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4年10月22日 | 浏览2336次] 字体:[大中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文件新人社发〔2014〕85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不断解决、努力满足群众利益诉求,发挥社会保障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政策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补缴本人初次参保缴费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且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8〕98号)下发之日(1998年12月18日)。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上述人员,不再办理补费事宜。
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可比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相关规定进行补费。
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
关于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启用及补差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启用
及补差工作的通知
各网上申报参保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发布201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33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及各险种费率的通知》(乌人社办[2015]37号)的要求,现将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启用及补差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启用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完毕的单位,由其所在区(县)社保分局统一启用缴费基数。
(二) 各参保单位应于6月8日至6月13日期间登陆企业端,在“本月缴费核定申请”功能中确认单位缴费基数启用情况,如发现缴费基数申报完毕,本单位缴费基数尚未启用的,请及时与所在区(县)社保分局联系启用缴费基数。
(三)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尚未申报的单位,在缴费基数申报完毕后方能启用2015年缴费基数。
二、单位补差工作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于2015年7月20日前,建立2015年1月-5月参保单位各险种补差审核账,2015年7月划扣正常缴费的同时划扣1-5月差额费用,请各参保单位提前存款以保证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
补差建账方式:补收参保职工在当前参保单位2015年1月-5
- 1 -
月各险种缴费基数差额的费用。
三、2015年缴费基数启用及补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各区(县)社保分局联系。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2015年5月28日
- 2 -。
解读《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解读《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我省企业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省人社厅、财(鲁人社发〔2015〕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29号)。
(一)关于补缴范围和条件。
补缴是针对2011年6月30日(含)前所形成的欠费。
具体考虑两种情况:一是对目前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确实存在应保未保年限,单位和职工如有补缴的意愿和能力,可以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具有我省户籍,曾有过工作经历的,没有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人员,以及具有我省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关于补缴基数。
对单位身份补缴的,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欠费基数,单位和个人分别补缴;对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基数均为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三)关于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以单位职工或是个人身份补缴,均按8%的规模补建或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不打开,统一认定为0.6。
(四)关于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一是强调男必须满45周岁、女必须满40周岁以上,重点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的未参保大龄人员。
二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的时间,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即该年龄段的补缴人员必须要有5年以上的实际缴费才能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三是这部分群体中如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四是补缴后实际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满15年的,可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按照《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以及我省关于延长缴费的有关规定办理。
2014年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补缴特别规定
2014年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补缴特别规定未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过或在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不足10年的,从1993年1月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女参保人员,必须满55周岁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养老保险需要缴纳费用满15年,方可在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障。
那么,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养老保险缴纳中断该怎么办呢?对此,国家实施了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以解决这一问题。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通知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
按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
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
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2014年养老金调整政策解读
2014年园区企业养老金增资解读一、调整的范围对象和时间在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调整对象的养老金调整标准按以下办法计算,各项计算结果的合计数即为本次调整增发的养老金数额,最终计算结果见分进元。
具体办法如下:(一)普遍调整第1步:按每人每月40元的定额标准增发。
第2步:按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3元的标准计算月增发额;月增发额不足45元的,补足到45元。
第3步: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养老金数额乘以4%计算增发额。
第4步:上述1-3步增发额合计数低于240元的,再按调整前养老金数额乘以3%计算增发额,不足40元的,补足到40元,但此项增发额与上述1-3步增发额的合计数不超过240元。
第5步:上述1-4步增发额合计数仍低于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养老金数额分段按比例计算的数额的,予以补足,补足金额即为此项增发额。
下表所示各段按比例计算结果的合计数,即为增发额补足对比标准:举例:原养老金5100元的分段调整计算方法。
小于3000元部分增加:3000*10%=300元;3000元至4000元部分增加: 1000*6%=60元;4000元至5000元部分增加: 1000*4%=40元;5000元以上部分增加:100*2%=2元。
分段调整合计:300+60+40+2=402元。
(二)适当增发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调整对象,在按上述1-5项规定增发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发:三、有关说明:1、所称调整对象“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养老金数额”,为调整对象本人2014年3月份养老金数额。
2、所称调整对象“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按周年计算,不足周年的尾数按一年计算。
3、调整对象的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4、本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中间计算过程保留两位小数,合计增加结果见分进元。
2023年养老金补缴新政策(2023年养老补缴)
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23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23如下:之前的政策是大部分地区不允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只有少部分地区允许一次性补缴。
但是从2023年起,就取消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补缴。
当然,上面是普遍性的补缴,目前还是存在特殊群体人员的补缴。
1、在职期间,单位未参保,导致员工没有缴纳社保。
