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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

[1]义制度的定保荐人保荐人是根据法律规定为公司申请上市承担推荐责任,并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股票承销商。

保荐人制度则是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和上市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间内继续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计划书中的承诺,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编辑][2]保荐人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制度环境分析外建纷纷在主板市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20 世纪 70 年代,西方各国为了发展经济、推动中小型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不尽的资,的方便创业板市场。

创业板市场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提供了融资立了年启动了有别于主板2004的发展。

怀着同样的目的,我国在金动力 ,客观上也积极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提供出口、创业投资 ,创业板市场具有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持续融资,为市场的创业板市场。

从微观上讲资的调整、企业激励机制的建立的功能。

从宏观上讲,创业板市场对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产业结构促进但创业板市场同时又充满甚至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本市场的深化以及就业的增长 ,关注的 ,它对公司的上市规模、历史业绩和盈利记录要求很低风险。

创业板市场为前瞻性证券市场 ,了 ,其风险更大。

所以与主板市场相比 ,是公司是否有发展前景 ,是否具有良好的盈利模型和战略规划 ,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上市公司被摘牌、破产倒闭的概率更高。

因此 ,组织上 ,如何从制度上、创业板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就应该更高。

如何保证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就成为各国创业板市场建设的重要课题。

保荐人制度于是应运而生。

采用哪一种制度与一核准制。

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三种:审批制、注册制和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证券国的证券市场发育水平和监管体制有关。

保荐人的法律规定(3篇)

保荐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荐人,是指为发行人提供证券发行服务,对其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其发行证券的机构。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保荐人制度是证券发行监管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保荐人的法律规定。

二、保荐人的法律地位与职责1. 保荐人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保荐人是指依法取得保荐资格,为发行人提供证券发行服务的机构。

保荐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职责是维护发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发行市场的健康发展。

2. 保荐人的职责(1)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协助发行人编制发行文件,并对发行文件进行审核;(3)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4)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确保其持续符合上市条件;(5)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发行人的重大事项;(6)协助发行人完成上市后的相关事宜。

三、保荐人的资格与监管1. 保荐人的资格(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2)具有不少于5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3)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4)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保荐人的监管(1)中国证监会负责保荐人的资格审核和监管;(2)保荐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并定期报送相关资料;(3)保荐人应当对其保荐的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确保其符合上市条件;(4)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及时披露发行人的重大事项;(5)保荐人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保荐人的法律责任1. 违反保荐人职责的法律责任(1)未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导致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第三章业务与技术调查第四章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第五章高管人员调查第六章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第七章财务与会计调查第八章业务发展目标调查第九章募集资金运用调查第十章风险因素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保荐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尽职调查是指保荐人对拟推荐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第三条本准则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征制定。

保荐人应当在参照本准则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本准则是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保荐人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尽职调查时,应当考虑其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专业独立性,并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人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并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人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对专业意见存有异议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2024年修订)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2024年修订)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9.20•【文号】•【施行日期】2024.09.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讯表决通过,2020年12月4日发布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9月2日第一次修订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9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行为,促进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从事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严谨专业、严控风险、廉洁自律开展保荐业务。

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于律己,勤勉尽责。

第二章保荐代表人第六条保荐机构认为拟任保荐代表人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向协会进行登记。

第七条保荐代表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

保荐机构为存在效力期限内负面执业声誉信息的人员进行保荐代表人登记时,应当提供道德品行情况说明,说明其符合品行良好的要求以及针对其负面执业声誉信息有关情况对其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举措。

第八条协会组织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验证拟任保荐代表人是否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

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所在保荐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验证其专业能力水平的充足材料。

保荐制度的内容概述

保荐制度的内容概述

保荐制度的内容概述
保荐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或市场对发行公司进行上市审核时,要求公司选择一家或多家保荐机构作为其发行的主要实施机构,并由保荐机构负责发行公司的上市申请和上市后的监管事务。

保荐制度通过设立保荐机构来规范发行公司上市过程,保证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防范市场风险。

保荐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进行上市审核、市场行为监督和信息披露的评估等工作。

保荐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荐机构的选择和审核:发行公司需要选择一家或多家合格的保荐机构作为其主要实施机构。

证券交易所或市场会对保荐机构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足够的实力和专业能力。

2. 发行公司的上市审核:保荐机构负责对发行公司的财务、业务、治理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公司符合上市条件和要求。

