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论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还是不生,谁说了算?
——论公民的生育权
14307134 法学院3班王珂
摘要:生育权、人格权、夫妻关系、身份权
引言
说起人格权,第一时间出现在我们脑海中的相必会是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姓名权等种种。这倒是可以理解,因为所谓人格权即是区别于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的,以身份、契约等约束条件为支撑的,基于人的存在而天然存在的权利。也正是因为人格的存在,也就有了人权的存在,没有人这一属性,当然也就没有人格,于是也就没有所谓人权。正因为人格权这一权利的天赋自然属性,使得它成了所要保护的最最基本的权利,因为对于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保护,当然应该是最为重要的。笔者在本文中所要谈的问题,是人的生育权。生育作为人类繁衍生息的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人对于自己身体的一种直接支配,并不服从于任何身份属性,所以只有将其归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之内才能加以分析。
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相比,生育权似乎是极其特殊的存在,因为不管是生命,还是姓名,又或是荣誉肖像等,都是权利主体个体的问题,而生育这一行为,就必须牵扯到相对一方。但是生还是不生,怎么生,
和谁生,究竟如何通过法律来调整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社会关系的多元化,男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生育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
长久以来,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我们始终将生育作为夫妻的一项必须完成的任务,也将其视作是夫妻对家庭的一种责任,所以不存在生育权的归属的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女性地位的提高,生育已经不再是一种义务,特别随着人工授精技术的出现,生育也不再局限于夫妻之间。如果将生育权仍置于夫妻身份之下,就难以对非婚生育和人工受孕予以保护。再者,生育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人类作为一种生物进行种群繁衍的一种天然行为,它的存在更多的充满了一种自然意义,即可视作人的基本权利。如果将生育权看做一种基于身份的权利,不仅这种身份难以固定,而且也是对人性的一种不尊重。既然生育是一种基本的人权,所以当然被归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二、男性有生育权吗
谈到生育,往往想到的是女性在分娩时所承受的痛苦。的确,在整个生育过程中,男性所扮演的是次要的角色。但是要明确的是,生育是一种对向性的行为,即是双方共同的行为才可以实现的结果。并且,在前文中我们已经非常明确了生育权不是基于身份的权利,而是一种具体人格权,所以,男性也应具有生育权。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间因为生育问题产生矛盾甚至对簿公堂的案
例也时有发生,有些是因为妻子单方面希望流产而丈夫不同意,有些是丈夫希望甚至强迫妻子生育。在这里我们看到,都是一方的生育或者不生育的请求被对方拒绝,那么在这些案例里,如何看待妻子的生育自由和丈夫的生育请求呢?目前的法律,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果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是《婚姻家庭法》,都是以保护女性的生育自由为主。多数案例中,丈夫以妻子未经商量而流产的行为提请损害赔偿的,基本上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可以发现,虽然男性同样也具有生育权,但是这种权利是建立在女性一方的配合上实现的。如果女性自主的行使了自身的生育权,男性不能以保护自身生育权的实现而侵犯女性的生育自由。所以,男性也具有生育权,但不能以侵犯女性的生育权而实现。
三、非婚生育的思考
在当今社会,生育不再只是夫妻之间的行为,许多伴侣选择了生育但是却没有结婚,或者有些夫妻一方出轨与第三人生育子女。这些不是基于婚姻的生育行为如何得到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过妻子发现丈夫出轨,并且致使另一名女性怀孕,于是在与第三者推搡过程中误伤致使对方流产并失去生育能力的个案。这位女性于是就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或许有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出轨行为下的生育可以被法律所保护。但是在上文中我们已经很清楚的知道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而非身份权,所以当然不需要依附于夫妻关系的存在。且由于人格权的本质属性,就要求了每
个人都应当具备这种权利,并且不能被他人侵害。虽然是第三者,但是本身的生育行为并没有损害任何人的权利,是自主自愿的,所以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对待非婚生育的这一态度,也有效地保护了包括了人工受孕和婚前生育等行为,是非常合理的。
四、如何解决生育权纠纷
既然是一项权利,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被他人侵害的状况,那么如何在生育权被侵害之后得到救济,就值得思考。笔者认为,对于生育权的救济还是应主要放在夫妻之间,因为对于外部对男女双方生育权的干预,可以采用提请停止侵害、要求赔偿的方法,但是夫妻之间的就比较复杂。首先,是否要将生育看作是和性生活一样的一种义务,在某一方单方面不愿意履行生育义务时,解决的途径是协商,如果仍然不能达成合意,应由法院准许一方单独提出的离婚诉求。这种做法是对双方生育权的保护。也又可以看到,对于男性生育权的保护,往往是提供离婚的请求,而不会给予实际的侵权损害赔偿。
五、结束语
目前我国仍然面临着异常严峻的人口形势,生育问题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生育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多的是一种家庭伦理、传统观念上的问题,所以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就必须重视对公序良俗的考虑。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与此问题频繁出现不同的是,法学研究和立法工作还远远之后,举个例子,对于生育权的确认,也
只有2002年9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的该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相同的责任。”
不仅要尽早将生育权列入人格权范畴加以保护,更重要的是要更加重视特别立法工作,将公民的这项基本权利纳入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