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主观方面的推定_孙多娇
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之不足
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之不足试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之不足——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适用为例一、在具体的个案中观察四要件理论的不足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是当代刑法理论中的核心内容,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在我国,普遍被刑法学界认同,并被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从前苏联传入的“四要件”论。
该理论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为基础,认为每一种犯罪都是犯罪主观要件与犯罪客观要件的辩证统一,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构成犯罪。
多少年来,四要件理论指导着我们正确立法和司法,对正确认定犯罪、准确惩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理论也暴露出了许多不足,亟待修正与创新。
试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赃物犯罪条款的具体适用为例。
窝藏、销售赃物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类常见案件,其具体罪状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
”此类案件由于涉及到本罪与前罪,且本罪的构成以前罪的成立为前提,更能够全面考量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备程度。
先考察一起现实案例,然后再展开理性分析:2002年3月至6月,不满16周岁的张某某多次入户实施盗窃行为,盗取电视机、VCD机、手表、衣物等,累计数额达1.1万元,所盗物品均拿回家中藏匿。
张某某父亲张某明知系盗窃所得,非但不进行制止,反而帮助张某某藏匿和对外销售所盗物品。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窝藏、销售赃物罪,关键在于其所窝藏、销售的财物是否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亦即张某某的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张某某盗窃罪成立,则足以认定张某窝藏、销售赃物罪成立,反之,则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对张某窝藏、销售行为以犯罪论。
那么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以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进行分析。
“四要件”中的主体要件包括责任能力与身份,主观要件包括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形态,客观要件包括具体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客体要件则被界定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毒品案件主观方面认定方法研究
毒品案件主观方面认定方法研究摘要:刑法中,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元素,是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和过错原则的集中体现。
刑事实体法要想实现其价值,就必然要通过程序来完成。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因其内部隐秘性而难以为人所知,特别是对于隐匿性极强的毒品案件的主观心态要件的查明与证实,是刑事主观构成要件认定中的一大疑难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有助于准确定罪量刑,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毒品犯罪;主观方面;证明;刑事推定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思想是存在于其自身头脑当中的,当前科技水平条件下,毒品案件办案人员想要确定行为人主观意图不外乎利用证据直接证明与刑事推定两种方法。
由于毒品交易往往秘密进行,犯罪现场无法固定,且交易各方均为自愿,也没有特定的被害人与证人,使得涉毒案件相比一般案件而言取证难度大大增加,除非行为人自认,否则直接证明难以进行。
此时作为证明的最佳替代方式,推定的合理运用经常可以起到峰回路转的效果。
一、直接证明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十分严格,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判决被告人有罪。
而犯罪主观方面深埋于人内心的特性使得能够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直接证据极为有限,从已查处的涉毒犯罪情况来看,能证明行为人主观犯意的证据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缴获的毒品或作案工具等物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及包括吸食者和知情人在内的相关证人证言。
其中,最为简单直接的方法是利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来证明其主观明知。
然而,昔日陈旧的侦查理念造成的“口供中心主义”存在着天然的弊端:一方面,办案人员基于破案压力,常常将工作重点放在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上,这势必会催生不法手段,导致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泛滥,极易屈打成招、产生冤假错案。
在目前我国对于侦查人员的行为尚未进行有效规制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完善的情况下,上述情形屡有发生,不利于保障人权。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出于趋利避害的目的,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翻供,导致供述难以固定,不同办案人员对此经验认识的不统一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效果,因主观方面证据不足而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不批捕、不起诉或宣告无罪,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主观与客观原本是一对哲学范畴,同时也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
在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矛盾关系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对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的注释和说明。
刑法学是以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犯罪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在犯罪行为的认识上,如果将主观罪过、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的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错误和偏差。
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和偏差,我国刑法学将主客观统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理论之中。
刑法学中的主客观统一原则,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理论根据的。
它在刑法中的指导作用有两个方面:其一,犯罪作为行为,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两者既相互冲突,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二,坚持实事求是,依照法定构成犯罪的条件认定危害行为的性质,防止主观臆断,克服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片面性,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功效。
主观和客观的矛盾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难度较大的研究课题。
就我国现今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争论来看,其深层原因都不可避免地归结为思想观念、理论根据和思维方式的对立,而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正是这些对立关系的集合。
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没有展开深入的探讨,特别是关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概念的界定、二者分歧的焦点、主客观要件统一的基础、主客观统一原则在不同范围中的特点,以及刑法学中对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内容在认识上的差异等等,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这类问题的认识都比较模糊、混乱,一些论著对此类问题的解释也比较简单、粗糙。
因此,有必要对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清理。
刑法学发展的历史经验提示我们,脱离对理论层次矛盾的分析,缺乏对传统思想的反省,就不会有刑法科学的进步和发展。
一、刑法中主客观对立的误偏我国刑法学认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将两者绝对对立起来,否认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必然导致认识的片面性。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与主观故意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与主观故意在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与主观故意是法律界经常讨论的焦点。
犯罪行为指的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主观故意则是指犯罪行为者主观上有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
本文将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犯罪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关系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客观要件指的是犯罪行为的物质行为,即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环境和对象;主观要件则是指犯罪人的主观故意。
对于犯罪行为的主观要件,主观故意是其核心。
主观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直接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且毫无疑问地希望实施该违法行为。
间接故意则是指虽然犯罪人未必实际上确定其行为会触犯法律,但对于其行为的后果却是可以预见并可以接受的。
二、犯罪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关系犯罪行为与主观故意密切相关。
只有当犯罪行为的法定处罚标准中规定有主观故意要件时,主观故意才构成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
具体而言,主观故意通常体现在罪名描述的动词或名词中。
以盗窃罪为例,主观故意在于“盗窃”的实施过程中,即对财物的非法占有是有意实施的。
然而,并非所有类型的犯罪行为都需要证明主观故意。
例如,一些危害结果犯罪,如过失致人重伤罪,其构成要件重点在于行为人的过失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并不涉及主观故意。
因此,在判断犯罪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关系时,需要根据具体的刑事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三、犯罪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司法实践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犯罪行为与主观故意的认定对于案件的定性和量刑等产生重要影响。
司法机关通常会通过证据收集和审理过程中的犯罪事实,来推断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在某些情况下,主观故意的认定可能存在难度和争议。
例如,在合谋犯罪中,除了主犯的直接故意外,其他从犯的主观故意往往不够明确。
此时,司法机关需要通过协议、行为的实质性参与等证据来推定从犯的主观故意。
此外,对于心智不健全或精神疾病人员的犯罪行为,法律也作出了特殊规定。
论推定对犯罪主观方面“明知”的证明意义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 , 在诉讼实践中 ,“ 明知”要素的证明给办案机关带来了很大困难。在
具体 的办 案实 践 中 ,主 观 “ 明知 ” 的证 明 困难 主要 体现 在 : 第一 ,“ 明知 ” 这种 心 理 因素 的特 征决 定 了其 证 明缺 乏科 学性 。因为 从证 明对 象上 看 , “ 明 知 ” 是一 种看 不见 、摸不 着 的主 观心 理 活 动 和认 知状 态 ,这种 特 性 决 定 了 它与 客 观 方 面等 其 他 构成 要素 的证 明上存 在最 大 的不 同 ,那 就 是可 以证 明行 为人 主观 “ 明知 ” 的直 接 证 据 的获 取 来 源极 其有 限 ,基 本上 只会 存在 于犯 罪嫌 疑人和 被告人 的 口供或 者能 够记述 其犯 罪时 主观状 态 的书 证和 视 听资料 中 ,否 则根 本无 法达 NJ, 明需要 的证 明标准 。并 且 即使 获得 了直 接证据 也很 容 o 罪证 易 以刑讯逼 供 的名义 进行 翻供 ,更 有 甚 者 还会 出现 毒 品 案件 中刑 讯 逼供 失 灵 无 法 获取 口供 的情 况 。此外 ,即使 是通 过客 观方 面推 断也 往往是 不现 实 的 ,心理 活动所 外化 的客 观行 为必须 是在 犯
