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试要点整理
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要点
法理学考试基本要点一、不定项选择题。
(共考10个。
)(一)古罗马五大法学家:蒂努斯。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1.按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2.按法律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3.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等。
(三)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
主要(正式)渊源是指直接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而次要(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仅具有一定说服力的法律渊源。
世界各国由于法律传统不同,其法律渊源也有一定的差异。
迄今为止世界上出现过的法律渊源主要有:1、制定法:指由立法机关或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制定法是当今世界所有国家的重要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就是制定法或者说成文法。
2、判例: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3、习惯:如瑞士、台湾民法的规定。
4、法理:即对法的理性认识,在司法适用中一般包括社会上公认的价值、正义标准、法律解释等。
5、法学家的学说;6、国际条约和协定;7、宗教教义和戒律。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中央法规;4、地方法;5、规章:包括军事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国际条约。
在当代中国,判例、习惯、政策、道德、法理等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
(四)法的效力范围:法律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也称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具体包括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法律的事项效力范围、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和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1、法的对人的效力关于法的对人效力的原则,主要有: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折衷主义原则。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
具体我国法的对象效力:中国人在国内,一律适用;中国人在国外,原则上适用;外国人在中国,一般适用;外国人在外国,原则上不适用。
2、法的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是指法律规定其效力范围在时间上的沿展期间。
包括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有效三个问题。
法理学考试要点整理
法理学考试要点整理一、法学史书本4-5页·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个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后注释法学派:在原有基础上既注释又评论·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自然法学派:“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利论),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
(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主义、建立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民主和法治的模式、起宣传推动革命的作用)1、基本主张:存在更高层次的法作为评价、判断实证法的标准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恶法非法2、历史贡献:古罗马帝国、美国独立、法国大革命3、什么是自然?a.自然世界:自然的命令不可抗拒、自然法是所有动物通用的法律b.神:任何人都有一种按理性行事的自然倾向c.理性:与自然相符的正当理性d.人性:自爱、自私;追求和平的社会生活4、自然法是上帝为所有人设定的而且只有凭借理性和通过认真考虑其处境与本性才能认识的一种法律5、历史:a.抽象到具体b.“自然”到“道德”c.自然权利的主体由作为自然存在的人——作为神的子民存在的人——作为人而存在的人d.从永恒不变——部分可变(孟德斯鸠)——内容可变e.从重实质到重程序:程序自然法(富勒的八项条件“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道德”)·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历史法学派: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1、基本立场:a.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事实b.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当是什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理学期末考试重点
1、法律概念是人们对法的现象、法的实践进行分析、归纳、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性而产生的具有法定价值的权威性范畴。
2、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3、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终止的一切主客观情况。
4、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责任主体具备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致使其法律责任可以依法被减轻或免除。
5、法律方法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用以解决法律问题的、具有独特性的方法和技巧的总称。
(包括(一)阶级分析方法(二)价值分析方法(三)实证分析方法)6、法律效力从广义上说,是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法律强制力或法律约束力的统称。
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7、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的问题。
8、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以及构成法律规则的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
9、法律责任是指有关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或因特定事实的出现对相应的行为所承担的以国家强制力为潜在保障的否定性法律评价,是由于相关主体的行为所引起的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0、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11、民法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二形成的一些国家法律体系的总称。
12、法的概括性是指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也称发的普遍性13、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或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对人的有用性。
14、法律继承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的历史过程,一般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法(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继受延续或借鉴。
法理学考试重点
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和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在价值中立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一)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法的规范性体现在: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可以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一)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总——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一定利益和自由。
分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指必须为一定行为,后者指不得为一定行为。
结——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广东警官学院法理学总复习材料学好法理学,科科都通过!加强意志品质锻炼,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整稿时间:2012年12月21日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两个〕: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
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标准体系。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一切法律标准的总称。
〔或者说是抽象或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在我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非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只是对个别的人或事有效的而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的文件。
它实际上是适用法律标准的产物。
*法的基本特征〔四点〕:〔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标准;〔2〕出自国家的社会标准;〔3〕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标准;〔4〕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标准。
*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认可制定:一般是指成文法,就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出各种标准性法律文件。
认可:一般是指不成文法,即习惯法和判例法。
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其需要,把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行为规则、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等,赋予它法律效力,确认为法律标准。
案例法还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
