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 的法律思想
论卢梭的法律思想
论卢梭的法律思想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他的法律思想对于法律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论述卢梭的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对法律理论的贡献。
一、卢梭的法律观点概述卢梭的法律思想围绕个人自由和社会契约展开。
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的,自然状态下的人享有原初自由,但也面临很多困境。
为了解决这些困境,卢梭主张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一种公正的法律秩序。
二、卢梭对法律原则的阐述1. 自然法原则卢梭认为,自然法是永恒而不变的,它是根据自然界的规律来制定的。
自然法的核心原则是“每个人都应该保护自己的生存和自由权利,并尊重他人的权利”。
他认为,法律应该以自然法为基础,真正地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2. 法律平等原则卢梭主张法律应该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不论是贫穷还是富有,无论社会地位如何,每个人都应该在法律面前平等无差别。
他批评了当时法律上的阶级差别和不平等现象,呼吁建立一个更加平等和公正的法律制度。
3. 个人意志与公共意志的关系卢梭认为,个人意志和公共意志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他主张法律应该代表和执行公共意志,而不是个人意志。
个人意志只是私人领域的表达,而公共意志则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
法律应该以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而不是个人的私利。
三、卢梭对法律制度的批判卢梭对当时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的制定过程不充分民主卢梭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通过广泛的民主程序,让每个公民都有参与的机会。
然而,他指出当时的法律制定过程是由少数精英决定的,公众对于法律的制定没有发言权,这导致了法律制度的不公正性和不民主性。
2. 法律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卢梭批评了当时法律对个人自由的过度限制。
他认为,法律应该尊重人的自由和权利,而不是过度干预个人生活。
他主张法律应该以人的自由为出发点,为个人提供一个充分发展的空间。
3. 法律制度的不平等现象卢梭对当时法律上存在的阶级差别和贫富不均现象表示了强烈的批评。
论卢梭的法律思想
卢梭(1712-1778)是十八世纪欧洲最杰出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之一,他在西方思想史上特别是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异常重要的地位。
他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这两部著作中。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
卢梭宣扬,人与人之间本来都是平等的。
他十分厌恶那些上流社会的权贵,指责贵族在法国坐享有害而无益的特权,是法律与自由的死敌。
他坚持法律平等,即在法律的条件下对人人都是同等的,因此既没有主人,也没有奴隶。
正如卢梭所说:“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
”卢梭的法律概念有两个特点。
一是意志的普遍性,即必须是公意的行为。
公意体现大多数人的意见,它总是倾向于平等,而且总是公正,它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另一个是对象的普遍性,即法律只考虑共同体的臣民以及抽象的行为,而不考虑个别的行为。
他说:“法律既然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所以一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能成为法律;即使是主权者对于某个个别对象所发出的号令,也绝不能成为一条法律,而只能是一道命令;那不是主权的行为,而只是行政的行为。
”卢梭法律思想中所体现出来的反对封建专制的民主政治观,不仅对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爆发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成为法国《人权宣言》的直接蓝本,而且为后来的法国资产及阶级革命政府提供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理论基础和施政纲领,并对美国和其他欧洲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世界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因此,研究、解读这位曾经为社会进步带来深刻影响的人物的法律思想。
对于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是有所裨益的。
卢梭的理论对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人也有一定的影响。
比如暴力革命的思想,国家权利集中统一、反对分权的主张,政府官吏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主人的思想,法律是公意的体现的论断,都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着启发作用。
论卢梭的自然法思想
论卢梭的自然法思想
当今学术界非常关注卢梭自然法思想。
卢梭(1623-1714)是法国哲学家,他的首要目的是转变启蒙思想,尤其是他的著名的自然法思想,它改变了传
统司法制度,启发了新的人文关怀。
作为一个主要的哲学家,卢梭思想涉及许多领域,但他的主要平台是自
然法观。
卢梭提倡自然法思想,并将其作为一种原则应用于政治、社会和司
法等各个领域。
卢梭表示,人应该遵守自然法,而不是借由旧有的社会约束,来专横统治其他人。
只有当人们遵守自然法,即那些必然存在、自明显的道
德原则,社会才能安宁繁荣,而且人们也应当培养内心守恒的DNA,而不是
外在社会的束缚。
此外,卢梭主张人人平等,并遵循自然法。
他主张人人都有权利,但也
有义务,例如促进更大的自由和公正。
他认为,自然法可以保护人们的自由、尊严和自发性,并提供改善社会的方法。
总而言之,卢梭的自然法思想被广泛的引用和认可,它是宪法制定和理
想政治创造的基础,它唤醒了新的人文关怀、培养人人尊重和拒绝被动遵守
权威主义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
摘要卢梭O.J.Rousseau,1712—1778),是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
他以新的平等观念、社会契约理论、人民主权思想确立了自己在近现代世界思想史上的显要地位。
他设想人民通过订立新的契约方式,建立起一个保证个人自由与平等、充满民主和爱意的国家。