广 东社 会科 学
21 0 1年 第 3期
论推定 对 犯罪主 观 方 面 “ 明知 ” 的证 明意义
刘 远 熙
[ 提 要 ]刑法中有关犯罪主观方面 “ 明知”的规定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表现,但在具体的诉讼
实践 中却 出现 了证 明 上 的 困难 ,一 方 面 导 致 刑 法 的 惩 戒 功 能 无 法 发 挥 而 放 纵 犯 罪 ,另 一 方 面 也 加 剧 了
后 来才 更多 的对 人主 观意 志进行 关注 ,从 而进一 步对 刑法 理论进行 发 展完善 ,尤 其是 目的行 为论
2023年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开卷考必备资料
案例分析【1】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旳 4 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 2 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二分之一遗产 6 万;剩余 6 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 2 万。
缘由:《继承法》第 10 条:遗产依据以下次序继承:第一次序: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次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旳继子女。
【2】答:宋某旳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旳早,因此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旳,因此宋丁旳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旳财产。
宋某旳弟弟宋丙是其次继承次序,当第一继承次序旳继承人照旧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旳状况下,作为其次次序旳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因宋乙去世旳比宋某早,因此宋乙旳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旳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重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
宋甲是宋某旳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
姚小甲是宋某收养旳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因此,宋某旳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 4 人均分,每人 2.5 万元。
【3】答: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 间旳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 间房(另2 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旳遗产旳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为其妻全部〕;被继承人李山,遗产 1 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全部〕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旳遗产旳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为其妻全部〕。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终死。
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旳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次序旳,假设各自均有继承人旳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步死亡。
3、宋明依据李树刚旳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余旳遗产10 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
具体继承措施可以协商,不适宜分割旳遗产可以承受折价、适宜赔偿或者共有等措施处理。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旳遗产——平分二、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旳遗产——平分【4】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合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
【办理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办理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侵犯商标权的犯罪、侵犯专利权的犯罪、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
2008年至2011年6月间,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35件47人。
通过办理此类案件,笔者发现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中存在诸多难点,本文试就此进行分析,以求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一、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呈现的特点一是侵害民生利益严重,尤以涉农犯罪较为突出。
在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占比例较大,销售的伪劣产品从假烟、假酒到人们日常生活必需品食用盐和食用油,乃至药品、医疗器械等,范围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在这些案件中,涉农犯罪较为突出,占到三分之一。
许多不法犯罪分子看到农村的广阔市场,大量生产农药、化肥、种子、饲料、兽药,坑农、害农事件屡屡发生。
如孙国文销售伪劣农药一案,造成河南省十余个县共计7412.51亩玉米、花生田绝收减产,损失达454.05万元,给上千农户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是犯罪地域性特征明显。
比如城区内东风路科技市场多为移动硬盘、硒鼓、墨盒等产品的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的销售地,而京水村、杨槐村等城郊结合地段,经济相对发达,物流、集贸市场比较集中,犯罪分子往往借助方便、快捷的物流,依托粮油批发市场、种子农化批发市场,大量向外销售伪劣商品,成为伪劣商品的生产地和销售地。
而这些地点又比较隐蔽,案发后便于逃避打击,使得这些地段的犯罪日益猖獗。
三是犯罪趋向组织化、规模化。
在全部案件中,共同犯罪及团伙作案有15件,将近50%。
此类制假售假犯罪不局限于小作坊方式,而是具有严密的内部组织,制假、销售、联络和运送都有明确分工,已逐步形成了专业化分工及一条龙服务。
刑法四阶层理论
刑法四阶层理论四要件说传统的犯罪论,学习苏联而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更够犯罪的标准即看该行为是否符合四个要件:①犯罪客体,②犯罪客观方面,③犯罪主体,④犯罪主观方面,如果同时满足这四个方面,即构成犯罪,四者缺其一就不构成犯罪(这一点使得四要件在形式上简单明了,但同时在认定某些情形下的定罪,如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时,所得出的结论不甚合理,因此四要件说遭到很多的诟病)四要件说所主张的构成犯罪所需要的四个要件①犯罪客体,②犯罪客观方面,③犯罪主体,④犯罪主观方面是没有顺序之分的,也就是说只要同时满足①②③④即可,没有逻辑判断上的先后之分(这是四要件说与两阶层说和三阶层说之间比较明显的一个区别),但随着四要件的发展,当下有的学者提出四要件应遵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逻辑判断顺序,有的学者则主张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逻辑顺序,以此来弥补本身的缺陷三阶层说比较新的犯罪论学说,学习德日而来,一个行为构成犯罪,要依次经过三个层级的判断,第一、构成要件符合性;第二、违法阻却事由;第三责任阻却事由,只有依次满足三个层级的判断,才能最终判定某行为是否被认为属于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
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包含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主观构成要件包含故意、过失违法阻却事由。
主要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责任阻却事由。
主要就是判断犯罪人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少量会涉及期待可能性三阶层说的逻辑是这样的:一个事实发生后,第一步判断,这个事实符不符合刑法条文中所规定的某罪的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有没有犯罪行为?有没有危害结果?行为和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主观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满足第一步后,还不能断定行为人就构成犯罪,接着进行第二步的判断,有没有违法阻却事由(在满足第一步的前提下,就推定该行为具有“违法性”,所以第二步主要从消极方面进行判断,即有无违法阻却事由,即是否满足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满足第二步后,仍然不能断定行为人就构成犯罪,还要进行第三步的判断,有没有责任阻却事由(同样,在满足第二步的前提下,就推定该行为具有“责任性”,所以第三步亦主要从消极方面进行判断,即有无责任阻却事由,即是否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两阶层说两阶层说与三阶层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实际上,两阶层在形式上,是将三阶层中的第二步的判断与第一阶段的判断融合在了一起,形成了“不法”(即三阶层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两阶层说中称为“积极的不法”]和违法阻却事由[两阶层说中称为“消极的不法”])和“有责”(即三阶层中的第三步的判断)的两阶层的判断逻辑。
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研究生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汇总一法理学、法学基础理论1.宗教立法之法理思考, ,2.构建中国式诉辩交易制度的法理思考, ,3.苏格拉底之死与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信仰 , ,4.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法理探析, ,5.论“赦免”制度, ,6.法社会学视野下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7.网络时代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探析, ,8.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9.论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刑事立法价值, ,二中国法制史1.试论西周的宗法制度2.试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3.汉文帝除肉刑述评4."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5.论"十恶"6.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司法.监察制度的规定7.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8.试论明清的司法制度9.评清末的预备立宪.商事立法10.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三宪法1.论违宪2.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我国的立法体制及其特点4.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5.论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6.言论自由的宪法界限7.论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8.论宪法的效力9.论宪法的制裁性10.新闻立法.计算机网络与言论自由11.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12.西方国家的宪法保障制度13.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四行政法、行政诉讼法1.论行政法的地位2.论行政法的特点3.论行政法的发展趋势4.论行政法律关系5.论依法行政原则6.论行政合法性原则8.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9.论行政主体10.论行政主体的类型11.论行政主体的地位12.论公务员的范围13.论公务员性质的认定标准14.论公务员的权利及其保障15.论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义务16.论公务员的法律责任17.论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8.论行政职权19.论行政职责20.论行政授权21.论行政委托22.论行政协助23.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地位24.论开发区的法律地位25.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关系26.论行政行为的要件27.论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28.