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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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1]255号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有效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在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1989年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同时停止使用。

请各地将《土地分类》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地籍管理司。

附件:土地分类体系说明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土地分类体系说明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订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在1989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订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这两个土地分类自发布实施以来,基本上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但是,随着新的《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及与土地分类的衔接。

同时,根据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有偿使用以及第三产业用地的发展,也要求对原有城市土地分类进行适当调整。

并且,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已提到议事日程,实施统一管理的基本条件亦已基本具备,普遍要求在原有两个土地分类和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城乡土地统一分类,汇总出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数据成果和其它调查成果,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

土地分类国家标准

土地分类国家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利用是人类根据自身需要和土地的特性,对土地资源进行的多种形式的利用。

土地利用现状是土地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经济特性的深刻反映。

土地利用划分具有如下特点:是在自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综合影响下,经过人类的劳动所形成的产物。

在一定的空间分布上服从社会经济条件,因此,它们在地域分布上不一定连成片。

种类、数量、分布是随着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的进步而变化的。

.土地分类方法土地分类是国家为掌握土地资源现状、制定土地政策、合理利用土地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

土地分类由于目的不同,有着显著的差异,形成不同的土地分类系统。

1.土地自然分类系统:指主要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土地进行分类。

一般按地貌、土壤、植被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

其目的是揭示土地类型的分异和演替规律,遵循土地构成要素的自然规律,最正确、最有效地挖掘土地生产力。

2.土地评价分类系统:指主要依据一些评价指标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土地进行分类。

一般按土地生产力水平、土地质量、土地生产潜力、土地适宜性等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

也称为土地的经济特性分类。

其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其目的是为开展土地条件调查和适宜性调查服务,为实现土地资源最正确配置服务。

3.土地综合分类系统:指主要依据土地的自然特性和社会经济特性、管理特性及其他因素对土地进行综合分类。

土地利用分类是土地综合分类主要形式。

土地利用分类一般按土地利用现状的土地覆盖特征、土地利用方式、土地用途、土地经营特点、土地利用效果等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

其目的是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反映国家各项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为国家和地区宏观管理和调控服务。

在这三种分类中,土地利用分类即土地综合分类是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应用最广、全覆盖的基础分类。

掌握土地利用现状是国家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政策,发挥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基础。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1]255号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有效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在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1989年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同时停止使用。

请各地将《土地分类》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地籍管理司。

附件:土地分类体系说明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土地分类体系说明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订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在1989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订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这两个土地分类自发布实施以来,基本上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但是,随着新的《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及与土地分类的衔接。

同时,根据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有偿使用以及第三产业用地的发展,也要求对原有城市土地分类进行适当调整。

并且,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已提到议事日程,实施统一管理的基本条件亦已基本具备,普遍要求在原有两个土地分类和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城乡土地统一分类,汇总出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数据成果和其它调查成果,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

耕地、农用地、基本农田建设用地之区别

耕地、农用地、基本农田建设用地之区别

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及其区别?一、我国土地(按土地法)分为哪几类?土地分为:1、农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农用地分为下列五种: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2、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包括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性用地,比如农村的广场等)3、未利用地: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比如四荒地。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二、什么是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一米,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耕地又可分为五种:1、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2、望天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3、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4、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5、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三、什么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人 均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指 标 ,并 将 指 标 的 表 达 形 式 调
市 道 路 交通 规 划设 计 规 范 ( GB 5 0 2 2 0 — 9 5)》 、 《 城 市 绿化 规 划 建 设 指 标 的规 定 》 ( 1 9 93) 以及 国 家 生 态 园 林 城 市 标 准 ( 暂
十 个 专 题 .包括 ” 国 外 城镇 建 设 用 地分 类 与 标 准 比较 ” 、 “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分 类研 究 ” 、 ” 工业 仓 储 用地 分 类 研 究 ” 、 “ 用 地 兼 容 性研 究 ” 、 城 市 规 划 建设 用地 标 准研 究 ” 、 “ 城 市 用地 分 类 与 规 划建 设 用 地标 准 问卷 统计 ” 、 基 于城 乡统 筹 视 角 的城 市 用 地
进 .人 们对 住 房 、绿地 、公 共 空 间 、社 区 服务 等 人 居 环 境 条件 提 出了更 高 的要 求 ,规 划用 地标 准 要 为小 康 目标服 务 。
二 、项 目简 介
201 2年 1 月 1日开 始 实 施 的 《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准 ( GB 5 O1 37 — 2 01 1)》 是 《城 乡规 划 法 》 颁 布 实 施 后 第 一
向 工业 、服 务 、创 意 产 业 等 多元 驱 动 ,规 划 用 地分 类 需 要 拓 展 , 为 新 的发展 提 供保 障 。此 外 ,未 来 1 0 年我 国将 向 中等 收 入 国家 迈
分 类研 究 、 基 于 城 乡统 筹视 角的 规 划建 设 用 地 标准 研 究 、 “ 北 京市 城 市 用地 专项 分析 ”、 “ 浙江 省城 市 用地 专 项分 析 。

