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案例分析
公务员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规划局副科长。
2018年,张某某在审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时,违规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赠送的价值5万元的购物卡。
事后,该案被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四)索贿、受贿;(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六)其他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违规收受礼品,属于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2. 违法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属于违法行为。
3. 处理结果经调查核实,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张某某撤销副科长职务的处分,并调离规划局。
三、案例分析结论1. 强化公务员廉洁自律意识。
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权力观,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做到廉洁自律。
2. 完善公务员监督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公务员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对违反公务员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形成震慑效应,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廉洁性。
四、启示1. 公务员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人民利益为重,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做到廉洁自律。
2. 加强法律法规教育。
加大对公务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力度,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白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3. 完善监督机制。
公考法律经典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题目:一起涉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政案件一、案例背景甲市某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张某,在担任福利彩票销售员期间,发现福利彩票销售渠道存在漏洞,部分彩票销售额未如实上报,且存在私分现象。
张某意识到,若不及时举报,不仅损害国家利益,也可能会损害自身利益。
于是,张某决定向有关部门举报。
经过调查,有关部门发现,福利彩票销售额确实存在未如实上报、私分现象,涉及金额巨大。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区民政局部分领导干部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
二、案件焦点1. 民政局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2. 民政局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 案件中涉及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三、案例分析1. 民政局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中,区民政局部分领导干部在彩票销售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如实上报销售额,私分彩票销售所得,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
因此,可以认定民政局领导干部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2. 民政局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中,民政局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导致福利彩票销售额未如实上报,私分彩票销售所得,涉及金额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
因此,民政局领导干部的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
3. 案件中涉及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民政局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导致福利彩票销售额未如实上报,私分彩票销售所得,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
公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公务员考试成为越来越多年轻人的职业选择。
然而,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违规事件屡见不鲜,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以一起公务员录用违规事件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旨在提高公务员录用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二、案件概述某市A县在2019年组织了一次公务员考试,共有1000多名考生参加。
在考试结束后,有考生发现部分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抄袭、作弊等。
经调查,发现A县在此次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具体表现为:1. 部分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抄袭他人试卷;2. 部分考生在面试环节提供虚假个人信息;3. 部分评委在面试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4. 部分考生在笔试和面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未被查处。
三、法律分析1. 违规行为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录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考试录用。
”2. 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报考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公务员在录用过程中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在本案中,A县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抄袭他人试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公务员法律考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政策的实施和社会公共服务的质量。
为了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我国实行了公务员法律考试制度。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公务员法律考试案例分析。
二、案例描述(一)基本情况某市某局拟招聘10名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局的相关规定,该局组织了公务员法律考试。
参加考试的有20名考生,经过笔试、面试等环节,最终10名考生被录用。
(二)案例经过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李某发现,试卷中有一道题目与教材中的内容不符。
李某立即向监考老师反映,但监考老师表示,这是命题组的失误,不予更改。
李某认为这影响了考试的公正性,遂向当地公务员局投诉。
经调查,发现该题目确实与教材不符,且命题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误。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当地公务员局决定对此次考试进行重新组织,并对命题组成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依据1. 《公务员法》-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法律规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 第十六条:公务员录用考试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五条: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二)提供或者使用考试作弊材料的;……(五)泄露考试试题、答案的。
(二)案例分析1. 命题失误问题本案中,命题组成员在命题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误,导致试卷中出现与教材不符的题目。
这违反了《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损害了考试的公正性。
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应对命题组成员进行严肃处理。
2. 考生权益保障问题本案中,考生李某在发现试卷问题后,及时向监考老师反映,但未得到妥善处理。
这反映出当地公务员局在考生权益保障方面存在不足。
根据《公务员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当地公务员局应加强对命题、监考等环节的监管,确保考生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案例分析题_公务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甲,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员,因工作关系结识了该市房地产开发商乙。
乙为了在业务上得到甲的帮助,多次宴请甲,并送给甲购物卡、高档烟酒等礼品。
甲收受乙的礼品后,未向单位报告,也未退还。
在乙的请求下,甲利用职务之便,为乙在房地产项目审批、土地出让等方面提供了便利。
事后,乙为了表示感激,送给甲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产。
甲收受房产后,未向单位报告,也未上交。
