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众参与原则,尊重现场施工实际情况,坚持保证工期、质量、安全、效益的原则,维护建设工程项目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资源、绿色低碳、环境友好原则,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经济、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注重规划、设计、施工等全过程的统筹协调,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益和综合效益。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注重信息公开和监管,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技术审查、质量检验、安全监测等机制,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合法、透明、公正和公开。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坚持立项前、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前等不同时段的管理,按照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进行合理管理。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经过完整的程序,包括变更需求的形成、变更方案的制定、技术评审、技术协调、审查批准、变更实施、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效益显著、安全可靠等原则,不得破坏原有工程结构、影响原有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注重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设立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建立变更档案,对变更过程、变更方案、变更结果等进行记录和留存,以备日后参考。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应落实主体责任、产生效益责任、安全质量责任等制度,全方位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事项进行评估和监督,提高变更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应注重事中和事后监管,并指导和支持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管理和监督。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一、工程变更管理的意义1.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变更管理可以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并对工程方案进行调整,从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提高工程效率:及时调整工程方案能够避免不必要的工程重复和浪费,提高工程实施的效率。
3.降低工程成本:通过工程变更管理,可以及时调整工程方案,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支出,从而降低工程的总成本。
4.优化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工程方案可以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延误和问题,有助于优化施工进度,确保工期的完成。
二、工程变更管理的流程1.变更的发起:变更的发起可以由项目经理、技术人员、业主代表等相关人员提出。
变更的发起应包括提出变更的原因、影响分析、变更内容、变更后工期和成本等信息。
2.审核评估:审核评估环节由相关技术人员对变更的可行性和影响进行评估。
评估主要包括对变更后工期、成本、质量等的影响分析和评估。
3.变更的批准:审议评估结果后,由项目经理或相关领导对变更进行批准。
批准应包括批准变更的内容、变更工期和变更成本等信息。
4.变更的实施:变更的实施由项目团队进行具体操作。
实施过程中,应对变更进行详细的记录,并严格按照变更方案进行操作。
5.变更的记录:变更的记录包括变更的原因、过程、结果等信息。
变更记录应被保存,并随时提供给相关人员进行查阅。
三、工程变更管理的相关办法为了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常见的一些相关办法如下:1.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流程,确保变更管理的规范和高效。
2.成立变更评估委员会:为了提高变更评估的可靠性和公正性,可成立变更评估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对变更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3.加强变更管理与项目管理的衔接:变更管理与项目管理密切相关,应加强两者之间的协调与衔接,确保变更管理能够与项目进度和成本管理相匹配。
4.健全变更管理的文件和记录:建立健全的工程变更管理文件和记录,包括变更申请书、变更方案、变更审批文件等,以备核查和审计。
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完整版)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 1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 方为有效。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提高设计质量和工程管理效率,保证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的过程。
第二章变更管理的程序第三条变更管理的程序包括设计变更申请、评审、批准、须知、备案和监督等。
1.设计变更申请(1)设计变更申请应由项目设计人员填写,明确变更内容、原因和影响等方面的信息,并提交给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应审查设计变更申请,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并将申请报送给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2.评审(1)评审部门应根据设计变更申请的内容和影响,进行评估和论证。
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审。
(2)评审部门应及时完成评审工作,并将评审意见和建议报送给项目负责人。
3.批准(1)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分析和决策,并及时向申请人和评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编制设计变更须知。
4.须知(1)设计变更须知应包括变更的内容、时间和责任人等方面的信息,明确工程变更后的设计要求和工程实施要求,并发送给相关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
(2)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应按照变更须知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
5.备案(1)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应规范备案,备案包括变更申请、评审意见、批准文件、变更须知和相关设计文件等。
(2)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备案工作,并将备案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6.监督(1)相关部门应对工程项目设计变更进行监督,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监督部门应及时发现和处理变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情况。
第三章变更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变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性原则设计变更应符合工程项目实际需要,并经过评估和论证,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真实性原则设计变更申请应真实有效,变更须知应真实准确,变更的实施应符合变更须知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第七条工程变更的审查: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以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变更、质量变更、合同变更等。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
(二)合理性原则:变更内容应合理,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进度和效益。
(三)效益原则:变更应尽量降低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四)程序性原则:变更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实施。
第二章变更范围及类型第四条变更范围:(一)设计变更:包括施工图纸、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的变更。
(二)进度变更:包括工期调整、施工计划调整等。
(三)质量变更:包括工程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方面的变更。
(四)合同变更:包括合同条款、合同金额、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变更。
第五条变更类型:(一)重大变更:涉及工程规模、结构、工艺、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变更。
(二)一般变更:不涉及工程规模、结构、工艺、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变更。
第三章变更管理程序第六条变更申请:(一)变更申请单位应向项目管理部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变更费用及变更后的实施方案。
(二)项目管理部对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变更审批:(一)重大变更:经项目管理部审核后,报请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二)一般变更:经项目管理部审核后,报请项目经理审批。
第八条变更实施:(一)项目管理部根据审批结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变更。
