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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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2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2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2020)2020年03月26日文件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有效期:文号:建房规〔2020〕4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推进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向各类房地产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的服务,营造稳定、透明、安全、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环境,为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采集楼盘信息(一)建立健全楼盘数据。

楼盘表是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实施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开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础。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覆盖所辖行政区域的各类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楼盘表。

(二)优化流程精简材料。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工作,落实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标准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预(实)测绘成果审核服务。

建立楼盘表所需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获取电子材料的,不再收取纸质要件。

(三)统一数据标准规范。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要求建立楼盘表。

楼盘表具体包含房屋坐落、房屋编码、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土地用途、房屋性质、房屋所有权人、交易状况等房屋基础数据。

各地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当包含建立楼盘表必需的数据指标。

(四)动态更新楼盘表信息。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业务产生的,或者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交易状况和权利状况相关信息,应当及时载入楼盘表,实现楼盘表信息动态更新。

网签的法规及规则

网签的法规及规则

⽹签的法规及规则⽹签的政策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为现售商品房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设定登记前,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项⽬⼊⽹⼿续,并报送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市民可随时上⽹查询。

⽹签和备案有着本质的区别,⽹签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开发企业捂盘以及⼀房多卖⽽建⽴的⼀个⽹络化管理系统。

⽽备案是根据我国建设部所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许可证制度。

开发企业进⾏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该办法第⼗条同时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应当在签约之⽇起30⽇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续。

两者的共同作⽤是,防⽌⼀房多卖,当我们要注意的是⽹签是没有备案的法律效⼒的,只能实现备案的管理效果。

办理好⽹签后如要实现备案的法律效⼒还必须要到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续。

⽹签规则:同⼀套房只要有⼀家中介"⽹签",其他中介就不能再介⼊成交。

因此,有的中介⼀看到房主挂出房⼦,没有买家也⽴刻⽹签"占上"房⼦,找到买家后再注销改签,由此导致退房率超⾼,恶意⽹签很容易延误买卖双⽅成交时机,也会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为避免中介单⽅擅⾃"⽹签",住建委发布的《关于完善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约流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交易双⽅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房地产经纪机构擅⾃将⽹上信息提交完成的,经查实后将对该机构或⼈员的⽹上签约⾏为进⾏限制,并将其违规⾏为公⽰曝光,严重的将其违规⾏为记⼊该机构和⼈员的信⽤档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及互联⽹相关知识整合。

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通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闽建房〔2023〕17号各设区市住建局(房管局、住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 1 -一、加强经纪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包括房地产经纪服务(或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需1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业,并于机构成立后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终止的,或者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入职、离职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备案手续。

各市、县(区)房地产和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房地产经纪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加强部门联动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落实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便于公众翻阅的位置如实公示本部门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等,公示从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工作牌、信息卡由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范样式,内容应标明姓名、机构名称、监督电话、信用情况、职业证书等信息。

发布房源的互联网平台不得为未实名登记的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确保所辖人员如实登记、更新从业信息,- 2 -履行对其日常经纪服务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并为从业人员在职期间的职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规范经纪机构服务内容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意见》的要求,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内容,以及当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提示、告知书等交易风险防范材料。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通知成都天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都市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办法》已经2022年5月26日局第6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2日成都市商品房网签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简化办事流程,方便交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合同,包含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现售)合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具体承担本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和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

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由所在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第六条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商品房网签备案数据与相关部门互通共享。

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共享给有关部门以方便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涉税业务、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宽带、有线电视过户等业务。

第二章网签备案第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拟定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网签备案系统录入当事人、房屋基本状况、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等基本信息,完成合同条款内容拟定;(二)签章确认。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区房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规〔2018〕12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要求,全面规范和优化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新建商品房认购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后应当在3日内通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系统”)上报房屋预签约信息,主要包括认购人身份信息、认购人购房资格认定结果、认购房号、约定《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签订时间等。

上报后,网签备案系统即时完成房屋预签约信息备案。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房屋交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注销房屋预签约信息备案。