我国土地的分类标准

我国土地的分类标准

我国土地的分类标准我国土地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林地三大类别。

其中,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

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城镇建设、工矿企业建设、交通运输建设等的土地。

林地是指用于森林植被生长和保护的土地。

这三大类别的土地在我国的土地利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农用地是我国土地利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用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是我国粮食和农产品的主要生产基地。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农用地主要分布在东部和中部地区,其中耕地面积较大,是我国粮食生产的重要保障。

园地和林地则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为我国果蔬和林木等特色农产品的生产提供了重要支撑。

其次,建设用地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

在城镇化建设中,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工矿企业建设、交通运输建设等。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建设用地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的一些重要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

这些地区的建设用地需求量大,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最后,林地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林地主要分布在我国的西部和北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

林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力度,大力推进退耕还林、草原生态保护等工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综上所述,我国土地的分类标准涵盖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林地三大类别,它们在我国的土地利用中各司其职,发挥着重要作用。

农用地是我国粮食和农产品的主要生产基地,建设用地是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支撑,林地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土地资源的宝贵性,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17的分类依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17的分类依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17的分类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是指某一时期内土地利用结构和特征的总体描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17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代码》(GB/T21010-2017)标准,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细致的分类与代码编制。

根据该标准,土地利用现状主要包括三级分类,分别是一级分类、二级分类和三级分类。

在此基础上,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17的分类依据进行详细介绍,以及对各级分类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一级分类一级分类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最大分类单位,按照土地利用的基本功能和利用方式划分。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代码》(GB/T21010-2017)标准,一级分类分为十大类,分别是: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水域、建设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和其他土地。

1.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人工种植的果树、蔬菜、经济作物和草种等的土地。

耕地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基地,具有重要的食品安全和农业生产功能。

2.林地林地是指有树木或竹木植被的土地。

林地可以分为天然林地和人工林地,具有重要的生态保护和木材资源功能。

3.草地草地是指适宜生长牧草或其他禾本科植物的土地。

草地是畜牧业生产的重要基础,也具有重要的生态保护功能。

4.园地园地是指人工种植的果树、蔬菜、花卉等的土地。

园地是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特色农业和观赏功能。

5.水域水域是指江河、湖泊、水库、河口及其岸线、湖滨地、滩涂以及海岸带等水域空间。

水域是我国重要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水产养殖和生态保护功能。

6.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的土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村镇建设用地和工矿仓储用地等,是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础。

7.交通运输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是指用于公路、铁路、民航、水运、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设施和运输用地,是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8.水利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是指用于河流改道、堤防、堰闸、水库等水利工程设施和水资源利用的土地,是水资源管理和利用的基础。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部研究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请各地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2010年8月8日发布 2010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6 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17•【文号】国土资发[2000]201号•【施行日期】2000.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我部陆续制定了有关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本,使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但从目前实践情况看,仍存在报批材料不规范、报批内容不明确、报批材料过多过繁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和质量,现就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问题(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

