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办法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f84996daa00b52acfc7caf0.png)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办法[1994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1)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2)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1b678576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0c7084e.png)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工作,提高土地配置效率,保障集体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地价评估工作。
第三条地价评估的目的是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交易价格,包括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在合理范围内保障集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地价评估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合理。
第五条地价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技术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
第六条地价评估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程序第七条地价评估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数据搜集阶段、评估分析阶段和评估报告编制阶段。
第八条准备阶段包括确定评估目的、范围和方法,制定评估计划,组织评估人员和设备。
第九条数据搜集阶段包括收集土地相关数据,包括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权属等信息。
第十条评估分析阶段包括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确定影响地价的因素,进行模型建立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编制阶段包括根据分析结果编制评估报告,报告应包含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和评估结论等内容,并进行专业性的论证和解释。
第三章评估依据第十二条地价评估的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政策、市场行情和评估机构的独立判断等。
第十三条地价评估的数据依据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书和文件,以及市场调查、价格调查等数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地价评估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抽查和审核。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评估机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相关责任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6de8154431b90d6c85c779.png)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045c612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ab.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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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管理,完善土地估价制度,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对土地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具备土地估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和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权利、权益的价值或者价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土地估价报告的形式提供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
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制定土地估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条件;(三)规定土地估价机构从业条件;(四)确定土地估价的程序和方法;(五)监督、指导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土地估价师第七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师资格取得应当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申请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规定;(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四)经实践考核合格。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实施前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执业登记。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包括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土地估价师应当在土地估价机构接受不少于2年的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期满后,可以参加专业考核。
44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44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9119f6aaf1ffc4ffe47ac2e.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要减少对经济事务审批事项,强化监督管理的要求,现就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与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改革土地估价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
企业改制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确认。
企业改制上报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确认。
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只要格式规范、要件齐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备案。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直接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
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
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土地估价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脱钩,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要求,独立进行估价业务活动,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责任,并定期将业绩清单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查,接受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并提供地价查询服务,为社会和企业认定估价结果提供参考依据。
为维护国家和改制企业的土地权益,促使土地估价机构增强自律意识,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报告进行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二、明确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bb465101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d6.png)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5.23•【文号】•【施行日期】199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4年5月23日)山西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超出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范围,属部门规定,不能作为土地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第五条和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全国或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有关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这已明确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不包括资源性资产评估管理。
由于土地属于资源性资产,也不属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
显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部门规定,不能作为土地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依据,更不能据此否定我局制订的有关规章。
二、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资产评估的主管部门,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和涉及政府行为的土地资产评估立项、成果确认须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土地管理局“三定”方案,要求土地管理部门“从侧重土地资源管理转为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必要的措施。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92a5788a0116c175f0e48f3.png)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土地评估质量管理制度
![土地评估质量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34ea801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f1.png)
土地评估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土地评估行为,保证土地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质量管理原则1. 独立客观:土地评估应保持独立性、客观性,评估师应具备职业操守,不受任何不当影响。
2. 科学准确:评估方法和技术应科学合理,评估结果应准确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
3. 规范操作:土地评估应遵循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评估过程的规范性。
4. 持续改进:土地评估质量管理制度应不断完善,评估能力和水平应持续提高。
