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控制度”看处置式的不同语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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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汉语研究2012年第4期(总第97期)
从“控制度”看处置式的不同语法意义*
郭浩瑜 杨荣祥
(华南师范大学 文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北京大学 中文系,北京 100871)
[摘 要] 近、现代汉语中的“处置式”可以表示多种语法意义,学者们将其区分为广义处置式、狭义处置式、致使义处置式,还有一种遭受义处置式。本文认为“处置式”的多种语法意义与“控制度”有密切的关系。所谓控制度,是指处置式中,N1对整个句子所表示的事件的掌控力度以及N2的受控力度。前述四种语法意义的处置式,控制度依次由高到底。
[关键词] 控制度;处置式;语法意义;掌控力
[中图分类号] H1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5442(2012)04-0050-06
一 引言
“处置式”最早由王力提出并加以界定,[1]后来王力又提出了修正的界定:“在现代汉语里,有一种特殊的语法结构,就是处置式。就形式上说,它是一个介词性的动词‘把’字把宾语提到动词前面;就意义上说,它的主要作用在于表示一种有目的的行为,一种处置。”[2]很多学者对这种“N1+把/将+ N2+VP”的句式意义是不是单纯表示“处置”提出质疑,有人认为是表示“致使”意义,[3]有人认为这种句式应该叫做“导致式”;[4]有人认为“处置”不能作狭义的理解,而应该理解为“广义的处置”,[5] [6]有人认为应理解为“主观处置”,这种句式具有很强的主观性。[7]
而研究历史语法的学者,则多数认为“处置式”表示的语法意义并不单纯,这与处置式的历史来源和演变过程中功能不断扩展有关。梅祖麟认为:“处置式是一种多元性的句式,本身包括几个小类,而且从历时的角度看,产生的方式也是层层积累。”[8]蒋绍愚认为,“把字句是一种复杂的、多元性的句子结构”,它的各种类型的“历史来源和语义功能都不尽相同”。[9]梅祖麟从形式上将“处置式”分为三类:(甲)双宾语结构V B+O1+V(+于/与)+O2;(乙)动词前后带其他成分;(丙)单纯动词居末位V B+O+V。他认为这三类产生的时间和方法都不同:甲类承继先秦到汉代的“以”字结构;乙类是在受事主语句前面加上“将/把”而成;丙类处置式是连动结构发展的结果。[8]吴福祥根据语义特点将“处置式”分为广义处置式、狭义处置式和致使义处置式三种。[10]后来吴福祥进一步提出,不同的处置式经历了如下“一以贯之”的发展历程:“连动式>工具式>广义处置式>狭义处置式>致使义处置式”。“连动式>工具式>广义处置式”是重新分析,“广义处置式>狭义处置式>致使义处置式”是功能扩展。[11]
许多学者都已经指出,近、现代汉语中的“处置式”(或直接叫作“把字句”)表示的语法意义*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近代汉语虚词系统研究”(12JJD74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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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汉语研究Research in Ancient Chinese Language
是很难作简单的统一概括的,究其原因,是这种句式在其历史演变过程中,功能不断扩展,加上来源复杂,累积到近、现代汉语,就形成多种语法意义叠加在一种句式上的状况了。
既然是一个句式,为什么会表示多种不同的语法意义呢?这多种语法意义之间有没有什么因素起着联系作用呢?我们认为,处置式的多种语法意义是该句式历时发展造成的,它们在结构形式上没有什么差别,但是各构成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却不相同,各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的改变,导致了同一结构形式表示多种语法意义。
本文不打算对处置式的历史演变进行讨论,也不打算具体讨论各种语法意义之间的渊源关系,而是仅就各种语法意义所共同具有的一项语义要素“控制度”进行分析,从而说明,不同语法意义的处置式,N1对句子所表事件的控制度高低不一样。
二 关于“控制度”
对于处置式的语法意义,王红旗提出了“控制的致使”这个说法,认为,现代汉语“把字句”中介词“把”原本是有“执、持”意义的动词,虽然具体的动词意义已经消失,但抽象的控制意义保留下来,变成了语法意义。“处置”是“在说话人看来A控制着B,并且使B发生了变化”;“把”字句的意义是“控制性的致使”或“控制之下的致使”。他还认为,“处置”也是“致使”,二者是上下位的概念,“致使”是上位概念,“处置”是下位概念,是一种特殊的“致使”。[12]本文受此启发,通过对句式中N1与N2的语义关系、N1与VP的语义关系以及VP的语义特点的分析发现,N1对事件的控制度不同,句式所表示的意义也就不同。人们通常所说的广义处置式、狭义处置式、致使义处置式,还有遭受义处置式等,[13]都是因为N1对事件的控制度不同造成的语法意义不同。
所谓控制度,是指处置式中,N1对整个句子所表示的事件的掌控力度以及N2的受控力度。如果N1对VP表示的动作行为具有掌控力,且是出自本身的意愿,同时对N2也具有控制力且有能力对其加以处置,则N1的控制度高。①这时N1通常是VP的施事。如果N1对VP表示的动作行为不具有掌控力,或者不是出自本身的意愿,甚至是违背本身的意愿,则N1的控制度低。这时N1一定不是VP的施事。如果N1对“N2+VP”所表事件是无能为力的,而且是违背其意愿的,则N1的控制度最低。如:
(1)那堪旅馆经残腊,只把空书寄故乡。(杜荀鹤:维扬冬末寄幕中二从事)
(2)师便把西堂鼻孔拽著。(祖堂集・石巩和尚)
(3)这李逵不省得,倒先把竹笆篾提起了,将那一舱活鱼都走了。(水浒传・三八回)
(4)贾老儿既把个大儿子死了,这二儿子便成了个宝贝……(老残游记・一五回)
例(1)(2)的N1是典型的施事,VP动词是自主、可控动词,N1对实施VP是主动的、自愿的而且是有意的;N1对N2也具有掌控力,N2往往是N1可以自由支配的对象,因此N1可以对N2加以处置。其中例(1)比例(2)的控制度高,是因为:第一,N2一定是N1所携带、所拥有或伴随着N1存在的事物,N1对N2的控制度更高;第二,N1实施VP表示的动作行为通常无须借助外力,也不容易受外力的干扰;第三,N1实施VP所产生的影响结果具有鲜明的可预见性和可控性——N2一定发生位移;第四,N1通常是主动自愿地实施VP表示的动作行为。例(2)这类句子,第一,N2不一定都是属于N1所有,如“西堂鼻孔”不属于“师”所有,而例(1)“空书”
①或者N1是自然力量,如风、雨、雷电、大水等,这些N1也具有很强的施动能力,它们也能对N2加以处置或施加强烈的影响,N1的控制度也很高。如“大风把他刮了个踉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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