论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29.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30.论行政行为的无效31.论行政行为的废止32.论行政行为的效力33.论抽象行政行为34.论行政收费35.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36.论行政立法37.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38.论行政许可39.论行政命令40.论行政强制措施41.论行政强制42.论行政征收43.论行政征用44.论行政奖励45.论行政确认46.论行政裁决47.论行政强制执行48.论非诉行政强制执行49.论行政指导50.论行政合同51.论行政调解53.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54.论行政程序55.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56.论行政责任57.论行政救济58.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59.论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60.论行政赔偿的范围61.论行政赔偿的程序62.论行政追偿63.论行政补偿64.论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65.论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66.论行政复议决定的性质67.论行政复议与行政终局68.论行政复议机关对“规定”的审查69.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70.论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的关系71.论行政诉讼的功能72.论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73.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74.论行政诉讼排除范围75.论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行为76.论行政诉讼地域管辖77.论行政诉讼原告78.论行政诉讼被告79.论行政诉讼第三人80.论共同行政诉讼人81.论行政诉讼代理人82.论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83.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84.论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85.论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86.论行政诉讼证据的采信原则87.论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88.论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89.论行政诉讼中的撤诉90.论行政诉讼中的缺席判决91.论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中止92.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93.论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94.论行政诉讼确认判决95.论行政诉讼撤消判决96.论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改变权97.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98.论行政审判的根据99.论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五民事诉讼法1.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2.民诉辩论原则探讨3.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原则4.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越性5.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6.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7.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8.律师在民诉中的地位和作用9.论仲裁中的自愿原则10.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代理11.民事诉讼中的证据12.论民事诉讼中的诉13.论我国申请再审制度的特点14.简单民事案件与简易程序15.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16.试述财产保全制度17.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18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范围的扩大19.论我国的公证制度20.解决民事纠纷同综合治理的关系21.调解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22.我国民事诉讼法任务23.论协议管辖24.试论我国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25.论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法律性质26.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27.试述我国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28.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29.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30.试论督促诉讼的特点31.对民事诉讼代理人法律责任的探讨32.论反诉33.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34.海事法院管辖权研究35.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般原则36.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司法协助的适用37.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问题探讨38.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比较研究39.民事举证责任研究40.破产还债程序若干问题探讨41.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42.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43.对当事人范围的探讨44.对民事执行几个问题的探讨45.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46.论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运用47.论执行担保制度48.关于被告不出庭的思考49.涉台民事诉讼法规的调整与适用50.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51.论民事诉讼中的诉权52.论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53.认真贯彻执行程序与有效解决"执行"的作用54.论仲裁协议的有效性55.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六刑事诉讼法1.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2.论法官的社会角色3.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4.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5.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6.论刑事诉讼职能7.论被害人8.论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9.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及赔偿问题的理解10.试论破裂主义离婚制度的完善11.重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12.诱惑侦查及其规制13.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14.审前羁押程序比较研究15.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探讨16.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与代理的区别17.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问题18.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问题19.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之思考20.牵连犯与吸收犯之比较研究21.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若干思考22.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与完善23.检警关系初探24.拷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25.对未成年人适用暂缓起诉制度探析26.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27.浅析监视居住制度的立法缺陷和完善28.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思考29.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30.建立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31.“无罪推定”与我国刑事诉讼32.超期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33.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权利保障34.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与公民的权利保障35.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6.论共犯口供的证明力37.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38.刑事诉讼再审理由的理性分析39.试论刑事辩护中的几个问题40.试论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41.论公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42.试论自诉案件审判程序中的几个问题43.关于证据概念、特征争论之我见44.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45.关于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几点建议46.论“自由心证”原则47.试论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48.论沉默权49.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50.试论法院调解51.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52.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53.举证时限制度初探七刑法、犯罪学1.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适应原则或平等原则2.论犯罪概念3.论罪与非罪的界线4.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5.论犯罪构成理论6.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7.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8.论行为对象9.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10.论单位犯罪11.论刑法中的不作为12.论犯罪的故意13.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14.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15.论正当防卫16.论犯罪预备17.论犯罪未遂18.论犯罪中止19.论共同犯罪20.论牵连犯的几个问题21.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22.论死刑23.论罚金刑24.论缓刑25.论自首26.累犯的几个问题27.论罪名28.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几个问题29.论交通肇事罪30.论走私罪31.论洗钱罪32.论有组织犯罪33.论假冒商标犯罪34.论重婚罪35.论挪用公款罪36.论破坏生产经营罪37.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线38.论强奸罪39."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40.论诬告陷害罪41.论伪证罪42.论抢劫罪43.关于诈骗罪的几个问题44.贪污罪的几个问题45.论合同诈骗罪46.论保险诈骗罪47.论受贿罪48.论滥用职权罪49.论玩忽职守罪50.论侵占罪51.论刑法对我国多种经济成份的保护52.市场经济与刑法的适用53.论刑法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54.市场经济与刑法观念的变更55.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56.论刑事责任能力57.论定罪58.论刑事责任59.论量刑情节60.论"死缓"制度61.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62.论证券犯罪63.论毒品犯罪64.论转化犯65.论淫秽物品的犯罪66.论刑法的时空效力67.