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泸州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最全最新的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2018最全最新的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讼。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第一章:总则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四川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以便规范工伤赔偿的具体金额。
第二章:工伤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工伤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根据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的。
对于劳动者的年收入超过省平均工资的,以省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第三章:死亡赔偿金⒈因工作造成的死亡,按照以下标准赔偿:(1) 丧失劳动能力或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赔偿金额为50万元。
(2) 丧失劳动能力或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赔偿金额为40万元。
(3) 未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赔偿金额为30万元。
第四章:伤残赔偿金⒈根据受伤劳动者的伤残程度,赔偿标准如下:(1) 一级伤残,赔偿金额为35万元。
(2) 二级伤残,赔偿金额为30万元。
(3) 三级伤残,赔偿金额为25万元。
(4) 四级伤残,赔偿金额为20万元。
(5) 五级伤残,赔偿金额为15万元。
(6) 六级伤残,赔偿金额为10万元。
(7) 七级伤残,赔偿金额为5万元。
第五章:工伤医疗费⒈工伤医疗费是指因工作造成的伤害,劳动者接受的治疗费用,包括医疗器械费、药品费、住院费等。
根据实际情况,工伤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
第六章:误工补助金⒈劳动者因工作受伤,需要治疗期间不能从事原工作从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误工补助金。
补助标准为受伤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第七章:陪护人交通费和丧葬费⒈劳动者因工作受伤,陪护人前往医院探望,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交通费补偿。
补偿金额按照实际交通费用进行赔偿。
⒉劳动者因工作造成死亡,其家属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丧葬费。
丧葬费标准为3000元。
附件: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⒉《工伤保险条例》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工伤赔偿金:工伤事故造成的伤害或死亡的经济补偿。
⒉计算基数:工伤赔偿金计算的依据,通常为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泸州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泸州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0【案件字号】(2021)川05民终5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剑钟洁诸琳【审理法官】刘剑钟洁诸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泸州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罗文;张洪禄【当事人】泸州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罗文张洪禄【当事人-个人】王某某罗文张洪禄【当事人-公司】泸州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孟凡像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张红霞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凡像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张红霞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凡像张红霞【代理律所】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泸州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罗文;张洪禄【本院观点】该工资支付单及民工工资表均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不应作为新证据审查,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审诉讼过程中,兴华建司提出申请对王某某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临床精神状态、精神伤残等级、护理期限、伤残等级、续医费等进行重新鉴定,经法院审查准许后,兴华建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王某某的全部鉴定项目。
该费用系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理应予以支持,兴华建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关于王某某的相关损失认定是否正确,现依次评议如下: 1.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是否准确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018年河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河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河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8年河南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伙食补助费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018年工伤事故赔偿标准表
2018年工伤事故赔偿标准表在工作中受伤的员工可以根据受伤的程度享受一定的,工伤赔偿是有一个标准的,遭受到工伤的员工可以根据这个标准来索取赔偿,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2018年标准表以及工伤事故赔偿的项目吧。
一、2018年工伤事故赔偿标准表1、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上述项目的计算依据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 70% 天数3、交通食宿费受害人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①适用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②应先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③所必需的陪护人员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亦按此计算4、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参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的相应标准)5、生活护理费: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50%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④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并由统筹地区行政部门适时加以调整,计算期限可参照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⑤三种护理等级的区分暂无具体规定,可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确定。
6、伤残补助金一级:g 24;二级:g 22;三级:g 20;四级:g 18;五级:g 16;六级:g 14;七级:g 12;八级:g 10;九级:g 8;十级:g 6①g指本人工资,即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②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7、伤残津贴①一级:g 90%;二级:g 85%;三级:g 80%;四级:g 75%实际金额低于当地的,由补足差额。
江苏工伤1-10级赔偿标准详解
江苏工伤1-10级赔偿标准详解【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8年湖北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湖北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湖北工伤赔偿标准2018年湖北省工伤赔偿内容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伙食补助费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四、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018年湖南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湖南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湖南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18年湖南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丧葬补助金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8年发布,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所有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为用人单位)都应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都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在本单位内公示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为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时,应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工伤等级划分及赔偿标准