甲的行为被单位同事举报,经调查核实,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二、争议焦点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2. 甲收受房产后,未向单位报告,也未上交,是否构成犯罪?三、案例分析(一)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乙谋取利益,并收受乙的财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 甲的行为具有职务性。
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职务涉及房地产项目的审批、土地出让等方面,有权对乙的业务进行干涉。
2. 甲的行为具有便利性。
甲利用职务之便,为乙在房地产项目审批、土地出让等方面提供了便利,使乙的业务得以顺利进行。
3. 甲的行为具有谋取利益性。
甲为乙谋取了利益,包括房地产项目审批、土地出让等方面的便利。
4. 甲的行为具有财物性。
甲收受了乙的财物,包括购物卡、高档烟酒等礼品以及房产。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二)甲收受房产后,未向单位报告,也未上交,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不向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甲收受房产后,未向单位报告,也未上交,其行为构成犯罪。
1. 甲收受房产数额较大。
根据调查,甲收受的房产价值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2. 甲未向单位报告。
公考法律小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某,今年35岁,大学毕业后一直在私营企业从事市场营销工作。
近年来,随着公务员考试的日益火爆,张某也加入了备考大军。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张某顺利通过了笔试和面试,成为了该市B区某局的公务员。
然而,在入职前,张某在体检过程中被查出患有慢性乙肝。
张某的病情虽然不影响正常工作,但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患有慢性乙肝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因此,张某的公务员录用资格被取消了。
张某对此感到非常沮丧,认为自己虽然患有慢性乙肝,但完全有能力胜任公务员的工作,且病情不会对他人造成影响。
于是,张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具备公务员录用的资格,以及其患有慢性乙肝是否构成公务员录用的障碍。
二、法律依据1. 《公务员法》根据《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7条规定:“患有下列疾病之一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患有传染性疾病;(二)患有慢性病;(三)患有精神疾病;(四)患有其他影响履行职责的疾病。
”三、案例分析1. 张某是否具备公务员录用的资格根据《公务员法》第13条的规定,张某具备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条件,包括国籍、年龄、宪法观念、品行、身体条件、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等。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张某具备公务员录用的资格。
2. 张某患有慢性乙肝是否构成公务员录用的障碍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7条的规定,患有慢性乙肝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虽然张某的病情不影响正常工作,但根据法律规定,其患有慢性乙肝仍构成公务员录用的障碍。
公务员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务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得到了很大提高。
然而,在公务员队伍中,依然存在一些违法违纪现象,严重损害了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影响了政府公信力。
本文将以一起职务侵占案为例,对公务员法律问题进行剖析。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李某职务侵占案李某,某市文化局科员,负责管理单位财务。
2018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开支项目,将单位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共计人民币10万元。
经调查,李某将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剩余5万元用于投资。
2019年,李某被单位发现,随即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案件分析1. 犯罪动机:李某犯罪动机主要是贪图个人利益。
他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开支项目,将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满足个人私欲。
2. 犯罪手段:李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开支项目,将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属于典型的职务侵占手段。
3. 犯罪后果:李某将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单位利益。
4.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启示与建议(一)启示1. 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公务员是国家的栋梁之才,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素质,是预防和减少职务侵占犯罪的重要措施。
2. 强化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教育,提高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是预防和减少职务侵占犯罪的重要手段。
3. 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公款的监管,是预防和减少职务侵占犯罪的重要保障。
(二)建议1. 加强廉政教育:加大对公务员的廉政教育力度,提高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公务员趣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而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其行为更应该符合法律法规。
本文将通过几个趣味性的法律案例分析,探讨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以期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一、案例分析一:公务员不当言论引发争议案情简介:某市某区公务员李某在朋友圈发表了一篇关于当前社会热点问题的言论,该言论被认为具有负面导向,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区纪委接到举报后,对李某进行了调查。
法律分析:1. 李某作为公务员,其言论可能涉及到职务行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要求。
2.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政府形象和公共利益的信息。
3.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不当言论,违反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处理结果:区纪委对李某进行了诫勉谈话,并要求其公开道歉,同时对其进行了内部通报批评。
二、案例分析二:公务员挪用公款为儿办婚宴案情简介:某县某局公务员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为儿子办婚宴。
事发后,县纪委介入调查。
法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罪,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2. 作为公务员,张某应当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挪用公款,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3. 张某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严重违反了公务员的职业操守。
处理结果:张某被依法开除公职,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
三、案例分析三: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利益案情简介:某市某局公务员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在工程项目中谋取利益。
事发后,市纪委接到举报,对王某进行调查。
法律分析:1. 王某的行为涉嫌受贿罪,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2. 作为公务员,王某应当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3. 王某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严重违反了公务员的职业操守。
处理结果:王某被依法开除公职,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
公务员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名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
被诉人甲,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的一名科员,主要负责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工作。
2019年5月,甲在审核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发现该职工的缴费年限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然而,甲为了个人利益,故意篡改了职工的缴费年限记录,使得该职工顺利通过了审核,获得了养老保险待遇。
二、违法事实1. 篡改档案资料:甲在审核养老保险待遇时,明知职工的缴费年限不符合条件,却故意篡改了职工的缴费年限记录,使得职工能够顺利通过审核。
2. 滥用职权:甲作为人社局的一名科员,在审核养老保险待遇时,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核,而是为了个人利益滥用职权。
3. 侵犯国家利益:甲的行为导致国家养老保险基金遭受损失,侵犯了国家利益。