备案注销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重新将房屋对社会公开销售。

二、提升合同网签备案效率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提取预签约备案信息,录入合同内容,并打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通知书》。

买受人凭通知书将房款直接存入项目资金监管账户后,双方打印合同文本并签订。

房地产开发企业上传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章页后,系统即时完成合同备案。

不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上传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章页,系统即时完成合同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时间:2020年03月04日建房规〔201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已经2019年7月16日召开的第11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8月1日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规范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以下简称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制定以下规范。

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房地产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和数据标准,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直辖市、设区的市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包含所辖全部行政区(县)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包括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和房屋抵押等业务模块,具备交易资金监管功能。

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三、强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基础各地应按照《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要求建立和完善楼盘表,并作为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的业务基础。

新建房屋楼盘表,通过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物理状态信息,经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标注为可销售房屋;存量房屋楼盘表,以实测绘建立的楼盘表为基础,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房屋相关信息。

未建立楼盘表的,可通过一次性集中补录、随同房屋网签备案等业务补录方式补建楼盘表。

四、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易当事人等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应当进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取得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抵押等相应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资格。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切实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预售的商品房,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和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等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售资金,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认购协议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企)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下同)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账户,是指房企在预售商品房项目所在地(即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设立的用于收存、拨付预售资金,并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房企和监管银行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共同监管的专用账户。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监管部门、房企签署监管协议,并设立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监管额度,是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

第三条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主导、银行配合、多方监督、专款专用、保障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监督全市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健全江门市房地产交易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房地产交易系统);会同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组织招标确定监管银行。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售资金收存、拨付和使用等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指导监管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江门银保监分局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对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1.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房管局,市房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发企业应当公开接受购房人实名登记,主动向购房人宣传我市购房政策。

开盘销售前,应当负责向购房人收取用于购房资格审核的申请资料,确保售房、签约、备案等环节购房主体一致。

二、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系统)将已售商品房和购房人清册提交房管部门,并由网签备案系统即时对商品房预签约信息进行锁定。

预签约信息锁定后,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资格核查资料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提交给房管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核。

经房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开发企业可与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商品房交易的,开发企业可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向房管部门申请预签约信息解锁。

解除预签约信息锁定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开销售。

三、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一)开发企业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录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并打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通知书》;(二)购房人凭《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通知书》,通过销售现场专用POS机、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其他方式将预购房款(首付)或一次性支付的全额购房款存入项目资金监管账户;(三)预购房款(首付)或一次性支付的全额购房款进入项目资金监管账户后,开发企业应当明确每个购房人名下的实际付款金额,并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完成《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淄建发〔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规范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及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等有关工作,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关于切实加强购房资格审核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的通知》(鲁建房字〔2017〕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建房函〔2017〕1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7〕30号)等规定,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合理定价且应符合区域内有关调控政策,在楼盘表上申报公示的价格应当视为备案价格。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明码标价。

取得预售许可后,3个月内不得调整备案价格,3个月后房屋价格确需调整时,须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按照全年调整幅度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审核,超出的不予核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可在备案价格15%范围内下调。

二、规范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管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合同并打印,双方确认签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网签20日内扫描带有签字的合同原件包括双方签订的附加条款、附加协议,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上传PDF格式的扫描件,提出备案申请。

二手房买卖资金监管2024最新规定

二手房买卖资金监管2024最新规定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二手房买卖资金监管2024最新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2 适用法律1.3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 二手房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2.1 出卖方信息2.2 买受方信息3. 房屋基本信息3.1 房屋所有权证号3.2 房屋坐落地址3.3 房屋面积3.4 房屋用途4. 买卖资金的监管4.1 资金监管金额4.2 资金监管账户4.3 资金监管的解除与划转5. 资金监管的程序与要求5.1 买受方支付定金5.2 出卖方配合办理资金监管手续5.3 监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6. 交易过程中的其他费用6.1 交易税费6.2 手续费6.3 其他费用7. 违约责任7.1 买受方违约7.2 出卖方违约7.3 监管机构违约8. 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诉讼解决9. 通知与送达9.1 通知方式9.2 送达地址9.3 送达时间10.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10.2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泄露后果12. 合同的附件12.1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2.2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2.3 资金监管账户开立证明13. 其他约定13.1 房屋交付时间与方式13.2 房屋过户手续办理13.3 物业交割事宜14. 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4.1 合同签署时间与地点14.2 合同备案程序与时间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2 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并自监管机构确认资金到账并解除监管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二手房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2.1 出卖方信息出卖方(卖方)的基本信息如下:(出卖方姓名/名称)、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出卖方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通讯地址:【出卖方通讯地址】,联系人:【出卖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出卖方联系电话】。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7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7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乘用电梯,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努力形成法规标准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指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开展电梯质量提升行动,强化安装监督检验,提升新装电梯质量安全水平,鼓励电梯企业提供高于国家标准的优质产品和服务。

