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硫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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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硫知识
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先进可靠的脱硫技术工艺,脱硫效率高,强调系统的安全、稳定性能,并减少系统运行费用。结合厂方现有的客观条件,因地制宜,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技术方案。系统平面布置紧凑、合理、美观,实现功能分区,方便运行管理。设计采用双碱法脱硫工艺,该方法技术成熟、脱硫效率高、运行安全可靠、操作简便。采用一炉一塔方式,吸收塔采用喷淋塔,每套脱硫装置的烟气处理能力为锅炉40%~110%BMCR工况时的烟气量;脱硫系统设置100%烟气旁路,可以确保脱硫装置对现有锅炉机组不产生负面影响,提高系统的稳定性;FGD装置可利用率保证值为不小于95%;脱硫设备年利用小时按8000小时考虑;烟气脱硫系统具有应付紧急停机的有效措施;烟气脱硫系统能适应锅炉的起动和停机,并能适应锅炉运行及其负荷的变动;烟气脱硫系统便于日常检查和正常维修、养护及进行年修。
双碱法脱硫是指采用NaOH和石灰(氢氧化钙)两种碱性物质做脱硫剂的脱硫方法。
双碱法脱硫一般只有一个循环水池,NaOH、石灰与除尘脱硫过程中捕集下来的烟灰同在一个循环池内混合,在清除循环水池内的灰渣时烟灰、反应生成物亚硫酸钙、硫酸钙及石灰渣和未完全反应的石灰同时被清除,清出的灰渣是一种混合物不易被利用而形成废渣。
主要工艺过程是:清水池一次性加入氢氧化钠溶剂制成氢氧化钠脱硫液(循环水),用泵打入脱硫除尘器进行脱硫。3种生成物均溶于水。在脱硫过程中,烟气夹杂的烟道灰同时被循环水湿润而捕集进入循环水,从脱硫除尘器排出的循环水变为灰水(稀灰浆)。一起流入沉淀池,烟道灰经沉淀定期清除,回收利用,如制内燃砖等。上清液溢流进入反应池与投加的石灰进行反应,置换出的氢氧化钠溶解在循环水中,同时生成难溶解的亚硫酸钙、硫酸钙和碳酸钙等,可通过沉淀清除;可以回收,是制水泥的良好原料。因此可做到废物综合利用,降低运行费用。用NaOH脱硫,循环水基本上是NaOH的水溶液。在循环过程中对水泵、管道、设备均无腐蚀与堵塞现象,便于设备运行与保养。为保证脱硫除尘器正常运行,烟气排放稳定达标,确保脱硫剂有足够使用量是一个关键问题。脱硫剂用量计算如下:脱硫反应中,NaOH的消耗量是SO2和CO2与其反应的消耗量。用量需要过量5%以上(按5%计算)。前面计算的10t/h锅炉烟气中SO2排放量为42kg/h,CO2排放是为2161 kg/h。SO2和CO2中和反应用氢氧化钠量为:(80×42÷64+80×2 161÷44)×105% =4180 kg 脱硫过程由于NaOH的转换实际消耗是石灰。折算成生石灰消耗量56×4 180÷80=2926 kg 生石灰日消耗量为70224 kg 综上所述,脱硫过程的碱消耗量是很大的。但要保证脱硫效率,就必须要保证碱的用量,通过比较双碱法脱硫可以实现脱硫效率高,运行费用相对比较低,操作方便,无二次污染,废渣可综合利用。所以改进后的双碱法脱硫工艺是值得推荐和推广应用的。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 /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9l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l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3.1 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3.3 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3.
4 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3.
5 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3.
6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 年限划分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I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烟尘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适用区域I时段Ⅱ时段(林格曼黑度,级) ——————————————————————————————————自然通风锅炉一类区100 80 1
燃(〈0.7MW 1t/h ) 二、三类区150 120 1
煤—————————————————————————————————
锅一类区100 80 1
炉其它锅炉二类区250 200 1
三类区350 250 1
表2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SO2排放浓度(mg/m3) NOx排放浓度(mg/m3)
锅炉类别适用区域I时段Ⅱ时段I时段Ⅱ时段———————————————————————————————————
燃煤锅炉全部区域1200 900 / /
燃轻柴油、煤油锅炉全部区域700 500 / 400
其它燃料油锅炉全部区域1200 900* / 400*
燃气锅炉全部区域100 100 /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