而这一契约的订立和运作是以法律的形式来表现和维系的,因此,法律思想在卢梭的整个思想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国家政府不是“君权神授”的产物,而是人民公意的产物,因而人民有权利监督,评判和控制政府,如果政府违背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则人民具有革命的权利来推翻它。
上述思想理论成为十八、十九世纪美国与法国革命者推翻专制、建立民主共和国的有力思想武器。
《社会契约论》是反映卢梭成熟法律思想的代表作,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著名的古典文献之一。
它概括了卢梭法律思想的基本原理,提出了一个民主的、平等的社会政治制度的原则,主张建立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民主共和的国家制度。
因此,‘社会契约论》被视为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福音书,它为近现代民主政体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民主、平等、法治思想也可以为中国当代民主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所借鉴。
文章分析了卢梭《社会契约论》诞生的时代背景和思想背景;对其中的法律思想进行了阐述,如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分类、人民主权理论、政体的模式、财产权等等;并就其对美国革命、法国革命、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历史影响进行了一一评价..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法律思想引言他子1712年6月28日出生于日内瓦一个寒微的家庭里,母亲早亡,父亲是个钟表匠。
他的一生十分坎坷:当过学徒,当过流浪几,当过仆役和跟班,当过家庭教师和私人秘书,当过音乐教师和土地测量局的登录员,担任过法国驻威尼斯使馆的秘书,还一度被日内瓦政府驱赶,被巴黎高等法院通缉⋯ .直至I]1770年6月才重返巴黎,回到他曾经居住过的普特里街的“圣灵公寓”,以替人抄写乐谱为生。
卢梭的法律哲学与司法改革构建公正与平等的法治社会
卢梭的法律哲学与司法改革构建公正与平等的法治社会18世纪的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是法律哲学领域的重要人物之一。
他对法律、正义、权力以及社会秩序的思考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卢梭的法律哲学主张通过司法改革来构建一个公正与平等的法治社会。
本文将探讨卢梭的法律哲学观点以及他对司法改革的看法。
卢梭主张的法律哲学的核心是人民主权和社会契约。
他认为,个人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是通过社会契约来实现的。
社会契约是人们自愿达成的协议,它要求人们放弃一部分自由,以换取社会保障和互惠互利的条款。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不是剥夺他们。
因此,他对法律的看法是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社会公正和平等为目标的。
在卢梭看来,司法体系是维护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
然而,他对当时的司法体系持有批评态度,认为其存在着不公正和不平等的问题。
卢梭认为,司法体系应该是独立的、公正的和透明的。
他主张将司法的权力与行政和立法的权力相分离,以确保司法能够独立行使其职能。
卢梭还认为,司法体系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公正的审判和执行程序来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平等。
卢梭的司法改革主张体现出他对法治社会的追求。
他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建议,包括设立独立的司法机构、确立公正的司法程序、保障人民的权益等。
他强调了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认为司法决策应该以被告人的利益为出发点,遵循法律的精神和原则。
卢梭主张通过普法教育和公众参与来加强司法的公正性,以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判决。
卢梭的思想对现代司法体系和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
他的法律哲学观点强调了人民主权和社会契约的重要性,为法治社会的构建提供了理论基础。
他的司法改革主张强调了司法机构的独立和公正,为司法体系的现代化与完善提供了思路。
然而,虽然卢梭的法律哲学观点具有普遍意义和可取之处,但我们也需要在现实条件下加以具体的调整和实践。
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任务,其中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卢梭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卢梭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的重要代表之一是法国哲学家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他在18世纪的法国社会背景下,提出了一系列与社会和政治组织有关的理论观点。
本文将介绍卢梭的思想,探讨他对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的贡献以及对社会与政治的影响。
一、卢梭的生平与背景卢梭于1712年出生在日内瓦,是一个中产阶级家庭的成员。
他在年轻时曾做过多种职业,包括盲童教师、音乐教师和侍从等。
他的早期作品被认为是神学方面的,并且在支持了音乐、文艺和科学方面的自由。
卢梭在他的作品《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他对政治组织的思考和观点。
这本书对后来的法国大革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视为自由思想的重要文献之一。
二、卢梭的自然法思想1. 人与自由:卢梭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的。
他主张人们应该恢复到这种自由状态,同时摆脱来自社会和政治组织的不必要的束缚。
他的自由观念与个人的自主权密切相关。
2. 社会契约:卢梭认为,人们可以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组织自己。
他主张通过共识形成一个合理的社会组织。
在这个社会组织中,每个人都能享受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并为整个社会的利益做出贡献。
3. 自然权利与政治权力:卢梭认为政治权力来源于自然权利。
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只有在它得到人民的认可下才能确立。
他反对专制主义和封建专制制度,主张政治的平等和合法性。
4. 民主与国家:卢梭主张建立一种民主的政治制度,其中每个公民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他认为,只有在这样的国家中,每个人都能享受自由和平等的权利,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才能得到保障。
