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前言随着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种污染源也随之增多,重大污染源更是危机四伏,对周围环境及人们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为保障公共安全,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阐述重大污染源的概念、特征及安全管理规定,旨在为重大污染源管理提供参考。
什么是重大污染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大污染源是指那些对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污染源,包括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储存、使用、处理和运输等活动。
重大污染源的特征重大污染源具有以下特征:•特别重大影响:重大污染源的排放量和危害程度较为明显,能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
•难治性:重大污染源的治理难度较大,如果被污染的区域范围纵深较大,就会需要大量的资源和资金来治理。
•危险性:重大污染源通常属于高风险类别,其影响因素多样,难以完全掌控,一旦失控,后果将难以预料。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1.重大污染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污染防治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全员污染防治安全教育计划,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
2.重大污染源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生产、储存、使用、处理、运输等环节,确保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污染风险降到最低。
3.重大污染源企业应当对生产、储存、使用、处理、运输等环节中的重要设备和工艺流程进行管理、监控、检验,确保重大污染源实时监测数据精准、准确,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重大污染源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和监测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人员,进行24小时全天候监测,确保平时时刻对重大污染源进行动态监控,要有明确的应急指挥制度,确保可以在突发污染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
5.重大污染源企业应当加强社会公众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示减少污染的措施和成果,加强与周边环保部门和自治区政府的沟通和合作,确保污染情况的实时反馈和共同防范。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加强企业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资产安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安全生产基础上实现连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管理,包含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
全部员工和相关部门都必需遵守和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1.重点不安全源:指具有较大不安全性和潜在危害的设备、工艺、物质或环境因素。
2.安全管理:指通过订立、实施和评估一系列安全措施,保证重点不安全源的运营和使用活动符合安全要求,防备、掌控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责任及分工1.企业总经理为安全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对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负总责。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帮助总经理订立、实施和监督安全管理政策和措施。
3.各相关部门、岗位人员应依照职责分工,乐观参加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管理措施第五条风险评估1.企业应使用科学、规范的方法进行重点不安全源的风险评估,确定其不安全性和危害程度。
2.风险评估应定期进行,对新引进的重点不安全源应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应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管理制度1.企业应建立健全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应急预案、操作规程、事故报告与处理程序等。
2.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责任人、操作流程、操作要求,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和培训。
第七条设备设施安全防护1.企业应依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重点不安全源设备设施进行安全防护,包含但不限于防火、防爆、防震等措施。
2.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八条安全培训和教育1.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必需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新员工应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应急预案和演练1.企业应订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本领。
2.应急预案应包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人员疏散和伤员救治等内容。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管理规定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加强对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进展,依据《安全生产法》、《不安全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不安全源,是指可能引起较大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的事故的物质、装置、场所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涉及重点不安全源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划定重点不安全源安全底线和监督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
第二章:重点不安全源的风险评估与管控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要取得或者占用显现重点不安全源的场所、设施或储存不安全物品时,应当先编制重点不安全源风险评估报告,并经有关安全审查机构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六条:重点不安全源的风险评估应当对物质本身、四周环境、可能引发的事故、整个生命周期等进行评估,确定可能产生的各种不安全和事故的概率和危害程度,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重点不安全源的管控措施应当包括防范、监控、报警、应急救援等手段,各类防护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检测合格。
第八条:重点不安全源所在单位应当订立重点不安全源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做好不安全源事故的处置。
第三章:责任归属第九条: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由全部涉及该不安全源的单位和个人共同承当。
第十条:不安全源场所全部者和经营管理者应当对重点不安全源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从事重点不安全源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并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监督第十二条:各级政府负责对本辖区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职责制,订立相应的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安全检查。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
重点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污染源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环境的健康,依法合规运营企业,确保污染源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本规定订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具有重点污染源的企业,包含但不限于化工、冶金、石化、电力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是指具有较大规模或紧要影响的污染源,其排放对环境及人类健康可能造成重点危害的。
第二章企业责任和义务第四条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重点污染源的安全管理,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应当订立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目标,并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人员,确保目标的实施落地。
第六条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污染源排放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清洁生产、污染整治、事故应急预案、排放监测等。
对重点污染源应当设置监控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污染源排放管控第八条企业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掌控污染源排放的浓度、总量和排放时间。