第三条组织结构1. 设立土地评估质量管理小组,负责土地评估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2. 质量管理小组由公司高层领导、评估师、技术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评估师的职责1. 评估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土地评估。
2. 评估师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提高评估质量。
3. 评估师应参与评估质量的自我检查和同行评审,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改正。
第五条评估质量控制1. 建立评估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评估计划的制定、评估资料的收集、评估方法的选用、评估结果的分析等环节。
2. 实施评估项目时,应严格按照评估计划和程序进行,确保评估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评估完成后,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保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评估质量监督1. 质量管理小组对评估过程进行定期检查,监督评估师遵守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
2.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评估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纠正评估中的错误。
3. 定期对评估质量进行评估,对优秀评估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符合要求的评估师进行培训或调整。
第七条持续改进1. 定期收集评估质量相关信息,分析评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 鼓励评估师参与评估方法和技术的研究,推动评估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3. 加强与其他评估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评估质量。
第八条制度修订本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以适应土地评估质量管理的需要。
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1ca59f8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31.png)
⼟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规定⼟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规定第⼀条为加强⼟地估价机构的管理,保证⼟地估价成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促进⼟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当前⼟地估价⼯作的需要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地估价机构资格实⾏分级制。
A级⼟地估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地估价⼯作。
B级⼟地估价机构,只能在估价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政区域内从事⼟地估价⼯作。
第三条国家对⼟地估价机构实⾏资格认证制度。
⼟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分别由国家⼟地管理局和省、⾃治区、直辖市⼟地(国⼟)管理部门批准。
A级⼟地估价机构的资格由国家⼟地管理局批准。
B级⼟地估价机构的资格由省、⾃治区、直辖市⼟地(国⼟)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条⼟地估价机构申请⼟地估价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法⼈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具有⼟地估价专业⼈员,其中取得⼟地估价师资格的⼈数不得少于2⼈、并且不少于总⼈数的25%。
有⼟地估价师资格和具有⾃⼰主持的⼟地估价实例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员不少于50%。
3、具有⼀定⽐例的建筑、经济、会计及管理等专业的技术⼈员;4、具有⼀定的⼟地估价⼯作经验。
除⼟地估价专业⼈员外,⼟地估价机构可以聘请兼职⼈员。
第五条申请A级⼟地估价资格的机构,应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和下列补充条件:1、有5⼈以上获得⼟地估价师资格;2、从事⼟地估价⼯作3年以上。
第六条申请B级⼟地估价资格证书的机构,应具备第四条的规定并从事⼟地估价⼯作两年以上。
第七条具备第四条规定,但不完全具备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经省级以上⼟地管理部门审查后,确有⼟地估价⼯作能⼒的,分别由国家或省级⼟地管理部门发给临时估价机构资格证书。
临时估价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不超过2年,在有效期内,估价机构可在相应的⾏政区域内从事⼟地估价⼯作。
第⼋条凡具备第五、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欲从事⼟地估价的机构,经市、县⼟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可向省、⾃治区、直辖市或国家⼟地管理局申请⼟地估价资格。
国务院《国有土地评估办法》
![国务院《国有土地评估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5746a3783c4bb4cf7ecd1da.png)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06月07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土地估价管理制度
![土地估价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1adcc68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a73377e.png)
土地估价管理制度一、企业概论估价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土地估价服务的机构,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高信誉的土地评估服务。
公司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主要业务范围涵盖土地估价、土地评估、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土地转让等方面。
二、估价管理制度1. 企业规章制度(1)估价公司依法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了公司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包括公司章程、管理细则、收费标准、技术标准等。
(2)估价公司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办公行为,不得擅自变更、篡改、违规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2. 人员培训管理(1)估价公司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制度,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
(2)员工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评估技术、估价案例分析等。
(3)通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同时确保员工的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操守。
3. 估价案件管理(1)估价公司建立严格的案件管理制度,包括案件登记、分派、评估、审定、报告等程序。
(2)评估师根据案件的特点和客户的需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工作目标。
(3)评估师要严格遵循估价标准和规范,进行土地估价工作,不得随意改变评估结论。
4. 质量管理(1)估价公司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估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对重要案件要进行双重审定和审查,确保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3)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立问题跟踪和反馈机制,确保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5. 技术管理(1)估价公司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和研究工作,推动土地估价技术的提高。
(2)关注土地估价行业的前沿技术和行业趋势,不断引进和推广高新技术装备和工具。
(3)对新技术新方法进行实地验证和应用,确保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6. 绩效考核(1)估价公司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员工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
(2)通过绩效考核,激励员工积极主动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3)对于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并根据其表现给予晋升或职务调整。
合肥市地价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地价评估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2b3ff92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b4.png)
合肥市地价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6.29•【字号】•【施行日期】1994.06.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合肥市地价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6月2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国有土地地价评估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郊区、蜀山镇、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地价评估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地价评估是指地价评估机构根据土地的利用状况、经济属性、质量、收益等进行测算比较,综合评定出土地使用价格。
第四条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地价评估:(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三)因企业兼并、分立、解散、破产而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四)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为投资联营联建的;(五)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涉外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六)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
除上款所列情形外,当事人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也可按本办法进行地价评估。
第五条市地价评估委员会由土地、财政、国资、房地产、规划、物价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本市地价评估管理的协调、决策、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制定地价评估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二)协调地价评估中相关部门的关系;(三)审定并发布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四)初步审定地价评估机构及人员资格;(五)指导各县的地价评估工作。