*法的本质〔有三层次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法的作用:标准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法理学考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法理学呢,就是研究法律这一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
简单说就是去琢磨法律为啥产生啊,法律本身是个啥玩意儿,法律怎么运行之类的。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那是老大哥的地位啊。
就像是大楼的地基,如果不懂法理学,那法学其他的科目学起来就跟漂浮在空中一样没根。
比如学民法怎么判案子,宪法为啥那么规定,如果没有法理学对法律基本原理的阐释,根本就理解不深。
③前置知识:学生得有点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对社会的基本秩序和规范有个基础的认识。
像明白为啥红灯停绿灯行这种最基本的规范逻辑。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可多了去了。
要是你想当个律师或者法官,还没点法理学的知识,那怎么能从法律的本质上去理解法律条文,做到准确运用法律呢?好比你仅凭习惯给人指路,但懂得地理知识后就能科学准确地指路,法理学就相当于法律学习的地理知识。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法理学就像树的主干,各个部门法学像树枝。
它是众多法学知识的源头一样的存在。
②关联知识:和宪法、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学紧密相连。
比如宪法里的权力分配和法理学中的权力制衡理论就相关。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在于概念很抽象。
像法的价值这些概念,什么公平、正义,不同人有不同理解。
关键点在于理解法律背后各个概念的真实含义以及相互关系。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里相当重要。
考查方式多样,有直接考概念含义的选择题,也有考原理分析案例的论述题。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来源。
这就好比水源,水从哪里流过来的呢。
例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就是好多法律的渊源。
像其他的法律很多规定不能和宪法冲突,因为那是它的源头之一啊。
- 法的效力:就是法律在啥时候、啥地方、对啥人有效。
比如中国刑法在中国境内对本国公民都有效,但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也按照中国刑法处理呢。
这就像是一个游戏规则在特定场地对参与者都是有效的。
②特征分析:- 法律具有规范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汇总]
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一)法的特征1、规范性(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2、国家意志性(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3)法是一元的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6、可诉性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种类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法理学重点
1、法的本体:它是法最初的形态,是反映着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要求的人们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思想关系,即被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被一定的国家权力所确认并保障的权利关系,总成为法律关系。
2、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好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3、法的基本特征: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③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的效力:泛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的人和事有法律约束力。
法的效力是指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具体的法的效力专指每一具体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具体事项所具有的约束力。
5、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6、法的渊源类别:(一)成文法①规范性法律文件②非规范性法律文件③国际法(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①习惯法②判例法③惯例7、我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8、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9、法的一般分类: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10、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一般原则与方法:(一)原则:①根本法优于普通法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③新法优于旧法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二)方法:①依法裁决②由法定机关改变或撤销③进行备案与审查11、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12、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13、关于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主要观点:①三要素说: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②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14、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条文是表现法律规则的形式;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要表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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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历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其性质,特点及相互关系(共时性研究)。
划分法学的角度:(一)法律部门的角度,法律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有独立的法律史学,以总体观念入手;比较法学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法)三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四法的本质(马克思揭示的)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有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五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与时俱进的深化在科学发展观中的体现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依法执政观,和谐法治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六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态度,法治理念,义务(责任)观念,理性精神,人本观念,全球意识七法律人才应该具备的素质法律思维能力(核心),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八法的阶级本质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的公意,众意),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九法的本质(与统治阶级相联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我国认同),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与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社会管理的工具,通过对利益调整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
(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十法的基本特种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十一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与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十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十三法的分类(泛指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十四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区别(法的效力是法的实效的重要原因)1概念上:法的效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约束力,结果有两种:实现与未实现;实效则指发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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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法学体系,又可称为法律学科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2、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
3、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是否可以适用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
4、法律意识,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
5、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所有的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
简单的说,法律体系就是法律部门法体系。
6、法律适用,广义: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狭义: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7、法律监督,广义:指的是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公民,对于法律运行和操作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所实施的评价和督导。
狭义: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8、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即在一个国家中,哪些主体享有立法权或可以参与立法,各立法主体享有哪些立法权限。