(二)变更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变更内容符合审批要求。
第九条变更验收:(一)变更完成后,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部将变更情况报请项目经理审批。
第四章责任与奖惩第十条变更责任:(一)变更申请单位负责变更申请的编制和提交。
(二)项目管理部负责变更申请的审核、审批和实施。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工程项目的变更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变更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变更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经济性。
第四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变更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工程变更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设计变更:包括设计图纸、设计文件、设计方案的修改、补充等;(二)施工变更:包括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材料、施工顺序、施工进度等的调整;(三)合同变更:包括合同条款、合同价款、工程量、工程期限等的修改;(四)其他变更: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其他事项的调整。
第六条工程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确有必要进行变更,且变更后能够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二)变更方案应当经过充分论证,确保变更的合理性、经济性和可行性;(三)变更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四)变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申请和审批第七条工程变更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对工程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执行。
重大工程变更应当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经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做好变更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章工程变更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一条工程变更的执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工程变更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的执行单位应当做好变更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引起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变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2. 安全可靠:变更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3. 经济合理:变更应充分考虑投资效益,尽量减少损失;4. 科学有序:变更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的程序,确保变更实施有序进行。
第二章变更范围与分类第四条建筑工程项目变更范围包括:1. 设计变更:对施工图、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等设计文件的修改;2. 施工变更:因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等进行的调整;3. 监理变更: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提出的调整建议。
第五条建筑工程项目变更分类:1. 必要变更:因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确需进行的变更;2. 非必要变更:因管理不善、施工错误等原因,非必须进行的变更;3. 重大变更:涉及工程安全、使用功能、投资规模等方面的重大变更。
第三章变更程序第六条变更申请与审批:1. 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单位应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影响及解决方案;2. 审批程序:项目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形成审批意见。
第七条变更实施:1. 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应明确变更内容、实施时间、责任单位等;2. 实施过程:变更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变更方案执行,确保变更质量;3. 监督检查:项目管理部门对变更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变更符合要求。
第四章变更费用与工期第八条变更费用:1. 变更费用应根据变更原因、内容、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2. 变更费用应在变更申请审批通过后,由变更单位负责支付。
第九条变更工期:1. 变更工期应在不影响工程总工期和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2. 变更工期调整需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针对目前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日趋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各项目工程变更工作,减少工程变更风险,强化项目合同管理,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经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结构项目部组成“项目工程变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项目领导班子、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项目工程变更资料收集整理、技术经济分析、实施准备、造价核算等评审工作。
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 副经理项目总工安全总监生产副经理组员:合同计量部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环保部财务部设备物资部试验室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住建局对工程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
具体包括:(一)工程设计变更;(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方案变更;(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四)新增材料及暂定价的签证;(五)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引起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第四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确需变更的,在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原则下按程序审批。
第五条工程确需设计变更时,由项目法人协调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范、标准等,出具设计变更初步意见,项目法人按照涉及投资增减数额不同的标准权限申报批准后,进行相应变更。
其他类型的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研究并提出意见后,按照涉及投资数额不同的标准权限申报批准。
凡涉及重大变更,市城建重点办可视项目具体情况,聘请相关专家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论证审核后报领导组审批。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审批,其权限如下:(一)投资增减数额在合同价1%以下(含1%)的单项工程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批;(二)投资增减数额超过合同价1%以上的单项工程变更,由项目法人提出意见报市城建重点办,市城建重点办组织会审后,报领导组审批;(三)对项目施工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如特殊地基处理、地下不明障碍物等)需要应急处理的,按规定程序报批有可能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项目法人可根据情况先行实施,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并及时向市城建重点办报告。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工程项目的进行,难免会出现一些变更情况,例如设计要求的修改、施工方案的调整等。
为了保证工程变更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工程变更管理的原则1. 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2. 变更应有合法合理的事由和依据。
3. 变更需经过审批程序,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4. 变更应与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三、工程变更管理的程序1. 提出变更申请项目相关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内容应包括变更事由、变更范围、变更影响评估等。
2. 变更申请评审工程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以及变更可能带来的影响等。
3. 变更审批根据评审结果,工程管理部门拟定变更方案并提交相关决策机构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变更合理性评估、费用调整计算等。
4. 变更实施经过审批的变更方案应及时通知项目各相关方,并组织变更实施工作。
实施过程中,需做好质量、安全和进度的控制。
四、变更管理注意事项1. 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规范变更管理流程。
