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下发三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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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

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

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一、国家有关事企改革的政策政策一:2000年7月,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中明确提出:“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用人机制等制度。

政策二:2003年1月,中组部、中宣部、人事部、文化部专门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3]14号)提出:“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逐步建立符合文化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稳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等。

政策三:2008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等作了专门规定。

其中明确提出: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

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政策四: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件下发.中央积极推进事业单位进行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大幕全面拉开,事业单位改革开始正式推进。

中组部、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

中组部、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

中组部、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1993.12.30•【文号】中组发[1993]9号•【施行日期】1993.12.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中组部统战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1993>9号)建国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大量培养和放手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已经成长起来,为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推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日益发展,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现就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

民族问题始终是革命和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九十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实现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目标,民族地区面临着更加艰巨而繁重的任务。

因此,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是一件事关全局的大事,对于正确贯彻民族政策,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稳定,加快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各地各部门务必从这一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统一思想,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紧密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廉洁勤政,密切联系各民族群众,门类齐全、专业配套、结构合理,能够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中组部下达的值班文件

中组部下达的值班文件

中组部下达的值班文件
为了保障中央组织部正常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现制定以下值班制度:
一、值班组成
值班人员由各部门轮流担任,每次值班人员应至少两人,其中一人为主要负责人,另一人为辅助人员。

二、值班时间
值班时间为工作日的晚上7点至第二天早上8点,周末和节假日的值班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但不得少于8小时。

三、值班职责
1.值班人员应在值班期间保持电话畅通,及时接听来电,并记录来电内容。

2.如有突发事件发生,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3.对于部门内部事务,值班人员应及时处理或转交相关人员处理。

4.值班人员应每小时对部门内部情况进行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

5.值班人员应保证值班期间不离开值班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应在确保有其他人员接替的情况下离开。

四、值班记录
值班人员应对值班期间的电话、事件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详细、准确、清晰。

五、值班交接
值班人员应在交接班时将值班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详细汇报,并将值班记录交给接班人员。

六、违规处理
对于值班期间有违规行为的人员,将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以上为中组部下达的值班文件,请各部门认真执行,确保值班工作的有序进行。

如有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

中组部职级并行5个配套文件

中组部职级并行5个配套文件

中组部职级并行5个配套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最近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以推动职级并行改革,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依法化。

这些文件是《关于职级并行改革的通知》、《干部职级和待遇管理办法》、《干部职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党政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职称与职级并行改革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五个配套文件的内容和意义。

首先,《关于职级并行改革的通知》明确了职级并行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改革目标。

该文件指出,职级并行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职称与职级并行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科学、公平、规范、透明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该通知明确了改革的原则和方法,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突出干部的政治品质和能力,注重选拔任用干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其次,《干部职级和待遇管理办法》和《干部职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职级并行改革的具体操作指南。

这两个文件规范了干部职级的设置、晋升、任免和待遇等方面的管理。

其中,《干部职级和待遇管理办法》明确了职级的分类和划分标准,强调要注重干部的综合能力和业绩,提出了干部职级的设置和晋升程序,确保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干部职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则对干部职级评定的具体指标和程序进行了详细阐述,明确了干部职级评定的权责分工和操作流程。

第三,《党政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是职级并行改革的重要文件之一。

该文件对党政领导职务的设置和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党政领导职务的分类和划分标准,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职责和权限,促进职务设置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任职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与岗位要求相匹配。

最后,《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职称与职级并行改革试点的意见〉的通知》为职称与职级并行试点提供了指导。

该文件对职称与职级并行试点的目标、程序和评价标准等进行了明确,为各地区各部门的试点工作提供了指导和借鉴。

总的来说,中组部职级并行五个配套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

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06.07.11•【文号】民办函[2006]11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2006年7月11日中组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民办函[2006]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民政局、财务局: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财政部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根据《通知》规定,补贴对象为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

补贴的标准根据老党员入党的不同时期分别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50元/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50元/月)标准发给补贴。

《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生活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补贴。

