标人不得有串标、暗箱操作、恶意加价和供货商买卖货不实现的行为。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单位。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程序分为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发布、投标、评标和定标等环节。

第四条资格预审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需求,确定相应的资格预审条件,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

第五条招标文件发布包括编制、审核和发布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评标标准和项目要求。

第六条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第七条评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

第八条定标由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和投标人的综合情况,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保证措施第九条为保证招投标的公正公平,所有环节都应按照程序进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第十条投标人应遵守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评标人员应严格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确保评选结果的公正、公平。

第十二条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履行中标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对于拒不按规定参与招投标活动、提供虚假材料、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干扰评标等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等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中标人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违约行为,可以给予罚款、解除合同、限制参与招投标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业委会物业招标程序规定

业委会物业招标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活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情况,提前三个月启动招标工作。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组织成立招标小组,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招标小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三)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八条招标小组负责制定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招标内容、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标准、招标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招标小组应广泛征集业主意见,确保招标方案符合业主利益。

第十条招标小组对招标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第三章招标公告第十一条招标小组在公示期结束后,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及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名称及简介;(三)招标内容;(四)投标人资格要求;(五)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及时间;(六)投标截止时间;(七)开标时间及地点;(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应在小区公告栏、物业管理处、业主微信群等渠道发布。

第四章招标文件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项目说明书;(三)投标须知;(四)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需要投标人知晓的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采用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十日发售。

第五章投标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物业管理服务资质;(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参与本招标项目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按时竣工,确保工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招标、投标以及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招标应当确保供应商及其主要人员具备相应的经验和技术能力,以确保项目质量。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六条招标范围应明确,招标文件中应包含项目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验收标准以及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采用公告形式,公告的媒体应包括报纸、网络等方式,并至少提前30天公告。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在项目申请招标之日起10天内发放。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投标通知书;2.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3.招标文件的购买方式和费用;4.招标文件的领取和递交时间、地点;5.投标文件的要求;6.招标报名表;7.投标保证金的要求;8.评标办法和标底;9.工程投标及投资的限额;10.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及发放方式。

第十条投标文件的准备应满足以下要求:1.投标单位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2.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施工资质;3.投标单位应提供规范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工程报价、承诺书等;4.投标单位应提供相关的业绩和信誉证明;5.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

第三章投标评标第十一条投标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工程专家和项目相关方代表。

第十二条投标评审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单位应满足最低技术、经验和资质要求。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综合考虑技术方案、工程报价、施工能力和信誉等因素,确定中标单位。

第四章合同签订第十四条中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方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中应包括工程的基本内容、施工要求、工期、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等。

第十六条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工程的质量、按时竣工。

第十七条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中标单位提供非法利益。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河北省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高效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四条招标方式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招标公告招标人根据需要,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项目名称、内容、招标方式、投标条件、报名方式等。

第六条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

第七条投标评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中标和合同第八条中标公示招标人应当及时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中标理由等。

第九条合同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中标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条违约处理如有违约行为发生,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监督机构河北省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处罚措施,并可将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河北省招投标监督机构所有。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河北省的招投标工作,保证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一节招标准备1. 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标的、要求、评标办法等内容,并依法公开发布。

2. 招标人应当邀请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资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参与招标的资格。

3. 招标人可以选择性询价,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性。

第二节招标公告1. 招标人应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文件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标的、时间要求等。

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体或招标平台发布,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 招标公告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少30日,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减少公告期限。

第三节投标文件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投递招标人指定地质。

2.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管理,严禁泄漏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节开标和评标1. 招标人应当公开进行开标,并邀请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代表等监督。

2.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评标工作,确保评标公平、公正、公开,评标结果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章中标及合同签订第一节中标投标人及通知要求1.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投标人,并书面通知中标投标人,通知其他投标人。

2. 通知中标投标人应当明确中标金额、合同期限、履约条件等内容。

第二节合同签订1. 中标投标人应当与招标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

2. 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履行的权利义务、支付方式、保证金等事项,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违约及解决争议第一节违约责任1. 若中标投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相应违约金。

2. 若招标人违约,中标投标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节争议解决1. 招标人和中标投标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律途径。

工程招标程序及管理制度

工程招标程序及管理制度

工程招标程序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标过程,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提高工程管理的效率,特制定本工程招标程序及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招标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单位等。

第三条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为了实施工程项目,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选择合格的承包商或供应商的行为。

第四条工程招标程序应当遵循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第五条工程招标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保障招标过程的合法合规,防止利益冲突和腐败等问题的发生。

第六条各参与工程招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共同维护工程招标的公正和安全。

第二章工程招标程序第七条工程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工程招标方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规模、特点和需要,选择适合的招标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标书等。