综合运用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质量认证等手段,促进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从源头抓电梯质量安全工作。

(省质监局负责)(二)加强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1.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畅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渠道,明确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情况下资金筹措机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将无物业管理单位、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的“三无电梯”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电梯,作为重点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多措并举综合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

建立在用电梯安全评估机制,推动电梯使用单位对投入使用满15年的老旧电梯、发生一般事故以上或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5年的在用电梯实施安全评估;电梯使用单位可委托电梯检验机构或电梯制造单位对在用电梯开展安全评估,若评估结果需进行重大维修、改造或更新,按照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事项一次性告知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事项一次性告知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事项一次性告知书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即审即办
实施机构
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修正)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31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88号)
复印件
材料准备要点
1
.购房人的身份证明
2
商品房买卖合同
3
注:以上材料扫描后退还申请人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
办理地点
邯郸市滏东北大街279号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二楼20号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8:30-12:00 14:30-17:30冬季:8:30-12:00 13:30-17:30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住房〔2015〕4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建房规〔2019〕5号)
结果送达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附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受理要点、审查要点、勘验审查要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通知》(邯房字〔2020〕32号)
收费依据及标准

申请条件
适用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
办理流程

关于规范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注销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注销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注销工作的通知最近,有关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注销的通知可谓是一个大新闻。

哎呀,这个话题可真是让不少朋友操碎了心。

咱们先聊聊这个网签合同,它其实就是你在买房的时候,跟开发商签的那张纸。

这张纸上写的可是你和房子的缘分,没了它,就像失去了“婚姻证书”,可就不那么靠谱了。

可是,万一你买的房子不再需要,或者你真的想要注销这份合同,那可怎么弄呢?注销合同并不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听着像是个大工程,其实它就像是你家里的一场“断舍离”。

想想你那些年头累积下来的衣服,扔掉一件心里总有些不舍,但这一次,你要的是真正的清爽。

要知道,注销合同首先得准备好材料,像是身份证、合同复印件,还有一些可能会用到的证明文件。

别小看这些,准备齐全了,整个过程就能顺利多了。

你就可以去相关的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了。

通常情况下,市民中心或者房地产交易中心都是不错的去处。

你到那边,服务人员会耐心指导你,像是你们之间的“情感顾问”,确保你每一步都走得稳稳当当。

心里别急,慢慢来,毕竟注销合同就像是倒腾一件旧衣服,不用担心,时间会告诉你该怎么做。

说到这里,可能有些朋友会问,为什么要注销呢?其实道理简单。

你想啊,房子卖掉了,不注销就像是把旧情人留在了你的朋友圈里,不太方便嘛!注销了之后,心里踏实,生活也轻松。

毕竟,心里有个“老房子”总是不舒服,这样做也算是给自己一个清爽的开始。

这时候,大家也许会想,万一不小心把合同给弄丢了,怎么办呢?别担心,这种情况其实也能解决。

你要心平气和,不要慌张。

然后,赶紧去找相关的部门,说明情况,他们会帮你查找的。

就算合同找不到,凭借其他相关证明,也能顺利完成注销手续。

这个过程就像是去找失踪的袜子,耐心点,总能找到的。

大家在办理注销的时候,记得多问几个问题。

服务人员可是你们的好帮手,什么都可以问,别藏着掖着。

你可能会碰到一些新、新规定,提前了解一下总没错。

这样一来,不仅能让你更顺利地完成注销手续,也能让你对今后的买房计划更有把握。

2020年最新全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数据标准

2020年最新全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数据标准

全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数据标准1概述1.1目的为实现各地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推进房地产市场监测“一张网”建设,制定本标准。

