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解读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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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这条是立法目的。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三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安全。

通过立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应当同步,并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这条是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一切合法或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适应本法。

最新版安全生产法释义安全生产

最新版安全生产法释义安全生产

最新版安全生产法释义1、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即将实行到底修改了哪些内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的10大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以及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必须落实以人为本的方针,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实行责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方针,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监察检查制度,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法律制裁,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其主管、班子成员、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履行各自职责,实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班子成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应当赋予安全管理工作以充分的重视,树立安全文化,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不得以工作量、时间等为由擅自减少或者撤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防护措施和人员。

第七条企业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维修、保养和保管生产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得违章作业。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管理人员,专职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报告企业负责人或者主管指定人员。

第九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实行立案登记、全面调查、认真处理、公开通报和彻底整改的原则,保证事故处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实。

第十一条国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应用和宣传教育。

安全生产法对“消除事故隐患”规定

安全生产法对“消除事故隐患”规定

安全生产法对事故消除隐患规定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该对隐患做些什么?《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对隐患做些什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履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责任。

3、企业应该对隐患建立什么样的制度?《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各级安监部门应该对隐患建立什么制度?《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5、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发现隐患应该怎么办?《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该及时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如遇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6、企业工人发现事故隐患时应该怎么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工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7、工会发现事故隐患时应该怎么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工会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8、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检查企业发现隐患应该怎么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检查企业发现的事故隐患后,应当责令企业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安全生产法无应急预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无应急预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若存在以下行为之一,将面临相应的处罚:1.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2.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3.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 责令限期改正:对于上述违法行为,首先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2. 罚款:对于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行为,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责任追究: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国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

例如,佛山市美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未进行必要的应急预案演练,被佛山市南海区应急管理局罚款20000元。

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

制定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关于制定应急预案的注意事项:1.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的应急预案。

2. 应急预案应明确事故预警、应急响应、救援处置、善后处理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分工。

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4. 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5. 加强与周边单位的协作,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应对突发事故。

总之,安全生产法对无应急预案的处罚措施旨在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与特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一、特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相关的违法行为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技术难度大、运营风险高,相较普通的建设项目涉及更高的生产安全要求,本法第二章第32条至第34条对此类特定建设项目专门作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要求:(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2)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4)竣工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前,相关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合格。

特定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果违反上述要求的,就要承担本条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特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条规定涉及的违法行为,本次法律修改主要内容是进一步加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与原条文规定相比,主要是两处变化: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如果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外,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并处罚款,具体金额分别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和“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关注员工心理、行为习惯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 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 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 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 导致事故发生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 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 现信息共享。”
不得非法转施工资质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 加一款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矿山、金 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 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 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目 录
1 新安全法总体要求 2 新安法对企业的要求 3 新安法对政府部门的要求 4 新安法对第三方机构的要求 5 新安全法修改内容对比
01 总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 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法、综合法。是为 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近期,我国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并对以前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下面,将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内容进行逐条释义。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和提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这条是新安全生产法的引言,体现了立法目的和原则。

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和提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

而制定本法的基础是我国宪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供应销售活动并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事故的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本法。

这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境外从事供应销售活动并导致中国境内事故的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都适用本法。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都要按照统一的安全标准进行操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把预防为主的方针同事故防范、减少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结合起来,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增强各方面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奠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这条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即预防为主,把预防作为安全生产的主要原则,同时结合事故防范、危害减少和人身财产保护。

此外,还强调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强调了各方面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地位,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为安全生产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四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发生生产安全对负有安全生产

发生生产安全对负有安全生产

发生生产安全对负有1、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罚款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来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源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百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度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3、《安全生产法》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规定及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法律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107页)

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107页)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 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主要负责人尽职履责不到位
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尽职履责不到位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产停 业整顿

5-20万

5-20万



5-20万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5万
5-20万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8.危险物品、废弃危险物品
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 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首次发现 未整改 10-50万 50-100万 10-50万 50-100万
10-50万 50-100万 10-50万 50-100万
7.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三)
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3.员工宿舍
新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 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图解新《安全生产法》2022完整版

图解新《安全生产法》2022完整版

图解新《安全生产法》2022完整版图解新《安全生产法》2022完整版一、背景介绍202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草案)》,自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更加注重严格监管,切实维护公众安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为企业及个人了解《安全生产法》的最新变化和如何在实践中正确执行提供参考及匡助。

二、修订内容1.关于责任压实,新增和修改了多项相关规定,增加了违法行为的罚则。

2.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和培训,完善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规定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和意外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4.增加了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