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甲的行为涉嫌以下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公务员纪律,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信誉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 因此,甲的行为应被追究行政责任,由人社局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2.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甲的行为导致国家养老保险基金遭受损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作为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了个人利益,故意篡改档案资料,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受损。
法律案例分析题_公务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公务员李某,因滥用职权被追究法律责任。
李某在担任市人社局公务员期间,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待遇审批工作。
某日,李某在审批某企业退休人员王某的社会保险待遇时,发现王某的退休金发放金额明显高于其应得的金额。
李某未按程序进行调查核实,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告,而是擅自决定将王某的退休金发放金额调整为低于实际金额。
此后,李某多次在王某的退休金发放过程中进行此类操作,导致王某的退休金发放金额持续低于应得金额,给王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案件经过1. 发现异常情况:王某在收到退休金发放通知后,发现其退休金发放金额明显低于预期。
经过核实,王某发现自己的退休金发放金额自李某接手审批以来一直存在异常。
2. 投诉举报:王某多次向市人社局投诉,要求调查核实退休金发放问题。
然而,市人社局在接到投诉后,未对李某的行为进行调查,也未对王某的投诉给予答复。
3. 媒体曝光:王某的退休金发放问题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市人社局迫于舆论压力,决定对李某的行为进行调查。
4. 调查结果:经调查,李某在审批王某退休金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李某擅自调整王某的退休金发放金额,导致王某的退休金发放金额低于应得金额。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公务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勤政为民。
李某作为公务员,在办理社会保险待遇审批工作时,未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违反了公务员的法律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批和发放,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擅自调整。
李某擅自调整王某的退休金发放金额,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务员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执行国家公务、维护国家利益、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力量。
公务员的职务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对公务员的职务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对于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某市公务员滥用职权案为例,对公务员法律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件背景某市某局公务员张某,在担任该局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修改该局年度工作总结,夸大工作成绩,虚构事实,骗取上级领导表扬。
此外,张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朋好友在工程项目招标、审批等方面提供便利,收取巨额贿赂。
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务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公务员的滥用职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张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意违反职责,滥用职权,情节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
2. 违法事实(1)张某擅自修改年度工作总结,夸大工作成绩,虚构事实,骗取上级领导表扬。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信誉。
(2)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朋好友在工程项目招标、审批等方面提供便利,收取巨额贿赂。
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务员廉洁从政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张某应当被开除公职,并终身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四、案件启示1. 提高公务员法律意识。
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
2. 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
考公务员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大学本科文化,某市XX局财务科科长。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将单位公款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019年1月,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件事实1. 2016年1月,李某为了报销个人费用,虚列支出10万元,将这笔钱转入个人账户。
2. 2016年6月,李某为了购买个人物品,虚开发票5万元,将这笔钱转入个人账户。
3. 2017年3月,李某为了支付个人债务,虚列支出15万元,将这笔钱转入个人账户。
4. 2018年12月,李某为了购置房产,虚开发票20万元,将这笔钱转入个人账户。
三、法律分析1. 涉案罪名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作为某市XX局财务科科长,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数额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本案中,李某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3. 犯罪情节分析(1)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犯罪手段狡猾,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李某非法占有公款数额较大,且连续作案时间较长,说明其具有强烈的占有欲和犯罪动机。
(3)李某在案发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态度恶劣,拒不认罪,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危害性职务侵占罪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公务员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男,35岁,中共党员,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
2017年,李某在担任该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018年,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市纪委立案调查,同年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19年,李某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二、案例分析(一)李某受贿行为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李某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1. 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但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和权威。
2. 侵犯了国家利益。
李某的行为使他人非法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3. 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李某的行为使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三)李某受贿行为的犯罪情节1. 金额较大。
李某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2. 主体身份特殊。
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受贿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3. 犯罪手段恶劣。
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手段恶劣。
4. 犯罪后果严重。
李某的行为导致他人非法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启示与建议(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1. 加强党员干部教育,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 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3. 强化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监督。
(二)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使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国家公务员法案例分析
国家公务员法案例案例一、某省外事办一工作人员李某2月份因公出国,后无任何理由逾期不归。
