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保协)(1)讲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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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标准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标准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标准本文介绍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标准。

人寿保险合同是一种个人保险合同,旨在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长期保障。

保险公司在该合同中承诺在被保险人出现意外事故、疾病或死亡时给予经济赔偿。

为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人寿保险合同必须遵守一定的条款标准。

一、合同定义人寿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障被保险人寿命和健康的合同。

该合同约定保险责任、保费支付及理赔等条款,明确保险的范围和保险金的支付条件。

二、保险责任1. 意外事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身故时,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赔付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或死亡情况来确定。

2. 疾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赔付金额将根据患病程度和治疗费用来确定。

3. 死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任何原因导致身故时,保险公司将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金金额将根据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和给付比例来确定。

三、保费支付投保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保费。

保费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

一次性支付需要在保险合同生效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费。

分期支付则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按期支付保费。

四、理赔流程1. 报案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后,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医疗证明、出险证明等。

2. 鉴定保险公司会根据报案信息进行审核,并可能要求被保险人接受医疗鉴定或调查。

这些鉴定和调查将用于确定保险责任和赔付金额。

3. 理赔决定保险公司在完成审核和鉴定后,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标准和条件做出理赔决定。

理赔决定书将详细说明赔付金额和给付比例。

4. 赔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收到理赔决定书后,可以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银行账户信息,保险公司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五、合同解除1. 投保人解除合同投保人有权在合同生效之前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但需要承担一定的解约手续费用。

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规定

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规定

歧视艾滋病人的保险条款赶紧改时间:2012-11-28 10:16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作者:刘传江11月26日,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建议函,建议剔除保险产品合同中对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者歧视的规定。

11月26日,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建议函,建议剔除保险产品合同中对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者歧视的规定。

今年4月,李滨通过某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的慧择保险网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订立了全年航空意外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4月26日开始,为期1年,保险费88元。

他无意中发现,该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这是对罹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人群公然的歧视性行为。

”李滨认为,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群与其他公民一样有依法享受商业保险保障的平等权利,保险公司设计和销售上述歧视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的保险产品违反公序良俗。

况且意外事故的发生与否与被保险人是否罹患艾滋病或被保险人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没有因果关系。

李滨认为,《保险法》明确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保险法》还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保险合同解析话术脚本范文

保险合同解析话术脚本范文

保险合同解析话术脚本范文场景:保险代理人与客户坐在舒适的会议室里,桌上放着一份保险合同。

一、封面与目录(拿起合同,先指着封面和目录部分)代理人:您看这封面,就像一本书的书名页,告诉咱们这是哪家保险公司的啥保险合同。

再看这目录,这可是个好东西,就像地图一样,能让咱们快速找到想去的地方。

比如说,您想知道啥时候能领钱,直接翻到“保险金给付”那部分就行啦。

二、保险责任条款(翻到对应的页面)代理人:这部分可是整个合同的核心,就像游戏里的任务清单一样。

比如说您买的是重疾险,这里面就会清楚地写着,哪些疾病被算作重疾。

(一边指着条款,一边解释)像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这些常见的大病都在里面。

一旦您不幸得了这里面规定的病,保险公司就会按照约定给您一笔钱,这就好比您在游戏里完成了一个超级难的任务,然后拿到了丰厚的奖励。

而且啊,这里面每种疾病都有明确的定义,可不是模棱两可的哦。

比如说癌症,可不是您觉得是癌症就是,得符合合同里写的那些医学标准才行。

三、免责条款(特别强调)代理人:这部分呢,就像是游戏里的禁忌规则,咱们得好好看看。

(表情稍微严肃一点)这里写着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比如说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这是违反道德和法律的事情,肯定不能让这种情况还能拿到赔偿对吧?还有一些像被保险人吸毒、酒驾导致的伤害或者疾病,保险公司也是不负责的。

但是您看,这些情况都是咱们日常生活里应该避免的,只要咱们正常生活,就不用担心这些条款会影响咱们的保障。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对比着条款解释)代理人:咱再看看这保险金额和保费这一块。

保险金额就像您在游戏里的生命值上限,代表着一旦出险,保险公司最多能给您多少钱。

保费呢,就是您为了这个生命值上限,也就是保障,每个月或者每年要交的钱。

您看,(指着条款上的数字)您每年交[X]元保费,就能获得[X]元的保额。

这就像您花钱买装备,装备越好,价格可能就越高,但关键时刻能救您的命呢。

而且保费的缴纳方式也很灵活,您可以选择一次性交清,就像买东西直接付全款,也可以分期交,像贷款买房一样,每个月交一点。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5篇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5篇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5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所购买的人寿保险,具体保险种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以本合同载明为准。