第六条市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市地价评估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会同市国资管理部门核准评估机构的地价评估报告书;(二)会同市物价、财政等部门测算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并报市地价评估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从事地价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取得地价评估资格后,方可承担地价评估业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30285754ad02de80d4d84063.png)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2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评估活动和市场秩序,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1.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2.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附件1: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评估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鲁建发〔2011〕9号)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开发局”)根据市城乡建设委的委托,承担全市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六条房屋征收评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二章评估机构管理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等级,并有三名以上经过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土地评估管理制度
![土地评估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93b92f4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19.png)
土地评估管理制度一、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法制化原则:在土地评估管理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合规性。
2.科学性原则:土地评估工作必须贯彻科学严谨的态度,依据土地资源的实际状况和市场需求,采用科学、客观、公正的方法和技术进行评估。
3.公开公平原则:土地评估工作必须公开透明,依法保护土地相关信息的公开权和参与评估决策的公众权益,确保评估工作公正公平。
4.合理合法原则:土地评估必须以合理、合法为基本准则,确保土地资产在评估中得到合理的估值。
5.社会效益原则:土地评估必须秉持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理念,确保土地评估工作在谋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不损害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二、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功能和作用1.土地评估管理制度能够推动土地开发的合理规划和利用;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
2.土地评估管理制度能够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土地交易提供公正、公平的价格基准,保证土地资产的安全流通。
3.土地评估管理制度能够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益,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土地评估管理制度能够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资源的产权稳定和安全。
5.土地评估管理制度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城乡建设和农村改革提供科学的土地评估数据和经济政策建议。
三、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构建和完善1.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构建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完善土地评估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2.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构建要加强对土地评估从业人员的监管和培训,建立土地评估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职业道德准则。
3.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构建要加强土地评估数据的统一和标准化,建立土地评估数据的采集、整理、管理和共享机制,确保评估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土地评估管理制度的构建要加强土地审批和评估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土地评估的监督管理部门和机制,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bea4e6d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6d3a774.png)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一、引言土地估价是指对土地进行评估、估值的过程,是土地市场交易和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
土地估价的准确性对于土地的买卖、使用和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土地估价工作,我国制定了《土地估价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背景介绍《土地估价管理办法》是由我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制定的,旨在规范土地估价工作,维护土地市场的良性运行,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该办法为土地估价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促进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解读1. 估价机构的资质要求《土地估价管理办法》明确了估价机构的资质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人员资质、设备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估价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以确保估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估价方法和技术要求《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规定了土地估价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多种方法的应用。
估价机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估价,并且需要遵循一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估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 估价师的资质要求和职责《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规定了估价师的资质要求和职责,包括专业背景、从业经验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
估价师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证估价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4. 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土地估价管理办法》对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出了要求,包括资质审批、业务绩效评估和年度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需要对估价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估价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五、影响与展望《土地估价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土地估价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它规范了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行为,增加了估价工作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同时,它也为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作为一项重要的土地管理工作,土地估价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未来,随着我国土地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地估价工作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162bfa1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77.png)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正文:----------------------------------------------------------------------------------------------------------------------------------------------------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87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的通知》(湛府函〔2011〕415号)等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通过出让方式供地,划拨、租赁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企业改制等涉及缴交土地出让金的,须按本办法公开摇珠选定地价评估机构。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地产市场科牵头,会同人事科(纪检监察室)、宣教法规科负责摇珠选取土地评估机构的相关工作。
摇珠选取土地评估机构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每宗地须选取三家机构评估。
地价评估费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规定的计费标准核算,核算结果高于9.8万元的,以9.8万元为核算结果。
参与宗地评估机构以其核算收费结果的三分之一作为收费金额,核定的收费金额小于500元的,以500元作为收费金额。
第四条建立土地评估机构登记备案制度。
符合备案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均可根据自愿原则向地产市场管理科申请。