持有型犯罪之研究68.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69.环境犯罪研究70.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思考71.论洗钱罪72.保险诈骗罪的研究73.论偷税罪与抗税罪的区别74.论非法经营罪75.论相约自杀中的故意杀人罪之成立76.诽谤罪与侮辱罪之成立条件及其区分77.论刑讯逼供罪78.论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分79.论侵占罪80.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的法律思考81.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82.论枉法裁判罪83.论受贿罪与行贿罪84.试论网络诈骗罪85.对侵犯网络作品着作权的思考86.犯罪概念的犯罪学分析87.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评价88.我国现阶段犯罪现象的规律与特点89.犯罪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90.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防治对策91.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92.金融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93.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94.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95.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96.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97.农村犯罪的特点与控制98.城市犯罪的特点与控制99.强制性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特征的影响100.智力、气质与犯罪的关系101.情景因素在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的作用102.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103.需要结构与犯罪的关系104.犯罪的犯罪学分类105.犯罪人的犯罪学分类106.犯罪统计的价值评断107.犯罪数隐亲存在的原因与对策108.社会反应与犯罪的关系109.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110.预防犯罪的模式探讨111.刑事政策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11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与定义11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八民商法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2.论诚实信用原则3.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土地隐形市场的法律调整5.试论“四芜”拍卖与土地使用权6.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调整7.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利益的法律保护8.房地产权属登记研究9.我国违约金制度的改革10.我国债的保全制度研究11.论现代侵权法的归责原则12.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13.论有限合伙14.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5.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16.论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17.论意思表示18.论表见代理19.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20.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21.论无权代理22.论民事权利体系23.论人身权体系24.论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民事责任25.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26.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7.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28.论占有29.论善意取得30.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31.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32.论地役权33.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34.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35.论占有制度的意义36.论物权的效力37.论物权的支配效力38.论物权的追及效力39.论物上请求权40.论物权法定原则41.论一物一权原则42.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43.论债权的相对性44.论债权的效力45.论债权的履行原则46.论债的转移制度47.论合同自由48.论缔约过失责任49.论继续履行50.论情势变更原则51.论合同中的第三人52.论预期违约53.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54.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55.论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56.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57.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58.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59.论保证期限60.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论;61.论债权人代位权62.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研究63.论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的法律保护64.论物权法定原则65.论物权的排他性原则66.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67.论物权的追及效力68.论时效取得制度69.论不动产的异议登记制度70.论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71.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72.论地役权制度73.论股份田制度74.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75.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76.论物权法上的权利质权制度77.论抵押期间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效力78.论企业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的关系79. 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80. 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81. 论劳动合同法中的服务期制度82. 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约款83. 论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84. 论用人单位裁员85. 论劳动合同法上的经济补偿金制度86. 论劳务派遣合同87.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88.论集体合同89. 论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90. 论我国劳动法上的休息休假制度91. 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92. 论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九知识产权法1.试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反思2.谈商标淡化问题3.论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与法律规制亲属制度研究与亲属的法律效力4.谈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性质的探讨5.关于高空抛掷物责任中国家替代责任探讨6.明星代言连带责仟法理基础研究7.死胎侵权赔偿有关问题探讨8.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9.专利制度与专利战略研究10.中国国家专利战略与区域专利战略研究11.专利战略对区域经济的影响12.三亚市专利管理状况分析13.三亚市产业状况及专利技术分布研究14.三亚市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专利工作分析15.三亚市专利发展战略框架研究16.三亚市专利发展战略的实施研究17.三亚市专利发展战略对策研究18.三亚市专利纠纷及专利保护状况分析十经济法1.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探析2.论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模式3.试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4.论经济法的可诉性5.论银行监管法律问题6.论一人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7.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8.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构建9.论我国证券信息公开制度10.探析虚假出资11.论经济法视野中宏观调控权12.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13.缺陷产品召回及其立法分析14.论我国市场调节、政府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内在逻辑15.论经营者集中16.论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制度17.论公司章程性质18.论行政垄断的司法救济19.试论公益诉讼20.论公司股份回购法律制度21.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法律解析22.论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十一婚姻法1.试析婚约问题2.事实婚与重婚问题研究3.结婚仪式与结婚登记制度4.收养制度研究5.监护问题初探6.论我国的收养制度7.老人婚姻问题研究8.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9.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权属10.夫妻共有财产的无权处分问题研究11.家庭暴力对儿童的伤害及其社会干预12.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讨论13.婚约法律问题初探14.死刑犯人工授精的法律思考十二环保法1.环境保护的法学理论问题研究2.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3.危害环境犯罪与刑事责任问题研究4.试述可持续发展原则与我国环境立法的完善5.论环境公益诉讼6.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7.排污收费制度研究8.论环境行政指导.行政合同9.环境侵权概念的界定10.论环境法排除危险责任的构成和适用11.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2.论环境侵权救济的社会化13.排污收费与法律责任14.“代际公平”理论对国际环境法的影响15.美国国家公园与我国自然保护区制度的比较十三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1.关于条约保留问题的分析2.关于国际法渊源问题研究3.论国际争端解决机制4.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分析5.论条约在国际法中的地位6.国际习惯在国内法制度中的地位和效力7.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8.论国际法上国家属地管辖制度9.论国际法上国家属人管辖制度10.论国际法上国家保护管辖原则的意义与问题11.国际法上普遍管辖原则12.论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性质,特征,后果13.论"条约必须遵守"14.关于"一般法律原则"的分析15.关于国家自卫权问题研究16.反恐中的国际法问题17.国际司法协助与引渡问题18.论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9.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范围研究20.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研究2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研究2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研究23.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研究24.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问题25.国际统一货物买卖法的发展26.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问题2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研究28.