在年底时(12月1日)李某回国,来到其所在单位被告知外事办已经将其开除,李某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处分不合理,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问: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是否符合有关的程序规定?为什么?2、李某应该向哪个部门或机关提出申诉?3、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制是多长?本案中李某具体应当在何时以前提出申诉?答: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程序不合法。
处分决定是经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的,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本案中李某没有受到书面形式的处分决定,该省外事办的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
2、李某应当向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外事办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3、公务员自知道对其的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可直接提出申诉。
本案中李某应当在这年12月31日以内提出申诉。
案例二、X市教育局在新一批干部任免的公示期间,该局一名工作人员向教育局机关提出意见:认为该局拟任科长的一名公务员应当执行任职回避。
教育局审查后直接做出了该名同志任职回避的决定。
问:1、X市教育局做出的人事回避的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2、列出需要任职回避的几种亲属关系?3、公务员本人能否申请回避?其他人是否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答:1、该教育局做出的回避决定程序合法。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审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2、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3、公务员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公务员回避。
案例三、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一名公务员申请退休未予批准,其认为机关对其申请退休不予批准的理由不符合公务员法有关退休的规定,所以该名公务员向县政府办提出了申诉。
县政府办对其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请问该名公务员对于申请退休未予批准的决定是否可以提出申诉?县政府办是否有权受理其申诉?为什么?答:该名公务员可以就设清退休未予批准进行申诉。
公务员法律考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出生于某市一个普通家庭。
2003年,张某某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某市财政局工作,先后担任科员、副科长、科长等职。
在担任科长期间,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019年,张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同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案件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张某某在担任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情节(1)受贿数额。
张某某受贿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符合受贿罪的数额标准。
(2)受贿次数。
张某某受贿次数较多,且在受贿过程中具有索贿行为,表明其具有较严重的犯罪情节。
(3)受贿对象。
张某某受贿对象为多名单位和个人,涉及面较广,表明其受贿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3. 犯罪动机与目的张某某受贿的动机主要是追求个人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权力和资源,以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
这种犯罪动机和目的,使得张某某在受贿过程中不惜牺牲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4. 犯罪手段张某某受贿的手段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以此换取他人财物。
其手段较为隐蔽,具有一定的欺骗性。
具体表现为:(1)在审批项目过程中,故意拖延审批时间,以迫使他人给予好处。
(2)在招标过程中,故意泄露招标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3)在资金拨付过程中,故意刁难,以获取他人财物。
5. 社会危害性张某某的受贿行为具有以下社会危害性:(1)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降低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2)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其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法律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35岁,某市财政局公务员。
甲在财政局工作期间,负责管理财政局下属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工作。
甲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公款25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
一年后,甲将挪用资金归还,但并未告知企业。
甲的行为被企业财务人员发现,遂向财政局举报。
经查,甲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案例分析1.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甲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公款25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甲将挪用资金归还,但未告知企业,不影响其犯罪行为的成立。
2.甲的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甲作为财政局公务员,在企业财务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企业公款,其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结果1.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甲的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受到行政处分。
三、案例分析启示1.加强公务员法律意识教育。
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完善内部监管机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监管,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3.强化对公务员的监督。
加强对公务员的日常监督,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廉洁。
四、结论本案例通过对公务员职务侵占罪的案例分析,揭示了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严重后果。
公务员法律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区教育局局长张某,因涉嫌滥用职权、收受贿赂被依法查处。
张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改变学校招生政策,为亲朋好友子女违规办理入学手续;同时,他还涉嫌收受多家企业贿赂,为其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便利。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部分违法违纪问题。
二、案件经过1. 案发2018年,某市某区教育局局长张某涉嫌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线索被上级部门掌握。
经过初步调查,上级部门决定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
2. 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张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擅自改变学校招生政策,为亲朋好友子女违规办理入学手续;(2)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方面,为多家企业提供便利,收受企业贿赂。
3. 侦查针对张某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进行了深入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019年,张某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4. 审判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三、案件启示1. 法律监督的重要性此案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部分违法违纪问题。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法律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充分说明,法律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2. 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张某在担任局长期间,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严重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原则。
这提醒我们,公务员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
3. 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此案的发生,也暴露出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我们要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和道德素质。