第九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污染源的日常巡察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排放异常问题,确保排放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污染源整治设施,确保整治效果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订立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应对突发污染源事故,减少事故对环境和人员的损害。
第四章管理监督和惩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跟踪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整治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企业应当乐观搭配,供应必需的信息和料子。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企业,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惩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企业在订立具体安全管理细则时,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实施。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不安全源监督管理制度重点不安全源是指具有肯定数量和性质的易导致重点事故或祸害的原材料、能源、产品、设施或工艺的一种或多种组合,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关注和重视。
为了有效地管理重点不安全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订立一套完整的重点不安全源监督管理制度至关紧要。
一、总则(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重点不安全源的监督管理,防范、掌控和遏制重点不安全源产生的安全风险,最大化保障人员、设施、产品等安全,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重点不安全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管理体制(一)组织设置: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设立由专门的重点不安全源监管人员负责的重点不安全源监管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级监管。
(二)管理职责: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负责重点不安全源管理的全过程,统一订立重点不安全源管理规范,实行执法监管,强化风险评估和监管掌控等工作。
(三)监管机构职责:负责重点不安全源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订立监管标准,推动安全检查、风险评估和管理方案实施,对重点不安全源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三、法律法规制度(一)国家安全责任制度。
依据相关法规,建立从政府到企业,从领导到一般员工等全部人员的安全责任,形成全社会的安全氛围。
(二)不安全源辨识和评估制度。
通过对不安全源的辨识和评估工作,确定重点安全风险点,为安全风险的掌控供给依据。
(三)安全风险管掌控度。
设立风险管理机构,进行安全风险管控,订立重点不安全源特许经营条件,促使企业加强安全风险管理。
四、信息公开制度(一)设立信息公开平台。
建立信息公开平台,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重点不安全源信息,加添透亮度,提高社会安全意识。
(二)安全信息公告制度。
凡是涉及到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信息要进行公示,便于通过各种渠道、途经了解安全风险信息。
五、应急处置制度(一)祸害应急预案。
各地要订立重点不安全源发生紧急事故后的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提高风险应对本领。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
重点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工业化的进步,各种污染源不断加添,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的威逼。
为了保障人类生存环境和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探讨重点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
一、定义和分类重点污染源是指那些可能对四周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严重威逼,并具有肯定的规模和影响的固定污染源。
重点污染源类型繁多,包括化学工厂、石化厂、钢铁厂、氧气厂、不安全品仓库、化肥厂、电力厂等。
重点污染源重要污染物质包括大气污染物、水体污染物和固体废弃物等。
二、安全管理标准重点污染源安全管理标准重要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采纳规范、有效的措施,对重点污染源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和日常管理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重点污染源安全管理标准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安全环保标准针对重点污染源的特征,必需确立相应的安全环保标准,包括设备技术、监控、应急预案、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标准。
订立标准需要以国家标准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订立适合的企业标准,对污染源的各项污染指标、尾气排放、废水废气处理等进行规范化。
2. 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污染源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环保等相关的教育、培训,包括安全操作、紧急事态应对等方面。
企业在日常工作中,也应当擅长开展环保、安全宣扬和教育,提高员工环保、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3. 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管体系,明确职责、权责,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巡查制度,有效把握重点污染源生产、整治、排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并适时发觉、处置存在的安全隐患。
4. 备灾备案制度在重点污染源方面,建立应急预案,贯彻细化每个流程、环节所需的预案,明确职责、指挥和执行流程等。
对于不安全性较高的重点污染源,应建立应急演练、备灾备案等制度,确保在紧急事态下能够快速、有效、规范地处置,减小安全碳消极影响。
5. 生产运营安全制度针对不同的污染源,建立不同的生产运营安全制度。
订立运营流程、安全注意事项、不安全源排查分析有最佳实践,适时修订完善并且不断的改进。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建档、备案、日常管理、应急处置、检查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有储氨罐及氨区、制氢站及罐区、柴油罐及油区。
第四条关键名词术语解释(一)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二)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三)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四)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五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各项目部(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六条引用文件(一)《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1〕第40号令);(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四)《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GB26164.1-2010);(五)《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能源局[2014]161号);(六)《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发电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发电厂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目的为确保发电厂生产过程中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运行,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资产安全,促进企业可连续发展,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厂内的各类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监督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置于首位。
2.法律法规原则: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要求。
3.防备为主原则:采取乐观有效的措施,防备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4.责任到人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责任,并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
第二章重点不安全源管理第四条重点不安全源确实定1.发电厂应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重点不安全源清单。
2.重点不安全源确实定应包含不安全源性质、不安全源位置、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事故后果等内容。
第五条重点不安全源的风险评估1.发电厂应进行重点不安全源的风险评估,确保全面了解不安全源的潜在风险。
2.风险评估的内容应包含不安全源的威逼程度、可能引发的事故概率、人员和资产损失情况等。
第六条重点不安全源的分类管理1.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将重点不安全源分为不同级别进行分类管理。