简答一、法律起源的规律1、法律起源经历了一个由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2、法律起源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发展成为制定法的过程3、法律起源经历了一个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
二、法律责任的功能1、制裁功能,指通过法律责任的承担对责任主体进行惩罚。
2、补偿功能,指国家强制责任主体赔付损失,救济受害主体,恢复受侵害的权利。
3、预防功能,指法律责任通过强制责任人补偿其所造成损害,对责任人进行严厉的制裁等一系列不利后果承担,教育、引导、威慑责任人及社会上的其他人理性地选择行为。
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最新整理)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之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从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法的作用: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类:1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之别2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对人与社会的有益性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作用于人于社会关系的形势与内容之别。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形式与实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长期而缓慢发展的过程与路径。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
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二是国际法律与惯例。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基本属性和社会基本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也不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具体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上课也许没认真听,假如有遗忘的请联系下,及时补充,感谢!第一编法学概论第一章:一、法学体系的划分(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二、边缘法学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内心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第二章:一、法理学在中国的进展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进展的客观基础;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进展的历史课堂;第三章: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普通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办法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一、啥是法(名解-重点掌握)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爱护和进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三、法的特征1、特别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第五章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举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与日常日子用语中的概念别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
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1、内容分:涉人;涉事;涉物2、涵盖面分:普通法与部门法;3、所涉及的对象分;主体、客体、内容、事实;四、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要紧的要素,指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讲是对一具事实状态给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指示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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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等一系列认识、观念和理想的结晶。
(1)必须明确它是人类文明史的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更完善、更高层次的现代法治信念、价值和理想的集合体,是真正符合广大人们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
(2)必须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具有鲜明的针对性。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有一个形成、发展和变迁的过程,但在现阶段,其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顾全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法律的规范作用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
一、法律的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法律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
法律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所进行的分类。
行为模式分为义务模式(应当这样行为和不应当这样行为)和权利模式(可以这样行为)。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分类。
其权限的幅度是由法律规定的,而在这种规定表现为两种:一是法律有准确、具体、硬性规定,必须严格依照执行的[羁束];二是法律对某类事物的处理只规定了一个幅度,由权利主体在此范围内自行酌情处理的[非羁束]。
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原则的指引虽然不那么具体、明确,但是它以涵盖而广泛、灵活性强而获得自己的优势;具体的指引是指除法律原则的指引作用之外的其他指引。
二、法律的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任何社会规范(如道德、政治纪律)都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的作用。
法律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考点归纳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考点归纳法的对象效力1、概念: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1)属人原则2)属地原则3)保护原则4)综合原则3、我国:综合原则1)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并遵守所在国法。
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不适用中国法;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3年以上适用。
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处理。
法的要素释义1、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2、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二、法的要素分类1、西方:1.命令模式 2.规则模式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2、中国:法律规范说―― 多要素说我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释义: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1、来源:1)法律人吸纳 2)法律人创设2、功能: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 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二、法律概念分类1、依涉及内容1)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3)涉物概念:关于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的概念2、依功能1)描述性概念: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2)规范性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概念3、依确定程度1)相对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确定的概念2)相对不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不确定的概念4、依涵盖面大小1)一般法律概念: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概念2)部门法律概念:仅适用于某一法领域的概念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释义: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二、逻辑结构1、三要素说1)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法理学考点大总结,完整版
在去年的司法考试中,第一章的出题份量占了一半:第一节法的定义(两道题)1.法的本质2.法的规范作用第三节法的要素(一道题),法律权力问题第四节法的渊源(一道题),法律应该所规定的事项内容第五节法律体系(一道题)第七节法律关系(一道题)权利和义务的联系问题第八节法律责任(一道题)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重点是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三个问题法的本质:法在总体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局部要求并不能说凡是国家意志都是法只有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意志才是法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制定的能够普遍适用的,反复督促适用的行为规则文件。
非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制定的,只适用于个别和个别事件,只能一次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文件,比如:法院的判决书、检察院的起诉书等。
