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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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要件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问题,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问题,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合同法尽量成就交易和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从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则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应有状态。

一般说来,效力待定合同应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认,如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进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追认也可以用默示方式,默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追认在运用默示方式时应当以积极肯定的行为,原则上,沉默不能视为追认,但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

在进行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时,行为人必须以当事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以当事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若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对效力待定行为进行追认时,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这不仅指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而且本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也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除此之外,被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如果承认对非法行为可以追认的话,无异于允许行为人可以实施非法的行为,而后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违于追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与法律相抵触,但是,对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加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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