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报国务院批准。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指南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二OO七年七月目录《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投资估,预算的依据.为指导各地开展《标准》编制工作,提高《标准》编制质量,制定本指南.1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1.1 指导思想《标准》从当地的自然条件,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出发,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土地开发整理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进行编制.《标准》的主要内容是合理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并通过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以下简称"类型区"),构建不同类型区下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以下简称"模式"),以实现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分区,分类管理,切实保障土地开发整理以科学建设促耕地保护以及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两大目标任务.1.2 基本原则(1)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管护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2)以行之有效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经验和科学技术的综合成果为依据,纳入标准的有关指标,参数和方法必须是经过科学鉴定或实践检验的,技术上成熟的,经济上合理的研究成果.(3)充分发扬技术民主,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农业,水利,道路,林业等相关专业专家意见,对《标准》中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充分论证,统一认识;对有争议的技术性问题,也应当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恰如其分地做出结论.(4)《标准》既要体现土地开发整理综合性,多功能性和多效益性的特点,又要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避免重复或矛盾.2 主要目标与编制任务2.1 主要目标通过《标准》的编制,建立起省(区,市)域范围内统一完善的,既能体现当地特点又能与周边省(区,市)相同类型区相协调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提供技术保障,为下一步制定国家标准奠定基础.2.2 编制任务(1)确定《标准》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引用标准和术语等基本事项;(2)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内容,构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3)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建设目标和项目建设条件;(4)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构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5)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总体布局和分区布局的原则和要求;(6)提出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及其他工程的具体建设标准.3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3.1 基本思路在类型区划分,模式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构建,术语归纳,相关标准应用等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建设目标和建设条件,首先划定类型区,进而建立模式,然后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布局的原则和要求,最后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的一,二,三级项目提出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及其他工程的组成,建(构)筑物级别,布置要求,结构型式,材质,规格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具体建设标准.3.2 研究方法(1)抽样调查方法通过抽样调查的方法,调查研究当地不同地貌类型,不同气候和土壤等自然条件以及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以及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等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建设内容,模式,建设标准以及建设效果,为《标准》的制定提供基础数据支撑.(2)综合比较分析法在收集土地,水利,农业,交通,电力,林业,环保等行业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特性,通过不同标准的比较,分析以及归纳综合,为《标准》条文和条文说明的形成提供依据.(3)典型案例分析法在全面调查省(区,市)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类型区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分析土地开发整理中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区域特性,提出具体建设标准的技术要求.(4)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类型区划分,模式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构建以及各具体建设标准确定过程中,要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采用空间数据叠置法,统计分析法,聚类分析法等定量方法,分析类型区的划分结果,工程建设条件和关键技术指标.