三、保险责任1.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对乙方承担保险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 如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或残疾,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3. 如乙方在保险期限内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四、保险费用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________(如:年缴、季缴、月缴等)。

3.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取欠缴的保险费用及违约金。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

2. 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保险金;(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3)保险期限届满。

3. 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结算保险金并退还剩余的保险费用。

六、保险金申请与给付1.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交保险金申请。

2. 甲方收到保险金申请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

3. 如乙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相关材料。

七、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泄露给第三方。

八、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生平安人身保险条款

一生平安人身保险条款

一生平安人身保险条款(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修订)第一章投保条件第一条凡十六周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第三条本保险保险期限自保险证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领取保险金时止。

第四条在保险证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自保险证生效之日起二年后,因疾病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全数(见附表),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全数(见附表),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自保险证生效之日起二年后,因疾病所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全数(见附表),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全数(见附表),保险证效力即行终止。

5、被保险人生存及缴费至60周岁的保险生效日的对应日期时,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全数(见附表),保险人在给付生存保险金后,仍承担上述1-4项的保险责任。

6、若被保险人在领取生存保险金之前发生上述1-4项保险事故,保险人在给付死亡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所缴保险费全数(不含利息)。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情事所致被保险人的高度残疾或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1、保险证生效、复效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有隐瞒、不实行为。

2、由于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3、由于被保险人自杀、聚众斗欧及犯罪行为。

4、由于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5、自保险证生效之日起或自保险证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由于疾病造成的死亡和身体高度残疾。

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事。

第四章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限额第六条缴纳保险费方式分年缴600元、半年缴300元、季缴150元、月缴50元四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定一种,缴费方式一经确定,中途不能任意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保险条款
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由甲方(保险公司)和乙方(被保险人)签订,
保险标的为乙方的人身保险。

2. 保险责任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对乙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身故、伤残等风险承担给付责任。

3. 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XX年,保险金额为XX元。

第二部分:保险费用及给付
1. 保险费用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及时间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金给付
乙方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给付条款向乙方给付保险金。

第三部分: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和变更
1. 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内,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如需解除保险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 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双方如需继续保险需重新签订合同。

3.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四部分:其他条款
1. 保险合同的履行
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保险纠纷解决
保险纠纷发生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3. 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

以上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范本,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联系,我将竭诚为您提供咨询和指导。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一部分保险对象1.保险公司向保险人承保,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身故、残疾、疾病的保险。

2.被保险人必须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保险人必须经过了体检,并且填写完整、真实的健康告知表。

第二部分保险费与保额1.本合同的保险费为一次性缴纳,金额为保额的5%。

2.本合同的保险保额为1万元。

3.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三部分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金额为1万元。

2.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国家有关残疾程度的规定,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金额为1万元。

3.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为1万元。

第四部分免除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酗酒、吸毒、自杀或故意伤害自己。

2.被保险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或不如实回答健康告知中的问题,以致保险公司无法正确评估任务的健康风险,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

第五部分保险事故和赔偿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身故、残疾、疾病的,或投保人依照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填写保险理赔申请书,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保险理赔申请书应当加盖被保险人单位或有关部门的公章并经被保险人签字,随有关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递交。

3.保险公司应自收到保险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保险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同意赔偿的,应当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人身保险金。

第六部分退保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满一年且未发生身故、残疾、疾病,可申请保险合同退保,退保金额为已缴纳保险费金额的80%。

第七部分合同变更当本合同中涉及有关条款,需要变更时,应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书面确认。

xx保险股份公司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参考文本)

xx保险股份公司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参考文本)

xx保险股份公司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参考文本)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第三条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二章保单账户第五条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本公司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会向投保人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投保人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第六条保险费的支付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投保时,投保人可以和本公司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人寿保险条款模板(2020版)

人寿保险条款模板(2020版)

人寿保险条款模板(2020版) Template of life insurance terms (2020 Edition)人寿保险条款模板(2020版)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

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

乙方有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第二条授权(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

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

金融合同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范本

金融合同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范本

金融合同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范本第一章:总则一、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二、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标的,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的保险业务。

第二章: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三、保险标的为投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特定疾病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身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意外身故给付;2. 意外伤残给付;3. 特定疾病给付;4. 医疗费用补偿等。

第三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五、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投保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及健康状况。

六、被保险人范围根据具体险种确定,可以是投保人本人或其指定的家庭成员、亲属等。

第四章: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七、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八、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及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