3. 上市后的监管:保荐机构负责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规定公开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 信息披露和公开交易: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告、内幕信息等,保证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情况。

总的来说,保荐制度通过建立保荐机构来规范发行公司上市过程,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透明和稳定运行。

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保荐人制度是指在股权融资或债权融资过程中,由专业机构或个人充当保荐人,为企业进行担保、评级、发行、承销等一系列服务,以提高融资效率,并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

下面将从保荐人的角色、责任和制度运作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保荐人是指有证券业务相关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其主要职责是为企业进行保荐活动,包括承销、评估、建议等。

保荐人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尽调和评估,并给出客观、合理的建议。

保荐人在企业融资过程中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以保证信息的透明、准确和完整,同时也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保荐人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尽职调查责任,即保荐人应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进行全面的尽调,以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其次是信息披露责任,保荐人应确保企业所披露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一致性。

再次是评估责任,保荐人需要对企业进行评估,包括价值评估、风险评估等,以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最后是建议责任,保荐人应向企业和投资者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辅助其做出决策。

保荐人制度的运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企业选择保荐人,企业在融资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荐人,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其次是信息披露,保荐人需要帮助企业编制信息披露材料,并确保其合规和真实性。

第三是发行定价,保荐人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状况,对发行价格进行合理定价,以确保企业融资的成功和投资者的利益。

最后是后续监督,保荐人在企业上市后还需要对企业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保荐人制度的实施对企业和投资者都有积极的作用。

对于企业来说,保荐人制度可以提高融资效率和成功率,降低融资成本,帮助企业更好地实施战略规划和发展。

对于投资者来说,保荐人制度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和保障,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

然而,保荐人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证券保荐人制度(讲稿)26页word文档

证券保荐人制度(讲稿)26页word文档

证券发行中的保荐人制度一、保荐人制度的法律界定(一)保荐人制度的概念所谓保荐人制度,其实是一种企业上市制度,是指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

保荐人在企业上市过程中承担着完全的保荐责任,监管部门则主要通过对保荐人的重点监管来达到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的目的。

(二)保荐人制度的要素第一,保荐人(sponsor)。

它是保荐行为实行者,一般由具备资格的金融中介机构,通常是由证券公司或其他投资银行担任。

证券法规定:“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在企业上市前后从事的保荐工作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企业申请上市前,保荐人要对发行人的质地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审查,在此,保荐人扮演了“辅导者”和“独立审计师”的角色。

企业完成上市以后,保荐人的保荐工作转向指导和督促企业持续地遵守市场规则,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保荐人还可以代表企业,与交易所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积极的沟通联络。

在此阶段,保荐人又同时担当起企业“董事会秘书”和“公关专家”的职责。

第二,保荐对象。

它是保荐人的服务对象,一般是指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它们在发行有价证券筹集资本、上市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都需要保荐人提供保荐服务。

从世界范围来看,虽然现在我国大陆和香港地区、英国等国家地区在主板和创业板都实行保荐人制度,但由于催生保荐人制度的摇篮是二板市场(或称创业板市场),国外的保荐人制度多见于二板市场,因此,保荐对象一般是兼具成长性和风险性较高的中小企业。

第三,保荐行为。

它是保荐人履行保荐责任所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公司发行上市保荐行为、证券交易保荐行为和信息披露保荐行为等,主要体现在“尽责推荐”和“尽责持续督导”两个阶段。

二、保荐人制度的起源及其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一)保荐人制度的起源保荐人制度产生于英国,目前英国、加拿大、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市场均对保荐人制度有明确的规定。

如何有效地为你公司进行融资商务指南频道_公司上市_创业融资_风险投资_融资_上市.doc

如何有效地为你公司进行融资商务指南频道_公司上市_创业融资_风险投资_融资_上市.doc

如何有效地为你公司进行融资_商务指南频道_企业上市_创业融资_风险投资_融资_上市从发展的角度来看,资金对每个企业都是稀缺资源,而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本经营和长远发展时时刻刻又离不开资金。

因此,如何有效地进行融资就成为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一项极其重要的基本活动。

虽然企业进行融资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自身生产与资本经营的维持和发展,但是就其每一项具体的融资活动而言通常要受特定动机的驱使。