(5)系统工程分析方法采用系统工程分析的方法,研究分析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规模,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的系统合理性,探讨《标准》施行后对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的综合影响,从而科学,合理地制定《标准》.4 编制步骤与内容4.1 前期准备阶段(1)组建《标准》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和课题组领导小组应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耕地保护处,财务处,土地整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各部门关系,落实项目经费和组织成果论证及验收等工作,并对《标准》编制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和决策.课题组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同时明确1名课题组的核心专家.课题组成员的专业构成应涵盖《标准》编制所需的土地,水利,农业,交通,电力,林业,环保,水土保持等专业.课题组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标准》条文及条文说明,编写《标准》编制说明以及开展相关专题研究.(2)制定《标准》编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明确《标准》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技术路线,主要方法,步骤与时间进度安排,工作分工,预算,成果要求和保障措施等内容.4.2 编制及征求意见阶段(1)内业资料收集主要应收集当地的地形地貌,土壤,气象气候,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的资料,当地的社会经济条件资料和土地利用,土地规划,农业区划,农用地分等研究成果,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等相关研究成果资料,以及土地,水利,农业,交通,电力,林业,环保,水土保持等相关行业的标准资料.(2)外业补充调查主要应对省(区,市)域内已经实施的部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水利,农业等相关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收集项目的现状条件,项目承担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对工程建设的要求,项目设计及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和相应的建设标准.(3)合理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内容,构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围绕土地开发整理实现耕地保护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两大目标任务,合理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内容,总结规律,构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4)划分类型区,构建模式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土壤状况及其改良利用分区,农业综合区划,耕作制度分区,水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方式等因素,按照融合地域特征和工程特征区内一致性和区间差异性的原则来划分类型区和构建模式.(5)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术语收集,整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中的相关术语,按照与《标准》密切相关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准确界定《标准》的基本术语.(6)研究相关标准应用,确定应用的原则,依据,方法和内容研究与土地开发整理相关的标准应用,确定应用的原则,依据,方法和内容.(7)编写《标准》条文,条文说明和编制说明1)《标准》条文.《标准》条文分为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类型区与工程布局,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其他工程及附录.其中,其他工程是指不宜归入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的相关内容;附录分为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应主要附类型区划分结果,以及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需要提出的农村居民点整理,设施农业整理,园地整理,养殖水面整理,人工草地整理等的建设标准.2)《标准》条文说明.应根据《标准》施行的需要,对《标准》的条文做出必要的解释,说明和补充.3)《标准》编制说明.应对《标准》编制的背景,《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标准》编制的简要过程与成果,数据来源与相关标准应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充分的说明,出具相关的验证报告.(8)对《标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标准》初稿编制完成后,应分别向有关专家,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水利,农业,交通,林业,环保,财政,建设等部门征求意见,对《标准》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并对所收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形成《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4.3 送审阶段将《标准》条文,条文说明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包括《标准》编制说明,专题研究报告,《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报部.部,省共同组织专家组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后反馈给课题组.课题组根据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标准》试行稿.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发部门文件形式开展《标准》试行,并将《标准》试行稿及相关成果报部备案.5 主要成果5.1 主件(1)《标准》条文及条文说明;(2)《标准》编制说明.5.2 附件(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研究报告;(2)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相关标准应用研究报告;(3)其他专题研究报告.6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说明6.1 条文1总则1.1目的要求:主要说明为什么要编制标准,其原则是什么,遵循什么样的方针政策,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说明:编制标准的目的要用概括的文字描述,在叙述时应体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和技术先进等要求.