5.加强了安全风险防控、生产领域信息公开等内容。

三、主要条文1.责任压实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强了责任压实,增加了多项相关规定。

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规定:“众口一词,安全重于泰山”,所有从业人员都有安全生产责任。

还规定了多个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2.从业人员安全保障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外,还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工作现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风险。

3.安全生产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第二十九条规定了针对安全生产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或者意外事件,应当即将通知相关行政部门,并进行紧急调查,报告最终处理结果。

如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赔偿。

4.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

在安全生产方面被违法行为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如果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为了人员伤亡或者严重损失,责任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解读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在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它对于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是对过去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更是对新时代安全生产事业的新要求、新挑战的积极回应。

新安全生产法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新法明确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这一规定凸显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导地位,强调了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新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三是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新法强调企业应当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这一规定有助于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是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新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大幅度提高,旨在震慑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企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对我国企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了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积极响应法律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具体来说,企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各级人员和部门分工明确、协调有力。

二是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三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培训。

企业应加大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力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生产技能。

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国安全生产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法将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法制化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强化安全生产社会共治。

新版《安全生产法》解析

新版《安全生产法》解析

新版《安全生产法》解析新版《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已经通过,将于2022 年正式发布实施。

重点内容先了解一下。

一、安全生产法深度解读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1 )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的内容。

( 2 )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预、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 1 —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规定冶金、使用危(wei)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wei)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允许,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允许后方可开始施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后四十五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 2 —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2 —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并保留完整记录。

安全生产法的罚款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的罚款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的罚款1、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管理人员,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是多少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专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属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2、如何记住新《安全生产法》的处罚条款记住《安全生产法》的处罚条款,可以采用分类对比的方法。

《安全生产法》的处罚条款集中在该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从第八复十七条到第一百一十一条共计二十五条。

总体上分为对单位的处罚和对人员的处罚两大类。

单位包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承担安全制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

人员包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等。

由于不同单位、不同人员具有不同的职责,处罚是根据其职责确定的,清楚其职责就容易理解和记住相应的处罚。

对单位的处罚种类主要有罚款、zd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等;对个人的处罚主要是罚款、撤职、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

这些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掌握相关情节后也容易记住。

3、安全生产法》对行政处罚做了哪些规定?行政处罚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受惩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和行政制裁。

惩罚的社会功能主要在于督促工作人员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防止和限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对违法乱纪者予以制裁,以收到惩一儆佰之效。

根据行政违法的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行政处分。

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安全生产法》的释义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有关生产、经营、服务和其他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服务和其他活动中,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工作环境安全,防止事故灾害的发生,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国家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人民安全至上、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事故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实施安全风险防控和源头治理。

第五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监督安全生产,促进安全生产、建设安全中国。

第六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制度,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和应用。

第七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权益,防止事故灾害的发生。

第九条所有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超负荷、长期连续劳动。

第十条国家支持、指导和促进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防护水平。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对安全生产事项进行监督,参与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安全生产信访举报。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标准化和安全风险评估,设立应急救援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和监测报告制度。

根据以上条文,《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的目标、原则和主要责任进行了规定,同时对监督管理、标准规范、宣传教育、科研技术等方面进行了要求。

该法还强调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和职责,提出了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监督参与,以及应急救援机构的建立等具体措施,旨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解读与解析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解读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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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以及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对有关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与前面的条文情况相同,本条在修改中也扩大了责任主体,原来仅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本次修改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为处罚对象。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4类: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3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99条

安全生产法99条

安全生产法99条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专门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制定的一部综合性法律。

该法共有99条,下面就其中的99条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条,明确了法律的适用对象。

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经营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等。

第二条,强调了安全生产的原则。

法律规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技术为主、综合防治等原则。

第三条,明确了国家的安全生产目标。

国家通过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规定了国家对安全生产的保障责任。

国家要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

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

法律规定了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安全生产主体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要求。

法律规定了因素分析、风险评价、安全评价、紧急救援等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设备的要求。

法律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设备的设置、维护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了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要求。

法律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法律规定了生产经营者对于安全条件的管理和维护要求。

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的要求。

法律规定了监督部门对于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第五十一条至第六十条,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防范要求。

法律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和预防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八条,明确了责任险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

法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购买责任险,以及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要求。

第六十九条至第八十条,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原则和要求。

法律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的要求。

第八十一条至第九十七条,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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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解读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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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
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以及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对有关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与前面的条文情况相同,本条在修改中也扩大了责任主体,原来仅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本次修改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为处罚对象。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4类: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3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有:
1行政责任。

本条规定在这次修改中加大了处罚力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增加规定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除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外,将原来规定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直接并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增加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

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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