2. 加强项目沟通与协调,确保变更决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 组织好变更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及时更新相关记录和档案。
4. 强化变更后评估,对变更的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为类似项目提供经验总结和参考。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工程变更管理的实施过程,我们以某大型建筑项目为例进行分析。
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不合理和外部因素的干扰,出现了多次变更需求。
项目方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提出变更申请、评审、审批和实施等步骤,成功应对了各种变更情况,并保证了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六、总结工程变更管理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只有通过规范的变更管理流程和有效的实施细则,才能实现项目目标的顺利实施。
各项目相关方应共同遵守和执行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确保工程变更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基建处关于工程变更的管理办法
基建处关于工程变更的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便于现场进行有效的投资控制,结合工程项目管理有关办法,对在建工程的变更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基建处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
工程变更包括:合同文件缺陷、合同变更、业主(监理)不正当行为指令、不可抗力事件及其他工程实施过程中,按有关规定需要变更的项目。
二、工程项目变更管理
L确定需要变更的项目,必须由承建方以书面形式申报,由监理审核,再报基建处审批后方可进行现场变更。
涉及图纸设计变更的项目,必须经设计院复核。
2 .申请变更函应包括工程名称及分项变更内容、相关计量数据、估算的工程量及造价、计价依据、变更理由和必要技术方案分析比较,便于最终决策。
3 .工程变更申请函应由处主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会审并批准,形成决议后,方可进行现场工程变更。
4 .依据已审批工程变更申请函,基建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和控制,并组织承建方、监理对已完成变更工程量进行验收;由承建方以书面申请形式会同监理、业主方共同办理相关签证手续,作为原始记录凭证,视为验收签证单。
5 .验收签证单由承建方申请,监理方审核,报基建处审批。
基建处依据相关审批程序由项目现场管理人、分管项目负责人、处主管领导签字,签证有效。
否则视为无效签证。
(完整版)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完整版)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云南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第一条、目的1、为了加强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2、通过对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二条、变更是对原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变更共分为三类:1、一般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2万元(含)以下的;2、较大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2万元至10万元(含)以下的;3、重大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四类:1、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提出的变更;2、由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3、由设计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4、由施工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
第四条对上述提出的工程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按本变更管理办法中图一及图二进行逐级上报审批。
第五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
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
第六条变更单由项目部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第七条变更的控制1、变更控制原则:1.1 符合国家规范: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1.2 保证使用功能: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1.3 降低建造成本: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加节约成本;1.4 保证建造工期: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缩短施工周期;2、变更内容:2.1 原设计中不符合国家规范、法规的内容;2.2 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现场难以实现、改进后更加合理的内容;2.3 原设计中某些功能要求不能达到或违背承诺而需要进行改进的内容;2.4 原设计中存在的遗漏、缺陷等内容;2.5 由于某种需要公司提出的对原设计的更改内容;3、相关部门职责:3.1 项目部:3.1.1 办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手续;3.1.2 对拟变更的施工工艺进行把控;3.1.3 负责变更的实施;3.1.4 审批2万元(含)以下变更并报公司备案;3.2 合同成本部:3.2.1 对拟发生的变更进行经济分析;估算变更成本;3.2.2 变更实施后,核算变更实际发生额是否在估算范围内;3.2.3 跟踪变更的落实情况;3.3 总工:3.3.1 审核变更实施的可能性及施工工艺合理性;3.3.2 审查2万元以下变更,审批2万元-5万元(含)的变更并报公司备案;3.3.3 负责组织专家评审重大变更;3.4 项目分管副总及合同部分管副总;3.4.1 审核变更技术和经济的的合理性;对工期、造价等综合评价。
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内容.. (1)第三章工程变更的分类 (2)第四章项目公司各部门在工程变更管理中的职责 (3)第五章工程变更的提出 (3)第六章工程变更的审批及流程 (4)第七章工程变更支付和决算 (6)第八章附表 (8)第一章总则1、工程变更的目的和依据1.1 目的和适用范围为确本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各项建设目标和任务有序推进,强化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变更控制,在强调效能优先的基础上使工程变更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具有可操作性,确保工程造价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并且尽可能节约工程投资,建设本工程特制定《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期间发生的所有工程变更。
1.2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6);(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6) 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招标文件与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内容本办法之所以称工程变更,是因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1)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2)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3)重要材料与设备的变更;(4)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5)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变更;(6)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7)为完善本工程所必须的合同外的各类附加工作的变更;(8)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9)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分类工程变更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和供应情况和有利于保证施工或后序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等原则进行。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变更过程的管理,提高变更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变更工程按照合同和规范要求进行,特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及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变更管理。
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需求、设计、技术、环境等方面的原因,对已经确定的构造、组织、条件等进行调整或改动的行为。
第四条工程变更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并秉持“勤俭、高效、科学、法规合宜”的工作态度。
第五条工程变更管理应以规范和合同要求为准绳,确保在合同范围内进行调整或改动。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流程及组织实施第六条工程变更管理流程包括变更申请、变更评审、变更设计、变更执行、变更验收等环节。
第七条工程变更申请应由相关责任人向项目负责人提出,包括变更内容、原因、影响分析和必要的支持文件等。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评估变更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九条变更设计涉及到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材料选型等方面的调整,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变更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条变更执行应由施工方组织实施,确保各个施工单位按照调整后的要求进行施工,同时对变更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监督。