为统一编写内容,下面提出的编制目的供参考:"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严格控制建设投资,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1.2适用范围要求:主要说明《标准》的适用范围,应用对象等.说明:若《标准》条文之外规定了农村居民点整理,设施农业整理,园地整理,养殖水面整理等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作为《标准》附录予以说明.1.3基本原则要求:主要说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而非《标准》编制的基本原则.说明:为统一编制工作,下面提出的基本原则供参考.1)因地制宜原则.须从各省(区,市)的省(区,市)情出发,合理划定类型区,确定不同类型区内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2)实用性原则.标准的内容应便于实施,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既要坚持引进新技术,又要坚持可实施性原则.3)综合整治原则."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是土地开发整理主要任务和对象,制定《标准》时应充分体现综合,协调,统一的原则.1.4引用标准要求:主要说明《标准》编制中引用的标准内容及名称.说明:引用标准条文要遵从引用同级以及同级以上的标准的原则,本标准基本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引用顺序.为统一全国的《标准》编制工作,列出了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有效版本,供参考.1.5术语要求:将在《标准》条文及条文说明中应用的,需要重新定义的专用名词进行界定.为统一规范相关术语,列出了相关术语说明.说明:编写术语时应严格区分与一般概念,方言(或土语)等区别,重点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提出反映本省(区,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特点的术语名称.本标准尽量不用重复其他行业多年成熟且成习惯的术语,也不要给出定义不明确的术语.2建设目标要求:说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主要目标.说明:建设目标应从土地开发整理的内涵和法定任务出发,体现土地开发整理综合性,多功能性和多效益性的特点,内容表达既要高度概括,又要明确具体.3建设条件3.1合法性要求:说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合法合规条件.3.2基础设施要求:应提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对基础设施方面的具体要求.说明:基础设施是工程方案布置的基础,也是项目区选择的必要条件.基础设施包括:项目区外引水渠,流域型防洪堤,滞洪区排水骨干工程,盐碱地骨干排渍沟,大规模电网改造设施,区外硬化道路,区域防护林等.3.3水土资源要求:提出水资源和土地资源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限定条件;开发和复垦项目,提出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具体约束指标.3.4其他提出土地权属,生态环境保护,灾害风险防治等其他制约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的因素和条件. 4类型区和工程布局4.1类型区要求:说明省级类型区的划分结果,并简要说明其主要地域特征,参数等.说明:类型区可分为两级.其中,一级类型区突出地域特征,融合工程特征,以关键的地域要素为基础,以地理位置,气候,地形,水文地质等要素进行划分,一级类型区一般不超过5个.二级类型区(模式)突出工程特征,融合地域特征,以地貌,土壤,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土地开发整理目标等为依据和指标进行划分,二级类型区(模式)一般不超过10个.各省(区,市)按全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的划分思路和方法进行划分,具体内容格式见附录A.4.2工程布局要求:说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布局的基本原则和布局要求.提出省级二级类型区(模式)的主要建设内容,工程组合特征及其相关要求等.说明:工程布局应有利于建设目标的实现,并充分体现"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要求.省级二级类型区(模式)宜以列表方式详细说明,具体见附录B.5土地平整工程5.1一般规定5.1.1耕作田块布置要求:按照田间灌溉,排水,防风,不同机械耕作等要求,分别提出不同类型区耕作田块布置的一般原则;提出田块布置的基本要求.说明:耕作田块是由末级固定沟,路,渠所围成的耕作单元.耕作田块内部包括田间灌水沟,畦(格田),田埂等.5.1.2土地平整单元要求:提出土地平整单元确定的原则和布置要求.说明:土地平整单元应结合耕作田块布置和灌水要求等,合理确定平整单元.5.1.3平整度要求:提出不同类型耕作田块的平整度.说明:平整度是指一个灌水单元内部的地面高差值.平整度应满足适种作物的灌水要求.5.1.4田面坡度要求:提出不同类型耕作田块的田面坡度.说明:田面坡度是指一个灌水单元内部沿灌水流向的地面坡度.田面坡度应满足适种作物的灌水要求.5.2耕作田块修筑工程5.2.1条田要求:提出条田修建的规模,田块规格(包括田块形状,坡向,长度,宽度),田面高程等参数规定以及水稻格田的规格等.说明:条田是末级固定渠道控制范围内的长方形田块.适用于地面坡度小于2°的平原区.对条田长度和宽度的规定,首先应符合当地自然环境,农田灌溉与排水等条件,同时应满足农业机械化耕作需要.对田块规模的规定不能太小,也不能太大.田面高程是影响农田灌溉和排水的重要因素,在田面高程设置时,不但要考虑同一田块内部的自流灌(排)水能力,同时要满足相邻田块间的灌(排)水位衔接.5.2.2梯田要求:提出不同梯田类型和不同筑坎材料下的田面宽度;根据机械耕作效率提出梯田长度值;按照不同筑坎材质类型,提出坎高,外坡,顶宽等指标规定.说明:梯田包括水平梯田,坡式梯田,隔坡梯田三种类型,适用于地面坡度大于2°的丘陵区.坡式梯田既包括改造降缓原地面坡度后的坡地,又包括维持原地面坡度的坡地.梯田建设包括田面和田坎两部分.梯田田面宽取决于地面坡度,筑坎材质,工程地质等,因此梯田的田面宽不能太大.5.2.3其他田块工程要求:台田等其他田块工程,参照条田,梯田修筑标准,研究制定其建设标准.5.3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要求:对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中常见的客土回填,保护表土等措施,提出工程适用范围和技术指标规定等.说明: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也称耕作熟化层地力保持工程.