四、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张某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属于职务犯罪。
其滥用职权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其受贿行为,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2. 案件特点(1)涉及面广。
公务员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汉族,1985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2008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某市某局科员。
2019年4月,张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
二、案例分析(一)违纪违法事实1. 违反廉洁纪律张某某在担任某局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此外,张某某还存在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张某某在担任某局科员期间,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
(二)案件分析1. 违反廉洁纪律张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廉洁自律,为人民服务。
然而,他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严重违反了廉洁纪律。
这种行为损害了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削弱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张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法律分析(一)违反廉洁纪律的法律依据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八十四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案例分析总结张某某的案例充分说明了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严重性。
公务员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肩负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公务员由于种种原因,违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某市公务员违规接受礼品案为例,对公务员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市公务员李某,担任该市某局副局长的职务。
2018年,李某在办理一起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违规收受某施工单位负责人王某给予的5万元人民币现金。
案发后,李某被依法开除公职,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规接受礼品的行为违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
”李某违规收受王某给予的5万元人民币现金,明显违反了该法条的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违规接受礼品的原因分析(1)道德观念淡薄。
李某在担任公务员期间,由于道德观念淡薄,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之心,导致其在面对诱惑时丧失了原则。
(2)权力观扭曲。
李某在担任副局长期间,权力观念扭曲,将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从而违规收受他人财物。
(3)监督机制不健全。
某市某局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对公务员的日常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导致李某违规行为得以滋生。
3. 案例启示(1)加强公务员道德教育。
通过开展廉政教育、道德教育等活动,提高公务员的道德素质,使其自觉抵制诱惑,做到廉洁自律。
(2)强化权力监督。
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务员的日常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严格法律法规执行。
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震慑效应,使公务员不敢越雷池一步。
四、结论某市公务员违规接受礼品案充分暴露了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道德观念淡薄、权力观扭曲等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公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公职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当事人为该市某政府部门的一名中层干部。
该干部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涉嫌受贿罪。
此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公职人员廉洁自律的深思。
二、案件经过1. 初步调查案件发生后,该市纪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通过初步调查,了解到该干部在担任职务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及金额巨大。
调查组立即对其进行了控制,并对其办公场所、住所进行了搜查。
2. 深入调查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调查组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人证言等方式,逐步掌握了该干部违法违纪的证据。
3. 审查起诉经过调查,该干部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调查组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干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4. 审理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干部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违纪行为分析本案中,该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案件原因分析(1)法律意识淡薄:该干部在担任职务期间,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法律意识淡薄,对受贿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
(2)权力观扭曲:该干部将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未能正确行使权力,导致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3)道德沦丧:该干部在道德层面存在严重问题,丧失了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3. 案件启示(1)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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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对下列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一、某省外事办一工作人员某2月份因公出国,后无任何理由逾期不归。
在年底时(12月1日)某回国,来到其所在单位被告知外事办已经将其开除,某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处分不合理,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问:
1、外事办对某的处分是否符合有关的程序规定?为什么?
外事办对某的处分程序不合法。
处分决定是经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的,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本案中某没有受到书面形式的处分决定,该省外事办的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
2、某应该向哪个部门或机关提出申诉?
某应当向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外事办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3、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制是多长?本案中某具体应当在何时以前提出申诉?
公务员自知道对其的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可直接提出申诉。
本案中某应当在这年12月31日以提出申诉。
二、X市教育局在新一批干部任免的公示期间,该局一名工作人员向教育局机关提出意见:认为该局拟任科长的一名公务员应当执行任职回避。
教育局审查后直接做出了该名同志任职回避的决定。
问:1、X市教育局做出的人事回避的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该教育局做出的回避决定程序合法。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审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2、列出需要任职回避的几种亲属关系?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3、公务员本人能否申请回避?其他人是否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公务员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公务员回避。
三、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一名公务员申请退休未予批准,其认为机关对其申请退休不予批准的理由不符合公务员法有关退休的规定,所以该名公务员向县政府办提出了申诉。
县政府办对其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请问该名公务员对于申请退休未予批准的决定是否可以提出申诉?县政府办是否有权受理其申诉?为什么?
该名公务员可以就申请退休未予批准进行申诉。
县政府办不是本案的申诉受理机关,接受申诉的机关应当是该县公务员主管部门。
四、某局在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时扣发了每人200元,在年底仍未补发所扣减的工资,所欠工资被用于局机关进行办公楼的整修,整修完毕后该局补发了所扣减的工资款额。
请问该局违反了公务员法的哪项规定?