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一般每半年更新一次并在湛江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申请登记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二)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土地评估资质达两年且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登记;(三)具备在本市范围内执业的资格且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有分支机构;(四)三年内无不良记录(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布为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784e452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f8.png)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0〕410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0〕4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市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对《天津市土地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天津市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估价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土地评估机构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土地评估机构可以为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土地评估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二)遵守土地估价规程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三)保证土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四)按委托协议的要求提供土地估价服务,并对自己的执业行为负责;(五)对管理部门及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严格保密;(六)在执业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第四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土地评估行业主管部门。
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对土地估价行业进行自律管理,协助主管部门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和土地估价师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设立土地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机构名称中应明示土地、不动产、土地资产、地产、地价评估或估价等表明土地估价专业的术语。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四)有不少于7名注册土地估价师,至少有1 人从事地价评估工作3年以上;(五)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合伙企业执行企业事务的合伙人须具备土地估价师等相关评估资格;(六)机构详细列明的营业范围中应包含土地评估、不动产评估、地产评估、地价评估;(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ae6a57783d049649a6658ec.png)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五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设立及注册资格及第三章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四章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第五章土地估价评估中介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管理保证土地估价成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切实提高土地估价服务质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活动参与土地价格管理服务的经济鉴证咨询类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业务活动是指对土地及其地上物、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林木、青苗等的市场价值进行科学分析测算判定的过程。
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购储备、作价入股、清产核资等流转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土地使用权含建筑物、构筑物抵押、不动产课税及司法仲裁涉及的土地估价业务企业改制上市、增资扩股等经济活动涉及的土地价格评估城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估、更新与咨询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农用地区片综合价等市场需要和土地管理需要的土地估价、规划、策划、咨询等业务。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为全国土地估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估价行业规章制度的统一制定负责对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和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负责本辖区土地估价行业的指导和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建立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组织开展对估价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评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84ee6d4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9a.png)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管理,完善土地估价制度,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对土地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具备土地估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和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权利、权益的价值或者价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土地估价报告的形式提供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制定土地估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条件;(三)规定土地估价机构从业条件;(四)确定土地估价的程序和方法;(五)监督、指导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土地估价师第七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师资格取得应当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第八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申请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规定;(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四)经实践考核合格。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实施前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执业登记。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包括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土地估价师应当在土地估价机构接受不少于2年的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期满后,可以参加专业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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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规范土地估价管理,完善土地估价制度,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11年11月15日之前将意见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回复。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传真:(010)66558543邮件:gsong@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管理,完善土地估价制度,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对土地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具备土地估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和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权利、权益的价值或者价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土地估价报告的形式提供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
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制定土地估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条件;(三)规定土地估价机构从业条件;(四)确定土地估价的程序和方法;(五)监督、指导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土地估价师第七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师资格取得应当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申请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规定;(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四)经实践考核合格。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实施前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执业登记。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包括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土地估价师应当在土地估价机构接受不少于2年的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期满后,可以参加专业考核。
第十条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取得国土资源部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一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实行全国统一的执业登记制度。