该工程提出的具体指标包括:耕作层(熟化层)厚度,有效土层厚度,犁底层厚度,作物生长需要的基本理化指标等;土地开发和土地复垦项目,提出以上指标的最低范围值.6灌溉与排水工程6.1一般规定6.1.1工程级别要求:说明引水建筑物,泵站,灌排渠沟,渠系建筑物等工程级别.说明:工程级别是控制投资规模和工程设计的基础.灌溉与排水工程级别划分一般采用流量指标,一般指引水工程,泵站工程,灌排渠沟,渠系建筑物等工程级别.在相同工程等别下,项目区内允许建设的最高工程级别应按照工程等级对应的工程控制级别确定.结合现有政策规定,总结已实施项目的效果,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建设规模,研究其工程级别,提出渠,沟,路,林及渠系建筑物等控制级别,以便于工程级别指标与其他技术标准的衔接.6.1.2灌溉标准要求:结合当地水资源状况和主要作物类型,说明灌溉设计保证率,抗旱天数或其他形式的灌溉标准.灌溉标准宜按类型区进行描述.说明:以灌溉设计保证率为内容的灌溉标准,应与当地水资源特点一致;以抗旱天数为内容的灌溉标准,应与当地主要作物类型一致;其他灌溉标准应符合当地农业生产习惯.有条件的地区,在提出灌溉标准的同时,也可参照当地水利部门颁发的用水定额,提出分类型区主要作物的需水量和灌溉定额;在制定灌溉标准时,也可给出分类型区的灌水率的经验指标.6.1.3排水标准要求:结合当地的水利规划和排水要求,说明排水,除涝,排渍,治碱等标准.排水标准宜按类型区进行描述.说明:排水标准的制定应与当地近,远期的水利规划相协调.在提出农田除涝,降渍,治碱等标准时,应根据不同作物种类提出耐淹时间,并规定暴雨历时和排水时间,提出地下水控制深度.有条件的地区,在制定排水标准时,也可给出分类型区的排涝模数,排渍模式的经验指标.6.1.4灌溉水质要求:根据水资源提供途径和污染状况,提出农田灌溉的水质,水温,地下水矿化度,污染物最低含量等指标.说明:灌溉水质标准制定,主要参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规定内容,并结合当地灌溉水利用类型确定.6.1.5灌溉水利用系数要求:结合输水工程分级和类型,分别提出灌溉水利用系数.说明:灌溉水利用系数包括渠系水利用系数,管系水利用系数,田间水利用系数等.应结合输水工程类型和田间灌水措施,分别提出具体值.6.2水源工程6.2.1塘堰(坝)要求:提出塘堰(坝)修建的规模,类型和适用条件;提出不同坝体材料下塘堰工程规划的布局要求;提出不同坝体的高度,边坡,堤顶宽等指标.塘堰布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注意防洪.说明:塘堰(坝)一般修建在丘陵区的河谷地区,起到拦截坡面径流的作用.有些地区将蓄水涝池(或集水池)也归入塘堰(坝)工程中.根据水利部门规定,塘堰(坝)蓄水量应小于水库,一般在1000 m3~100000m3,坝高一般不超过10m,据此提出塘堰(坝)建设标准.6.2.2小型拦河坝(闸)要求:结合本省(区,市)特点,提出拦河坝(闸)修建的类型和适用条件;提出不同拦河坝(闸)工程规划的布局要求;提出不同坝体高度,边坡,溢流面等规定指标.拦河坝(闸)布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注意河道防洪.说明:小型拦河坝(闸)是修建在小型河沟上的坝和闸,起到拦截河道地面或地下径流的作用.在选择工程类型时,防洪应在河道行洪设计范围之内.6.2.3农用井要求:结合本省(区,市)水利部门规定,划定地下水限采区和控制超采区,提出农用井规划的原则和适用条件;提出农用井出水量最小值指标;结合类型区划分,提出农用井类型,最小井深,井径,井距及控制面积等规定;提出井壁滤管结构,滤料,井泵及配套设施等规定.农用井布置和泵房型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说明:农用井是地下取水的一种工程类型,包括机井,管井,大口井,筒井,辐射井等.各省(区,市)应结合当地工程类型,分别提出上述规定.6.2.4小型集雨设施要求:提出小型集雨设施的种类,各自的适用条件和布置原则,蓄水池和水窖的基本组成及池深和边坡围护规定等.说明:本工程是指以蓄水池,水窖等为主的小型集雨工程.小型集雨工程布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注意防洪.6.3输水工程6.3.1明渠要求:提出明渠输水的适用条件和布置要求,明渠输水的断面形式,加大流量,堤顶宽,不同防渗体厚度及分缝长度以及砌体强度,渠道防渗和抗冻等指标.说明:明渠规定应符合分级要求,并结合渠道防渗类型提出相关规定.6.3.2管道要求:提出管道分类,适用条件,布置的基本要求,管道埋深和管槽开挖宽度以及管道附属设施基本组成等.说明:管道规定应符合分级要求.按照管道所处位置,分为地埋管道,地上管道;按照管道内承受内水压力的大小,分为低压输水管道(0~0.2Mpa),中压输水管道(0.2~0.6Mpa),高压输水管道(>0. 6Mpa),分别提出规定.6.3.3地面灌溉要求:提出不同灌水沟的长度,沟底比降,入沟流量等指标以及灌水畦的长度和宽度,地面坡降,入畦单宽流量等指标.说明:地面灌溉是田间输水工程的一部分,包括沟灌,畦灌两种,是确定土地平整方案和连接灌溉,排水系统的基础.6.4喷微灌工程6.4.1喷灌提出不同喷灌工程的使用条件和选择原则,布置要求和组成,对不同水源的水质要求以及喷洒均匀度,喷洒强度,雾化指标等技术参数规定等.喷灌工程的选择和布置宜以社会经济条件做支撑.6.4.2微灌提出滴灌,微喷灌,小管出流等微灌工程的使用条件和选择原则,布置要求和组成,对不同水源的水质要求以及滴灌带间距,流量偏差等技术参数规定等.微灌工程的选择和布置要有社会经济条件做支撑.6.5排水工程6.5.1明沟排水要求:按照排水沟功能提出规划原则和布置要求;提出排水沟衬砌的使用范围和降水措施,排水沟沟底高程,堤顶保护宽度,沟深,边坡等规定以及末级排水沟间距等.说明:明沟排水包括排地面水和排地下水两种.结合本省(区,市)情况,分别进行规定.6.5.2暗渠(管)排水提出暗渠(管)排水的适用条件和布置要求,暗渠和暗管排水的基本构成,常用材料类型以及暗渠。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2.12•【文号】国土资发[1999]48号•【施行日期】1999.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号1999年2月12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建委,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保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及工程勘查、设计、咨询中对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控制,现将进一步贯彻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用地指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用地指标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和工程建设中的作用用地指标是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土地资源状况、当前社会经济活动采用的先进技术和工艺平均水平等情况下,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作出的定性和定量的规定,是衡量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科学、合理和集约的综合指标,是核定、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和进行工程勘查、设计、咨询的重要依据。

