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义利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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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义利之辩” 辨析“义利之辩”
中国哲学史上关于道义和功利相互关系的争论。孔子最早提出义和利的对立,“君子喻于义,小 人喻于利。“(《论语·里仁》)荀子主张先义后利,“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 (《荀子·荣辱》)孟子答梁惠王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猛子·梁惠 王》)也把义和利看作是矛盾的,强调要贵义贱利。墨子的说法与儒家不同。他认为“义,利 也”(《墨子·经说上》),主张义和利是一致的。西汉董仲舒概括孔孟的义利观,提出“正其 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的论点,强调道义和功利不能并 存。他的这个观点对后来影响很大。宋代又就义利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辩。程颢、程颐、朱熹等 坚持董仲舒的观点,认为道义和功利是互相排斥的。程颢说:“大凡出义则入利,出利则入义。 天下之事,唯义利而已。”(《二程语录》)陈亮、叶适则认为道义和功利并不矛盾,功利体现 在道义之中,离开功利无所谓道义。叶适说:“古人以利与人,而不自居其功,故道义光明。既 无功利,则道义乃无用之虚语耳。”(《习学记言》)后来清颜元也认为义利不能偏废,应该并 重。他反对董仲舒的观点,把董的话改为“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四书正 误》)
求,从吾所好。”便是对利的挽回式的肯定。 反之,言不及利,以至贫贱交加,君子耻之矣。 四、义对利的制约及调节 尽管义不要以利为其存在依据,但利的调节却离不开义。‘不义而富且贵与我若浮云’、‘见小利 则大事不成’,孔子认为,不顾道义单纯的追求利益不可避免的将导致利益的更大挫败,唯有以 义制约利,才能避免这一归宿。 五、义利调节的社会经济学解释 客观的逻辑论之,利总是与个人或者特殊集团相联系,而利益各方的立场往往并不一致,如果 片面的以利作为行为的唯一原则,则不可避免地导致社会成员在利益关系上的冲突。而义恰恰 具有普遍性特点,也因此,义才在根本逻辑上对特殊之利可以起到调节作用,其目的不是消解 利,而是旨在达到最大限度的利。‘见利思义’、‘见得思义 ’, 都是因义体现了普遍的公义,而 获得了现实中的利益最大化之故。 六、历史思维 历史地看,人的道德自觉地尺度之一,便是由单纯追求个体之利进而确认族类的利益,这种确 认实质上构成了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必要前提。义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群体之利的体现,这似乎又 回到了义利同源的核心发端处。 综上,孔子对义利关系的补充论述归结为对利益最大的理性认识后,使得原本单向拔高‘义’的道 德义务论倾向得到限制,也更加温和。同时,过分强调义往往导致以义抑制利,并相应地忽视 个体之利,这在后世儒学中,尤其是正统儒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义利之辩是古代思想史的重大话题之一。这场辨析,不仅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而且辨析 过程及其结论对于思想史的影响,进而对于社会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的影响都十分深远。 义利之辩始自春秋初年。在此前的有关史料,比如《诗经》和《尚书》之中,都以谈论周初形 成的德治思想为中心话题,而极少言利,也没有把义利对举的例证。而在《左传》和《国语》 中,义利对举的例证开始出现并逐渐多了起来。现在已知的最早的一条义利对举的例子是《国 语·晋语一》的记载,晋献公十一年(公元前666年),晋献公准备废长立幼,大臣丕郑议论 说:“吾闻事君者,从其义,不阿其惑。……民之有君,以治其义也。义以生利,利以丰民。” 春秋初年所以产生义利之辩,首先是由于自西周末年以来剧烈的社会动荡使得“利害”的意识以 及相应的“趋利避害”的观念不断凸显,利害的意识取代了周初德治思想的结果;其次,整个社 会特别是上层贵族阶级无休无止的逐利活动不仅加剧了社会的动荡,而且也连带地引发了一系 列其他矛盾和问题。在此情形下,一些有远见卓识的社会贤达便开始思考和倡导对单纯的逐利 活动的限制和约束,于是,和“利”相对的“义”的概念及其价值便被不断地提起,从而形成了义 利对举的新思维。 概约而言,在孔子之前的春秋贤人群体,对于“义利”关系的认识及其结论,可以归结为两点: 其一,义是更为根本的利,是利的源泉和基础,因此,义高于利。例如,“德义,利之本也。”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赵衰语)“夫义,利之足也…废义则利不立”(《国语·晋语二》) 等等;其二,既然义高于利,那么自然而然,利就必须受义的约束和指导。例如:晏婴就明确 提出,“且如富,如布帛之有幅焉……正德以幅之。”(《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利必须有界 限,就像布帛应当有边幅一样,而这个界限和边幅,便是用德义构成的。 孔子继承了春秋贤人群体关于义利关系的思想和基本观点,同时又有所发展。首先,孔子极大 地丰富了“义”的内涵,从而也极大地提高了义概念的逻辑层次。在《论语》中,孔子谈及“义” 的地方比比皆是,他不仅把义与利对举,而且把义与勇、义与信、义与质、义与得、义与君 臣、义与使民、义与仕进等等对举。在这些对子中,有些是固定搭配,如义与勇、义与信、义 与质、义与得等等,有些则是临时发挥,如义与君臣、义与使民、义与仕进等等,如果把这两 方面综合起来,不难看出,在孔子的心目中,义实际上已经涵盖了人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 也就是说,在孔子看来,人们不仅在利益面前有个道义的判断与考量问题,而且在人类社会生 活的主要方面,都有个道义的判断与考量问题。这样,义这一概念的涵盖性及其逻辑层次就被 极大地丰富和提高了。其次,孔子把义利关系与社会成员的基本修养状态挂起钩来,使“义”成 了君子固定的修养标准:“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这一思想,对于传 统价值观的构建和塑造有深远的意义。 在孔子之后,墨家和法家分别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对义利关系进行了阐释。墨子说:“天下莫贵于 义。”(《墨子·贵义》)又说:“义,利也。”(《墨子·墨经上》)纵观墨子思想,他在义利 观方面的基本看法是,其一,义是一个最高的道德和社会标准,但这一标准必须表现为对国