三、卢梭的思想对社会与政治的影响1. 政治哲学的重要贡献:卢梭的思想为政治哲学领域提供了深思熟虑的观点和理论基础。
他通过对个人自由和社会契约的思考,提出了一种宏伟的社会组织理论,并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 法国大革命的启蒙:卢梭的思想对法国大革命起到了重要的启蒙作用。
他的观点和理论为广大人民揭示了自由和平等的重要性,并激发了人民争取自由的热情和对不平等和专制的反抗。
试析卢梭的法律思想
试析卢梭的法律思想让雅克·卢梭,这位在十八世纪思想界熠熠生辉的人物,其法律思想犹如一颗璀璨的星辰,照亮了那个时代的社会政治思考,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卢梭法律思想的基石是他的社会契约论。
他坚信,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和平等的,但这种自然状态存在着种种不便和危险。
为了保障自身的权利和利益,人们自愿地通过契约结合成一个共同体,将个人的部分权利让渡给这个共同体,从而形成了国家。
在这个契约中,每个人既是主权者的一员,又是国家的臣民。
在卢梭看来,法律是公意的体现。
所谓公意,并非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表达。
这种公意具有普遍性和公正性,它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全体成员的共同幸福。
法律的制定应该基于公意,只有这样的法律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他强烈反对基于个人私利或特权而制定的法律,认为那是对正义的亵渎。
卢梭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他认为,无论贫富贵贱、出身地位如何,在法律面前都应一视同仁。
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否则法律将失去其应有的效力和尊严。
这种平等观念,不仅是形式上的平等,更是实质上的平等,即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能享受到法律所带来的公平待遇。
卢梭的法律思想还强调了法律的目的是保障自由。
他认为,自由并非为所欲为,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
法律不是对自由的限制,而是对自由的保障和规范。
通过法律,人们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在何种范围内可以自由行动,从而避免了混乱和无序。
同时,卢梭重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一旦法律经过正当程序制定出来,就应当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随意变更法律会破坏法律的权威性,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任,进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然而,卢梭的法律思想也并非完美无缺。
有人认为,他所强调的公意有时过于抽象和理想化,在现实中难以准确界定和实现。
而且,他对于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考虑不足,可能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
尽管存在一些争议,但卢梭的法律思想无疑具有重要的价值。
浅析卢梭的立法权思想
浅析卢梭的立法权思想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
——卢梭《社会契约论》卢梭(J·J·Rousseau 1712 - 1778) , 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
他的主要著作有《论科学与艺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新爱洛漪斯》、《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山中书简》和《忏悔录》等等。
而让卢梭享誉世界的要数《社会契约论》,其中阐述的自由平等观念、社会契约理论和人民主权思想为18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确立了卢梭在近现代世界思想史上的显要地位。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 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 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
大脑可能陷于麻痹, 而人依然活着。
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着; 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 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认为立法权对国家至关重要,决定国家的存亡。
现我仅结合《社会契约论》一书,并参考其它一些相关资料,就卢梭的立法权思想做一初步分析。
一、立法权的概念及其源流洛克在《政府论》中对立法权有过明确定义:“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卢梭没有这么做。
但我们可以从其权力划分理论中看出他的一些想法。
卢梭表示过不赞成分权理论,但他对国家权力还是做了划分,“政治体也有同样的动力,我们在这里同样地可以区别力量与意志;后者叫作立法权力,前者叫作行政权力。
没有这两者的结合,便不会或者不应该做出任何事情来。
”这里的“政治体”、“动力”应该分别是指国家和权力。
事实上,在卢梭的国家权力理论中是存在权力的划分的,而且与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权力三分法不同,卢梭赞成两分法,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和行政权。
洛克很重视立法权,认为“制定法律的权力归谁这一点就决定国家是什么形式。
”卢梭对此也深以为然。
在卢梭的国家权力理论中,是以立法权为中心建构起来的。
卢梭的法律思想总结
卢梭的法律思想总结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是法国启蒙思想家,也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
他对政治和法律的思考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
以下是对卢梭法律思想的一个总结。
卢梭认为,人们在社会中应该接受法律的约束,但同时也主张人民对法律应该有一定的参与和控制权。
他提出的民主理念是他法律思想的核心。
卢梭主张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法律应该是保护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工具。