给老党员发放的生活补贴,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补贴资金的分配与下拨向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

关于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

关于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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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3〕18号)和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云组通〔2013〕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以学院和部门为单位,请将副处级及其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情况如实进行登记后,于2013年12月5日前书面报党委组织部干部科。

附件: 1.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清理情况统计表
3. 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清理情况登记表
中共玉溪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13年12月28日
1 / 1。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下列是中组部《组工通讯》就基层在执行规定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问。

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与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副市长兼任局长的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答。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含党政工作部门与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与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不适用该规定。

但各地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与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

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答。

应当适用。

3、问。

假如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但所担任的职务不都是《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职务,是否还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答。

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4、问。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与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是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

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与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

工作部门与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的,其任期与任职年限的计算,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5、问。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调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调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调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1992.03.15•【文号】人调发[1992]4号•【施行日期】1992.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调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一九八二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发〔1982〕90号)和《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68号)的精神,现将到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内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内调范围为1982年以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和内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计划分配进西藏,并在西藏连续工作满八年、本人申请内调的内地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对于在西藏经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签有合同的干部、承包项目的干部和科研项目(课题)的主持人及主要参加人员等,应根据西藏工作的需要,在任期、合同期满或承担的科研项目(课题)完成后,再申请内调。

1980年以后分配去西藏的毕业生,也可参照这一规定办理。

干部在西藏工作时间从去西藏报到之日算起。

1980年以前去西藏的毕业生,可按中发〔1980〕61号文件有关调去西藏工作的干部的规定执行。

对于那些在西藏工作虽满八年,但志愿留西藏工作的,特别是与藏族人结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应鼓励他们继续留西藏工作。

对他们要妥善安排,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二、内调人员的配偶,在西藏有正式工作的,可以随调,在西藏没有正式工作,但有城镇户口的家属、子女可以随迁。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03•【文号】组通字[1997]48号•【施行日期】1997.12.0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7〕48号)现将《关于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的情况于明年第二季度报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

1997年12月3日关于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的意见当前,乡镇机关实施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正在全面展开。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紧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乡镇机关处在农村改革和建设的第一线,认真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乡镇机关干部队伍,对于加强农村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和政权建设,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各级党政机关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实施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入轨阶段的工作任务。

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抓紧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按时完成职位分类和人员过渡的工作任务。

已经完成职位分类、人员过渡工作任务的地方,要搞好检查验收,抓好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

县(市、区)政府部门设在乡镇的行使行政职能、使用行政编制的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派出机构实施公务员制度工作,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要与这些单位所在的乡镇机关统筹考虑。

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必须充分考虑到乡镇机关的特点,在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同时,从实际出发,搞好分类指导。

既要加大改革力度,又要注意积极稳妥;既要加快工作步伐,又要保证工作质量。

中央纪委、中组部、外交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中央纪委、中组部、外交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中央纪委、中组部、外交部等关于进⼀步加强党员⼲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号:中纪发[2004]26号颁布⽇期:2004-12-16执⾏⽇期:2004-12-3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改⾰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下发⼀系列⽂件,对党员⼲部出国(境)管理⼯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随着国际交往⽇益增多,⼈员和资⾦跨境流动⽇益频繁,近年来⼀些党员⼲部出国(境)私⾃不归的情况屡有发⽣,甚⾄少数党员⼲部携赃款外逃,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在经济上造成重⼤损失,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为进⼀步加强党员⼲部出国(境)管理⼯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进⼀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员的管理(⼀)加强教育,防范在先。

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针对性地对出国(境)党员⼲部进⾏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的教育。

要把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出国(境)⼈员⾏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

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境)⼈员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问题的发⽣。

(⼆)强化管理,从严把关。

党员⼲部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因公出国⼈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规定的批准权限进⾏审批。

县(处)级以上党员⼲部因公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部出国(境)管理⼯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的有关规定。