用地指标颁布实施后的结果表明,认真执行用地指标,可以提高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科学性,促进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有助于提高建设项目勘查、设计和咨询水平,降低投资成本。

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好用地指标创造了良好条件,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勘查、设计、咨询单位应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和时机,积极宣传用地指标在建设用地管理和工程设计中的作用,加强培训和指导工作,保障用地指标的贯彻执行。

我国土地利用分类新旧标准的对比分析

我国土地利用分类新旧标准的对比分析

我国土地利用分类新旧标准的对比分析摘要对2007年8月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和2002年1月起实行的《土地分类(试行)》进行了分析比较,指出新标准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以便于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评价、规划、管理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中图分类号 f3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08)23-0296-022007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了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和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起草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1],标志着我国的土地利用分类开始进入了“国标”时代。

在此之前,我国应用最为广泛的土地利用分类是2002年1月起开始试行的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城乡土地统一分类,即《土地分类(试行)》[2]。

《土地分类(试行)》的制定与实施对我国土地管理实践和科学研究工作产生了重要的意义,基本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完成我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统计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已提到议事日程,在实际工作中也要求城乡土地统一分类,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应用。

2007年7月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保证调查质量、获得准确的基础数据,亟需出台分类体系更为完善、更具有权威性的国家标准。

在这样的背景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应运而生[3]。

1新旧分类体系的对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与原《土地分类(试行)》部颁标准的分类体系比较,最大的区别在于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2个层次,其中的一级相当于《土地分类(试行)》标准的二级,二级相当于《土地分类(试行)》标准的三级,即取消了《土地分类(试行)》标准中的3个一级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三大类型),使得12个一级类不受三大地类框架的限制而自成体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最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最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最新)9月3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志着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第一次拥有了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

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9月3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志着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第一次拥有了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 个一级类、56 个二级类。

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确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严格按照管理需要和分类学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进行归纳和划分。

这个分类系统能够与以往的土地分类进行有效衔接,不至于造成土地基本信息“断档”。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出台,为今后科学划分土地利用现状类型提供了技术保障,对于国家掌握真实的土地资源数据、全面摸清土地资源利用家底、为国土资源科学化管理乃至国民经济宏观管理决策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撑具有重大意义。

、目标任务1、按照《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国土资源部,2002)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对应关系,对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数据进行地类转换,将更新调查《全国土地分类》过渡分类(以下简称旧分类)转换成《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新分类(以下简称新分类)。

2、地类转换中具有“一对一” (旧分类对新分类,以下同)和“多对一” (旧分类对新分类,以下同)对应关系的可直接转换; “一对多” (旧分类对新分类,以下同)关系的情况要进行标识,然后进行详细内业核实,需要外业核实的要进行补充调查; 最后修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地类码和数据字典,对转换后的成果数据进行统计汇总、表格输出和成果分析。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5〕55号,2005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5〕55号,2005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5〕55号(2005年4月1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2]52号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我市各类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收取的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类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收取详见附件。

二、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土地用途应明确记载三级类,并作为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依据。

三、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外,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核定。

四、本通知执行以前已经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在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土地分类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成都市国土资源局2005年4月1日附件1: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标准一、商服用地:1、商业用地(211):增加农贸市场及附属设施用地、物资交易市场和物资交易区用地。

附属设施包括管理用房、配置停车场等。

2、金融保险业用地(212):具体包括金融保险业交易场所和相庆机构的办公用房及配套停车场等。

3、其他商服用地(21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指独立于工厂厂区外,单独建设的办公楼;对企业改制、破产后单独建设的办公楼,按其他商服用地归类,并按商业用地标准核定土地出让金。

增加企业承办的对外经营接待的培训中心,实习基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对外经营服务的会所(不包括小区配套为业主服务的会所)、CNG加气站用地、汽车维修、销售(简称4S 店)用地、各类网吧等服务设施、电影院、健身场馆、公共停车场、会展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性用地。

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是指供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建设的土地。

建设用地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对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用地强度、用地布局、用地条件等方面进行规定和要求的标准。

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建设用地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利用土地资源。

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规模,确定建设用地的用地强度和用地布局。

在城市建设中,应当合理规划城市用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农村建设中,应当保护农田和耕地,合理规划村庄建设,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居住条件改善。