他认为社会契约是法律的基础,人们自愿地约定遵守某种法律规则,而这种规则是为了保护个人自由和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卢梭认为国家的立法权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法律应该代表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局限于个人或特殊群体的利益。
法律应该是公正和中立的,对所有人都有平等的约束力。
卢梭批评了当时的专制政府和不公正的法律体系。
他认为法律的创立应该是基于公正和正义的原则,而不是基于统治者的意志或特殊利益。
他主张法律的制定应该经过合法的程序,一定程度上代表人民的意愿,并且由人民来执法。
卢梭主张人民应该具备一定的政治参与权力。
他认为人民有权参与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他提出了民主的理念,主张人民应该直接参与政治决策,而不是仅仅通过选举来表达自己的意见。
他的这一观点对后来现代民主制度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卢梭的法律思想强调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民的参与。
他的观点对后来的法学和政治学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提出的法律应该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不是用来维护统治者的权力。
他的理念带给了人们对法律的新的思考方式,使他们更加强调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在现代社会中,卢梭的法律思想对法律的发展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们应该坚持法律的公正和中立原则,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应该重视人民的参与和监督权力。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公正、民主和和谐的社会。
试析卢梭的法律思想
或会议, 他也赞成君主制 , 认为人民无反抗权 。洛克
认为 , 由于 自然状态 缺 少 一种 确 定 的众 所周 知 的法
个 经济学 上 的概 念 , 指 “ 是 一种 交 易 各 方 同时 为
获得 更大利 益而进行 的基 于平等地 位 的一 种 自由交
易, 各方并 因此 建 立起 一 种 权利 义 务 关 系 ” 。契
领 域 ,打 出社 会 契约 的旗 号 , 向不 平等 不 自由的封
主要体 现在《 人类不 平等 的起 源 和基 础 》 《 论 和 社会 契约论 》 这两部 著作 中。卢梭 法 律思 想 中所 体 现 出 来 的彻 底 的反 对 封 建 专 制 的 民主 政 治 观 , 仅 对 不 18 法 国大革 命 的爆 发起 到了催化 剂 的作 用 , 79年 成 为 法 国《 人权 宣言》 的直 接蓝 本 , 而且 为后 来 的法 国
前 的神 权政治 理论是 一种彻 底否定 。在 近代社会 契
革命产 生 了重大影 响 , 为世 界 资产 阶级 政治 法 律 成 制度 的理论基 石 。因此 , 研究 、 这位 曾经为社会 解读
进步带 来深刻影 响 的 人物 的法 律 思 想 , 于我 国实 对
约学说形 成和 发展过 程 中 , 老秀斯 是首倡 者 , 布 格 霍 斯 是奠 基者 , 洛克是 发 展 者 , 而卢 梭 则是 集 大成 者 。 卢 梭 16 《 72年 社会 契约 论 》 发 表 , 人们 将 社 会 的 使
不走 出 自然 状 态 , 弃 部 分 权 利 交 给社 会 , 留生 放 保
命、 自由和财产 的权 利 , 同样 赞 成 君 主立 宪 制 , 他 认
“ 奉送 或 出卖 ” 自己的 全部 权 利 而 成 为 奴 隶 。在 了
卢梭论法律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他是这样论述法律的。
他说:法律是全体人民为全体人民制定的规则,它所面对的对象正是全体人民自己。
这种法律具有公共的性质,它从集体的角度去考虑所有的事物,并抽象地认识各种行为,而不会单独地考虑某个人或者某件具体的行为。
法律可以设置某些特权,但是却不能指定享有这些特权的人。
这种法律是一种公共意愿的行为;不用问君主是否凌驾于法律之上,因为他也是国家的一个部分;也不用问法律是否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不公正;还不用问我们怎样才能在享受自由的同时又不触犯法律,因为法律本身就已经记录下了我们所渴望得到的东西。
他将任何依法而治的国家都称为共和国。
他指出:所有人最大的幸福在于自由与平等。
他说,自由与法律是一致的,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一方面,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给人民以享受自由权利的安全保障;另一方面,法律可以强迫人们自由。
而平等,是指人类的力量不会演化到暴力的程度,并只服从于权威与法律。
至于财富,没有任何公民可以富有得去购买过多的东西,也没有人贫穷得要出卖自己;这意味着大人物必须节制财富和势力,而小人物必须节制贪婪和欲望。
他说,这种平等只存在于理论的想象中,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
因为环境的力量总是试图摧毁这种平等,但是法律的力量总是要确保这种平等的存在。
他认为每个民族都有理由按照自己的方式存在,实行只适合它自己法律。
国家制度之所以能够真正强大且持久是因为它遵守这样的规则:自然关系与法律能够完全实现和谐的共处,法律只是要确保、跟随并矫正自然的事物。
他认为,法律的种类有四种。
一、根本法。
是整个政治体对其自身所起的作用,用以规范个人与全体的关系,主权与国家的关系。
一个民族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自由修改自己的法律,但是如果这部法律是明智的话,人们还是应该持续使用下去。
二、民法。
用以规范政治体成员之间的关系或者成员与整体之间的关系,政治体成员之间的关系应该受到限制,而成员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却是越广泛越好,这样每个公民在完全独立于其它公民的同时又过度地依赖国家,因为只有国家的力量可以实现它成员的自由。
卢梭 的法律思想知识分享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三)法律的性质
在卢梭看来,法律也就是一种意志而不是 理性。卢梭将意志分为个别意志、团体意 志、众意和公意四类。个别意志倾向于私 利;团体意志只考虑本团体的利益;众意 着眼于私人利益,是个人意志的总和;而 公意则是一种体现公共利益的共同意志。 因而,在卢梭看来,“法律只不过是公意 的宣告”。
2.人民主权的特点。在卢梭看来,主权具有以下 特点:(1)主权的绝对性、至高无上性与神圣不可 侵犯性。主权本身不受任何约束,主权所派生的 具体行为就是法律;(2)主权的不可转让性。主权 是公意的运用,而意志是不可转让的,因而主权 也不可转让;(3)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主权因而体 现的是人民的整体意志,因而主权本身不允许分 割成几块,所谓分权就是分割主权;(4)主权的不 可代表性。即使议会而言,也只能是人民的办事 员,而不是人民的代表。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3.人民主权的维护。为了维护人民主权,卢 梭提出了几个重要的观点:一是找到政府 权力的最佳定量,使其以保证社会安定为 限;二是由人民选择官吏,保证官吏的人 民公仆的性质;三是人民必须以集会的形 式来审查政府的工作。在这个方面,卢梭 与霍布斯存在差异,他不是将人民排除在 政治生活之外;同样,卢梭与洛克的观念 也不尽等同,不是让人民参与部分政治过 程。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二)关于平等 卢梭为平等提供了两个维度:一个是从权
