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 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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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契约与法律的起源
(二)关于自然法的观念 卢梭认为,自然法并不内含理性的观念。在自然 状态下生活的人实际上并无理性,所以,自然法 存在的基础也就只是人的感情和天性。自然法的 基本内容就是自保和怜悯,它通过人的精神活动 而得以调和。自然状态结束后,自然法便失去了 其存在的基础,而让位于市民法。当然,与洛克 的观念相一致,卢梭也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定位在自然状态这一层面,因而在市民社会中, 自然法只作为万民法而发生作用。
卢梭 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二、社会契约与法律的起源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五、立法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卢梭(公元1712~1778年),法国人,是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殿军,也是其中最为激 进的一个代表。幼年孤贫,靠自学得以掌 握相应的理论知识。虽然与当时的知识界 也曾有过合作,但终不容于上流社会。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自由与法律又存在怎样的联系呢?卢梭认 为,守法即自由,因为法律是一种公意, 这也包括守法人自己的意志在内,因而, 服从法律就是按自己的意志行事,“根本 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为了保证自由 的实现,还必须实行法治,只要有一个人 可以不遵守法律,就意味着其他人可能受 此人的统治。
2.人民主权的特点。在卢梭看来,主权具有以下 特点:(1)主权的绝对性、至高无上性与神圣不可 侵犯性。主权本身不受任何约束,主权所派生的 具体行为就是法律;(2)主权的不可转让性。主权 是公意的运用,而意志是不可转让的,因而主权 也不可转让;(3)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主权因而体 现的是人民的整体意志,因而主权本身不允许分 割成几块,所谓分权就是分割主权;(4)主权的不 可代表性。即使议会而言,也只能是人民的办事 员,而不是人民的代表。
五、立法思想
(二)立法目标和立法原则 1.立法目标。全体的最大幸福是卢梭所期望 的立法最高目标,而其内容又可以通过自 由与平等体现出来。自由主要是指废除封 建的人身依附关系而言,平等则是保障自 由的条件。 2.立法原则:(1)法律应与人民和国情相适 应;(2)法律要适合事物的自然关系;(3)法 律应当稳定。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二)人民主权论 1.人民主权的含义。所谓人民主权,即国家 主权的实质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主权 源于人民,也应属于人民。然而,每个具 体的个人都不是主权者,只是主权的参与 者。由此而言,“人民”的概念易于导致 作为主权本体与主权的实际行使者的分裂。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2.社会契约的内容。社会契约的全文如下: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 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 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这就是说,与洛克所设想 的社会契约不同:(1)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 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2)每个社会 契约的订立者都是这个共同体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3)共同体的形成使得“公意”得 以产生,它是共和国存在的基础。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由法律的公意说导致法律的普遍性,这包 括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意志的 普遍性意味着个人意志,特别是执政者的 意志对立法的影响;对象的普遍性则意味 着法律应当平等地、无例外地加以适用。 在法律的分类上,卢梭将法律分为自然法 和人定法两类。人定法除政治法、民法和 刑法外,还包括风俗、习惯、舆论等刻在 公民心坎里的法律,是“真正的宪法”。
五、立法思想
(一)立法权和立法者 1.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为政治体的心脏,它也 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意志力,是国家生存的标志。 立法权的主体只能是人民,它不能转让,也不能 代表。因而立法从程序上而说,必须是由人民自 己亲自批准的,否则即为无效。 2.立法者的角色。立法者是起草法律的专家,它 必须能够洞察人类感情而不受感情支配,能认识 人性又与我们的人性无关,关心我们的幸福而本 身与此无关。同时,立法者还需要有很强的历史 洞察力。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一)社会契约的形成 1.社会契约签订的目的。以全部共同的力量 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结合 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 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因而,卢梭的社 会契约同时包含着安全与自由的设想。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二)关于平等 卢梭为平等提供了两个维度:一个是从权 力的角度而言,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 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二是从财 富的角度而言,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 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 不出卖自身。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在卢梭看来,人类社会经历了一个由不平等到平 等的过渡。人的不平等可能源于自然,也可能源 于精神的或政治的因素。自然状态的解体导致了 不平等的产生,专制则是不平等的顶峰;社会契 约则是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代替生理上的不平等。 当然,社会契约所带来的平等也并非永远地会相 安无事,它需要人们的警惕,也就是说,人们必 须时时用立法来捍卫平等。卢梭也注意到这一明 显的事实,即“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 的”。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三)法律的性质 在卢梭看来,法律也就是一种意志而不是 理性。卢梭将意志分为个别意志、团体意 志、众意和公意四类。个别意志倾向于私 利;团体意志只考虑本团体的利益;众意 着眼于私人利益,是个人意志的总和;而 公意则是一种体现公共利益的共同意志。 因而,在卢梭看来,“法律只不过是公意 的宣告”。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3.人民主权的维护。为了维护人民主权,卢 梭提出了几个重要的观点:一是找到政府 权力的最佳定量,使其以保证社会安定为 限;二是由人民选择官吏,保证官吏的人 民公仆的性质;三是人民必须以集会的形 式来审查政府的工作。在这个方面,卢梭 与霍布斯存在差异,他不是将人民排除在 政治生活之外;同样,卢梭与洛克的观念 也不尽等同,不是让人民参与部分政治过 程。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一)关于自由 自由是卢梭终其一生的理想。卢梭认为, “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也是与人为伴 的一种内在价值。如果人抛弃了自由,也 就是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放弃了自由,就 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关于自由的概念,卢梭认为,这包括自己 不屈从别人的意志,而别人也不屈从自己 的意志。自由又可分为自然的自由与社会 的自由两大类。自然自由是人类在自然状 态中的自由,而社会自由是基于社会契约 而取得的政治自由。
一、生平与著作
代表作有《论科学与艺术》、《爱弥尔》、 《忏悔录》、《新爱洛伊丝》;政治法学 的代表作则有《论政治经济学》、《论人 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以及《社会契约 论》等。
二、社会契约与法律的起源
(一)关于自然状态的假设 卢梭承认,有关自然状态的推论并非真实 的存在,而是建构理论体系所必需的抽象。 卢梭所设想的自然状态,是野蛮人群居的 时代。野蛮人只知道保存自己和对同类具 有怜悯之心,没有道德观念、权利义务观 念,也不知所谓的善恶,是一种孤独、和 平、平等、自由的生活场景。
二、社会契约与法律的起源
(三)关于社会和法律的起源 从自然状态向文Leabharlann Baidu状态迈进的动力是人的不断自 我完善的能力。人们通过交往,形成了语言,也 发展了人的智慧。再后来,私有制开始出现,引 起了社会的动荡,这时,报复的恐怖代替了法律 制度。这个阶段卢梭称之为“开始建立的社会” 这一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富人成为社会的对立 面,因而他们就欺骗穷人订立社会契约,这就是 最早的法律。所以,法律并非起源于暴力、父权 以及弱者的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