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销售代理委托合同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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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销售代理委托合同书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南通市的中南·世纪城项目进行销售代理、销售总体策划及招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代理内容

乙方对甲方位于(以甲方指定的楼宇为准)一期物业(以下简称“该项目”或“本项目”)进行全程销售代理。

第二条代理期限

一期全部物业的代理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必须满足最后一批开盘房屋有7个月的销售期),若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代理期限可作适当调整。如甲方继续委托乙方担任以后的销售代理,则以后的代理期限、代理佣金比例、销售均价、溢价分成(超出均价部分的佣金结算)办法、销售时间段和销售指标等,双方在后续合同签订时重新确定,其它条款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其物业销售的合法性,按相关规定申办本项目相关物业销售之法律文件,并与本物业的购买方(下称买方)办理买卖手续。同时向乙方提供乙方进行销售代理、销售策划代理必需的该项目法律文件副本及相关资料,以便乙方可清楚地向买方讲解。

2、该项目策划、销售、宣传过程中有关成本费用,双方同意按如下原则执行:

(1)该项目售楼处、销售展示中心(包括项目现场以外的售楼处或销售展示中心)的建造、租赁费用由甲方承担。

(2)项目现场售楼处以及销售展示中心的室内装饰、装修、展品、饰品、以及楼盘模型、房型模型等的制作、购买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样板房的建设和装修、装饰费用由甲方承担。

(4)展销会场场地、有关设备的租用、布置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5)除上述(1)—

(4)以外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双方对此有争议的,可按照以前执行情况判定)。

3、与本项目有关的媒体宣传的推广费用需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推广方案和广告策划、设计制作由乙方完成的,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4、甲方同意在该项目的各种媒体宣传、资料及现场包装物料上印上乙方销售代理字样,包括乙方名称、电话及地址,以利于销售活动的开展。

5、甲方负责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的相关合同,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与买方签署该项目的《认购书》,但该《认购书》的内容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6、代理期间,由甲方派出的财务人员负责统一收取买方的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并开具甲方的收据或发票。

7、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准时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

8、甲方有权审核、批准(或不批准)乙方提交的申请、报告、方案以及其他本合同约定的文件,并要求乙方进行完善、调整或补充。

9、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发生的变化,要求乙方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包括销售价格、广告推广及其他影响销售的因素)、方案等并要求乙方采用切实、可行的调整措施。

10、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销售人员,同时乙方对本项目工作人员的调动必须经过甲方的同意。

11、甲方根据市场情况,与乙方共同商定并决定月度广告营销推广策略与费用预算,决定本代理合同约定范围内楼盘的推盘计划、销控计划,并根据市场反应进行适时的调整。

12、其他按照行业惯例属于开发商的权利。

(二)乙方权利义务

1、销售指标:

双方同意,在代理期限内,自甲方取得每批次可销售楼盘的《销(预)售许可证》并正式开盘之日(并且不早于该批次楼盘中最后一栋达成政府规定申领预售证之工程形象之日)起,根据甲方交付乙方可销售楼盘的数量,乙方须完成的该批次楼盘的销售率为:(1)4个月内,乙方累计完成70%的销售率;(2)6个月内,乙方累计完成90%的销售率;(3)7个月内,乙方累计完成95%的销售率。

销售率是指乙方已销售的楼盘面积及占甲方交付乙方可销售楼盘面积(不含一楼不赠花园、二楼以上不赠露台及顶楼不赠屋顶平台的可销售户面积)的百分比(按每次开盘分别计算)。已销售的楼盘面积是指甲方与买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买方已支付完全部首付款,无论何种原因致使所销售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的,均不能作为乙方的已销售面积。

2、负责审核该项目楼书、推广宣传单、模型、效果图、展览板、展销带、电视广告宣传片、认购书、认购须知及有关的销售资料、宣传资料。

3、乙方同意,甲方在本项目的广告投入为不超过销售额 1.0%广告预算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执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广告预算进行调整。

4、(1)乙方保证,乙方向本项目派驻销售专案经理以及不少于13名专职销售人员开展本项目的销售工作,并保证销售人员的销售水平及对该项目的熟悉程度达到甲方要求,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将进行不定期的考核。

(2)乙方指派专人负责银行按揭所需的客户资料,并确保在客户售房合同签订后,完成资料的收集工作。

(3)乙方承担销售人员工资、奖金、福利、保险以及其他待遇经费等。

5、乙方对该项目的各种有关宣传、计划、方案、措施等须经甲方书面确认方可实施。但甲方的各种确认行为并不改变本款第1项约定的乙方必须遵守的销售进度。

6、房屋销售价格表(各房屋具体销售底价表、付款方式、本合同其他约定条款等)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经甲方批准后执行,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审批同意的价格表、付款方式等相关销售资料执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进行任何改变。房屋销售过程中的折扣范围由甲方决定,乙方可在甲方确定的折扣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折扣比例。在甲方批准的销售牌价基础上,乙方可依据各楼座的销售情况,在销售率达到50%、80%、100%时主动提价1%以内。前数以外其他任何的溢价或涨价销售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7、乙方代表甲方以甲方的名义与买方签订《认购书》,负责向客户催缴房款、相关税费,并负责催促买方签订相关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买方增减经甲方审定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的任何条款;不得以口头、书面等任何形式向买方作出未经甲方认可的承诺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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