【孟子对义利关系的衍述】 一、对义价值优先的强化 孟子时代,杨墨兴起,杨朱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的利己主义思想,以及墨家将义作为利的工具 的意识,使得由孔子建立的儒家思想受到极大地冲击和挤压。儒学已被严重边缘化。这便是孟 子强化‘义’的时代背景以及客观上当时具有的现实意义。 二、义利之辩发展为理性和感性的辨析 义作为普遍的规范,总是以理性要求的形式出现,利在广义上以需要的满足为内容,而这种需 要首先表现为感性的物质需要。因此,义与利的关系往往进而展开为理性要求与感性需要的关 系。 孔子强调理性追求,但对合理的物质利益,感性的物质需要并不是简单拒斥的,虽然孔子说君 子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之论,但孔子也食不厌精,脍不厌细。他对感性要求保持适度 的原则,必须以理性要求对这种感性欲望加以节制。 三、对理性的拔扬 但孔子依旧是更赞同或者说优先发展理性,尤其在理性追求和感性追求要做抉择时,其义无反 顾选择前者。“君子谋道不谋食,君子忧道不忧贫。”“颜回一箪食一瓢饮,不改其乐。”“饭疏 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此中凸显了人不同于一般生物的本质特征,在理性对感性的超越中,人作为道德主体的内在 价值,得到了具体的展示,在孟子这里,这一点得到强化和突出。认识论上,孟子将理性的原
家、百姓的利,否则就毫无意义,成了空话:“若无所利而必言,是荡口也。”(《墨子·耕 柱》)其二,义是最高的利,根本的利;其三,义必须表现为利、还原为利,换句话说,只有 用利来规定和解释的义,才是有实际意义和价值的。这一点,和儒家有明显的不同。 孔子之后的儒家,在义利观方面也和孔子的思想有很大的不同。从孟子开始,儒家在义利观方 面基本上是沿着以义制利,进而把义利对立的思路发展的。孟子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 已矣。”(《孟子·梁惠王上》)荀子则说:“义胜利者为治世,利胜义者为乱世。”(《荀子· 大略》)至南宋朱熹时,更是把义利的对立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 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四书章句集注》)主张应存天理、灭人欲, 只讲义,不谈利。 义利之辩对中国文化,特别是传统价值观的影响十分深远。从孔子以后,见利思义,重义轻 利,甚至舍生取义始终是中国文化中主流的价值取向,这种取向对于维护和发展中华民族积极 健康、昂扬向上的民族精神,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综述】 群己关系的核心是群体之利和个体之利的关系。如何以普遍的规范来协调个体和整体之间的利 益关系?儒学将其展开为义利之辩。 义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理性的要求,利则往往落实于感性需要的满足,因而义利关系又关联着 理性要求和感性欲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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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义利观】 一、道义原则和功利原则、对义内在价值的提升 利的现实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其以功利原则作为其具体体现;道义原则则通过道德行为予以体 现,而道德行为作为社会现象则具有二重性:工具性(满足人的合理需要、调节人际关系、维 系社会稳定)和内在价值(人的尊严和理性力量的体现、超功利和超工具性的体现)。这使得 道德不单具有现实性品格,也具有其独有的崇高性。 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孔子的最大贡献就是将道德行为同一般的功利行为区别开 来,并使之得到提升,从而将道德的崇高性这一面加以强化。这种强化是对义价值的突出,而 非绝对的抽离,将利从义中剔除,是为了净化义的自身价值。 前言所述,古代义字与利字可互相训诂,这本身就代表孔子从语言中独拈出二字并加以褒贬的 主动性。 二、对道德现实基础的抛弃 孔子的仁道原则使得义作为道德规范,本身便具有至上的性质,并包含内在的价值。义存在之 依据于是不必求于外,即不必喻于利。由此,孔子判断行为的价值,主要取决于行为本身,而 无关乎行为的结果。所谓合乎义,是指行为动机的正当性,潜含了动机论的倾向,这显然是对 道德现实基础,即利益关系的否定。而此处把义(当然之则)理解为一种无条件的道德命令, 并把履行义(道德规范)本身当做行为的目的,而基本上撇开了行为的结果,此观点带有明显道 德义务论倾向。 三、对利抛弃之后的挽回 孔子完全否定了道德的现实基础,表现了义务的抽象性。但这只是说明道德原则的成立不依赖 于利,而孔子并非绝对的摒弃利,相反,孔子认为对功利的追求并非是绝对的恶,无论个人还 是社会范围均是如此,孔子本人也从不讳言利。“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
则提高到极为突出的地位,在义利关系上则将义的作用作为其理论重心。理性和感性从原有的 主次关系强化为贵贱关系。发展理性品格则为君子,一味听任感性冲动,则堕落为小人。 四、对后世儒学的影响 感性的需要往往带有自然的性质,而理性的需要则更多的体现了人之为人的普遍本质。孟子虽 然没有对人的感性需求采取简单排斥的态度,但重理轻欲的价值取向已十分明显,直接影响了 宋明理学的义利观。然而也隐含了理与欲之间的某种紧张,在理论上潜下了以人的理性本质抑 制人的感性存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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