例如,企业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发生的资金周转和临时需要进行融资;企业为了添置设备、扩大规模、引进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进行融资;企业为了对外投资、兼并其他企业进行融资;企业为了偿付债务和调整资本结构进行融资等等。

无论企业的融资活动受何种动机驱使,企业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分析和评价影响融资的各种因素,力求使自己所进行的融资活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达到最高的效率和最好的综合经济效益。

我们知道,企业的融资活动来自于投资需求。

当然,这里所说的投资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资本市场的间接投资。

是否要进行融资活动,主要通过比较投资收益和资金成本来决定。

例如,投资项目未来的年均报酬率(或年均利润率)是多少?通过融资活动占用资金所付出的代价(或称资金成本率)是多少?这是企业管理决策层最为关心的。

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开展融资活动之前,必须对未来的投资收益作一个较为可靠的预测,只有当投资收益远大于资金成本的前提下,才可以确定所进行的融资活动是合理的、有意义的。

当投资方向确定以后,接下来要做的是估算投资数量,因为投资数量决定融资数量。

如何估算投资数量,虽然有各种各样的计算方法,但不是本文所要说明的。

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无论通过什么渠道,采用什么方式进行融资,必须事先仔细估算资金需要量。

只有这样才能使融资数量与投资数量相互平衡,避免融资不足而影响企业的投资效果或融资过剩而降低资金的效益。

一旦确定了资金需要量,企业就应在充分利用内部资金来源之后,再考虑外部融资问题。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是指保荐机构在为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时应遵循的一系列指南和规定。

保荐人是股票发行过程中负责进行市场推介、尽职调查和审核等工作的机构或个人,其尽职调查工作的质量和规范性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和投资者的权益。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尽职调查的目标和原则保荐人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明确调查的目标,即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控制能力等,确保公司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

同时,保荐人应秉持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利益关系影响,真实记录和报告调查结果。

二、尽职调查的内容和方法尽职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业务模式、核心竞争力、财务状况、内部控制体系等方面。

保荐人应采用多种调查方法,包括实地考察、访谈、查阅文件等,确保获得准确的信息。

三、调查对象的选择和审慎性保荐人应选择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调查对象,并对调查对象进行审慎性评估。

对于存在重大问题或争议的调查对象,应提供充分的解释和证明,并明确风险提示。

四、文件归档和信息披露保荐人应建立完善的文件归档和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尽职调查报告、风险提示报告等。

同时,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五、业务独立性和道德操守保荐人应保持业务的独立性,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干扰,避免出现利益冲突。

同时,保荐人应秉持道德操守,尊重保密协议,严禁泄露内幕信息。

六、监督和问责机制为了确保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质量和规范性,需要建立监督和问责机制。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也应积极参与并监督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

总之,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是一个关于保荐人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遵循的一系列指南和规定,确保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和投资者的权益。

保荐人应遵守原则、选择审慎调查对象、建立完善的文件归档和信息披露制度、保持业务独立性和道德操守,并建立监督和问责机制,以确保尽职调查工作的质量和规范性。

创业板市场保荐人的职责制度商务指南频道案例分析

创业板市场保荐人的职责制度商务指南频道案例分析

创业板市场保荐人的职责制度_商务指南频道案例分析保荐人制度是证券二板市场(又称创业版市场)的特有的一种中介组织制度,也即是保证上市信息质量、增强上市信用的一种中介组织制度。

它是根据二板市场风险防范的需要而设计的配套制度,是二板市场安全稳健运行的必要条件。

保荐人的职责是指从事保荐人职业所应具有的法定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必须积极履行的行为。

保荐人的职责是保荐人制度的核心内容,它确定了保荐人在特定领域的行为模式。

这种行为模式不仅决定了保荐人的特点,而且同时使保荐人行为纳入既定的轨道中,避免保荐人行为的无序性和盲目性,防止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发生,从而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这一行为模式的作用在于:一是使保荐人对自己行为及行为后果具有可预见性;二是有利于提高行为的效率;三是使行为具有方向性和可操作性. 一、推荐职责1、推荐职责的内容. (1)确立推荐标准。

为了推荐一个有成长性和潜力的企业,需要首先确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推荐标准。

这是履行推荐职责行为的前提条件。

这一标准的确立通常要着眼于企业的科技含量、主营业务前景、经营策略和管理素质以及治理结构等方面。

它既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的要求,又要反映保荐人自身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要求。