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问题29.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3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分析31.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根本违约问题32.国际投资法的对象与范围研究33.TRIMs与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34.国际货币制度的法律问题35.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36.国际税法的对象与范围研究37.国际重叠征税的法律问题38.国际避税及其法律问题39.论国际商事仲裁40.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41.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问题42.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43.论我国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44.提单法律制度研究45.海难救助报酬制度研究46.共同海损制度研究47.论国际惯例的性质48.国际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制度49.论非关税贸易壁垒50.论BOT投资方式的法律问题51.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制度分析52.论国家税收主权原则53.国际逃税的法律对策54.WTO的基本法律原则55.论国家主权豁免56.论国家豁免制度57.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研究58.论领海的法律地位59.外国人地位问题研究60.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律依据61.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当代国际私法中的地位62.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63.论区际司法协助64.论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制度65.论外国法的查明制度66.论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67.论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68.论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69.论WTO中的最惠国待遇制度70.国际法上的庇护权71.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72.论国际投资争端的种类,特征及其解决方式73.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所有权及风险分析74.我国反倾销制度研究75.我国反补贴制度研究76.论国际商事仲裁77.论识别78.论我国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79.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80.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制度研究81.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制度研究82.论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法的发展83.反恐中的国际法问题84.外国人地位问题研究85.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比较研究86.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87.发展中国家环境责任承担主体刍议88.关于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研究89.关于国际法上自决权的分析90.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91.论世界贸易自由化问题十四海商法1 试论我国水权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2 海事法与海商法的关系研究, ,3 船舶优先权的转让与代位研究, ,4 建造中的船舶抵押问题研究, ,5 论船舶物权变动时登记的效力, ,6 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制度的影响, ,7 论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8 海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问题研究, ,十五企业与公司法、合同法、税法1. 论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2. 论设立中公司的责任3. 设立瑕疵对公司登记效力的影响4. 论法人治理结构5. 论股东资格的认定6. 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7. 论瑕疵股权的转让8. 论竞业禁止9. 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母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11.现代企业中的合同管理12.公司股权转让风险的合同规避13.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14.旅游服务合同有关问题研究15.建设工程合同有关问题研究16.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研究17.对集资建房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思考18.转让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构成的立法选择19.浅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20.交易成本理论与合同法的经济分析21.依法治税及其观念基础22.税收权利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23.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24.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25.中国环境税立法的若干问题十六证据法1.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民事诉讼为视角2.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刑事诉讼为视角3.论电子证据的确立与运用4.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之构想5.品格证据规则研究6.论民事证据的种类7.试论证据的相关性8.浅谈证据的真实性9.我国证据保全制度之完善10.浅论证据交换制度11.论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12.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13.论我国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14.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5.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6.试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17.略论民事质证制度的完善18.刑事质证制度研究19.刑事诉讼认证制度研究。
第6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说 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基于法律的 拟制。不作为的原因力,就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 向发展,以至于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只在于:它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 义务为前提。除此之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看待。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一)广义的危害结果 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危害。 包括构成要件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危 害结果、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等。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二)狭义的危害结果(构成要件结果) 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成立犯罪或者犯罪 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它只存在于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 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狭义的危害结果具有以下特征: 1.只能是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即直接危害结 果。 2.依照刑法规定属于构成要件的一部分。 3.作为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狭义危害结果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罪过。 (四)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 危害行为,又称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自由、客观上
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身体动静。 (一)客观上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将单纯的人的思想活动、思想方式排除于危害行为的外延,与“意 思刑法”划清了界限。(注意因言入罪情形) 2.刑法所惩罚的行为只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是其他任何性质的 行为。
新入职干警考试题及答案
新入职干警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列哪项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A. 言论自由B. 宗教信仰自由C.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 征税权答案:D2.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A. 14周岁B. 16周岁C. 18周岁D. 20周岁答案:B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列哪项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A.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B. 公开审判C. 无罪推定D. 重罪轻判答案:D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哪项不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身权C. 知识产权D. 行政权答案:D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列哪项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B. 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C. 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D.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不服的答案:D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下列哪项不是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A.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B. 年满十八周岁C. 具有良好的品行D. 具有犯罪记录答案:D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列哪项不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A.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B. 休息休假的权利C. 获得职业培训的权利D. 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答案:D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列哪项不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A. 禁止使用童工B.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C.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D. 允许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答案:D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列哪项不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A.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 污染者负担C. 公众参与D. 