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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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平台

工商登记

总部企业服务平台的工商登记服务部门主要从事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工

商变更、年检审计、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为企业成立后的工商,税务,银行等事项提供一条龙服务。对所代理注册登记的企业讲究诚信,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办事原则,把突出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作为工商登记服务部门的

宗旨。

总部企业服务平台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来为客户办理工商登记流程,客户

只需要提供办理工商登记的必要材料和文件即可,为您省时,省心,省事。

一、名称预先核准

1、直接到县(市、区)工商局注册登记场所办理属本级核准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的,当场作出核准(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驳回(发给

《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的决定。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请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就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

审批。

2、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了内容一致并符合法

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

材料原件的,自收到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提交的申请

材料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视为新的申请按规

定程序办理。在六十天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以后,我们将会为客户以公司名称去银行开立账户,将

注册资金注入公司名下的帐号。再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三、企业登记

1、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的,当场予以受理,企业申请设立

登记的,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决定,发给《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自决定之

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爱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十五日内作出准

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

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办理。企业登记机关发给

《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4、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书面告之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请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审批。

四、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注册地所在的税务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证

自公司起立之日起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证。

工商登记流程图如下图所示:

税务登记

总部企业服务平台的税务登记服务部门专门为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代理处提供税务登记服务。从财税角度为客户提供完善的税务登记服务,使客户避免了税务风险,使企业健康发展,业务不断壮大。

税务代理制度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1.税务代理有利于依法治税

2.税务代理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3.税务代理有利于保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代理税务登记业务中,严守合同,为委托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免费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及报到、发票审批、上门取票。为了提供优质的服务,我们有专人与客户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和解决客户的问题和要求,找我们的好处是可以用最少的支出,得到最专业化的服务。

一、申请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在市政府政务大厅(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纳税人将表格填写完整后提交给“窗口”,并根据不同情况如实出示、提

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

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

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及其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需出示、提供以下

证件和资料:

(1)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2)负责人或业主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三张;

(3)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

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

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受理、发证

“窗口”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内容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

否齐全。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窗口”应当场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纳

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窗口”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窗口”应制发《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同时,填制《涉税申请事项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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