这是单位的原因而非个人原因,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补缴的。
2、特殊人员延迟退休5年后,仍然不满足15年,可以一次性补缴。
3、疫情原因,部分地区允许2023年补缴202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
4、灵活就业者由于特殊原因,向人社部门申请缓缴,缓缴时间结束后也是燃衡可以补缴的皮含做。
测一测你的抗风险指数,老孙专家为你免费解读!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23年怎么交2023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如下:1、凡45周岁以上男性和40周岁以上的女性,团李颂均可参与行养老保险补缴团李颂,其中达到退休年龄的居民(男为60周岁,女为55周岁),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用。
不到年龄的话,一般最多只能补缴10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这样办理1、参保人员想补塌郑缴费用的话,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将费用存入社会保障卡绑定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补缴的费用会被系统划扣。
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政策2023一、农村养老保险补缴情况说明1、就补缴的情况来说,可以分为两种:参加养老保险的在缴费期间可以补缴之前没有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参加养老保险了的达到退休年龄后,缴费未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所不足的养老保险费用。
2、不管进行那种情况的补缴,在补缴费用时,都是以年为单位补缴的,缴费标准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所在地区当年的缴费标准最低档次补缴,需要注意一点的是补缴是不能享受政府补贴的。
3、符合标准要求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小伙伴,可以携带相关的材料到你参保地所在的乡镇(街道)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可以办理相关的补缴手续。
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18日
劳社部发〔2007〕3号
16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6月26日
后联〔2006〕2号
17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
劳社部发〔2005〕35号
18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2015年6月4日
人社部发〔2015〕52号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2014年5月16日
人社厅发〔2014〕60号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15日
劳社部发〔2005〕31号
19
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1日
劳社部发〔2005〕25号
20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双方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函
2005年9月21日
劳社厅函〔2005〕334号
21
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2
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
2010年4月12日
人社厅函〔2010〕159号
13
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月14日
人社部发〔2009〕12号
【最新】补交个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最新】补交个人养老保险新政策____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最新规定下岗职工如何缴纳养老保险呢?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又有什么新变化?新政策规定只要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就可以购买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一部分钱,以后按年缴费至退休,缴满____年,以后就可以享受退休金。
个人可以持养老手册和身份证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办事大厅养老保险窗口交纳养老保险金。
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40、50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业务办理机构为市劳动就业局。
新政策还规定只要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就可以购买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一部分钱,以后按年缴费至退休,缴满____年,以后就可以享受退休金。
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如下:(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____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____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____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____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原用人单位将其档案等转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的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封存养老保险手册,中止养老保险关系。
不需要在另行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失业人员因种种原因未再就业的,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相当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后,由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再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失业之前和再就业后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解读
养⽼保险补缴新政策解读2016年养⽼保险补缴新政策解读 养⽼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丧失劳动能⼒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活⽽建⽴的⼀种社会保险制度。
那么,养⽼保险该怎么补缴呢?下⾯⼩编就为⼤家解读⼀下2016年养⽼保险补缴新政策解读。
⼀、参保补缴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员,本⼈⾃愿,可按个⼈⾝份参加职⼯基本养⽼保险,补缴在原单位⼯作期间的基本养⽼保险费: (⼀)6⽉30⽇前曾经与我省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家属⼯⼚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建⽴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基本养⽼保险的⼈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2010年12⽉31⽇及办理参保缴费⼿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缴费办法 正⽂内容可以多⾏编辑哟!全⾓输⼊两个空格就可以做到⾸⾏缩进了。
1缴费年限 1.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员 补缴6⽉30⽇前⼯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15年的,可延长缴费⾄满15年,延长缴费⾄男年满65周岁、⼥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15年的,可⼀次性缴费⾄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续。
2.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的⼈员 补缴6⽉30⽇前⼯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15年的,可延长缴费⾄满15年,延长缴费⾄男年满65周岁、⼥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15年的,可⼀次性缴费⾄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续。
2缴费基数和⽐例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按办理参保缴费⼿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指数据实计算。
河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政策概述解读(2023年二季度培训PPT课件)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概述
1.3缴费补贴
➢ 豫人社〔2018〕8号文件规定:对建档立卡未标注 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人员, 以及重度残疾人,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 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每 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对重度残疾人、 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区)政 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
➢ 城乡居民持补缴单到税务部门补缴费款,也可以通 过掌上缴费模式进行补缴,税务部门征收费款后, 通过二期平台实时回传数据,社保部门准实时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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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费方式
缴费方式
缴
微信
款 支付宝
方 河南税务APP 式 税务大厅
谢谢大家!