法的特征:1.具有规范性2.具有国家性3.具有普遍性4.具有权力义务的一致性5.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着重掌握第一个和第五个特征法具有规范性:对于这个特征,弄清楚三个基本概念:1.社会规范:调解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法、道德、宗教、政策、章程、纪律)2.技术规范:调解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规范(电脑操作规程、驾车规程等)3.技术法规:把技术规范通过法律的形式公布出来(如交通法规)法具有强制力1.国家强制力就是以国家的暴力为后盾2.国家运用强制力的保障法的实施,必须依法行使3.并不是说每一个法的实施过程都需要国家强制力4.国家运用强制力保障法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5.国家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但不是唯一的实施手段法的作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从考试角度来讲,重点抓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每年都考)复习时,把每一个作用的含义和作用的对象弄清楚:一、指引作用指引人们行为方向的作用两种指引:确定的指引和可选择的指引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
二、评价作用指法律法规具有判断和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作用对象是他人已经发生的行为三、预测作用行为人可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作用1.预测国家的行为人的行为2.预测行为人之间会如何行为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四、教育作用法律规范对人们现在和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的作用作用对象是针对一般人的行为五、强制作用法律规范对违法犯罪行为惩罚的作用作用对象是违法的犯罪行为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阶级统治2.处理社会分工第二节法的价值从考试角度讲就抓两个问题:1.法的价值的含义2.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价值:法作为客观,对社会主体的作用,能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以及满足需要的程度。
法理学考点整理
引言: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研究的是法律的原理和规范的理论依据。
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概念和基本要点对于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和法律实践能力至关重要。
本文是法理学考点整理的第二部分,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法律的规范性、法律解释、法律证明、法律变革和法律效力等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的规范性1.法律规范的定义和特征2.法律规范的分类和层次3.法律规范的形成和效力4.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和解释性5.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和关系二、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概念和意义2.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原则3.法律解释的权威性和效力4.法律解释与立法的关系5.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的关系三、法律证明1.法律证据的定义和分类2.法律证明的目的和标准3.法律证明的程序和方法4.法律证明的难点和效力5.法律证明与权力治理的关系四、法律变革1.法律变革的成因和对象2.法律变革的形式和手段3.法律变革的程序和效力4.法律变革的挑战和应对5.法律变革与社会进步的关系五、法律效力1.法律效力的概念和本质2.法律效力的形成和变化3.法律效力的条件和限定4.法律效力的终止和消亡5.法律效力与法律权利的关系总结:法理学是法学学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知识对于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和法律实践能力至关重要。
本文从法律的规范性、法律解释、法律证明、法律变革和法律效力等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
通过对这些题目的分析和解读,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规范性和要素,掌握法律的解释和证明方法,了解法律的变革和效力,从而更好地应用法律知识于实践中。
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知识
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知识如果要想取得司法考试的胜利,我们就必须认真对待考试考试。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知识,欢迎学习!【考点一】演绎推理1.演绎推理的涵义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
在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属于演绎推理的运用。
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
如:大前提:杀人者死; 小前提:张三故意杀人; 结论:张三应该被处死。
2.演绎推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①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必须正好包含了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
②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词是周延的。
法律敎育网③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在结论中也不会是周延的。
④没有任何拥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论推论是有效的。
⑤如果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其结论必定是否定的。
⑥没有任何一个具有特称结论的有效三段论推论可以拥有两个全程前提。
【考点二】归纳推理1.归纳法的含义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单枚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
这三种方法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
2.归纳法的含义与演绎法不同,归纳法是一种综合的方法,它的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的结论。
从而大大扩展我们的认识。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归纳逻辑视为产生人类新知识的主要思维方式之一。
但也正因为归纳法的结论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其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
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也并不可靠。
无论归纳法本身的证明力及其结论的可靠程度多么令人失望,不可否认归纳法乃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认识能力。
《法理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导论》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1.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2.法理学是法律实践的抽象,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反过来又为社会实践服务3.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4.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①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②它是一定时代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③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④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5.意识形态是反映一定社会物质基础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或巩固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
它是一定社会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的理论依据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①对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重要意义②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义③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1.西方奴隶社会法学家的著名代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2.古罗马文明:①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②代表人物: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3.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兴功惧暴”、“定纷止争”、“吏民规矩绳墨也”4.经学渗透到法律领域,导致了“律学”乘势而兴。
“律学”是一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5.前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种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后注释法学派: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6.人文法学派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7.自然学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手,它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主张法治——“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8.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的哲理法学派9.历史法学派: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历史法学派10.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11.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12.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以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改革法律制度13.批判法学派:以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宗旨1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人本主义为哲学基础、宣传非意识形态化、宣布对马克思主义实行“扬弃”15.