保荐人以此标准为尺度,衡量现实中**类拟上市的,筛掉不合标准的,选择符合标准的,方能确保所保荐的对象的质量的可靠性与优质性。

(2)调查推荐对象。

保荐人不能仅从形式上了解所选择的对象,还需要从实质上了解所选择的对象,以确保所推荐的情况的真实可靠性。

这就需要进行实地调查活动,考察的历史和现状,获取第一手资料,获悉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从而为正确运用推荐标准进行提供坚实可靠的依据。

(3)确定推荐对象。

保荐人应将最符合标准的企业筛选出来并加以确定,从而将选择对象转化为特定的推荐对象。

(4)呈报推荐对象.保荐人须负责制作申请上市所需的**类文件,这类文件应载有反映所推荐的企业的客观情况和保荐人对其客观情况的主观评价等内容。

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场合或行业中,要求申请人必须由一个或多个保荐人对其进行推荐、介绍或背书的制度。

保荐人通常是具有一定社会地位、资历或专业知识的人士,他们对申请人的能力、品德、背景等进行评估,并向相关机构或组织提供推荐和保证。

在求职过程中,保荐人可以为申请人提供额外的背书、介绍信或推荐信等,增加申请人的竞争优势。

在学术研究领域,保荐人可以为学生申请硕士、博士或学术职位提供推荐信,证明其学术能力和潜力。

在商业领域,保荐人可以为创业者或企业提供背书,证明其商业计划或能力的可行性。

保荐人制度有助于评估申请人的能力、背景和信誉,提供一定的保证和信任,同时也可以帮助申请人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脱颖而出。

然而,这种制度也存在滥用的可能性,因此需要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来确保公正和合理性。

保荐人制度——券商你如何去面对_证券.doc

保荐人制度——券商你如何去面对_证券.doc

保荐人制度——券商你如何去面对_证券论文兴业证券研发中心陈宁1.保荐人制度简介保荐人(Sponsor)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香港通称保荐人,在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保荐人的规定也类似于上交所对于上市推荐人的规定,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维持保荐人对他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

香港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制度的内涵得到了拓展,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延续到公司上市后的两年之内。

创业板的保荐人制度与主板相比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两方面:1.申请成为保荐人必须在公司性质、业务经验、规模及人事(主管和助理主管的专业资格和从业经验)等方面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相应规定,经联交所审批后方可列入保荐人名册。

2.保荐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对新申请人的职责和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其中对申请人的职责与主板的规定相似,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则属新增项目,这部分内容正是创业板保荐人责任加重的体现。

其具体规定是:在新申请人上市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两个财政年度继续当任顾问,期间所负主要职责包括1.作为联交所与上市发行人的主要沟通渠道并处理联交所提出的有关该上市发行人的一切事宜;2.对照发行人的业务目标声明及盈利预测(如果有),与发行人定期回顾发行人的营运表现和财务状况,决定是否需要作任何公告;3.对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刊发的所有公告、上市文件、通函以及发行人的年报、年度帐目、半年报告及季报在刊登之前进行复核;确保发行人董事会所有新获委任者了解他们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所负责任的性质,以及他们对股东、发行人的债权人所负责任的一般性质。

二.保荐人制度对二板市场的必要性1.防范风险的重要举措众所周知,二板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它的高风险缘自二板市场本身有别于主板的功能定位、融资主体和投资主体。

香港上市保荐人的角色及职责商务指南频道_企业上

香港上市保荐人的角色及职责商务指南频道_企业上

香港上市保荐人的角色及职责_商务指南频道_企业上市一个企业在不同的阶段发展里面需要资金和来源,当然在一个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是比较适合上市,要实现上市的目标就需要很多的专业机构和中介机构的帮忙和服务,当中包括律师、银行、会计师等等。

保荐人在香港有详细的规定,所以保荐人在整个上市过程和整个工作是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保荐人做的事情包括了做上市的财务顾问、协调人、承销商,所以保荐人跟公司是非常密切的关系。

刚才李小姐谈到了很多香港上市市场,所以就不再谈了。

为什么需要保荐人呢?在香港的上市规则里面有明文的规定,是需要一个保荐人,而且也是发行人实际的需要。

需要做什么呢?保荐人要保证准备上市公司符合上市的要求,同时做中介的桥梁向联交所提出申请和报送文件,在报送后还要回答联交所提出的问题,有很多上市公司由于过程非常烦而不想上市,这都是保荐人的工作。