人不能选择或同时以灵活 就业人员或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概述
1.2缴费基数及标准
➢ 文件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 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完善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豫人社〔20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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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概述
1.3缴费补贴
➢ 1、一般人群的缴费补贴: 一般来自村委会,经济较好的村委会会对村民的个人缴 费部分进行补贴,采取的补贴方式有全部或部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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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概述
1.3缴费补贴
1、缴费困难群体的缴费补贴: ➢ 对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渠道主要是政府部门(财政、民政局
1.1参保范围
(三)县(市、区)政府对重度残疾人或长期 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为其代缴最低 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 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给予 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 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县(市、区)政 府制定。
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解析
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近年来,我区出台多项养老保险惠民政策,解决了群众反映的养老保障历史遗留等问题,特别是从2011年7月我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后,全区养老保险群体性上访问题趋于平稳,结构型矛盾得到缓解。
但随着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部分群众反映的中断补费、漏保补费等利益诉求呈现多样化,为此,我们在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多次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呈厅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们与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85号)。
现就政策出台背景、意义、政策要点和工作要求等问题说明如下:一、涉及的主要群体和诉求(一)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以后,为规范参保补费行为,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等方式,才能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补缴。
这种做法虽对规范参保缴费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原则不相适应。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要求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从养老保险政策调研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收集到群众反映养老保险当前的热点、难点及突出问题。
是三类群体,主要诉求:一是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要求补缴养老保险;二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身份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三是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城镇劳动者要求参保补费。
二、出台政策的意义(一)出台补费政策是不断解决、努力满足群众的利益诉求,发挥社会保障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政策障碍,是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惠民政策。
(二)出台补费政策是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扩大参保覆盖面,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有利于加快推进建立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加体现公平,切实维护参保缴费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使群众从养老保险政策优化、完善中更多获益。
职工养老保险补交政策整理
让知识带有温度。
职工养老保险补交政策整理职工养老保险补交政策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
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
用人单位未准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养老金是人们晚年生活的一份重要保障,由于种种缘由,许多在企业工作过的职工没能参保或是中断了缴费,针对此类状况,河北省已出台相关政策解决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由于需补缴的状况简单多样,有关部门依据不怜悯况制定了不同的补缴政策。
参与河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缘由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补缴时,按核定的缴费基数加收滞纳金。
符合下述状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
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
用人单位未准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可根据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根据原行业开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到退休;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敏捷就业人员缴费方法连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安徽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有什么
安徽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有什么20XX安徽省养老金补缴政策解读由于最新规定尚未出台,以下内容有根据历年政策整理而来: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以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以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这关系到我们退休后的生活,跟随来看看最新消息吧。
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凡20XX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
参照机关同类人员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依据有关规定按事业单位政策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退休人员、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不列入调整范围。
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1.定额调整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部分: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月另增加2元,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发。
3.高龄另增加养老金部分: 20XX年年龄在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另增加至140元、180元、260元和330元(以前年度已经享受过高龄另增加基本养老金但达不到此标准的,分别补齐到此标准)。
4.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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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近年来,我区出台多项养老保险惠民政策,解决了群众反映的养老保障历史遗留等问题,特别是从2011年7月我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后,全区养老保险群体性上访问题趋于平稳,结构型矛盾得到缓解。
但随着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部分群众反映的中断补费、漏保补费等利益诉求呈现多样化,为此,我们在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多次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呈厅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们与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85号)。
现就政策出台背景、意义、政策要点和工作要求等问题说明如下:一、涉及的主要群体和诉求(一)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以后,为规范参保补费行为,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等方式,才能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补缴。
这种做法虽对规范参保缴费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原则不相适应。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要求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从养老保险政策调研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收集到群众反映养老保险当前的热点、难点及突出问题。
是三类群体,主要诉求:一是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要求补缴养老保险;二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身份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三是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城镇劳动者要求参保补费。