(三)公开招标: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招标公告发布在政府指定的媒体或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四)接受投标:承包商或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好投标文件,及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单位。

(五)评标、定标: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单位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六)公告中标结果: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在政府指定的媒体或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中标信息,保障中标过程的合法合规。

第八条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承包商或供应商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严格遵守执业规范,不得有违规操作,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和健康。

第十条承包商或供应商应当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按规定履行中标合同,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公司监标管理制度

公司监标管理制度

公司监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招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保障公司和参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第三条公司监标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条公司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招标工作,确保公司各项招标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招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公司各部门、各级领导和员工都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六条公司每次招标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招标方案,并报备相关主管部门。

第七条招标方案必须包括招标范围、招标对象、招标条件、评标标准、评标办法等内容,招标方案应当合理、公正、公平。

第八条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途径进行发布,同时应当向主要供应商发送招标文件。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的内容、要求和标准,并严格保密,避免信息泄漏。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必须包括参标单位的资格条件、资质要求、评标办法等内容,确保招标过程公正、透明。

第三章评标程序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由公司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必须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防止受到任何形式的干扰和贿赂。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评标结果,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正式合同。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公司监标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的招标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招标过程的记录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公司领导应当对招标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制定改进措施,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对于违反公司招标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扣减绩效考核奖金、停止相关人员的晋升等。

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投标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财政拨款等活动的公正、公平、透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投标实施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招投标应当贯彻行政管理和市场经济的原则,发挥市场的作用,采用和完善先进的招投标模式和管理制度,促进招标投标质量和效益的不断提高。

第四条本省行政机关、组织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进行工程、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时,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本省行政机关、组织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标应当依法履行公告、征集文件、投标报价、评审、中标公示等程序。

第六条招标需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公告在本省政府采购网、企业信用信息网、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有关网站上,并在全国性传媒或者本省级主要报刊上公告。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征集文件。

征集文件内容应当充分、明确,符合标的物或者服务的技术、质量、效益、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并明确投标报价和评审办法。

征集文件应当在适当的期限内向故意竞标的供应商提供。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征集文件的要求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文件一律视为无效。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严格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条件、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安全要求、运行维护要求等标准。

评审过程应当记录并作为后续评审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评审结果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公示,评审专家应当签署认定书,认真执行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中标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照中标金额和履约期限及质量要求等执行合同。

第三章竞争性谈判第十二条竞争性谈判应当经过本省行政机关、组织单位、企事业单位或者招标人的核准,合用范围应当明确。

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投标制度

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投标制度

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投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投标行为,促进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咨询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投标制度是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与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之间择优选聘工程咨询服务机构的基本依据。

凡在我单位承揽工程咨询服务的机构均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应以专业化服务为目标,为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提供专业、高效、可靠的咨询服务。

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委托工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科学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五条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投标规定,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透明、公开。

第六条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不得通过行贿、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合同,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对工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评标,择优选择合适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

第八条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与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沟通、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共同理解、共同遵守。

第九条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尊重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调整服务方案,确保为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十条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提前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计划,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通过媒体、网站等途径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工程咨询服务的内容、要求、条件等。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邀请符合条件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参加投标,并提供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齐全的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成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最终确定中标机构。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中标结果公示,并与中标机构签订合同。

第三章投标标准第十六条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如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项目经验等。

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2023版)

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2023版)

河南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所有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是指为建设项目或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而组织采购的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履约和监督等阶段。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法》的要求,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发布。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标书准备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发布在指定的媒体或招标平台上,并注明招标的基本信息和要求。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需求、技术要求、投标文件的格式和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标书准备要求应当明确投标文件的组织结构、内容及格式要求。

第十条评标标准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制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章投标程序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截止时间前递交给招标人。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信封、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等内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并签署投标书。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技术文件等。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支付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开标、评标和中标等程序。

第四章履约管理第十七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约,并按时完成工程、提供货物或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货物款或服务款。

第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并及时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如中标人无法履约或不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采取相关措施。

第五章建设项目施工监督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设立项目监理单位,并委托其进行项目监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进度和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

工程施工内部招标文件

工程施工内部招标文件

工程施工内部招标文件第一章总则一、项目名称:***工程二、项目概况:本项目属于***工程,具体内容为***,工期为***,总投资额为***万元。

三、招标单位:招标方为***公司,联系地址为***,联系电话为***。

四、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分为***个包,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五、招标资格:本次招标仅限于本单位内部,不对外招标。