上市之后还要督促企业遵守上市的要求和各个有关规定。

保荐人是什么呢?是专门的人员,要对上市规则、流程要非常熟悉的人,也是上市公司跟联交所的桥梁。

我们要全面了解到申请人是否具备足够的营业记录,不光要有商业业绩,在基本上同业管理层下管理上市。

所以我们要必须做全面的了解,要必须要了解上市公司和股东会不会有关连的交易,还有公众持股不能低于20%。

同时一个公司上市之后,对于上市公司董事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作为一个保荐人也必须要帮助发行人的董事了解上市的法规。

另外上市需要交大量的文件,要帮助准备文件,对财务、法律各方面进行调查,要保证上交的文件准确、完整。

另外对招股书也要验证,它是一个法律文件,要真实,不能有任何的误导,对招股书的每一句话都要保证真实性,所以保荐人和律师都要共同验证招股书的内容。

对声明进行合理的审阅,对发行公司提出意见。

作为跟联交所沟通的桥梁我们要帮助发行人检验所有的文件,回答联交所所有的问题,一直帮助他们上市。

上市之后联交所的要求主板不需要保荐人,但创业板保荐人需要引导上市公司遵守上市要求,也要帮助上市的董事他的责任和操守。

保荐人

保荐人

保荐人(Sponsor)
保荐人,即企业上市的推荐人,一家企业要想在创业板上市必须要有保荐人的推荐。

保荐人的职责就是协助上市申请人进行上市申请,负责对申请人的有关文件做出仔细的审核和披露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人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自愿的原则下在本所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不得擅自超越业务范围、业务权限。

保荐人在有效保荐期限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挂牌企业符合本所要求条件,并在挂牌企业挂牌交易后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该条件向企业董事会提供意见;
(二)在挂牌企业申请股权首次挂牌交易时,协助挂牌企业处理股权挂牌交易事宜,确认所有挂牌交易申报文件符合本规则,并向本所提交《挂牌交易保荐书》;
(三)辅导和督促挂牌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回复挂牌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所规则的咨询;
(四)辅导和督促挂牌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审阅、核对挂牌企业拟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并书面确认;
(五)及时回复本所的质询;
(六)辅导和督促挂牌企业履行股权挂牌交易需履行的义务;
(七)协助挂牌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挂牌企业治理结构。

(八)确保有足够和合适的人员专门从事保荐业务;
(九)本所规定的其他责任。

整个繁复上市过程的统筹者和领导者,向拟上市公司提供上市的专业财务意见,助其处理上市各项事务;同时担当拟上市公司与联交所、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各专业中介机构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确保拟上市公司适合上市,其重要资料已在招股文件中全面及准确地披露,及拟上市公司的所有董事明白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的责任等。

其功能还包括设计股票推销策略,组织承销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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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制度简介_商务指南频道_风险投资_创业融资保荐人(Sponsor)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香港通称保荐人,在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保荐人的规定也类似于上交所对于上市推荐人的规定,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维持保荐人对他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

香港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制度的内涵得到了拓展,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延续到公司上市后的两年之内。

创业板的保荐人制度与主板相比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两方面:(一)申请成为保荐人必须在公司性质、业务经验、规模及人事(主管和助理主管的专业资格和从业经验)等方面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相应规定,经联交所审批后方可列入保荐人名册。

(二)保荐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对新申请人的职责和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其中对申请人的职责与主板的规定相似,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则属新增项目,这部分内容正是创业板保荐人责任加重的体现。

其具体规定是:在新申请人上市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两个财政年度继续当任顾问,期间所负主要职责包括1.作为联交所与上市发行人的主要沟通渠道并处理联交所提出的有关该上市发行人的一切事宜;2.对照发行人的业务目标声明及盈利预测(如果有),与发行人定期回顾发行人的营运表现和财务状况,决定是否需要作任何公告;3.对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刊发的所有公告、上市文件、通函以及发行人的年报、年度帐目、半年报告及季报在刊登之前进行复核;4.确保发行人董事会所有新获委任了解他们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所负责任的性质,以及他们对股东、发行人的债权人所负责任的一般性质。

二、保荐人制度对二板市场的必要性(一)防范风险的重要举措众所周知,二板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它的高风险缘自二板市场本身有别于主板的功能定位、融资主体和投资主体。