二、出台政策的意义(一)出台补费政策是不断解决、努力满足群众的利益诉求,发挥社会保障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政策障碍,是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惠民政策。
(二)出台补费政策是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扩大参保覆盖面,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有利于加快推进建立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加体现公平,切实维护参保缴费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使群众从养老保险政策优化、完善中更多获益。
三、主要政策要点(一)第一条第一款: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政策要点:1.补费对象:主要是指企业已参保职工,未按规定足额缴费、中断缴费或未按养老保险起始时间参保的问题,即涉及补基数和补缴费年限两种情况。
2.补费基数:应以本人中断缴费期间各年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各年上年度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60%)。
3.缴费比例:断保期间以个人身份补费的,对新政发〔1998〕98号文下发之前(1998年12月18日前)断保的按照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费率补缴;98号文下发之后断保的,可按照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补缴。
按照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补缴,并加收利息。
4.需要注意的问题:对补缴缴费年限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中间间断的,另一种是未按规定起始时间参保,往前补缴的,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1995年之前参加工作的,最早应从《劳动法》实施之日起开始补缴(1995年1月1日),但补费后之前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没有国有身份)。
第一条第二款: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补缴本人初次参保缴费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且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8〕98号)下发之日(1998年12月18日)。
政策要点:5.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完全的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这类人员通知规定只能补缴中断缴费的年限,不能逾越初次参保时间向前补费。
6.通知中“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是指参保补费人员需补缴年份同期的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7.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新政发〔1998〕98号文下发之日(1998年12月18日)。
第一条第三款: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上述人员,不再办理补费事宜。
政策要点:8.对文件施行之日即2014年10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照本通知办理补费事宜。
(二)第二条: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可比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相关规定进行补费。
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
补缴后,本人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其基本养老金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政策要点:9.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身份的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指2014年10月1日前男已年满60周岁以上、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10.如何补费:比照《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办法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
11.待遇计发:补费人员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12.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累计缴费年限的计算,补费后,参保人员补缴费用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重复的年限不能重复计算,不得超过本人参加工作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二是对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判刑人员或刑满释放人员,不适用于此条规定;三是要加收利息。
(三)第三条第一款:《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本人自愿要求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
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政策要点:13.补费对象和条件:主要是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并在2014年10月1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14.如何补费:可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
《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
对补缴1995年至1998年期间费用的,应按照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补费,即按照当时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政策补费;1998年12月18日之后,可按照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补费。
15.补费基数: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16.需要注意的问题:对无国有身份的人员,补费后,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条第二款: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上述同类人员,也可按上述规定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
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顺延;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
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办法执行。
政策要点:17.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在2014年10月1日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并且在2014年10月1日前具有城镇户籍(主要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的原城镇劳动者(严格把关,同时具备3个条件,要提供相关的原始工作经历的材料)。
18.如何补费: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
《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1995年1月1日)起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年的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19.需要注意的问题:参保补费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前,男已年满65周岁以上、女已年满60周岁以上的,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不需要顺延,可一次性补足15年。
20.待遇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四)第四条: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自治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政策要点:21.本通知施行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
22.今后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
(五)经办程序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纳入人员一定要严格把关,可比照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1.申请人需提交个人参保补费申请,提供证明与本人工作经历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填写《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提供的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包括:《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职工花名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名册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原始资料,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应向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可直接向原工作所在地街道(社区)提出要求。
各地人社部门应协调并要求街道(社区)、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政策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予以帮助和支持。
2.申请人所在街道(社区)或原单位接到其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街道(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同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期满后,街道(社区)或单位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