第十一条变更验收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评估变更效果是否符合预期,确保工程质量不受影响。
第三章工程变更管理的责任和权限第十二条工程变更管理责任制度应明确,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起相应的职责。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工程变更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工程变更管理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管理的权限应根据项目的复杂性、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合理划分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管理的责任和权限应明确记录在相关的管理文件中,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四章工程变更管理的要求和措施第十六条工程变更管理应符合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确保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管理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各方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告给相关责任人,确保变更信息的及时流转。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大桥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桥主体工程的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变更程序,控制工程变更费用,保证变更工程质量,保障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预定的工程建设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是指因施工条件改变、管理局要求、监理人指令或设计原因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改变后,导致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数量、费用发生改变。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应遵守合同约定。
第三条 ***大桥管理局(以下称“管理局”)、各监理人、各承包人等参建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管理局职责管理局对工程变更的管理部门包括工程管理部、交通工程部、计划合同部及总工办。
其职责分列如下:(一)工程管理部 1、作为工程变更的主办部门之一,跟踪土建工程变更审批的全过程;2、参与土建工程变更意向的审查;3、负责土建工程变更工程量的审核;(二)交通工程部 1、作为工程变更的主办部门之一,跟踪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部分的变更审批的全过程;2、参与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变更意向的审查;3、负责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变更工程量的审核;4、参与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变更意向的审查;5、负责督促设计人开展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变更设计;6、负责组织对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变更设计图纸的审查;(三)计划合同部 1、参与变更意向的审查;2、负责变更工程单价的审核;3、负责变更工程的清单录入、修改工作;(四)总工办 1、参与土建工程设计变更意向的审查;2、负责督促设计人开展土建工程变更设计;3、负责组织对土建工程变更设计图纸的审查;第五条监理人的职责(一)根据合同约定及施工实际提出工程变更意向;(二)对承包人上报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三)对已批准的工程变更,督促承包人遵照执行;(四)根据管理局要求参加相关工程变更的审查;(五)协调、解决工程变更可能引起的相关矛盾;(六)就工程变更事项,与设计代表进行日常工作的联系、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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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
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
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
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
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
(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
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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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
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
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
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
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涉及重大设
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
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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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
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第七条工程变更的审查:
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以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的,
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
主管部门确定)签字确认后附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由建设单位主
管部门确定)报审计部门备案。
(二)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审计部门备案。
相关资
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
(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含
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
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
备案;
(四)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0 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
位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报县政府审查批准,相关资料内必须
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 10%)的,
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
第八条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
则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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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投标时相关计价规范,材料参照政府指导价(无政府指导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
第九条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
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招标前认真做好
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的,审计局
在决算审计时不予确认,财政局依据决算审计报告在安排拨付相应工程建设
资金时予以扣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
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监理、勘探、设计、图审、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职,切实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关。
凡
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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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将工程变更实行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五)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单位和
个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
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5 年 8 月 1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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