1.2适用范围1.2.1优化升级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系统。

各地可根据业务需要在本标准所列数据项基础上进行扩展,但本标准所列数据项不得删改且不得填写为空。

1.2.2明确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采集数据项,确保房屋网签备案数据的标准化、结构化,提高数据质量。

1.2.3建立与地方政务服务或公用事业服务平台数据交互通道,为数据共享共用提供依据。

1.3政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3—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2数据标准2.1数据内容楼盘表基础数据。

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房屋编码、房屋坐落等物理状况数据。

交易网签备案数据。

包括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等交易与权利状况数据。

应用扩展数据。

是指通过共享使用楼盘表数据方便群众获得政务服务和公用事业服务所涉及的必要数据。

—4—序号字段用途字段中文名称字段英文名称字段类型字段长度小数位数说明共享方式1楼盘表基础数据不动产单元代码BDCDYDM char28不动产单元登记证明代码。

共享2房屋编码FWBM char10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T246-2012)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3房屋状态FWZT char2详见“2.2.7房屋状态表”。

4行政区划代码XZQHDM char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

5区县QX char200 6乡镇/街道办XZJDB char2007逻辑行政区划LJXZQH char200是指开发区、新区等尚未批复的行政区划。

逻辑行政区划代码按已有行政区划代码最大值,往后增加。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郴政办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郴政办发〔2020〕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不动产交易登记一体化改革、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控制管理(一)强化规划设计条件管理。

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明确项目用地性质、规模、基础设施、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建设要求,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严格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加强规划批后监管,发现未按规划审批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告知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严厉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二、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一)科学合理供地。

实行房地产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适时调整供地规模、结构和时序,稳定市场预期;积极推进“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等土地出让竞价方式,根据区域实际和土地出让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严防高价土地扰乱市场预期(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严格竞买资格审查。

依据土地竞拍出让条件,对竞拍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企业(个人),严格资质等级、开发业绩、资金来源、信用记录审查;有项目遗留问题未处理完毕、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个人),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取消其土地竞买资格(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02•【字号】琼府办函〔2022〕122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万宁市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日万宁市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买卖合同签约备案第三章资金监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二手房屋交易监督管理,保障二手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二手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两个暂停”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17〕7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自然人进行二手房买卖时,其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简称房屋网签备案),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政府建立的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系统,在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备案的事项,是房屋交易的重要环节。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屋交易资金,是指二手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万宁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含定金预付款、首付款、购房贷款、履约保证金、代缴税费、中介佣金等相关款项)。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2020〕7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2020〕7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2020〕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监管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一城一策”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夯实城市主体责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要规范预售资金缴存和拨付行为,专款用于工程建设,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时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减少和避免“烂尾楼”的发生,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和社会安定稳定。

二、签订监管协议。

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具体办法以及监管协议(简称“监管协议”)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监管方式、拨付流程以及违约责任。

监管协议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授权委托的事业单位(如交易登记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三方共同签订。

三、设立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符合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简称“监管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简称“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载明。

监管账户专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和拨付,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非柜台渠道业务。

海口购房需申请资格码,有效期60天

海口购房需申请资格码,有效期60天

海口购房需申请资格码,有效期60天作者:暂无来源:《理财(市场版)》 2020年第12期编辑:吴辉邮箱:135********@海口购房资格码的概念,对于购房资格的审核和规范住房交易等有积极的作用,也是各个限购城市可以积极借鉴的。

文/本刊记者赵新江随着楼市限购政策在全国的推广,购房资格核验成为买房人房屋交易流程中的一项。

11月16日,海口市房屋交易管理与产权管理中心发布通知,提出购房人在购买新房和二手房前,必须具备购房资格码。

合同“一房一码”11月16日,海口市房屋交易管理与产权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规范申请购房资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房产企业、存量房(二手房)出卖人不得收取无购房资格意向购房人任何费用,若收取则视为违规交易。