经济优先答案:D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列哪项不是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A. 身体暴力B. 精神暴力C. 性暴力D. 经济控制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犯罪?A. 故意杀人B. 故意伤害C. 盗窃D.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答案:ABCD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哪些属于民事法律行为?A. 买卖合同B. 赠与合同C. 租赁合同D. 遗嘱答案:ABCD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列哪些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A.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B.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C.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组织D.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外国人答案:ABCD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列哪些属于劳动者的义务?A. 完成劳动任务B. 提高职业技能C.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D. 遵守劳动纪律答案:ABCD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列哪些属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A. 禁止使用童工B.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C.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D. 禁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犯罪主观方面
一、概念 1、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 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 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 认为是犯罪。见例27、28。 二、特征 1、损害结果必是人造成的:打雷电死人, 动物咬死人等不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2、无故意与过失。 3、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 三、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异同点 1、相同点: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都不希 望结果发生。 2、不同点:不应当预见。见例12、23. 四、不可抗力、期待可能性、严格责任 此三问题与意外事件均涉及到罪过的问题。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概念 1、概念:注意与一般过失区别。 2、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之 处: (1)前者均要求发生危害结果 (2)前者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前者法定刑低。
二、过失的法定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定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后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 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认识特征: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 没有预见。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意志特征:希望结果不发生,至少可以说 既不希望也不放任结果发生。司法机关无需查 明意志因素,就可确定疏忽大意的过失。 3、疏忽大意过失的三特征(即构成疏忽大 意过失犯罪的三条件): (1)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结果。 如何认定“应当预见”?其标准是什么? 第一,要有预见义务。这种预见义务来自 以下几方面:见例17、18、19、20
第五节
Hale Waihona Puke 犯罪目的与动机一、概述 1、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 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犯罪动机: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 行为的内心起因。产生动机要具备两条件,一 是内在的需要,二是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3、犯罪目的与动机存在的范围:仅存在于 直接故意犯罪中。
浅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学位论文
中文摘要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各要素, 这些要素的认定, 对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的认定都具有直接的决定意义。
在刑事审判中, 要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必须首先对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认定。
但是, 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 仍然容易忽视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重要性。
本文通过论述分析, 指出我国司法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中仍存在诸多的不足。
针对这些不足, 提出有关完善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建议, 以期有效地引起司法人员对于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的关注。
关键字: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目的;动机AbstractCrim.subjectiv.aspects.i.mea.th.subjec.o.crim.b.th.psychologica.stat .abou.wha.th.implementatio.o.th.crimina.behavio.an.fo.thi.th.har.result. Crim.subjectiv.aspect.includin.intentio.o.negligence.motivatio.an.purpos e.Bot.th.cognizanc.o.th.fou.elements.ar.grea.importanc.t.al.th.crimina.l a.o.crimina.identification.I.crimina.justice.th.firs.poin.tha.judg.wheth e.th.defendan.i.guilt.of.i.judg.i.th.crim.subjectiv.aspect.However.th.judicia.servic.work.o.th.judicia.position.whic.i.eas.t.ignor. tha.th.judg.i.th.crim.subjectiv.aspec.i.importance.Throug.th.analyzing.t hi.articl.wil.pointe.ou.th.fac.tha.ou.countr.crimina.justic.o.th.Crim.su bjectiv.aspect.stil.ha.man.shortcomings.Aimin.a.thes.deficiencies.w.wil. giv.advice.o.th.judg.o.crim.subjectiv.aspec.t.attrac.th.judicia.service ’.attention.Key words: Crime subjective aspects , intention , negligence ,motivation , purpose浅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在我国刑法理论中, 犯罪主观方面被认为是行为人对其行为以及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所抱有的心理态度。
第八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
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 过(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其中罪过是一切犯罪的必备要件,而目的 和动机则是选择要件。
• 最后,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的必须 具备的要件。
• 犯罪主观要件对区分重罪与轻罪具有重 要作用。就犯罪主观方面对社会主义社 会关系的威胁来看,故意较之过失、直 接故意较之间接故意,显然要大些。即 使罪过的形式相同,而内容不同时,其 反映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因此,罪过 对量刑起重要作用。
三、犯罪主观方面符合性的判断
• 实践结构上的“主观”在存在论意义上是客观 的,行为人的心理态度也已通过其行为等外向 化、客观化。司法工作人员完全可能根据案件 的客观事实,采取正确的方法,判断行为人的 心理态度是否符合犯罪的主观要件。在判断主 观要件的符合性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 但后来国家颁布法律禁止实施该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由于某种原 因确实不知法律,不知自己的行为是违 法的,也就不可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不具备故意的 认识因素,不成立故意。这表面上看是 因为不知行为的违法性而不成立故意, 实际上是因为不知行为的危害性而不成 立故意。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关系
•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分类研究的意义 • 联系:认识因素—二者都明确认识到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社会结 果的发生。 • 区别:1. 认识因素——直接故意:必 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可 能发生。
• 2. 意志因素——直接故意:希望,即克 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 甚至顽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危害结 果;间接故意:放任,即听之任之、满 不在乎、无所谓,不发生结果他不懊悔, 发生结果也不违背其本意。
论犯罪主观方面的推定
论犯罪主观方面的推定作者:孙多娇张华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0期摘要犯罪主观方面证明的困境使推定方法的引入具有必要性。
犯罪主观方面的推定限于可反驳的事实推定。
作为对证明方式的补充,事实推定同样可以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且其符合刑事诉讼的根本价值要求。
我们可以通过相关制度规范规避事实推定的固有风险,发挥事实推定的内在价值。
关键词犯罪主观方面推定事实推定作者简介:孙多娇,北京大学刑法学硕士;张华英,巩义市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123-02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唯一标准,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均是对行为人或其行为外在特征的客观反映,故可通过对证据的收集直接使其得到证明。
司法实践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在于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
由其特性决定,犯罪主观方面仅存在于人的主观世界中,难为外人所直接感知。
除非行为人真诚忏悔亲自供述,否则犯罪主观方面便很难得到确证,这也是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所在。
趋利避害的天性决定了行为人在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时几乎都会自觉进行否认,传统方法在证明犯罪主观方面时显得力不从心,故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我们应另辟蹊径。
一、事实推定方法的引入(一)推定的考察考察国外做法,在犯罪主观方面无法得到证明时多数国家采用的是依照先验进行推定。
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所需具备的明知、故意或目的等要素,可以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予以推定。
”美国伊利诺斯州刑法典中“零售商品盗窃”条款规定,凡隐蔽商品越过最后一个收款台的均被推定为怀有占有目的。
英国法律规定,除非提出合理解释,否则可推定占有最近被盗窃的赃物的占有人为盗窃者。
我国大陆地区虽然立法上没有规定推定方法,但自上世纪90年代始,司法实践中已开始大量采用推定做法。
毒品犯罪案件印证审查的价值与局限
(2014)深中法刑终302号 程某玲 上诉人程某玲贩卖毒晶罪的相关证据只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一审庭审时的供述,
被控贩卖毒品案
并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非法持有毒品过程中被抓应判处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4)南溪刑初字第76号何某 春、黄某炳被控贩卖毒品案
(2017)粤01刑终374号黄某被 控贩卖毒品案