力的角度而言,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 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二是从财 富的角度而言,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 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 不出卖自身。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在卢梭看来,人类社会经历了一个由不平等到平 等的过渡。人的不平等可能源于自然,也可能源 于精神的或政治的因素。自然状态的解体导致了 不平等的产生,专制则是不平等的顶峰;社会契 约则是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代替生理上的不平等。 当然,社会契约所带来的平等也并非永远地会相 安无事,它需要人们的警惕,也就是说,人们必 须时时用立法来捍卫平等。卢梭也注意到这一明 显的事实,即“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 的”。
卢梭 的法律思想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二)人民主权论 1.人民主权的含义。所谓人民主权,即国家 主权的实质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主权 源于人民,也应属于人民。然而,每个具 体的个人都不是主权者,只是主权的参与 者。由此而言,“人民”的概念易于导致 作为主权本体与主权的实际行使者的分裂。
三、人民主权与律的本质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由法律的公意说导致法律的普遍性,这包 括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意志的 普遍性意味着个人意志,特别是执政者的 意志对立法的影响;对象的普遍性则意味 着法律应当平等地、无例外地加以适用。 在法律的分类上,卢梭将法律分为自然法 和人定法两类。人定法除政治法、民法和 刑法外,还包括风俗、习惯、舆论等刻在 公民心坎里的法律,是“真正的宪法”。
2.人民主权的特点。在卢梭看来,主权具有以下 特点:(1)主权的绝对性、至高无上性与神圣不可 侵犯性。主权本身不受任何约束,主权所派生的 具体行为就是法律;(2)主权的不可转让性。主权 是公意的运用,而意志是不可转让的,因而主权 也不可转让;(3)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主权因而体 现的是人民的整体意志,因而主权本身不允许分 割成几块,所谓分权就是分割主权;(4)主权的不 可代表性。即使议会而言,也只能是人民的办事 员,而不是人民的代表。
卢梭 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二、社会契约与法律的起源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五、立法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卢梭(公元1712~1778年),法国人,是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殿军,也是其中最为激 进的一个代表。幼年孤贫,靠自学得以掌 握相应的理论知识。虽然与当时的知识界 也曾有过合作,但终不容于上流社会。
卢梭 的法律思想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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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平与著作
代表作有《论科学与艺术》、《爱弥尔》、 《忏悔录》、《新爱洛伊丝》;政治法学 的代表作则有《论政治经济学》、《论人 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以及《社会契约 论》等。
3
二、社会契约与法律的起源
(一)关于自然状态的假设 卢梭承认,有关自然状态的推论并非真实
的存在,而是建构理论体系所必需的抽象。 卢梭所设想的自然状态,是野蛮人群居的 时代。野蛮人只知道保存自己和对同类具 有怜悯之心,没有道德观念、权利义务观 念,也不知所谓的善恶,是一种孤独、和 平、平等、自由的生活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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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二)人民主权论 1.人民主权的含义。所谓人民主权,即国家
主权的实质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主权 源于人民,也应属于人民。然而,每个具 体的个人都不是主权者,只是主权的参与 者。由此而言,“人民”的概念易于导致 作为主权本体与主权的实际行使者的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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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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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一)关于自由 自由是卢梭终其一生的理想。卢梭认为,
“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也是与人为伴 的一种内在价值。如果人抛弃了自由,也 就是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放弃了自由,就 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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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关于自由的概念,卢的意志。自由又可分为自然的自由与社会 的自由两大类。自然自由是人类在自然状 态中的自由,而社会自由是基于社会契约 而取得的政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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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一)社会契约的形成 1.社会契约签订的目的。以全部共同的力量
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结合 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 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因而,卢梭的社 会契约同时包含着安全与自由的设想。