后现代法学派:以否定资本主义法治原则为特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1.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集中表现: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律制度,“只有理解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②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③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就会发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永恒的正义标准”和体现这种标准的超时空的法律制度3.对于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生产方式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1.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2.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法理学:①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③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1)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2)要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使国家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④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⑤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的概念》1.客观法——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2.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法的本质》1.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3.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4.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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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史书本4-5页·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个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后注释法学派:在原有基础上既注释又评论·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自然法学派:“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利论),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
(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主义、建立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民主和法治的模式、起宣传推动革命的作用)1、基本主张:存在更高层次的法作为评价、判断实证法的标准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恶法非法2、历史贡献:古罗马帝国、美国独立、法国大革命3、什么是自然?a.自然世界:自然的命令不可抗拒、自然法是所有动物通用的法律b.神:任何人都有一种按理性行事的自然倾向c.理性:与自然相符的正当理性d.人性:自爱、自私;追求和平的社会生活4、自然法是上帝为所有人设定的而且只有凭借理性和通过认真考虑其处境与本性才能认识的一种法律5、历史:a.抽象到具体b.“自然”到“道德”c.自然权利的主体由作为自然存在的人——作为神的子民存在的人——作为人而存在的人d.从永恒不变——部分可变(孟德斯鸠)——内容可变e.从重实质到重程序:程序自然法(富勒的八项条件“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道德”)·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历史法学派: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1、基本立场:a.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事实b.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当是什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律的有效性不以合乎道德为条件,其有效性条件来源与社会事实c.法学只应关注现存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分析d.法学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知识体系2、历史:a.经验性实证主义法学(奥斯丁):法律被认为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但并非每一种命令都是法律,只有一般性的命令才具有法律的性质,法理学不考虑法律的善或恶b.规范性实证主义法学(凯尔森):纯粹主义的实证法学、强制性、法律的概念没有任何道德涵义,任何内容都可能成为法律,宪法来源于政治c.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哈特):(1)对奥斯汀法律命令说的批判(2)法律规则说(3)最低限度的自然法:不许杀人、相互克制和妥协、有限的利他主义、所有权制度和契约自由、人的理解力和意志力是有限的d.包容性实证主义法学(科尔曼):法律有效性来源于社会事实、道德的相关性是在任一特定法律体系中,通过那个社会的惯例的偶然内容确定的e.排他性实证主义法学(拉兹):与道德毫无联系、法律是一种权威性的社会制度·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时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规范性:为人们行为提出明确指示;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可以反复适用·以人的行为为调整对象:即调整对象为社会关系,法不调整约束人的内心思想和情感,但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和观念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国家性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统一性指各个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上的一致;普遍适用性指普遍约束力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可以要求别人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使法与道德、宗教和习惯相区别:习惯行为无所谓权利义务;法的调整方式为人们提供了比道德和宗教更广泛的选择自由和机会·法属于“应然”范畴,规律属于“实然”范畴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性——衡量一个规则是否为法的决定性标准·发的强制力是潜在的,不为人们所感知的三、法的规范作用课本83-85页1、告示作用:也是法的意识形态作用,为法的指引作用提供必要的前提2、指引作用:确定性的指引规定法律义务;不确定的指引授予法律权利;是一种一般的指引,针对群体和类行为的、复现的指引;如,计划经济下的行政命令是个别指引,市场经济下的法律调整是规范指引3、评价作用: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发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不会因人而异;同时也具有普遍的有效性,不论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4、预测作用:人们根据法来合理地作出安排,以便用最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最有效的结果5、教育作用: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形成法律习惯;通过对法的实施而对本人和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对合法行为的鼓励、保护可以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6、强制作用:制裁违法行为,是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增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益,增强人们的安全感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课本99-101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由相应的、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法的效力和地位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应有明确规定;应有专有名称;应有统一的表述方式、文字简练明确、法律术语严谨统一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梳理法——不改变原有法的面貌,不是直接的立法活动;处理法——直接的立法活动,列出现行法、修改补充、废止(集中清理、定期清理、专项清理)·法的汇编:立法的辅助性工作,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主要任务是将法集中化、系统化;立法主体和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可进行法的汇编;汇编包括编辑和出版发行两个阶段;形式有单项汇编和综合性汇编·法的编纂:立法活动,由有权立法得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五、法的一般分类课本102-1041、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国内法:主体主要是个人和组织·国际法: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主体主要是国家2、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成文法: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一般指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不成文宪法等3、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适用于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别称·普通法: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4、以法的适用范围·一般法:如,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特别法:戒严法、战争时期的法·既是一般法也是特别法:高等教育法、特别行政区法5、以法所规定的内容·实体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误区:简单的认为实体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法,程序法是规定实现权利和义务程序的法)6、民法法系中·公法:国家之间,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与私人之间。
如,宪法、行政法、刑法和程序法·私法:私人之间。
