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买卖合同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预拌砂浆买卖合同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宿迁市港龙建材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就预拌砂浆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预拌砂浆供应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交货地点:

供货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预拌砂浆的数量确认

预拌砂浆的购货量以乙方运到施工现场并经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预拌砂浆发货单载明的数量计算。甲方可随时派人进行抽检,并按抽检的实际量结算该批次预拌砂浆的数量。

预拌砂浆送到施工现场,甲方应指定专人在发货单上签字作为收货确认。

第三条预拌砂浆货款结算方式

按月支付:每月月底双方在核对本月预拌砂浆供应量后(如未核对的,则以乙方持有发货单为准),甲方与次月 7 ,按 80 %向乙方支付货款(支付货款为总余额),在预拌砂浆供应量全部结算后60 日内,支付所有货款。

特别约定:供应过程中,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方应提前3天以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甲方(含甲方授权的签收人员)将停止供货;甲方在收到通知后2天内未作出响应。或双方未就价款达成新协议的,乙方可暂时停止供货。

第五条质量标准和验收

(一)、乙方供货时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有关规定。(二)、用于交货检验的预拌砂浆试样,是在交货地点预拌砂浆运输车卸料口由甲乙双方及监理方共同认可所采取的有效试样。交货检验和复检的试样工作由甲方承担。

交货检验和复检的取样试验工作由甲方承担。如检测不合格,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应根据施工进度,提前2 天以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如短信、电话等)向乙方提供预拌砂浆的需求数量、强度等级及其他技术要求,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购货准备时间。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需的预拌砂浆供应保障条件:储料罐基础坚实安全,达到设计要求方可安装;施工现场进出道路坚实、平整、通畅;有电力、照明、水源等设施,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负责干拌砂浆储料罐的使用和正常维护,确保储料罐退场时能正常使用。在甲方使用期间造成储料罐损坏,甲方按价赔偿。

(四)、甲方应派专人对预拌砂浆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和负责验收签字工作。

(五)、乙方按甲方要求将预拌砂浆运到指定地点后,甲方应按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要求进行施工保养。由于甲方施工组织、生产工艺或养护不当而造成的预拌砂浆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六)、预拌砂浆运到指定地点后,甲方因现场添加外加剂、搅拌物等其他材料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及甲方其他有效通知,及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砂浆。可应甲方要求提供技术指导(包括储料罐使用及维护、施工工艺、施工保养等)。

(二)、乙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应服从甲方指定人员合理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三)、乙方应按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供预拌砂浆的相关资料。

(四)、在预拌砂浆的供应中,乙方应出具发货单(一车一单)。发货单应注明工程名称、预拌砂浆的规格、供货数量、运输车号、供需双方确认手续等。发货单由驾驶员随车携带,进入工地时由甲方指定的专人签证。

(五)、乙方应按批次填写《预拌砂浆出厂产品合格证》,保证产品质量。(六)、因乙方产品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现场搅拌的砂浆质量与乙方无关。

(七)、乙方不提供砂浆试块,砂浆质量以现场实际检测为准。

第八条甲乙双方其他约定条款

(一)、预拌砂浆使用过程中,甲方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在24 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停工或更改合同已明确的内容,一方应作出决定的当日以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另一方,与另一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乙方有偿提供干拌砂浆储料罐,甲方应支付押金叁万元/只。供应合同期内,储料罐以30元/天提供甲方使用。砌筑砂浆每月用量不得低于150吨/罐,抹灰砂浆每月用量不得低于300吨/罐,若低于上述量,则以100元/天提供甲方使用。每只储料罐进退场费共800元。

储料罐退场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退还储料罐押金。

(四)、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选购其他厂家产品,须提前7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并一次性付清所欠货款。

(五)、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联系方式以下表为准,如发生变更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双方。

经甲方委托,负责预拌砂浆验收签字的人员:

第九条合同终止及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方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在书面通知到达另一方时生效;

1、预拌砂浆主要原材料(砂、水泥)价格变动幅度超过宿迁市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20%,双方经协商仍无法就产品价格取得一致意见的,可中止合同履行;接触合同的,需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

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付款的,乙方有权利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中止或解除合同。

3、乙方因发生重大变故而不能按预定计划供货,双方又不能就延期供货达成一致意见的。

4、甲、乙双方连续 15 天未发生交易的(特殊情况除外)。

解除合同通知的送达地点,按本合同注明的地址。当面送达的,以签收人签字为准;无法当面送达的,以挂号信件寄出之日起3天为准。一方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则需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地址送达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经国家授权的质量检验部门确认,因乙方供应的预拌砂浆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因乙方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将产品运送现场,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在合理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自应付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逾期30天,甲方仍未给付价款,乙方可暂停预拌砂浆的供应,中止直至合同解除。

4、预拌砂浆全部供应结束后,甲方未在合同约定期内给付全部价款的,自应付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 倍向乙方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如仍未解决,按下列第( 2 )项方式解决。

①提交宿迁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依法向乙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