(三)健全制度,规范党员⼲部在因公出国(境)期间的⾏为。

对派驻国(境)外⼯作的党员⼲部,派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应建⽴临时党⽀部(党⼩组);团组成员未经团组领导同意,不得单独活动;不得擅⾃变更出访路线;不得擅⾃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

中组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组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组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文号】中组发[2011]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中组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组发[20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教育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团委:《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实施方案》已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并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要求,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创业,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发放工作生活补贴、政府购买工作岗位、实施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提供创业扶持等方式,每年组织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特别是农村基层任职、服务和自主创业。

坚持政策引导,注重激励保障,建立长效机制,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立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服务基层的高校毕业生队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培养新农村建设骨干力量,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原则1、立足实际,力求实效。

立足基层实际需要,选派基层急需的高校毕业生,把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有志在基层干事创业的优秀毕业生引导到基层服务岗位。

坚持党委、政府宏观引导调控和人才资源市场配置相结合,加强政策引导,搭建有效载体,促使高校毕业生更好地服务基层。

2、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突出农村,突出西部地区,突出基层急需的农技、教育、卫生和村干部等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重点到这些地方和领域服务创业。

认真学习贯彻中央“一个意见三个办法”

认真学习贯彻中央“一个意见三个办法”

认真学习贯彻中央“一个意见三个办法”近日,县委组织部召开部机关学习会,集中学习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组部《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组织讨论,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通过学习讨论,大家一致认为,“一个意见三个办法”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指导我们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构建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结合实际,怀宁县将从三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原原本本研读,吃透文件精神。

采取集中学习、专题培训、开展讨论、听取意见等多种方式,组织好文件的研读和学习。

把“一个意见三个办法”列为中心组学习和县委党校培训的重要内容。

要求各级党务工作者要带头先学一步,作出表率。

组工干部要学深学透,掌握文件的新规定新要求,不断提高胜任本职的业务能力和操作水平,确保文件贯彻不落空、不走样。

二是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办法,促进干部工作提质增效。

对照“一个意见三个办法”的新要求,对过去的干部考察评价办法进行修改、完善,针对民主推荐、民意调查、差额考察、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各个环节提出相应措施,提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

加大实践创新力度,积极探索干部考核评价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认真贯彻好县委出台的《关于实施“三力”工程,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大力度推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挂职锻炼、交流轮岗、选派特派员服务企业等工作,全面激发干部队伍的生力、活力和潜力,树立鲜明的“凭实绩用干部、按贡献论英雄”的用人导向。

继续尝试扩大参与干部推荐人员范围、县委全委会差额提名推荐等措施,制定出台《县委常委会票决干部办法》,推进干部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三要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干部工作公信度。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03.30•【文号】人发[2000]30号•【施行日期】2000.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30号)现将《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2000年3月30日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改革和完善科研事业单位(指自然科学与技术类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是推进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科技工作运行机制的关键环节。

经过十多年的科技体制改革,我国科研机构已较普遍地实行了院(所)长负责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等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激发了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和工作积极性。

但是,目前科研机构仍然不同程序地存在着用人机制不灵活,分配制度不适应科技工作新形势等问题,人才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因此,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已成为推进我国科技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现就深化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1、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管干部原则,正确处理继承、借鉴、创新的关系,根据各类科研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方向和各类科技人才的成长规律,建立以“开放、流动、竞争、协作”为基础的各具特色的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人才队伍结构调整,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

离休政策

离休政策

离休政策干部离休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二是离休年龄。

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253号、国发…1982‟62号三个文件是离休工作的三个基础性文件,随后中央和省又下发了一些补充规定,概括起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离休年龄的规定是:(一)参加革命工作时间1、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1949年9月30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1949年9月30日前,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2、1948年底以前入党的农村党员,1949年1月至9月选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劳人老函…1984‟8号)3、凡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中组发…1988‟10号)文件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干部。

(中央组织部组厅字…1991‟4号)4、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进入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训练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人员。

(中组发…1982‟11号)5、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际,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算起。