该局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工资福利保险的规定;“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五、某机关公务员请假期满逾期不归,其所在单位给予其警告处分。
该名公务员遂向其所在机关提出辞职申请,机关未予审批。
问:
1、该名公务员违反了公务员的哪项纪律?
该名公务员违反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纪律规定。
2、旷工或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多长时间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予以辞退的情形?
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予以辞退的情形。
3、该机关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公务员辞职的规定?
该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提出的辞职申请未予审批的做法违反了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予以审批。
六、某厅有一职位专业性要求较高需要聘任相关人员,经过选聘该厅与甲某签订了为期十年的聘任合同。
在工作期间,甲某未经请假外出十天未归,其所在机关据此解聘甲某,甲某不服,决定申诉。
问:
1、本案中关于聘任的情形哪些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
该厅与甲某签订十年的聘任合同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聘任合同的期限应当为一至五年;该厅不能因甲某外出十天不归就接解聘甲某,因为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以上的才属于可以予以辞退的情形;机关在解聘人员时必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甲某与该机关之间的争议应当采用何种方式解决争议?这种方式有无期限限制?
甲某应当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间限制是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
3、甲某在知道解聘事宜后是否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贾某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聘任制公务员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在规定期限向法院提起诉讼。
即申请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七、A省某系统招录了二十名公务员,在新录用公务员任职之后该系统组织了对所有新录用公务员的初任培训,培训时间为七天。
问:
1、该系统违反了公务员法有关培训的哪些容?
该系统在新录用人员已经任职之后才进行初任培训,违反了“初任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合格之后才可以任职”的规定;本案中初任培训的时间为七天违反了公务员法规定的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十天的规定。
2、国家设立的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有哪些?
国家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中心、管理干部院校、培训基地都是专门负责公务员培训的机构。
八、某机关一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不称职,该工作人员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考核结果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向其所在机关申请复核,一个月后该机关作出了维持原考核结果的复核决定,该名工作人员在接到复核结果一个月后提出申诉。
问:1、公务员对定期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能否申请复核?
公务员对定期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对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2、本案中受理复核以及申诉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规定的?本案中其所在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一个月后才作出复核决定,超过了公务员法规定的“三十日作出复核决定”的期限;该名公务员在接到复核结果一个月后提出申诉超过了公务员法规定的“十五天”的期限。
3、该人员应该向哪个机关或部门提出申诉?
该名公务员应当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机关的上一级级机关提出申诉。
九、某省在公务员的公开招考中,未按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录用了一名人员,被他人举报至有关部门。
经调查证实,该省人事厅参与公务员招录工作的一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通过制造“假学历”将这名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人员录用。
请问,根据公务员法这名工作人员违反了哪条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本案中的这名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
员的行为。
公务员法专门规定了对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为的法律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十、国务院某部部长某的秘书小王在今年与部长的二女儿喜结良缘,登记结婚。
此前,王秘书在向部机关人事部门递交领取结婚登记介绍申请的同时,也递交了一份要求调离该部到其他部门的申请书。
问:王秘书因何故要申请调离该部?并说明理由。
王秘书申请调出该部是符合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公务员回避制度的。
这是因为,王秘书与部长二女儿小结婚后,他与部长构成了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属于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之一。
因为秘书工作的特殊性,部长与王秘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领导关系,故也视为一种任职回避。
南山市周某原系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副处长,退休后第二年,到其原主管的国有贸易公司任董事长。
经人反映,当地组织人事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但周某认为自己已经退休,能够利用专业知识为社会服务,既可丰富自己晚年生活,也增加个人收入,不愿辞去董事长职务,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查处。
试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进行分析。
分析:根据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离职三年,其他公务员离职两年骨,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在本案例中,周某原是南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副处长,属于领导级别;他退休后的第二年,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这违反了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其应该辞去职务。
某市人事局出台一系列改革和优化公务员管理的举措:第一项改革是推行聘任制公务员。
具体做法是:除工勤雇员外的所有新进人员,一律招录为一定期限(比如1至5年)的聘任制公务员;对一些专业性较强职位,如改革办的一些高级专家,还有政府各部门尤其是涉外工作部门需要的法律、翻译等方面专业人才,以及财会、工程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专业性较强的人才,也推行聘任制公务员。
某经过考试成为了本市某机关的一名聘任制公务员。
分析:1、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2、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进行。
3、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4、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5、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6、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