经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名单,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后,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执业登记:(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二)具有公务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身份的;(三)受到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或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登记之日止未满5年的;(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自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做出之日起未满2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执业土地估价师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从事土地估价及相关业务,签署土地估价报告;(二)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执业所需的资料信息;(三)根据估价对象和估价目的要求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有关资料;(四)要求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为执行公允的土地估价程序提供必要的协助;(五)拒绝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估价结果的授意;(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二)遵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三)保证土地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四)保守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执业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当注销执业登记:(一)年龄超过70周岁的;(二)获得公务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身份的;(三)受到刑事处罚的;(四)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登记的;(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登记条件而被准予登记的;(六)脱离土地估价机构不再专职执业的;(七)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注销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名单应当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执业土地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两个以上土地估价机构执业;(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三)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执业;(四)谋取土地估价委托合同约定费用之外的不正当利益;(五)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差错或者遗漏的土地估价报告;(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土地估价机构第十七条土地估价机构是土地估价师的执业机构。
土地估价机构可以依法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
设立土地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为执业土地估价师,且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无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土地估价机构,出资人不少于5名执业土地估价师,公司内具有连续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土地估价师出资比例不少于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二。
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土地估价机构,合伙人中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合伙企业出资数额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且土地估价师出资人不少于出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设立土地估价机构,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注册,领取土地估价机构执业注册证书。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可以对经执业注册的土地估价机构实行资信评级制度。
资信评级结果记入土地估价机构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土地估价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采用“土地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从事土地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执业土地估价师;(四)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在分支机构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不计入土地估价机构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人数。
第二十一条土地估价机构设立不足3年解散的,出资人或者合伙人在3年内不得重新发起设立土地估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土地估价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后,重新进行执业注册。
第二十三条土地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数额、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执业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土地估价机构应当享有以下权利:(一)遵循市场原则,收取土地估价费用;(二)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拒绝提供执行估价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相关资料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三)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土地估价报告或者由其他干预估价结果情形的,有权终止履行合同;(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土地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业;(三)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执业;(四)以恶性压价、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五)对自身执业能力进行虚假宣传;(六)受理与估价对象、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土地估价业务;(七)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针对统一估价对象执业;(八)出具虚假、重大差错或者遗漏的估价报告的;(九)包庇、隐瞒本机构土地估价师执业过错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土地估价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自行决定解散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土地估价机构终止的,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当注销该土地估价机构的执业注册证书。
第四章土地估价活动第二十七条土地估价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执业土地估价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其所在的土地估价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土地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以土地估价机构的名义承揽土地估价业务。
第二十八条土地估价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委托估价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二)受托土地估价机构的名称和住所;(三)估价项目名称;(四)估价目的;(五)估价期日;(六)委托人的协助义务;(七)估价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八)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九)违约责任;(十)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九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土地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受托的土地估价业务。
第三十条执业土地估价师与委托人或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委托人有权要求有利害关系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回避。
第三十一条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实地勘查,如实向土地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执业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估价机构因估价需要,可以依法查询土地登记资料、以及已向社会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公示地价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当加盖其公章,并有该机构2名以上的执业土地估价师的签名。
土地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以土地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加盖该土地估价机构公章。
第三十四条委托人应当按照报告中设定的评估目的,在土地估价报告有效期内正确完整使用土地估价报告。
第三十五条土地估价机构应当按规定将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业绩清单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国土资源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抽查和评议。
第三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有关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和注销、土地估价机构执业注册和注销以及资信评级等基础信息。
第三十八条土地估价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土地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已提交给委托方的土地估价报告和相关材料应当与土地估价机构内部档案内容一致。
土地估价报告和相关资料保存期应当不少于10年。
政府和政府部门委托评估以及涉及司法仲裁、企业改制、证券业的土地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期应当不少于15年。
第五章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十九条土地估价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自律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