二板市场主要支持创业投资和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成长,其中包括大量的高科技企业,由于上市门槛较主板低,企业规模较小,技术开发创新风险大,盈利前景的不确定性强,投资为了可能获得的高收益将承担更大的风险,二板市场本身的波动也会比较大。

因此,各国二板市场的监管都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市场本身的制度安排等各个方面制定规范,加强对风险的控制,而保荐人制度的建立正是通过赋予中介机构更多的权利和责任来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措施。

(二)强化中介机构职责的手段保荐人是企业上市的桥梁,是上市公司与交易所沟通的主要渠道,它将企业最终推荐上市是建立在对被推荐企业有充分了解并使其符合上市所要求的一切条件基础之上的。

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同时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之一,有义务履行专业职责,保护投资利益,降低整体的市场风险,为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有效"的市场环境尽自己应尽的的责任。

(三)保护投资之利器保荐人制度能有效保护投资:保荐人制度加大了保荐人的责任认定(与主板上市推荐人相比),在公司上市以后的一段时期内,投资仍可获得经过审查的披露信息,客观上得到了充分真实的信息,减小了信息披露带来的风险。

同时,保荐人有责任协助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尽快过渡成为一个规范运作的上市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市场、降低投资投资风险的作用。

保荐人制度对投资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有明显的促进作用:(1)投资的投资理念将进一步增强。

二板市场的风险明显要大于主板市场,其退出机制也会更加严格,主板市场由ST到PT的故事不会重演。

"三公"原则在二板市场上会体现得更为透彻,特别是公开原则,投资只有对公司充分了解,才不致于碰上被摘牌的个股。

这样,投资会从只关心股价上升成为公司真正意义的股东,更加关心公司的经营情况。

保荐人制度确保信息的充分、真实、准确、及时披露,使投资从量和质上关注、把握公司的信息进而对证券的价值和风险状况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成为可能。

(2)投资的地位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保荐人制度有利于投资充分了解证券发行人的资信、证券的价值和风险状况,从而能够比较正确地选择投资对象。

保荐人制度中保荐人责任明确,投资如遇到公司做出损害投资利益时,由于增加了连带责任人,投资的地位得到提升,投资的利益通过保荐人的持续保荐责任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事实上,股东的投资是公司经营之本,三公原则的核心就是保护投资利益,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保护上市公司"的色彩要浓过于"保护投资",特别是中小投资。

二板市场的设立,将使原先这种状况不复存在,投资的地位会得到切实和进一步提升。

三、引入保荐人制度对国内券商的压力香港对保荐人实行审批制度,符合规定的证券机构经联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批决定是否列入保荐人名册,截止7月12日,香港创业板的保荐人名册中共有45家保荐人,3家联席保荐人。

我国目前规定的主承销商上市辅导制度从企业开始改制一直到上市后一年,但实际上承销商与上市公司的联系往往随着企业上市而终止。

无论是主承销商还是上市推荐人,其法律责任都比较小,证券市场屡屡出现的违规处罚案例中,很少出现对承销商等中介机构责任的追究判罚。

去年开始实施的《证券法》明确了对承销商违规的法律处罚,但上市推荐人的违规主要还是由交易所视情节进行的批评、谴责直至取消资格等行政处罚。

考虑到我国的上市推荐人须由证监会认可的主承销商经交易所认定后担任,且目前主承销商原则上应承担一部分保荐人上市后持续保荐的职责,因此,我国二板的保荐人很可能由证监会认定的主承销商同时兼任,而且对中介机构违规的处罚力度也会加大,这样券商投行业务的压力将大为增加,对券商的承销能力、保荐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参与二板市场的投资为了可能获取的更高收益需要承受比主板更大的风险,他们会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被投资对象的价值评判,也会更加关注不同项目不同保荐人的资历,原先主板市场"谁承销一个样"的局面将随之改变。

承销商在选择项目时不得不更多地考虑公司的质地,更全面、客观地评估公司的价值,制定合理的发行价格,在成功发行、上市形象、自身风险等方面充分权衡后作出理性选择。

其次,我国的二板市场在设计时将避免重复主板现有的一些缺陷,力求与国际惯例接轨。

因此,承销商的保荐责任很可能会比照香港做法持续到公司上市后两年时间内,而且不会再象以往那样停留于名义上的持续辅导。

这就要求主承销商在企业上市后必须保持与其密切联系,协助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定期检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监督企业依法严格进行信息披露,券商必须在人员配备、增强与企业沟通等方面加大投入和执行力度。