事实仅有原审同案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没有毒品、 毒资、交易清单等其他证据与其相印证,且相关证 据间存在很多无法解释、排除的矛盾和疑点。该案 中法官运用印证裁判思维,通过对证据的印证审 査,得出证据间无法相互印证指向同一事实且证据 间矛盾疑点重重,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因 此作出全案不予定罪的判决。由此可见,毒品犯罪
的角色,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是印证审查 体系的核心。
二、毒品犯罪案件印证审查的价值 (一)印证审查倒逼侦查人员全力取证 实践中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数量少且种类单一, 给侦查人员的取证带来很大的困难。人类的认识心 理对单一的证据具有一种怀疑的态度,认为证明同 一事实的证据越多越容易获得他人的认可[5]o因 此,印证审查在证据数量上要求具有多样性,每一 个案件事实的认定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证据相互 印证作为支撑,孤证不能定案。毒品犯罪案件的取 证困难加之印证审查对证据数量多样性的要求倒 逼侦査人员积极履行职责全力收集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口供以外的其他各项证据,争取达到证据间 的相互印证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从而定罪量刑惩 治犯罪。有学者提出,我国侦査人员的办案能力总 体上能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上,重要的因素之一就 是因为印证证明模式的存在通过表 3毒品犯罪 案件印证审查的内容可以看到,毒品犯罪案件中除 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外还有大量的证人证 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笔录等证据,这些证
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反思与制度重构
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反思与制度重构
孙多娇;马瑞杰
【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12)002
【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新增第162条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此举被普遍认为是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正式确立的标志.但是,仍有多数法院对小额诉讼案件受理数保留着“零”的纪录.本文从司法实践角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立法反思,并提出制度重构的建议.
【总页数】4页(P93-96)
【作者】孙多娇;马瑞杰
【作者单位】巩义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0000;巩义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0000【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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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小额诉讼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J], 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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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主观方面的推定_孙多娇
2011 ・ 07 (中)
事政策层面进行考虑的问题。实现这种 “宏观调控” 的一个重要 手段即是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事实推定方法的引入可以实现举 证责任在控方与辩方之间的合理分配。 2. 事实推定的风险 尽管事实推定方法有其引入的合理性与价值, 但其自身也存 在一些难以避免的缺陷。 第一,事实推定具有或然性。不同于直接证明或者间接证 明, 事实推定是建立在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常态联系的基础 上的。这种常态联系系基于人们长期观察与实践经验积累而建 立, 属于 “不完全归纳推理” 的范畴, 因此, 推定结论具有一定程度 上的或然性、 非排他性。 倘事实推定使用不当, 很容易伤及无辜, 尤其是在辩方力量比较弱的时候。 第二, 事实推定具有主观性。 事实推定并非建立在严密的逻 辑推理基础之上, 其系法官根据先验常识推论得来, 法官在一定 程度上存在自由裁量的权利。推定事实是否存在很大程度上依 赖于法官个人的自主判断, 故不同的法官有可能基于同样的基础 事实而得出不同的推定结论。事实推定方法的主观色彩往往会 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公平, 不统一。 (二) 事实推定的规范 引入事实推定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具有必然性。如何通过 制度规范避免事实推定的弊端、 发挥事实推定的价值已经成为摆 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现实课题。结合我国既有的司法实践并 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笔者认为, 可从尝试从以下几方面对事实 推定进行规范: 一是确立置后使用原则。 事实推定结论具有或然性, 是对证 明方法的补充。 证明方法仍然优先适用, 只有在犯罪主观方面无 法得到证明或证明极其困难, 但又不能放纵犯罪的情况下, 事实 推定方法才被允许使用。 二是确立有限使用原则。 事实推定具有主观性, 使用不当往 往会导致法律适用标准的不统一。鉴于目前我国司法人员素质 参差等现状,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以往实践经验通过相关文件 对可以使用事实推定的案件范围予以严格限制。 三是确立有效反证制度。推定是基于技术性考虑而对控方 证明标准的适度降低, 而反证制度则是对事实推定制度的有效制 约。赋予辩方反证权利可以极大提高事实推定的客观性与准确 性, 故对辩方的反证权利应予以制度性的保护。 事实推定尽管在证明犯罪主观方面时为人们广泛采用, 但其 制度发展尚不成熟, 其适用现状还相当不规范。 建立完善相关的 制度制约并且严格遵照这些制度规范来使用事实推定的方法, 才 能使其内在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犯罪主观方面练习题
犯罪主观方面练习题ID: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
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
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
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
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正确答案:C评析:考察知识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主观形态解析: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的犯罪,如果行为人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这种情形就称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注意不能把作为和不作为的划分与故意和过失的划分相混淆。
作为和不作为是危害行为在客观上的两种基本形式,而故意和过失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心理态度的两种基本形式。
决不能认为作为都是故意,不作为都是过失。
实际上,作为和不作为都是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例如,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都可以由作为方式实现,也都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现。
ID: 请问下列关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说法正确的是A.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代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为直接故意B. 丈夫和太太吵架,丈夫一气之下,就往太太的被窝里放一眼镜毒蛇,孩子睡在旁边距离较远的一张床”,结果毒蛇不仅咬死了太太,还咬死了孩子,问丈夫对孩子的死亡所持态度是直接故意C. 贾某持枪要射杀尹某的贵狗,尹某不让,而且用自己的身体加以遮挡,贾某非常生气,喝令尹某躲开,尹某就是不让开。
贾某就朝狗射击,击中了尹某,尹某受了重伤。
贾某对尹某的重伤后果的犯罪态度是直接故意D. 两个蜘蛛人拴在一根缆绳上,在20层高楼搽玻璃,一罪犯只仇恨其中一人甲而已,另一个蜘蛛人乙罪犯从来没见过,但他砍断了缆绳、导致两个蜘蛛人甲乙都摔死,罪犯对另一个蜘蛛人乙的摔死所持态度是直接故意正确答案:A,C,D评析:考察知识点: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解析:如何判断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标准,有一个简单扼要的公式:第一步顺序:看行为人是否意识到危害结果必然会发生第二步顺序:再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持何种态度,是期盼还是放任。
我国刑事政策的刑罚目的解读
我国刑事政策的刑罚目的解读
孙多娇;马瑞杰
【期刊名称】《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1(000)018
【摘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收于特殊预防,失于一般预防。
"严打"刑事政策长于一般预防,疏于特殊预防。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般预防与特殊
预防的有机统一。
我们应当以综合预防的刑罚目的论为指导,准确理解适用"宽严
相济"刑事政策。
【总页数】3页(P53-54,59)
【作者】孙多娇;马瑞杰
【作者单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研究室,河南巩义451200;河南省巩义市人民
法院研究室,河南巩义4512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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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 07 (中)
事政策层面进行考虑的问题。实现这种 “宏观调控” 的一个重要 手段即是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事实推定方法的引入可以实现举 证责任在控方与辩方之间的合理分配。 2. 事实推定的风险 尽管事实推定方法有其引入的合理性与价值, 但其自身也存 在一些难以避免的缺陷。 第一,事实推定具有或然性。不同于直接证明或者间接证 明, 事实推定是建立在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常态联系的基础 上的。这种常态联系系基于人们长期观察与实践经验积累而建 立, 属于 “不完全归纳推理” 的范畴, 因此, 推定结论具有一定程度 上的或然性、 非排他性。 倘事实推定使用不当, 很容易伤及无辜, 尤其是在辩方力量比较弱的时候。 第二, 事实推定具有主观性。 事实推定并非建立在严密的逻 辑推理基础之上, 其系法官根据先验常识推论得来, 法官在一定 程度上存在自由裁量的权利。推定事实是否存在很大程度上依 赖于法官个人的自主判断, 故不同的法官有可能基于同样的基础 事实而得出不同的推定结论。事实推定方法的主观色彩往往会 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公平, 不统一。 (二) 事实推定的规范 引入事实推定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具有必然性。如何通过 制度规范避免事实推定的弊端、 发挥事实推定的价值已经成为摆 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现实课题。结合我国既有的司法实践并 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笔者认为, 可从尝试从以下几方面对事实 推定进行规范: 一是确立置后使用原则。 事实推定结论具有或然性, 是对证 明方法的补充。 证明方法仍然优先适用, 只有在犯罪主观方面无 法得到证明或证明极其困难, 但又不能放纵犯罪的情况下, 事实 推定方法才被允许使用。 二是确立有限使用原则。 事实推定具有主观性, 使用不当往 往会导致法律适用标准的不统一。鉴于目前我国司法人员素质 参差等现状,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以往实践经验通过相关文件 对可以使用事实推定的案件范围予以严格限制。 三是确立有效反证制度。推定是基于技术性考虑而对控方 证明标准的适度降低, 而反证制度则是对事实推定制度的有效制 约。赋予辩方反证权利可以极大提高事实推定的客观性与准确 性, 故对辩方的反证权利应予以制度性的保护。 事实推定尽管在证明犯罪主观方面时为人们广泛采用, 但其 制度发展尚不成熟, 其适用现状还相当不规范。 建立完善相关的 制度制约并且严格遵照这些制度规范来使用事实推定的方法, 才 能使其内在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注释: ①裴苍龄. 论推定. 政法论坛. . 1998(4) ②梁剑. 中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困惑. 宜宾学院学报. (3) . 2003 ③林山田. 刑事政策之概念及其最新趋势. 刑事法论丛 (一) . 参考文献: [1]江伟. 证据法学. 法律出版社. 1999. [2]刘金友. 证据理论与实务. 法律出版社. 1992. [3][日 ]田口守一著. 刑事诉讼法. 法律出版社. 2000. [4]冯亚东. 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5]陈锐. 法律推理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6. [6]王以真. 英美刑事证据法中的证明责任问题. 中国法学. 1991(4). [7]陈瑞华. 事实推定的原则与方法. 人民检察. 2007(21). [8]张云鹏, 徐静. 论事实推定的规制路径. 当代法学. 2007(3). [9]何家弘. 论司法证明方法的特点和种类.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2001(3).
