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责任认定及处理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54名
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26名责任人被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
纪处分。28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中,包括
企业人员7名,国家工作人员21名,其中省(部)级干部 1人,厅(局)级干部6人,县(处)级干部6人,处以下干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查明,该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 因企业违规造成的责任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在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节能综
合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违规在10层电梯前
室北窗外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
下方9层位置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保温材料
碎块、碎屑引发火灾。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间接原因: 一是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 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 二是工程项目施工
组织管理混乱。三是设计企业、监理机构工作失职。
四是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
失。五是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
到位。六是静安区政府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 不力。
部8人。
此事故涉及到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行贿罪、重 大责任事故罪,处罚最重的是静安区建交委主任高伟 忠,被判处了16年,罪名为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另 外一个是上海佳艺法人代表黄佩信判处16年,罪名为 重大事故责任罪和受贿罪。最轻的是两名没有资质的 电焊工,吴国略,判了1年,缓期两年;王永亮,被免 予刑事处罚。
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 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因此工程监理人员在本次事故当中也应负一定的 责任。

事故警示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俞正声、 韩正等上海市委、市政府领导第一时间全力组织灭火救 援,迅速成立事故善后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伤 员救治、遇难者家属安抚、受灾群众安置及人员抚恤、 财产赔付等善后工作。 11月17日成立了国务院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 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经过 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 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事件背后
(三)事故暴露五大问题 1 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 程,引发大火后逃离现场。 2 装修工程违法违规招标,层层多次分包,导致安 全责任不落实。 3 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 明显的抢工期、抢进度、突击施工的行为。 4 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 燃材料,导致大火迅速蔓延。 5 安全监管不力,致使多次分包、多家作业和无证 电焊工上岗,对停产后复工的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

事故经过简介 事故原因分析


责任认定及处理

事件背后 事故警示


事故经过简介
2010年11月15日13时,上海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
正在进行节能改造工程,在北侧外立面进行电焊作业。
wk.baidu.com14时14分,金属熔融物溅落在大楼电梯前室北窗9楼平
台,引燃堆积在外墙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屑。火势随
后迅猛蔓延,因烟囱效应引发大面积立体火灾,最终 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建筑物过火面 积12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
陶 忱 董 放 瞿幼棣 周 峥 曹 磊 范玮民
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安全员 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原总经理 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 相应资质的佳艺公司,由时任静安建交委副主任姚亚 明等人以违规招投标等方式具体落实。

事件背后
佳艺公司总经理黄佩信与副经理马义镑又决定, 将工程拆分后再层层分包,其中脚手架搭设项目由没
有资质的被告人支上邦、沈建丰非法租用上海迪姆物
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承接。脚手架项目中的电焊作业又 被交给不具备资质的沈建新承包,沈建新再委托马东 启帮助招用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吴国略和王永亮 等人从事电焊作业。

事件背后 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 节能改造工程分包关系图

事件背后
(二)电焊工违规操作起火后逃离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吴国略从业资格证在事发 时已经过期,且有证人指证其经常在工地现场不适用 接火盆、灭火器,吴自己也称不知聚氨酯保温材料会 燃烧。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则从未接受过正规的电焊操 作安全培训,对火灾隐患知之甚少。 “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无证人员不准焊割, 不了解焊接地点周围情况不准焊割,在可燃材料附近, 无安全防护措施、无人监护不准焊割。公诉机关因此 指控,电焊工吴国略、辅助工王永亮因违规操作酿成 了特大火灾,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有期徒刑1年,缓刑 免予刑事处罚
张永新
卫平儒 劳伟星 吴国略 王永亮

事件背后
(一)改造工程遭层层违规转包分包 2010年6月初,时任静安区建委主任高伟忠,接受 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人、总经理黄佩信的
请求,违规决定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包静安胶州路教
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安全设备科科 员
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原质量科长助 理 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 理 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 理 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电焊工 电焊工助理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事故警示录
《中华人民建筑法》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
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
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而此工程的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 违反操作规程,引发大火后逃离现场。严重违反本条 规定。

事故警示录
《中华人民建筑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