卢梭公意论立法思想及其启示
法理学论文题目:卢梭公意论立法思想及其启示2016年5月摘要有学者曾说“自由是卢梭政治思想的核心,而公意是实现自由的保证”。
在卢梭的公意理论中,法是公意的体现。
公意即人们的共同意志,它体现着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
无可非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追求自由的卢梭看来,法律的主权是人民,而政府是人民委托的办事机构,它的职责是管理而不是压迫。
卢梭的公意思想是卢梭政治哲学的主体思想,而这一思想是复杂的,在学者中饱受非议。
有人认为它的思想中有很多自相矛盾的地方,故称其为专制主义者,还有人称其为小资产阶级。
但另一方面,很多学者认为他是伟大的民主主义者。
卢梭所论述的一系列法律理论,论述了以人民主权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精神,这一论述很大程度上符合了法律的普遍性这一特征。
但另一方面,他的很多有局限性且过于简单的看法却又略显瑕疵。
不得不说,饱受争议的卢梭及其《社会契约论》成为了世界历史舞台最重要的经典之一,为整个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石。
本文从卢梭公意论产生的历史背景开始,辨析卢梭公意论先进之处与不足之处,并将其与与马克思主义法的产生观点相比较,浅谈其对当代思想产生的意义。
关键词:卢梭公意论非马克思法的产生思想目录一、卢梭公意理论的产生背景及前提 (4)二、卢梭的“公意”理论 (5)三、公意论的先进性及缺陷分析 (8)1、先进性分析 (8)2、缺陷分析: (8)四、马克思主义对公意论的批判与继承 (10)五.参考文献 (11)一、卢梭公意理论的产生背景及前提卢梭认为,国家起源并不基于强力,而是基于社会契约。
卢梭契约论的政治前提是一系列前人的理论。
在近代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史上,社会契约理论首先由格劳秀斯倡导,经霍布斯、洛克等人的创建发展,到作为系统论者和集大成者的卢梭把它发展到极致。
卢梭在批判与继承前人的思想及理论下,发展并建立了更为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理论体系,其《社会契约论》为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卢梭的法律浪漫主义思想
浅谈卢梭的法律浪漫主义思想浪漫主义精神最先出现在文学中。
在法国,浪漫主义的先驱者是卢梭,他宣扬感情至上和人的本性善良。
似乎浪漫从来不属于法律,但是卢梭却将他的浪漫思想巧妙的融合进了法学的世界中。
卢梭的法律思想具有浓厚的浪漫主义色彩,浪漫主义的政治和法律是其根本特征。
具体表现为五个方面:自然状态的人文理想,自然法的情感内核,社会契约的善良行动,公意社会的美德统治,法治的道德支持。
道德价值的引入和张扬,使卢梭的法律思想卓尔不群。
一、卢梭思想的历史背景“每个人都是她那个时代的产儿。
”一切伟大的思想都是适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的,卢梭的政治法律思想正是适应法国大革命前阶级矛盾异常尖锐,一切都面临变革的需要而诞生的。
卢梭生于1712年,卒于1778年。
卢梭的时代是一个极端的、封建专制主义发展到了最高峰并开始转向没落的时代。
18世纪的法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典型的封建专制国家。
当时,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经济上都要比英国落后。
革命前的法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封建势力和第三等级广大人民群众的矛盾:一方面,国家、僧侣和贵族力图维持专制势力的统治地位以及他们的一系列封建特权;另一方面,整个第三等级在资产阶级领导下要打破封建专制的束缚,在经济、政治上实行全面变革。
18世纪法国就是封建专制社会处在危机四伏、摇摇欲坠的政治大动荡的时代,是法国大革命的前夜。
卢梭的思想正是适应这一社会变革的需要而产生的。
时代需要像卢梭这样的思想家来揭露专制社会的虚伪,时代需要卢梭的思想作为变革的指针。
具有浪漫主义特质的法学家与法律流派在西方并非很多,流派如批判主义法学运动,后现代主义法学,女权主义法学运动;著名人物如萨维尼,昂格尔,弗兰克等。
法律浪漫主义长期处于主流法学话语之边缘,这主要是因为现代性法律与法学思想肇始于主流启蒙主义运动,追求形式理性,统一性与确定性,逻辑上的严密自恰,并且相对独立于道德伦理等因素。
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男性主义的法律,与女性主义的法律浪漫主义思想格格不入。
总结卢梭思想的口诀是什么
总结卢梭思想的口诀是什么卢梭思想的口诀是"自由、不平等、社会契约、民主、法治、教育"。
卢梭(1712年-1778年)是一位法国哲学家、文学家和政治理论家,他的思想对于现代政治哲学有着深远的影响。
他提出的这个思想口诀,概括了他对社会政治和人类自由的关切和思考。
首先,"自由"是卢梭思想的核心。
他深信人类天生是自由的,任何形式的束缚和压迫都是不正当的。
他批评当时的君主专制制度,主张人民应该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
然而,卢梭也承认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
他认为不平等主要源于私有财产的存在,而财产不平等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和冲突。
因此,他主张建立一种能够平衡财产不平等的制度。
这就引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
卢梭认为,人们应该通过签署社会契约来建立一个公正、平等和有序的社会。
社会契约不仅要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还要确保人们共同遵守一定的规则和法律。
而要实现这种社会契约,民主是必不可少的。
卢梭主张实行直接民主制度,即人民直接参与政治决策,而不是通过代表来表达意愿。
他认为,只有人民自己才能最好地理解自己的利益,并为之行动。
与此同时,卢梭认为,法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的基石。
他主张建立以法律为准则的政府,通过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权力的行使。
他相信,只有依靠法治,才能避免恶意专制和任意行使权力。
最后,卢梭强调教育的重要性。
他认为,只有通过普及教育,人民才能真正成为自由而有能力自主决策的公民。
他提出了一种以发展个体天性为目标的教育理念,主张培养人们的良知和思辨能力。
综上所述,卢梭思想的口诀"自由、不平等、社会契约、民主、法治、教育"概括了他对社会政治和人类自由的思考。
他的思想对于现代民主政治和社会进步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影响。
卢梭的法律思想
卢梭的法律思想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年6月28日—1778年7月2日),法国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民主政论家和浪漫主义文学流派的开创者,启蒙运动代表人物之一。