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保险期限与续保九、保险期限根据险种及合同约定确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十、续保条件及方式由保险公司根据险种及市场情况制定,投保人可在保险期满前申请续保。

第六章:合同生效与终止十一、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到保险费后生效。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

十二、保险合同因下列原因终止:1. 保险期限届满;2.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3. 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事项,保险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后;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十三、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十四、保险公司收到完整且符合要求的索赔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给付申请,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范本正规范本(通用版)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范本正规范本(通用版)

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范围本合同依法遵循《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适用于寿险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

本合同适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人寿保险合同。

第二条定义和解释1.保险人:指依法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2.被保险人: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与保险人约定的享受保险保障的自然人。

3.受益人: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享受保险金的人。

4.保险金: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钱。

5.保险费:指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金钱。

第二章条款内容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元整。

第四条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重大疾病:被保险人被诊断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3.意外伤残: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X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享受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保障。

前述期间以自然年计算,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支付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频次、金额等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七条免赔额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为X元,即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仅在免赔额的金额范围内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第八条终止合同本合同在情况下终止:1.合同期间届满;2.被保险人死亡;3.被保险人主动解除合同。

合同终止后,保险人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三章合同变更、解释和争议解决第九条合同变更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可以就合同的变更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条合同解释本合同的解释应遵循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有权机关提起仲裁或诉讼。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范本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范本

正文: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有效期,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保协

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保协

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一、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二、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的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受益人(仅适用于身故为保险责任的产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事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人身保险示范条款

人身保险示范条款

人身保险示范条款以下是人身保险示范条款的一些常见内容和要点: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人,被保险人是被保险的人。

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但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2. 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赔偿金额。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就是保险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之间的期间。

3. 保险责任和免赔额: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即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在赔偿前约定的需要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

4. 保险费和费率:保险费是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用以购买保险保障。

费率是指保险费的计算依据,通常是基于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年龄、职业等因素而确定的。

5. 保险金给付方式和受益人:保险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给付、分期给付或定期给付。

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指定的在其身故或发生意外等情况下享受保险金的人。

6. 免责事由和不予赔付的情况:免责事由是指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如被保险人故意自杀、酒后驾驶等。

不予赔付的情况是指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情况,如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提供虚假材料等。

7.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费:保险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除,解除后保险公司会根据约定退还部分或全部保险费。

8. 索赔程序和申诉机构:索赔程序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具体步骤和条件。

申诉机构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不满时可以向其投诉和申诉的机构。

这些是人身保险示范条款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条款内容可能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和确认。

人寿保险合同示范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示范条款-

编号:人寿保险合同示范条款甲方:乙方:年月日人寿保险合同示范条款1.安然如意妇女养老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申请表、与本合同有关的保险文件、声明、注释、所附批准表格及其他书面协议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到期保存保险费: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保留的,本公司按当年保险金额缴纳“过期保存保险基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死亡保险:被保险人自保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病死亡,本公司按当年保险金额的10%缴纳“死亡保险费”,并无息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一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死亡而感到不安,本公司将按当年保险金额支付“死亡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已缴保费”是指当年为基本保险金额缴纳的年度保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期后一年经医院确诊后首次罹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将按当年保险金额的15%缴纳“特定妇女疾病保险基金”。

保险费的支付仅限于一次。

四、具体手术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期后一年内首次患病,且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中所列的手术治疗,公司将按每次手术当年保险金额的10%支付“特定手术保险基金”。

同一作业或同一作业项目的保险赔付以一次为限。

五、婚姻补贴保险: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前1年至3年结婚的,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缴纳“婚姻补贴险”;被保险人在保单年度终了时保留3年未领取“婚姻津贴保险”的,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缴纳“婚姻津贴保险”。

结婚津贴保险赔付限一次。

六、育儿津贴保险:被保险人自保单生效之日起2年后至5年前生育的,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缴纳“儿童保健津贴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年度5年结束时仍保留,且未领取“子女抚养津贴保险”,公司将支付基本保险金额8%支付“育儿津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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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
一、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的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
本公司向_______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三、受益人(仅适用于身故为保险责任的产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
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事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四、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建议各公司提供不低于10日的期限)通
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
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五、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 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
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六、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5日内(建议各公司提供
不高于5日的期限)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的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不 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后,将支付相应差额。

七、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计算。

写法二: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得次日零时起 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催告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 /催告期满的次日 零时起效力中止。

九、效力恢复
本合同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公
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十、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八、宽限期/催告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付保险费,
写法一:自接到本公司催告之日起的次日零时起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
30日为催告期,催告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十一、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十二、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十三、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十四、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际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际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际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释义:
①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②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③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④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⑤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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