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4.17•【文号】人社厅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39号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第122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7年4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促进和规范我部内部及与部外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我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通过政务信息系统产生或采集的信息资源,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信息资源,通过信息共享、信息监测等获取的其他部门和地方的信息资源等。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其他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以及部属各单位间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坚持依法合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面向应用、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规划司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协调统筹。

牵头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会同信息中心开展部政务信息资源库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并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联通;协调落实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部署。

1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1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目次目次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3.1 术语和定义 (1)3.2 缩略语 (1)4 总则 (1)5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2)5.1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 (2)5.2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 (2)5.3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求 (2)6 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3)6.1 共享信息提供 (3)6.2 共享信息使用 (3)6.3 信息快速校核机制 (3)7 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4)7.1 评价办法 (4)7.2 管理制度 (4)7.3 组织保障 (4)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1 范围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提出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总则、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与共享要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信息共享过程的监督与保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063.1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1部分:总体框架国发【2016】51号《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政务部门 government affairs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3.1.2政务及公共信息资源 e-Government and public information resource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特别是教育、卫生、公共安全等面向公民或企业直接服务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

注:政务及公共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3.2 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3•【字号】深府[2006]143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3日深府〔2006〕143号)《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支持业务协同,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政务信息资源的服务能力,拓宽服务范围,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各区及市直各机关(以下统称机关单位)之间通过电子化、网络化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一)政务信息资源包括各机关单位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各机关单位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以及各机关单位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二)信息资源共享指机关单位向其他机关单位履行政务职能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及履行政务职能需从其他机关单位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三)基础数据库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

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多个机关单位在其履行政务职能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

(四)平台数据库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理和储存各机关单位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创新资源、人力资源、文化资源、社会诚信、城市管理、文件档案等数据库。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共数据共享 ,增强政府公信力 ,提高行政效率 ,提升 共 享 交换 平 台 (以下简 称共 享 平 台 )的联通 ,并 按 照
服务水平 ,充分 发挥政务信息 资源共享在深化 改 政务信息资源 目录 向共享平 台提供共享 的政务信
革 、转变职能 、创新管理 中的重要作用 ,依据相关法 息 资 源 (以下简 称共 享 信 息 ),从 共 享平 台获 取并 使
第二 章 政 务信 息资 源 目录
间地理信息 、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
信息项是政务部 门履行职责 的共 同需要 ,必须依据
第七条 国家发展 改革委负责制定 《政务信 息 整合共建原则 ,通过在各级共享平 台上集 中建设或
资源 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 息资源的分类 、责 通 过 接 人 共 享平 台实 现 基础 数 据 统 筹管 理 、及 时更
方 政府 编制 政务 信息 资 源 目录 ,组 织编 制 国家 政 务 享 信息 采 集 、共 享 、使 用全 过 程 的身 份鉴 别 、授 权 管
信息资源 目录 ,并 指导 国家数据共 享交换平 台建 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
· 歧 束 观 ·
第 六 条 各 政 务 部 门 应 加 强 基 于信 息 共 享 的 循 以下要 求 :
设政务信息资源 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第 四条 促进 大 数据 发 展部 际联 席 会议 (以下
(四 )建立 机 制 ,保 障安 全 。联席 会 议 统筹 建 立
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 、指导 、协调和监督政务信 政务信息 资 源共 享 工 作 ,指 导 和 组 织 国务 院各 部 门 、各 地 机制 ,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 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浙政办发〔2014〕137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8日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浙江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网)的平台作用,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政务服务网提供和共享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资源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向政务服务网及其他行政机关提供信息资源,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对信息资源共同利用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义务提供,无偿共享。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产生的信息资源,是政务信息资源的组成部分。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无偿为政务服务网及其他行政机关提供信息资源共享的义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需求导向,及时响应。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其履职需要提出共享信息需求。

对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应及时响应,并配合向政务服务网提供行政权力事项办件、批文、证照、数据报表、决策分析等共享信息。

(三)规范建设,合理使用。

行政机关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规范,采集和处理信息资源。

安徽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大数据发展与应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省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省电子政务协调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省级各政务部门、各地方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按需共享,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全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也适用其他依法经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统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获取的信息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无偿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条件共享类;依法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管理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等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在相关政府部门间共享,如法人单位基本信息、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共服务设施信息、社会经济统计信息等。

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或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以及泄露后可能影响行政执法和政府部门正常办公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要求确定为秘密级及以上的政务信息资源,按国家相关保密制度处理。

依法应与特定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不受上述限制,应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向特定政府部门提供共享信息。

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评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组织实施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牵头构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或规范,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6〕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和利用,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全省各级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以及共享平台管理机构对归集的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资源所承载的政府信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促进数字政府建设。

第五条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定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建设并管理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对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开展检查评估和业务指导。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
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1.08
•【字号】宝政办发〔2017〕82号
•【施行日期】2017.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7〕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2•【字号】厦府办〔2015〕179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1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2日厦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和开放,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能力和服务效率,根据《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以及行使行政职能的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政务部门)之间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政务部门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存储、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各政务部门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以及各政务部门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向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及需从其他政务部门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指为政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提供支撑的信息技术平台,是政务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枢纽。

第四条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两种类型:开放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和授权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

开放共享类为无附加条件地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

如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基础信息、空间地理信息(公开版)、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共服务设施信息、社会经济统计信息等。

授权共享类为按照授权许可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

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6〕49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促进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部门政务信息化系统的协同应用,实现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集约化发展,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各类信息资源。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全省各级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湖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暨“互联网+行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应享尽享、标准统一、使用合法、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第六条各政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形成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

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省级各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9.05•【文号】国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9.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9月5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政务信息资源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由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依法制造、收集、整理、管理而具有管理、服务和决策价值的数据、资料和信息。

第三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在合法、合规、安全、便捷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将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政府信息化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实行全面、分类、开放、共享的原则,实现正确使用、规范共享、安全保障、合法合规。

第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鼓励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政务信息积极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共享管理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将自有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第七条非国家机关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如果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应当向社会公开和共享。

第八条开放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遵循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应当注重共享方便、使用便利、安全可靠和费用合理。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政务信息资源联合共享机制,实行政务信息资源和技术的共享、联动和交流。

第十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擅自盗链、挪用、窃取、篡改、泄露、销售、倒卖政务信息资源等行为。

第三章共享服务第十一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应当根据用户需求和服务特点,提供安全、便捷、专业的服务和支持。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应当遵循经济可持续原则,依法定价,压缩固定、流动成本。

第十三条共享服务应当保障服务的稳定性、及时性和信息完整性、真实性。

第十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意见反馈机制、用户信用评价制度,以及消费者保护机制,切实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坚持信息服务与安全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共享信息安全和可靠。

(完整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完整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精神,推动全省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共享共用,促进业务整合协同,简化行政管理手续,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政务部门是指本省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基础信息资源是指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的信息资源,包括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

主题信息资源是指与社会经济发展特定主题密切相关的、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信息资源,如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等。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指各单位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共享的信息技术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我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职责分工,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22
【摘要】鄂政发[2017]3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3日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6]49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促进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部门政务信息化系统的协同应用,实现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集约化发展,
【总页数】4页(P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
5.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