通知指出,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的通知》(海住建管〔2019〕151号)第二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房(二手房)出卖人在与购房人确定购房意向前,购房人应具备购房资格。

通知要求,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房(二手房)出卖人不得收取意向购房人(未申请购房资格)的任何费用。

若开发企业或卖房人收取意向购房人的任何费用,均视为违规交易。

据了解,购房资格申请是个人事项,原则上应由购房人申请。

自2020年11月15日起,意向购房人可通过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的官方微信公众号自行申请购房资格码。

申请到购房资格码即具备购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的权利,该码60天有效,过期可再次申请。

购房资格码使用后即可生成购房合同,该合同“一房一码”,如再次购房需再次申请。

规范和促进住房交易根据海口目前执行的限购政策,对在本省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省户籍和常住居民家庭,停止向其销售安居型商品住房和市场化商品住房;2018年4月22日20时后户籍迁入海南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购买1套商品住宅;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出售商品房住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9.29•【文号】建办房〔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我部在总结地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导则》的重要意义。

建立规则完善、职能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制度,是保证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房产管理部门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全面、准确领会《导则》要求,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不断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导则》内容,完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切实加强楼盘表管理、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存量房转让管理、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确保各项业务有序衔接。

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员,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三、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是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

要积极建立以楼盘表为基础的数据组织和管理模式,抓紧完成存量房楼盘表的补建,加快推进历史档案数字化,进一步完善各业务子系统,实现各业务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建房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推进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向各类房地产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的服务,营造稳定、透明、安全、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环境,为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采集楼盘信息(一)建立健全楼盘数据。

楼盘表是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实施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开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础。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覆盖所辖行政区域的各类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楼盘表。

(二)优化流程精简材料。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工作,落实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标准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预(实)测绘成果审核服务。

建立楼盘表所需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获取电子材料的,不再收取纸质要件。

(三)统一数据标准规范。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要求建立楼盘表。

楼盘表具体包含房屋坐落、房屋编码、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土地用途、房屋性质、房屋所有权人、交易状况等房屋基础数据。

各地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当包含建立楼盘表必需的数据指标。

(四)动态更新楼盘表信息。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业务产生的,或者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交易状况和权利状况相关信息,应当及时载入楼盘表,实现楼盘表信息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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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
中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加大营造优商环境,完善监管制度,切实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经研究,现对中心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资金入账流程作如下规范:
一、预售商品房签约流程
1、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达成购房意向的,开发企业要引导购房人将预订款和定金存入对应监管账户内;
2、开发企业登录商品房合同备案系统中录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信息;
3、买卖双方对已录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提交(注:该环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以打印,有特殊原因撤回需书面申请提交到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中心核实情况后处理);
4、开发企业引导购房人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含一次性)转入到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资金监管账户内;
5、开发企业登录商品房资金监管系统内打印该房屋的《缴款通知单》,到监管银行进行入账操作,监管银行返回入账凭证;
6、开发企业登录商品房合同备案系统打印已缴纳监管资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购房人进行纸质商品房合同签约确认;
7、开发企业将买卖双方已签订的纸质商品房买卖合同送达审批服务中心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二、有关要求
1、简化办理流程。

简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收件,取消资金监管入账凭证收件材料;商品房合同备案提速办理,提供商品房合同备案预约、邮寄、现场办理等多种方式。

2、及时资金入账。

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引导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缴款金额、方式、时限,将订金、首付款、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监管账户;以按揭贷款(银行、公积金)、“房票”方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续按揭贷款机构应按照规定将按揭回款直接放款至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监管账户内。

3、按时提交备案。

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0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4、加强动态监管。

监管部门将加大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入账、备案的动态监管力度。

对未按规定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未按规定在30日内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

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相关法规及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暂缓其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暂缓该项目的商品房网上签约资格,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本通知自2020年3月26日起执行,过渡期间请各开发企业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资金入账签约的调整,确保此项工作衔接到位。

特此通知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8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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