其次,建设用地标准应当科学确定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和条件。

根据土地资源的类型、质量和用途,确定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和条件。

在城市建设中,应当合理规划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满足城市居民的居住、生活、工作和文化需求。

在农村建设中,应当合理规划农业用地、农村居住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等,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

最后,建设用地标准应当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开发和利用。

根据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开发和利用。

在城市建设中,应当严格控制城市扩张和建设用地的增加,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农村建设中,应当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的扩张和农田、耕地的占用,保护农田和耕地资源,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科学制定建设用地标准,合理规划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城乡建设和发展,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分类》(2002年试行)

《土地分类》(2002年试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实施时间】2002-01-01 【发布单位】国土资发(2001)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士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有效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在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1989年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规予印发,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同时停止使用。

请各地将《土地分类》试行中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地籍管理司。

附件:土地分类体系说明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土地分类体系说明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在1989 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这两个土地分类自发布实施以来,基本上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但是,随着新的《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及与土地分类的衔接。

同时,根据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有偿使用出及第三产业用地的发展,也要求对原有城市土地分类进行适当调整。

并且,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已提到议事日程,实施统一管理的基本条件亦已基本具备,普遍要求在原有两个土地分类和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城乡土地统一分类,汇总出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数据成果和其他调查成果,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3.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

本用地分类遵循适应长沙未来城市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长沙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3.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

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长沙市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长沙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3.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0大类、48中类、84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结构相比,大类未变,中类、小类结合长沙实际有所调整。

3.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

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24•【文号】国土资发[2011]144号•【施行日期】2011.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源发[2011]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精神,全面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部研究制订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2011年9月24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4 总则5 建设目标6 建设条件6.1 基础条件6.2 建设区域7 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7.1 一般规定7.2 土地平整工程7.3 灌溉与排水工程7.4 田间道路工程7.5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7.6 其他工程8 建设程序8.1 建设计划8.2 基础调查8.3 可行性研究8.4 规划设计8.5 实施方案8.6 实施管理8.7 验收8.8 后期管护9 公众参与10 权属管理11 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11.1 信息化建设11.2 档案管理12 绩效评价附录A(资料性附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体系附录B(资料性附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建设要求前言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指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1 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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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
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

21
商服
用地
指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11商业用地
指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
用地。

212
金融保险
用 地
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手、期贷、信用社等用地。

213
餐饮旅馆
业 用 地
指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
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14
其他商服
用 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服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
办公楼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旅行社、运动
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
、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
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

22
工矿
仓储
用地
指工业、采矿、仓储业用地
221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22采矿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
及尾矿堆放地。

223仓储用地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3
公用
设施
用地
指为居民生活和二、三产业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瞻仰、游
憩用地。

231
公共基础
设施用地
指给排水、供电、供然、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
维修、环卫等用地。

232
瞻仰景观
休闲用地
指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
等。

24
公共
建筑
用地
指公共文化、体育、娱乐、机关、团体、科研、设计、
教育、医卫、慈善等建筑用地。

241
机关团体
用 地
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
视台、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单位的办公用
地。

242教育用地
指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成
人业余教育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党校、
行政学院、干部管理学院、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等直
接用一教育的用地。

243
科研设计
用 地
指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
、信息等单位用地。

244文体用地
指为公从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包括博物
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
厅、少青老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训练基地等。

245
医疗卫生
用 地
指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疗养、康复、医检
药检、血库等用地。

246慈善用地指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

2建



25
住宅
用地
指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
落)。

251
城镇单一
住宅用地
指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

252
城镇混合
住宅用地
指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生产或商业等混合
用地。

253
农村宅基

指农村村民居住和宅基地。

254
空闲宅基

指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

26
交通
运输
用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民用机
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居民点道路及其相应
附属设施用地。

261铁路用地
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
林;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262公路用地
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含乡镇公路),包括路堤、路堑、
道沟、护路林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

263民用机场指民用机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64
港口码头
用 地
指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劳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应附
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265
管道运输
用 地
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地
面积用地。

266街 巷
指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公共停车场等。

27
水利
设施
用地
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

271水库水面
指人工修建总库容≥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
积。

272
水工建筑
用 地
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
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
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28
特殊
用地
指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墓地等用地。

281
军事设施
用 地
指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
营房等。

282
使领馆用

指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用地。

283宗教用地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
自用地。

284
监教场所
用 地
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用地。

285墓葬地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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