工伤等级划分及赔偿标准工伤等级划分及赔偿标准是指根据员工工伤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并根据分类给予不同的赔偿金额。
工伤等级划分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每个等级对应着不同的赔偿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各个等级的工伤划分及相应的赔偿标准。
一级工伤:一级工伤是指员工因工作而导致的身体器官受损程度严重,且造成短期工作能力丧失或损失,但经过一段时间恢复且无后遗症。
一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一定的护理费用。
一级工伤的赔偿金额一般为工伤保险的3倍至5倍。
二级工伤:二级工伤是指员工因工作而导致身体器官受损程度较重,造成工作能力有一定程度的丧失或损失,且可能会留下些许后遗症。
二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一定的护理费用。
二级工伤的赔偿金额一般为工伤保险的2倍至3倍。
三级工伤:三级工伤是指员工因工作而导致轻度损伤,造成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仍能维持较好的工作能力。
三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和一定的伤残津贴。
三级工伤的赔偿金额一般为工伤保险的1倍至2倍。
四级工伤:四级工伤是指员工因工作而导致轻微损伤,对工作能力无明显影响或只有暂时的轻微影响。
四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
四级工伤的赔偿金额一般为工伤保险的1倍。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等级划分和赔偿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地区或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稍有差异,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划分及标准,具体以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为准。
另外,对于工伤等级划分和赔偿标准的确定,一般需要通过专业的医疗鉴定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保公正合理。
医疗鉴定或评估机构会根据受伤员工的医疗记录、职业病鉴定报告和相关证据来评估工伤等级,并依据该等级来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
员工在遭受工伤后,可以通过向所在公司或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病历等材料来申请工伤赔偿。
公司或企业会根据工伤等级划分和相应的赔偿标准,结合员工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金额。
工伤等级划分及赔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员工的权益,减轻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同时也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2018年一至十级工伤事故赔偿标准
2018年一至十级工伤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受伤的员工或死亡员工的亲属依法享有的赔偿项目所规定的金额。
那么,发生一至十级不同城都的工伤事故该如何赔偿呢?一至十级工伤事故赔偿又有怎样的标准呢?下面就不妨跟着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2018一至十级工伤事故赔偿标准(一)、一级至四级伤残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的,由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2018年项目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川省泸州市工伤赔偿计算标准(2014年)
2014 年四川省泸州市工伤赔偿计算方法及标准因工死亡因工伤残丧葬补助金6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倍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90%本人月工资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85%本人月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80%本人月工资配偶:40%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75%本人月工资其它:30%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以上由工保基金支付孤寡老人、孤儿:在以上标准上增加10%总和不能超出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70%本人月工资医疗:14个月就业:60个月(职工平均工资)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60%本人月工资医疗:12个月就业:48个月(职工平均工资)注:以上项目均由工保基金支付以上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一次性支付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七级13个月本人工资共36个月职工平均工资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赔偿基数×赔偿倍数伤残等级赔偿倍数伤残等级赔偿倍数一级16 六级 6二级14 七级 4三级12 八级 3四级10 九级 2五级8 十级 1赔偿基数: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八级11个月本人工资共26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九级9个月本人工资共16个月职工平均工资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共10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以上均由工保基金支付(本人工资指受伤前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办法(一)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其伤残津贴计算标准按照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3.3个月;二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三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2.7个月;四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2.4个月。
2018年邢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邢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邢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8年邢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
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
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最新最全)2018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
2018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一、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
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2018年四川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四川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四川工伤赔偿标准一、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 第45条规定:“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46 条规定:“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根据该规定,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第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第五、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停工管理。
四、护理费(一)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1、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2、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因为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因而不应列入护理费。
2018版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
【知识】2018版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本文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大家介绍工伤1-10级的赔偿标准,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工伤认定的实务要点。
工伤赔偿标准▌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八档费
工伤八档费工伤八档费是指通过工伤认定后,根据不同程度的伤残确定的一种赔偿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八档费共分为八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
第一档费用是指工伤认定为一级伤残的劳动者所获得的赔偿费用。
一级伤残是指工伤事故后,一般劳动能力损失在5%以下的劳动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24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档费用是指工伤认定为二级伤残的劳动者所获得的赔偿费用。
二级伤残是指工伤事故后,一般劳动能力损失在6%至10%之间的劳动者。
赔偿标准为36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档费用是指工伤认定为三级伤残的劳动者所获得的赔偿费用。
三级伤残是指工伤事故后,一般劳动能力损失在11%至15%之间的劳动者。