如,民商法六、法的效力1、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法的效力的存在不以涉法行为是否发生为转移,法的实效主要强调实际结果的范畴,所展示的是一种事实·一般来说,法只要是现行的就是有效的。
没有得到有效遵守的法,只是表明它没有获得好的实效,而并不表明它没有效力·法的效力是法取得实效的前提,法的实效是法的效力实现的结果2、法的效力范围·法的对象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七、法的溯及力1、法不溯及既往2、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八、法的要素课本112-114页1、法的要素的特征:·个别性和局部性·多样性和差别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2、判断法律要素质量高低的标准:·明确性和确定性·紧密性和协调性·专门化和技术化3、法的要素的分类:·“命令”模式: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命令”要素,如王法·规则要素:法律是一个规则系统,法律规则可分为主要规则(设定义务)和次要规则(授予权利),次要规则又可分为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规则、政策、原则模式:·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近代我国学者认为三要素为: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九、法律规则课本117-1201、法律规则的结构(新三要素说):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二者不是一一对应的:1规则v.1文件中多条文;1规则v.多文件中多条文;1条文v.多规则或其要素;1条文v.规则的某个或多个要素3、法律规则的分类:(1)从内容上看,·授权性规则:对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可以”,“有权利”,“有。
自由”,在现代法律中占首要地位·义务性规则:强制性、必要性、不利性,“应当、应该、必须、不得、禁止”·权义复合型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可分为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承认规则等。
如宪法规定某机关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2)从形式特征上看,·规范性规则:如“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标准性规则:如“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等(3)从功能上看,·调整性规则:占了法律规则的大多数·构成性规则: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4)从强制性程度上看,·强行性规则:绝大多数义务规则·指导性规则(任意性规则):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5)从内容的明确程度上看,·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委任性规则:内容尚未确定,有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准用性规则:没有具体的行为模式,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十、法律体系1、特点:·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其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2、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后者包容前者3、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前者属于社会规范范畴,有实际的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后者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死刑文化属性·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远大于法律体系的·前者有属国性,后者有跨国性·前者是后者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前者是后者发展的重要动力·后者是前者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4、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前者的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后者的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前者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后者侧重于外部形式·都是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同组合十一、法律部门1、划分标准·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调整方法2、划分原则·整体性原则·均衡原则·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十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按存在形态划分,·应有权利:权利的初始形态,往往表现在道德上的主张应有义务:未被法律明文规定,通常表现为道德义务,但不是纯粹的道德义务·习惯权利:法外权利,习惯义务:如进贡、差役等·法定权利:权利的主要存在形态,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也包括推定权利·现实权利:实有权利,法定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才能成为事实·现实义务和法定义务实际上就是法律的实效和效力的关系2、按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基本权利和义务: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不自证明的权利和义务,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确认或规定·普遍权利和义务:有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3、效力范围·一般权利:对世权利,如国家安全权、独立权、公民的各项自由权、财产权一般义务:对世义务,通常为消极的不作为·特殊权利:对人权利特殊义务:对人义务,经济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等4、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原有权利,法律直接赋予,如财产所有权、缔约权第一行义务:法律直接规定,如服兵役等·第二性权利: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如诉权、恢复合法权益的请求权第二性义务:违法后应负的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5、按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行动权利和接受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6、权利主体的不同·个体权利:自然人依法享有,又称公民权利个体义务:自然人依法承担·集体权利和集体义务: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经济法人等集体·国家权利:国家作为主体,如对财产的所有权、审判权、检察权、外交权等国家义务:如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老弱提供物质帮助等·人类权利:如环境权、和平权、发展权等人类义务:如尊重人格、不相互伤害、维护世界和平、维护生态和平7、私权利:满足个人需求公权力:维护公益为目的十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反之亦然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力的实现;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更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社会成员结尾法律上平等的主体,权利本位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时,可作出权利推定·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法律不能禁止人们行使自己的权利·人们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体现权力与义务的一致性十四、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1、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的分类·个人行为:公民(自然人)集体行为:机关、组织或团体国家行为: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或由其代表机关(国家机关)·单方行为: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如遗嘱、行政命令等多方行为:如合同行为等·自主行为: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代理行为:委托2、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分类·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公法行为:如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私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商法行为3、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的分类·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主行为:无需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从行为:4、根据行为构成要件的分类·表示行为:基于意思表示非表示行为: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如民法上的先占、遗失物的使得、埋藏物的发现等,又称为事实行为·要式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非要式行为:·完全行为: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完全行为: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和失效的十五、法律关系的分类课本160-161页1、调整性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的某种社会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买卖关系创设性法律关系: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例如破产法律关系2、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3、双边法律关系(债权债务)与多边法律关系(股东之间)4、第一性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如变更民事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法律关系: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如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十六、行为能力1、标准: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