第二章招标程序一、招标文件颁发:购买招标文件需缴纳***元,缴费方式为***,招标文件领取时间为***。

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逾期不予受理。

三、投标文件评审:拟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评分,确定中标方。

四、中标通知:中标通知将通过***方式公布,中标方需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

五、履约保证金:中标方需缴纳履约保证金为***万元,保证金将在工程竣工后无争议情况下返还。

第三章投标文件一、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函、资格证明、施工方案、报价单等内容。

二、投标函:投标函应包括投标方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签字人签字等信息,且需盖章。

三、资格证明:投标方须提供公司营业执照、资格证书、近期财务报表等证明文件。

四、施工方案:投标方需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工程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生产方案等。

五、报价单:投标方需提供明细的报价单,包括单位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工程费用等。

第四章审查评标一、审查标准: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综合评价投标方的资质、施工方案、报价等内容。

二、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审情况确定中标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方公布。

三、评标异议:中标结果公布后,如有异议,投标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评标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合同签订一、合同约定:中标方需与招标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内容应详细规定工程进度、付款方式、质量标准等。

二、履约保证金:中标方需在签订合同时交纳履约保证金,作为确保工程质量的保障。

三、违约处理:如中标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招标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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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招标程序1.招标申请1.1所有的大中型电力建设工程所需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电杆、铁塔、保温材料、水塔填料、树脂等)的采购必须采取招标方式。

1.2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2.1必须是项目法人。

1.2.2有组织大中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管理经验,在本行业、本地区享有较高的信誉。

1.2.3有从事大中型电力工程建设材料供应管理的业务人员,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工程主要材料的技术经济信息、技术开发和材料质量管理等工作。

1.2.4与设计部门、制造企业、施工单位、大中型物资流通企业有着较稳定的联系。

熟悉国内主要供应厂商的供应能力和资质情况。

熟悉国内外市场主要材料伯供求形势,价格水平和发展趋势,并拥有健全的材料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和丰富的资料。

1.2.5能够掌握电力工程建设大宗材料招投标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

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招标和评标的能力。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法人,须委托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代建招标。

项目法人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标协议。

1.3项目工程材料招标条件1.3.1已组建项目法人,董事会已成立;建设工期已确定;资金已落实。

1.3.2工程项目初步设每个审查已批准,有足够深度的设计文件满足材料计划的要求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

1.3.3有设计单位确认的、符合施工进度要求的施工图纸交付进度。

1.4具备招标条件后,招标单位在进行招标前,应向电力工程材料招标管理机构申报《电力工程材料招标申请书》(附件一)。

2.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

1.1资格预审文件2.1.1公开招标应采用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可以参加投标,如不进行资格预审,则需在评标时进行资格后审。

2.1.2采用资格预审时,招标单位需参照标准X本编写资格预审文件。

2.1.3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2.1.3.1政府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企业资质证明;2.1.3.2企业的资产状况;2.1.3.3企业的业绩:2.1.3.司质量保证体系及认证情况;2.1.3.写仓储、运输能力;2.1.3.必专业技术人员情况;2.1.3.7企业财务状况。

2.2招标文件的编制2.2.1招标文件应由招标单位依照招标文件的X本编制。

2.2.2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2.2.2.1投标须知;2.2.2.2合同主要条款;2.2.2、3合同格式;2.2.2.4技术规X标准和要求;2.2.2.5有关技术资料及附件;2.2.2.6投标文件;2.2.2.7评标文件;2.2.2.8附件。

2.2.3招标文件的送审2.2.3.1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的电力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要报国家电力公司工程材料招标管理机构设备。

2.2.3.2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外的电力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要由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三、发布资格预审通告3.1资格预审通告由招标单位发布。

3.2发布的形式为:在一家以上全国性报刊上刊登。

四、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4.1投标单位的资格材料由招标单位工作组负责审查。

4.2在有必要的情况下,项目工程材料招标工作组可组织技术、商务专业人员对供货厂商进行现场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

4.3经资格预审后,招标单位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

五、招标文件的发放5.1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发给具备投标资格的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发给被邀请的并且愿意投标的单位。

5.2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后,应认真核对无误,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5.3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同时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须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

5.4修改或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5.5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或不清的问题需澄清解释时,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

六、招标文件的澄清6.1投标单位在领取、阅读招标文件。

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勘察现场后提出的疑问问题,招标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答。

6.1.1五书面解答。

即招标单位收到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问题后,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6.1.2标前会的形式予以解答。

即招标单位收到提出的疑问问题后,通过标前会进行解答,并以会议记录形式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邀请招标和议标的不采取标前会的形式。

6.2标前会6.2.1标前会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和在勘察现场后所提出的疑问问题。

标前会可安排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后7日内举行。

6.2.2标前会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

招标单位在标前会上要对招标文件和现场情况做介绍或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问题,包括书面提出的和口头提出的询问。