主要著作有《政治经济学》(1775年)、《爱弥儿》或《论教育》(1762年)、《科学与艺术的进步是否有助敦化风俗》(1749年1750年?)、《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年)、《社会契约论》(1762年)《忏悔录》(从1766年,他已54岁的时候开始写作,一直写到1770年,前后4年方告完成。
在卢梭去世后的第四年,1782年才出版上卷,1789年出版下卷,获得了“丑闻式”的成功)、《新爱洛伊丝》(1761年)、《植物学通信》(1781年正式出版)、《孤独漫步者的暇想》等。
卢梭出身于瑞士日内瓦的一贫苦家庭,当过学徒、仆役、伙计、随从、乞丐,进过收容所,后来凭借顽强的刻苦自学和努力奋斗,成了音乐教师,担任过私人秘书、乐谱抄写员,最后成为职业作家。
一生颠沛流离,备历艰辛。
1749年曾以《科学与艺术的进步是否有助敦化风俗》一文而闻名。
1762年因发表《社会契约论》、《爱弥儿》而遭法国当局的追捕,避居瑞士、普鲁士、英国,1778年在巴黎逝世。
由于卢梭的贫寒出身和特殊的人生经历,使得他同同一营垒的孟德斯鸠、伏尔泰、狄德罗等也有所不同,当时的学术界公认卢梭思想的重要特色在于其彻底的民主性和革命性。
拿破仑曾说,没有卢梭,就没有法国革命。
马克思也说过,卢梭不断避免向现存政权作任何即使是表面上的妥协。
一、法律的概念与特性在法律概念问题上,卢梭首先批判了霍布斯和孟德斯鸠的法律概念。
卢梭说:“法律是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的规定。
”“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这时人们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作出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正是这种行为,我就称之为法律。
”“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
[卢梭,法律思想,中国]分析卢梭法律思想对完善中国宪法制度的启示
分析卢梭法律思想对完善中国宪法制度的启示卢梭 (1712-1778), 18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
他在西方思想史上,特别是法津思想史上具有辉煌的地位。
卢梭的法津思想主要体现在《社会契约论》这部经典著作中,主要内容表现为卢梭对公意的理解,对民主的追求,以及对自由和平等的向往,进而引发出其建立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津思想。
宪政的生命始于宪法,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没有宪法,法治社会得以依赖的民主政治基础就无法得到确认和保障。
一个国家是否是法治国家,不仅在于它是否拥有完备的法律,而首先取决于它是否拥有切实有效并能发挥作用的宪法。
因此,法治从根本上来讲是宪法之治。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卢梭的法津思想对完善中国宪法制度具有深刻的启示和重大的指导意义。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揭示并指出了宪法的实施方法是应当有专门的机构宪法法院监督宪法的实施。
卢梭认为人民主权有四个原则: 1.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在卢梭看来,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不可以转移,而主权既然是公意的运用,自然主权就不可转让。
2.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卢梭指出,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
因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只是一部分人的。
在前一种情况下,这种意志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津。
在第二种情况下,它便只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者是一种行政行为,至多也不过是一道命令而已。
卢俊认为国家和政府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事物,国家乃是公意的体现,而政府只是负责执行而已。
3.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而形成公意的各个意志又是不可代表的,所以,主权也是不能被代表的。
4.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
由于公约的性质,主权的一切行为也就是说,一切真正属于公意的行为就同等地约束着或照顾着全体人民;因而主权者就认得国家这个共同体,而并不区别对待构成国家的任何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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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立法思想
(二)立法目标和立法原则 1.立法目标。全体的最大幸福是卢梭所期望 的立法最高目标,而其内容又可以通过自 由与平等体现出来。自由主要是指废除封 建的人身依附关系而言,平等则是保障自 由的条件。 2.立法原则:(1)法律应与人民和国情相适 应;(2)法律要适合事物的自然关系;(3)法 律应当稳定。
2.人民主权的特点。在卢梭看来,主权具有以下 特点:(1)主权的绝对性、至高无上性与神圣不可 侵犯性。主权本身不受任何约束,主权所派生的 具体行为就是法律;(2)主权的不可转让性。主权 是公意的运用,而意志是不可转让的,因而主权 也不可转让;(3)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主权因而体 现的是人民的整体意志,因而主权本身不允许分 割成几块,所谓分权就是分割主权;(4)主权的不 可代表性。即使议会而言,也只能是人民的办事 员,而不是人民的代表。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一)社会契约的形成 1.社会契约签订的目的。以全部共同的力量 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结合 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 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因而,卢梭的社 会契约同时包含着安全与自由的设想。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一、生平与著作
代表作有《论科学与艺术》、《爱弥尔》、 《忏悔录》、《新爱洛伊丝》;政治法学 的代表作则有《论政治经济学》、《论人 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以及《社会契约 论》等。
二、社会契约与法律的起源
(一)关于自然状态的假设 卢梭承认,有关自然状态的推论并非真实 的存在,而是建构理论体系所必需的抽象。 卢梭所设想的自然状态,是野蛮人群居的 时代。野蛮人只知道保存自己和对同类具 有怜悯之心,没有道德观念、权利义务观 念,也不知所谓的善恶,是一种孤独、和 平、平等、自由的生活场景。
五、立法思想