(中组发…1985‟1号)6、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

(劳人老…1983‟20号)7、建国前起义的“两航”人员,现在是干部的(含已退休的),可享受离休待遇。

“两航”起义人员中,建国前就已参加筹划起义工作的(有确凿证据),应按地下工作人员对待,可享受离休待遇。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85‟340号)8、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工人),已经退休的,其待遇可改按离职休养的规定办理,并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收缴、使用和管理(市直机关)

收缴、使用和管理(市直机关)
3、严格监督检查,要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 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 要定期开展党费工作情况检查,有条件的地方,委 托审计机关对党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特别说明: 组电明字〔2017〕5号文件是对《党费工作
规定》的解读和细化,是今后党费收缴、使用和 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组电明字〔2017〕5号文 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组电明字〔2017〕5号 文件要求办理,与《党费工作规定》不一致的, 以组电明字〔2017〕5号文件为准;组电明字 〔2017〕5号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继续按照 《党费工作规定》办理。
4、上述党费使用项目之外的其他党的活动项 目以及由此产生的直接、合理的相关费用,可否 从党费中列支,由基层党委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 究决定。
四、加强党费管理
注意把握“3个严格” 1、严格日常管理: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
管理应当分开,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 会计从业资格。
2、严格审批程序,党费使用要严格履行审批手 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
2、市委组织部初步定于7月中旬,组织各县 (市、区)和各单位对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进 行交叉检查。检查包括党费有关文件资料和凭证、 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及相关立卷、归档、 保管、查阅等制度建设情况。
四是做好“七一”期间党费慰问工作 关于“七一”期间利用党费开展走访慰
问活动通知将于近期下发,请各直属党组 织对照文件要求统计上报困难党员情况。
(4)新的党费测算标准从2017年5月开始执行 ,要重新核定2017年党员交纳党费的具体数额。
(一) 第1条,包括2层意思
2.“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 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 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中组部干部身份认定补充通知

中组部干部身份认定补充通知

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央管理的干部任免工作中
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央组织部《关于执行"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发以后,各地区各部门输中央管理的干部任免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为了提高中央管理干部的任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报请中央任免的干部,均以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名义向中央写报告。

报告及《干部任免呈报表》应按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管理干部的分工,送有关部。

报送中央组织部的,原规定为一式五份,现改为一式六份。

二、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在讨论报请任免干部时,如有涉及重大原则问题的不同意见应将情况在报告中加以说明。

三、报请任职的干部,应将其"文化大革命"中的表现,以及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在《干部任免呈报表》"主要表现"一栏里填写清楚。

必要时可另附简要材料。

"年龄"一栏,应填写出生年、月。

四、报请任职的干部,原非中央管理的,应同时报送干部档案;新提拔任职的,应报送考察材料。

五、省辖市、自治州以及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市辖区新任的党委书记和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州、区)长、政协主席候选人,应在选举前一个月报中央审批,选举结果及时报中央备案。

市(州、区)长、人大常委会主任实行差额选举的,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候选人名单。

离休干部基本工资怎么算

离休干部基本工资怎么算

离休干部基本工资怎么算工资分配是企业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那么离休干部的基本工资要如何计算呢?下面店铺就为大家解开离休干部基本工资怎么算,希望能帮到你。

离休干部基本工资计算方法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照顾,中组部以及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今年联合印发了三个文件,其主要精神如下:一、《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1、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后至离休前为正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2、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二、《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在京事业单位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1、调整护理费的范围是,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2、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3、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入预算。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1、调整护理费的范围,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2、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3、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国有企业单位,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4、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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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下发三个文件
加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
引入民意调查,参加人员来自基层的
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日前,中央组织部下发《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三个文件。

文件指出,要加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将引入民意调查。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等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在民生改善、社会和谐、党风政风方面群众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状态和成效。

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来自基层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来自基层的其他人员或者有关工作服务对象。

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加人员可以随机抽样选择。

文件说,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现班子成员中会议投票推荐得票未达到半数、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未达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宜继续提名的,或者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不列为继续提名人选。

(摘自《组织人事报》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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