பைடு நூலகம்
◆司法天地
方提供证据使得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 败诉的不利后果仍由控方 承担。 举证责任在证明过程中并不具有决定性作用, 其与败诉风 险没有直接联系, 故举证的转移与无罪推定原则并不矛盾。 其次, 事实推定同样能够达到刑事诉讼所要求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指在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其对主张事 实予以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鉴于 “客观真实” 的传统证明标准 存在诸多缺陷, 当前各国刑事诉讼广泛采用的是 “法律真实” 的证 明标准。 所谓 “法律真实” 指在法律程序中体现出的真实, 具体包 含两个要点: 一是程序真实, 二是相对真实, 即司法机关在诉讼证 明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应达到从法律角度可以认定为真实的程度。②西方国家“排除合 理怀疑” 的证明标准体现的即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真实。 对于犯 罪主观方面的证明采用推定方法, 一方面控方应严格遵守推定的 规则和程序对基础事实的真实性进行充分证明, 另一方面充分给 予辩方进行有效辩护的权利, 且对反证证明标准的要求低于对控 方的要求, 即只要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免于对推定事实 的追究。 推定结论符合认识规律, 其高度盖然性具有科学的逻辑 基础。将其作为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一种方式, 经过严格规范, 同样可以达到 “法律真实” 的证明标准。 二、 事实推定方法的规范 (一) 事实推定的利弊分析 1. 事实推定的价值 首先, 事实推定符合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有二: 一 是惩罚犯罪, 一是保障人权。 一方面必须保证犯罪分子尽可能受 到及时、 全面追究, 另一方面必须保障无罪的人免于遭受刑罚处 罚。 事实推定方法的引入减轻了控方的证明责任, 它一方面有限 制地扩大了嫌疑人范围,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难以逃脱法律的惩 处, 另一方又为辩方保留了充分的辩护权利, 其可以很容易地利 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反证排除自己的嫌疑。事实推定正是在 综合考虑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功能的基础上所取得的一种平衡, 并由此取得诉讼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其次, 事实推定体现了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价值的统一。 相 对于近乎垄断式占有丰富第一手证明资料的辩方而言, 控方一开 始即处于劣势地位, 在这种情形下如不进行变通仍由控方承担全 部举证责任, 则对控方显然失于公平, 且永远无法扭转控辩双方 信息失衡的局面。引入事实推定方法为公诉机关对犯罪主观方 面的证明提供了必要空间, 只要按照特定的规则、 程序来进行推 定, 就会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事实, 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 正。事实推定方法的引入也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若禁 止采用推定方法, 一方面会因犯罪主观方面难以证明致使案件拖 延迟缓, 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另一方面也会使犯罪嫌疑人、 被害 人等陷于诉讼纠缠, 构成对其人权的侵犯。相反, 引入推定方法 使辩方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不仅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 明, 且有利于诉讼周期的缩短, 可以最终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 第三, 事实推定的引入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 广义的刑事政 策指一切针对犯罪的预防和镇压而提出的措施、 方针, 狭义的刑 事政策仅指刑事实体法的法律策略, 使刑法的实体规定如何更能
通说认为, 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唯一标准, 犯罪构成包括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均是对行为人或其行为外 在特征的客观反映, 故可通过对证据的收集直接使其得到证明。 司法实践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在于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 由其特性决定, 犯罪主观方面仅存在于人的主观世界中, 难 为外人所直接感知。 除非行为人真诚忏悔亲自供述, 否则犯罪主 观方面便很难得到确证, 这也是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所 在。趋利避害的天性决定了行为人在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时几 乎都会自觉进行否认, 传统方法在证明犯罪主观方面时显得力不 从心, 故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 我们应另辟蹊径。 一、 事实推定方法的引入 (一) 推定的考察 考察国外做法, 在犯罪主观方面无法得到证明时多数国家采 用的是依照先验进行推定。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第二十八条 规定: “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所需具备的明知、 故意或目的等要 素, 可以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予以推定。 ” 美国伊利诺斯州刑法典中 “零售商品盗窃” 条款规定, 凡隐蔽商品越过最后一个收款台的均 被推定为怀有占有目的。英国法律规定, 除非提出合理解释, 否 则可推定占有最近被盗窃的赃物的占有人为盗窃者。 我国大陆地区虽然立法上没有规定推定方法, 但自上世纪 90 年代始,司法实践中已开始大量采用推定做法。如最高人民法 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颁发的 《关 于依法查处盗窃、 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第 17 条对规定: “本规 定所称的 ‘明知’ , 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视为应当知道, 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 在非法的 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2) 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 者明显违反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10 条规定: “刑法第 345 条规定的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窃、 滥伐的林木’ 中的明知是指知道 或应当知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视为应当知道, 但是有证 据表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 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 单位收购木材的; (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 学界多数学者对推定方法也持肯定态度,如张明楷教授指 出: “司法机关完全可以根据嫌疑人接受物品的时间、 地点、 品种、 数量、 价格、 嫌疑人与本犯之间的关系、 对本犯的了解程度等推定 嫌疑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
2011 ・ 07 (中)
◆司法天地
论犯罪主观方面的推定
孙多娇
摘 要
张华英
犯罪主观方面证明的困境使推定方法的引入具有必要性。犯罪主观方面的推定限于可反驳的事实推定。作为对
证明方式的补充, 事实推定同样可以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且其符合刑事诉讼的根本价值要求。我们可以通过相关制 度规范规避事实推定的固有风险, 发挥事实推定的内在价值。 关键词 犯罪主观方面 推定 事实推定 文献标识码: A (二) 推定的性质 推定指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 由基础事实的存在推出待 证事实的存在。 完整的推定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是必须有基础事 实的存在; 二是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必须极其困难; 三是基础事实 与推定事实之间的联系必须具有高度盖然性。推定是用来解决 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方法、 手段, 是对可能存在的案件事实的认 定方法或者确认规则, 其不同于假定。 根据是否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将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 推定。 法律推定指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推定; 事实推定指由司法机 关在诉讼活动中依据一定规则进行的推定。根据能否被推翻可 以将推定分为不可反驳的推定和可反驳的推定。不可反驳的推 定是说即使有相反证据证明原推定仍然成立, 如不满十四周岁的 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 可反驳的推定指没有相反证据证 明原推定成立, 但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原推定。 在对犯罪主观方面 进行证明时, 多数推定情形并非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行为人亦 可以使用证据反驳司法机关的推定结论, 故本文所讨论的推定限 于具有证据法意义的可反驳的事实推定。 事实推定不等于间接证明。间接证明通过否定与待证事实 相斥的事实来肯定待证事实, 其结论同直接证明一样都具有唯一 性。事实推定则基于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高度盖然性联 系进行, 其结论通常并不必然具有排他性。 事实推定与间接证明 属两种不同的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 推定是免于证明, 是对证明 的补充, 是 “直接证明和间接证明之外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方式, 推 定不能达到间接证明所要求的根据充分和结论具有排他性的要 求, 是一种降低了证明标准的间接证明方法” 。① (三) 事实推定的合理性 之所以在对犯罪主观方面进行证明时引入事实推定, 不仅是 因为传统证明方式固有的缺陷, 还在于事实推定方法自身的科学 性、 合理性。 首先, 事实推定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二十世纪以来, 证明 责任开始分层, 如大陆法系的证明责任分化为举证责任与证明责 任。 举证责任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而不涉及诉讼后果问题, 证 明责任则与诉讼结果直接相关, 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在待证事实 真伪不明时承担败诉风险。对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进行推定实际 上是在控方证明了基础事实存在之后, 将犯罪构成主观方面不具 备的证明责任转移给辩方。推定仅使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提供证 据的举证责任, 并不转移风险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推定过程中, 控方的证明责任一直存在, 其不仅要举证证明基础事实, 且当辩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1)07-123-02 作者简介: 孙多娇, 北京大学刑法学硕士; 张华英, 巩义市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 中图分类号: D9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