6.2.3在标前会上还应对技术条件(图纸)进行交底和解释。

6.2.4标前会结束后,由招标单位整理出会议记录和解答内容,尽快以书面形式将问题及解答同时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6.2.5所有参加标前会的投标单位应签到登记,以证明出席标前会。

6.2.6不论是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发放的资料文件,还是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6.2.7标前会程序:6.2.7.1宣布标前会开始;6.2.7.2介绍参加会议单位和主要人员;6.2.7.3介绍问题解答人;6.2.7.4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招标文件中的疑问问题、勘查觑幼章的疑问问题;6.2.7.5通知有关事项;6.2.7.6宣布会议结束。

6.3为了使投标单位在编写投标文件时充分考虑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以及标前会会议内容,把橡单位可根据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标前会结束后,投标单位可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7.1编制投标文件的准备工作7.1.1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后,首先应仔细阅读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是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应注意和遵守的事项。

7.1.2组织投标班子,确定参加投标文件编制人员,为编制好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应收集现行定额标准、取费标准;收集掌握工程材料的市场资源、价格、铁路、公路及水路运输费用等信息。

7.2投标文件编制7.2.1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技术规X的要求编制材料投标报价单。

7.2.2投标单位要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7.2.3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仔细整理、核对,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密封和标志。

7.2.4投标文件应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编制,包括以下内容:7.2.4.1投标书;7.2.4.2投标保证金s7.2.4.3法定代表人XX明文件;7.2.4.名授权委托书;7.2.4.5具有标价的工程材料投标报价表。

7.3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7.3.1投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内把密封和有标志的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单位。

7.3.2招标单位应做好接收对阿的记录,并给投标单位出具接收证明。

*完成接收投标工作后,招标单位应按规定准时开标。

八、项目工程材料招标标底价的编制和报审8.1工程材料标底价格由项目工程材料招标工作组编制,由项月工程材料招标领导小组审定,未经审定的标底价格一律无效。

8.2标底价格应由下列部分组成:,8.2.1原价(出厂价);8.2.2供销费用;8.2.3运杂费用(铁路、公路、水路、短途运输等费用);8、2·4包装费用;8.2.5合理销售利润。

8.3 测算标底时,对同一产品,应针对不同商标。

制造商及特殊要求分别列出标底价格。

8.4《电力工程材料招标标底核算表》(附件10)。

8.5标底价格的XX:标底价格的编制人员应在XX的环境中编制,完成之后应密封送审标底。

标底价格审定完后应及时封存,直至开标。

所有接触过标底价格的人员都有XX责任,不得泄露。

8.6标底价格的审定时间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后,开标之前。

一般情况下应在2日内完,品种规格多,数量大的在4日内审完。

九、评标文件的编制与报审9.1评标文件是规X评标行为的指导性文件,由项目工程材料招标工作组编制,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9.2评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9.2.1评标人员的构成;9.2.2评标原则及程序;9.2.3评审项目的设置;9.2.4评标办法。

,十、开标10.1在投标截止后,按招标会议通知约定的时间、地点,在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举行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

1O.2开标会议可请招标管理机构到场监督。

10.3招标单位在开标前必须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10.4开标时,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在场并签字确认标书密封是否完好。

开标后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退出,等候答疑。

10.5唱标:唱标顺序应按各投标单位报送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道顺序进行。

评标小组应对唱标内容做好记录。

10.6开标会议程序:10.6.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10.6.2宣读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XX明书及授权委托书;10.6.3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10.6.4宣布公证、唱标、记录人员;10.6.5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10.6.6由招标单位检验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并宣读核查结果;10.6.7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技术标准、供应量、到货期、服务质量、投标保证金、优惠条件等;10.6.8宣读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进入评标阶段。

十一、评标11.1评标机构及组成11.1.1项目法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应由项目法人、主要投资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有关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11.2评标项目、原则和程序11.2.1评标项目的设置、评标办法由招标单位的招标工作组编制。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11.2.2在评标过程中,要对投标厂商质疑时,可邀请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就投标文件的疑问进行解答。

11.3评标报告11.3.1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情况,招标工作组应写出评标报告,列出预中标单位清单,并附(电力工程材料招标评标表)(二)(附件九)报领导小组审定,一般情况下应在1日内审完,品种规格多,数量大的在2日内市完。

11.3.2评标报告的核准。

评标报告应进电力工程材料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十一、中标12.1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12.2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办理履约保函,并在规定日期、时间和地点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

定标结果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十三、合同签订。

13.1项目法人与中标单位在规定的期限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

一般在3日以内完成。

13.2中标单位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函证件时,招标单位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与排在下一位的投标单位签订合同。

13.3项目法人如拒绝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除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需赔偿中标单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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