赔偿标准为48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四档费用是指工伤认定为四级伤残的劳动者所获得的赔偿费用。
四级伤残是指工伤事故后,一般劳动能力损失在16%至20%之间的劳动者。
赔偿标准为60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五档费用是指工伤认定为五级伤残的劳动者所获得的赔偿费用。
五级伤残是指工伤事故后,一般劳动能力损失在21%至25%之间的劳动者。
赔偿标准为84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六档费用是指工伤认定为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所获得的赔偿费用。
六级伤残是指工伤事故后,一般劳动能力损失在26%至30%之间的劳动者。
赔偿标准为140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七档费用是指工伤认定为七级伤残的劳动者所获得的赔偿费用。
七级伤残是指工伤事故后,一般劳动能力损失在31%至35%之间的劳动者。
赔偿标准为210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八档费用是指工伤认定为八级伤残的劳动者所获得的赔偿费用。
八级伤残是指工伤事故后,一般劳动能力损失在36%及以上的劳动者。
赔偿标准为270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费用仅为基础赔偿金额,实际赔偿还需要考虑家庭情况、职工工资等因素。
此外,根据国家政策和地区规定,不同地区的工伤八档费有所差异。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14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泸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第八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12日泸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政、公安及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密切配合,履职尽责,共同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统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三条我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核算管理、统一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达到“强化扩面征缴工作,提高基金统筹能力,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作目标。
2018退休职工工伤待遇标准
2018退休职工工伤待遇标准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达到退休年龄退休了,那么他们具有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他们应当得到应有的补偿。
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2018退休职工工伤待遇标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2018退休职工工伤待遇标准1、:支付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计算。
单位支付3、交通费: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单位支付。
4、食宿费: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单位支付。
5、康复性治疗费:基金支付。
6、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国家规定标准,基金支付。
7、、福利: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8、生活护理费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基金按月支付。
9、伤残待遇(按以下伤残级别分情况计算)(一)一至四级伤残待遇(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月*本人工资/月,,二级25月*本人工资/月,三级23本人工资/月,四级21*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3)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的,应补足差额,基金支付。
(二)五级、六级(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本人月工资,基金支出。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单位支付,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
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浙江省标准,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支付。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浙江省标准》,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单位支付。
(三)七级至十级(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本人月工资、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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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泸州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泸州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
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
第45条规定:“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第46条规定:“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
根据该规定,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
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
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第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第五、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
亲属抚恤金待遇停工管理。
四、护理费
(一)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
1、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2、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因为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因而不应列入护理费。
(二)护理期限
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1)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
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
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
(2)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
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
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
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五、交通费
(一)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
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
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
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二)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
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三)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
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
补助费。
七、营养费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营养费的确定,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
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1、所谓"伤残情况",按照文义解释,应当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
一般来说,一般的伤害可能不需要赔偿受害人的营养费。
但是,营养费是根据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来决
定的。
在特别的情况下,伤害重,未必造成残疾;伤害轻,未必不造成残疾。
而且,从医学
上和治疗的需要来说,也并非只要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达到残疾的程度,就必须支付营养费。
因此,这里所说的伤残,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况。
2、在确定具体的营养费时,还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认为受害人确有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需要,并对需要的营养品的等级做出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营养费。
八、伤残补助金
1、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伤残补助金是根据相应的工伤等级享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没有上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
付的伤残待遇。
九、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