第三、二板的保荐人同时承担主承销商和保荐人职责,不仅可能因承销过程的失误遭受作为主承销商应受的处罚,如果不能切实履行保荐职责,还要受到谴责、除名、撤消资格等来自交易所和证监会的处罚,券商的信誉由此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可能影响主承销资格和其他业务的开展。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的违规现象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一旦实行保荐人制度后,承销商在一定时期内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就负有连带责任,关于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会在有关法规中作出相应补充。

国内券商必须正视这种压力,在各方面做好准备,降低自身风险,同时也为建立一个规范的新市场承担起中介机构应该承担的责任。

四、保荐人制度下券商的对策(一)选好项目、选好企业。

保荐人制度决定承销商今后在选择二板上市项目之初就必须注重对目标企业的质地考察。

以往由于受承销业务的高额利润诱惑,加之承销家数对券商每年排名座次的直接影响,大多数承销商都难免受短期利益驱使,"既有之,则做之",无论公司质地好坏,只要能上市就是"双赢",谈不上对项目的挑选,甚至出现企业刚上市一两年就开始亏损、无法持续经营这样令人难以置信的事实。

在二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下,券商的责任和风险加重,因此必须彻底摈弃原先不注重企业质地的观念,虽然上市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并不是也无法通过保荐人来规避,但通过挑选企业并做到充分揭示风险,保荐人可在相当大程度上规避保荐风险、提升信誉。

承销商接触企业过程中应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并根据研究对企业及其所在行业做出客观、全面的评估,以尽可能准确评价承销该企业的风险度,减少由于选择不当带来的风险。

(二)规范运做、防止欺诈。

在承销商制作发行文件、企业改制、发行及上市辅导、股票承销过程中,一方面要真正做到尽职调查,使自己免受发行人可能出现的隐瞒欺诈;另一方面,承销商要以行业应有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约束自己,避免虚假包装、过度包装。

更不能仅考虑自身经济利益,和企业共谋,违反有关规定,制作虚假材料,或不规定披露信息,使投资人遭受不必要损失,自身信誉也由此受损。

(三)合理定价,客观推介。

随着发行定价的日趋市场化和投资供给的大量增加,一级市场完全由卖方主导的格局将有所改变,申购新股中签后在二级市场上变现不会永远是"无风险套利",承销商也可能由于发行定价不当带来承销风险,或由于承销新股的市场表现不佳间接影响承销商信誉。

这就要求承销商在充分了解企业、科学评估其价值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企业协商制定合理的发行价格。

在向投资推介、路演的过程中,注意销售技巧的应用,既要宣传企业、同时充分披露信息,避免误导以及将不必要的风险带进上市之后的阶段。

(四)密切联系,持续辅导。

虽然规定主承销商对发行企业的发行和上市辅导一直到公司股票上市后1年才结束,但实际上大多数承销机构与发行人的联系在企业上市后就急剧减少,甚至几乎不再沟通。

企业上市后即遭承销商冷落的情形不在少数,上市公司以后的再融资活动或重组财务顾问也往往不见主承销商的踪影。

在保荐人制度下,主承销商必须在企业上市后的一段时间内继续为其担任顾问,就其规范及时披露信息、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等负有责任。

因此,保荐人应指定专门人员对上市公司进行跟踪辅导、提供咨询服务,而且被指定的人员最好是在前期参与该企业发行上市的人员,对企业已有深入了解和接触,这样可以保持服务的连续性,降低双方的成本。

主承销商必要时应增加人员配备,以确保与上市企业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及时了解反馈需求,切实履行对上市企业的持续保荐职责。

(五)加强培训,提高专业素质。

当前由于券商之间的业务竞争激烈,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大,券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往往并没有同步提高。

人员培训绝大多数以在岗培训为主,即新手跟随较有经验的同事直接参与项目甚至马上独立承担项目。

在岗培训固然是一种最为直接、最为现实的做法,但仅靠它并不能满足日益提高的对人员素质的要求。

日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在近期的上市公司增发试点工作中,各证券公司普遍存在内部协调沟通不够、投资银行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影响了增发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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