(一)立法权和立法者 1.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为政治体的心脏,它也 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意志力,是国家生存的标志。 立法权的主体只能是人民,它不能转让,也不能 代表。因而立法从程序上而说,必须是由人民自 己亲自批准的,否则即为无效。 2.立法者的角色。立法者是起草法律的专家,它 必须能够洞察人类感情而不受感情支配,能认识 人性又与我们的人性无关,关心我们的幸福而本 身与此无关。同时,立法者还需要有很强的历史 洞察力。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由法律的公意说导致法律的普遍性,这包 括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意志的 普遍性意味着个人意志,特别是执政者的 意志对立法的影响;对象的普遍性则意味 着法律应当平等地、无例外地加以适用。 在法律的分类上,卢梭将法律分为自然法 和人定法两类。人定法除政治法、民法和 刑法外,还包括风俗、习惯、舆论等刻在 公民心坎里的法律,是“真正的宪法”。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一)关于自由 自由是卢梭终其一生的理想。卢梭认为, “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也是与人为伴 的一种内在价值。如果人抛弃了自由,也 就是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放弃了自由,就 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关于自由的概念,卢梭认为,这包括自己 不屈从别人的意志,而别人也不屈从自己 的意志。自由又可分为自然的自由与社会 的自由两大类。自然自由是人类在自然状 态中的自由,而社会自由是基于社会契约 而取得的政治自由。
二、社会契约与法律的起源
(二)关于自然法的观念 卢梭认为,自然法并不内含理性的观念。在自然 状态下生活的人实际上并无理性,所以,自然法 存在的基础也就只是人的感情和天性。自然法的 基本内容就是自保和怜悯,它通过人的精神活动 而得以调和。自然状态结束后,自然法便失去了 其存在的基础,而让位于市民法。当然,与洛克 的观念相一致,卢梭也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定位在自然状态这一层面,因而在市民社会中, 自然法只作为万民法而发生作用。
二、社会契约与法律的起源
(三)关于社会和法律的起源 从自然状态向文明状态迈进的动力是人的不断自 我完善的能力。人们通过交往,形成了语言,也 发展了人的智慧。再后来,私有制开始出现,引 起了社会的动荡,这时,报复的恐怖代替了法律 制度。这个阶段卢梭称之为“开始建立的社会” 这一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富人成为社会的对立 面,因而他们就欺骗穷人订立社会契约,这就是 最早的法律。所以,法律并非起源于暴力、父权 以及弱者的联合。
卢梭 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二、社会契约与法律的起源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五、立法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卢梭(公元1712~1778年),法国人,是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殿军,也是其中最为激 进的一个代表。幼年孤贫,靠自学得以掌 握相应的理论知识。虽然与当时的知识界 也曾有过合作,但终不容于上流社会。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二)关于平等 卢梭为平等提供了两个维度:一个是从权 力的角度而言,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 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二是从财 富的角度而言,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 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 不出卖自身。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在卢梭看来,人类社会经历了一个由不平等到平 等的过渡。人的不平等可能源于自然,也可能源 于精神的或政治的因素。自然状态的解体导致了 不平等的产生,专制则是不平等的顶峰;社会契 约则是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代替生理上的不平等。 当然,社会契约所带来的平等也并非永远地会相 安无事,它需要人们的警惕,也就是说,人们必 须时时用立法来捍卫平等。卢梭也注意到这一明 显的事实,即“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 的”。
2.社会契约的内容。社会契约的全文如下: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 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 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这就是说,与洛克所设想 的社会契约不同:(1)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 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2)每个社会 契约的订立者都是这个共同体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3)共同体的形成使得“公意”得 以产生,它是共和国存在的基础。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3.人民主权的维护。为了维护人民主权,卢 梭提出了几个重要的观点:一是找到政府 权力的最佳定量,使其以保证社会安定为 限;二是由人民选择官吏,保证官吏的人 民公仆的性质;三是人民必须以集会的形 式来审查政府的工作。在这个方面,卢梭 与霍布斯存在差异,他不是将人民排除在 政治生活之外;同样,卢梭与洛克的观念 也不尽等同,不是让人民参与部分政治过 程。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自由与法律又存在怎样的联系呢?卢梭认 为,守法即自由,因为法律是一种公意, 这也包括守法人自己的意志在内,因而, 服从法律就是按自己的意志行事,“根本 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为了保证自由 的实现,还必须实行法治,只要有一个人 可以不遵守法律,就意味着其他人可能受 此人的统治。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二)人民主权论 1.人民主权的含义。所谓人民主权,即国家 主然而,每个具 体的个人都不是主权者,只是主权的参与 者。由此而言,“人民”的概念易于导致 作为主权本体与主权的实际行使者的分裂。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三)法律的性质 在卢梭看来,法律也就是一种意志而不是 理性。卢梭将意志分为个别意志、团体意 志、众意和公意四类。个别意志倾向于私 利;团体意志只考虑本团体的利益;众意 着眼于私人利益,是个人意志的总和;而 公意则是一种体现公共利益的共同意志。 因而,在卢梭看来,“法律只不过是公意 的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