2.不同级别的重点不安全源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配备相应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措施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发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限。
2.各级管理人员应订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进行签订和公示。
第八条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技术措施1.发电厂应依据重点不安全源的特点,订立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科学有效的执行。
2.安全技术措施包含但不限于设备安全保护装置、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设施等。
第九条安全培训教育1.发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体系,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2.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应包含不安全源的特性、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等。
第十条事故防备与应急管理1.发电厂应订立健全事故防备和应急管理措施,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2024年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降低安全生产风险,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适用于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控制,是做好危险源监控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全体员工必须强化危险源监控的责任意识,自觉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管理架构第四条成立以经理为组长,重大危险源所在工长为副组长、安全员及部分运行、检修人员为组员的危险源监控领导小组。
第五条监控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小组,即锅炉组、沼气组和放射源组,锅炉、污水及电仪工段工长任组长。
第三章各级人员危险源监控职责第六条部门经理监控职责经理是危险源监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危险源监控工作。
职责如下: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危险源监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2.负责建立危险源监控管理网络,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报公司备案后组织实施。
3.定期组织危险源监控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4.组织部门级危险源培训,检查工段危险源培训开展情况和记录情况。
5.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突发事故处置能力。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工段工长监控职责工长是本工段危险源监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工段危险源监控工作。
职责如下: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危险源监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2.负责建立本工段危险源监控管理网络,制定应急预案。
3.定期组织危险源监控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4.组织工段级危险源监控培训,检查危险源监控记录情况。
5.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突发事故处置能力。
第八条部门安全员监控职责1.在部门经理及分管经理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危险源监控工作,同时接受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业务指导。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危险源监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3.参加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4.定期组织危险源监控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5.参加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工段运行人员监控职责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危险源监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重大危险源管理是保障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对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保障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以便广泛推广和贯彻执行。
一、目的与范围1.1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重大危险源的风险,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最大程度保护生产安全和公众利益。
1.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冶金、能源、矿山、交通、建筑等领域。
二、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估2.1 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主动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工作,确保所有相关单位和场所都具备完整准确的重大危险源清单。
2.2 重大危险源的评估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应当结合单位和场所的实际情况,采用科学、客观、可靠的方法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重大危险源可能产生的风险、危害程度和潜在影响范围。
三、重大危险源的防控措施3.1 风险管控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改进、设备更新、操作规程制定等,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重大危险源的风险。
3.2 安全设施与装备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与装备,例如报警系统、应急处理设备等,以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发生,并尽力减少损害。
3.3 人员培训与意识提升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重大危险源的认知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员工在危险情况下能够正确迅速地作出反应。
四、重大危险源监测与报告4.1 监测措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必须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危险源的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的变化。
4.2 报告制度对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异常情况、事故事件,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5.1 编制与演练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制定相应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确保预案的实际可行性和应急响应的快速有效性。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工作安全和员工的身体健康,防备和掌控重点不安全源产生的意外事故,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全部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化工厂、石油加工厂、高空作业、爆炸物品等。
第三条重点不安全源指那些由于其性质、数量、存储、工艺或操作条件等原因,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导致重点伤亡、资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设施、设备、物品、化学品或生产过程。
第四条企业管理负责人负责指挥和监督本规章制度的执行,并保证员工严格依照本规章制度操作。
第二章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公司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落实到岗位,确保职责明确、分工清楚。
第六条企业管理负责人是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订立和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事故应急演练等活动,并及时整改隐患。
第八条岗位负责人要依照本规章制度要求,订立相应的岗位操作规程,明确人员职责和安全要求,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员工有权要求供应安全生产条件,有义务严格依照安全规章制度操作,及时报告和矫正安全隐患,乐观搭配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重点不安全源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估企业的安全风险,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整改。
第三章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不安全源的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十二条企业应订立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对不安全源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企业应订立不安全品的管理方法,包含不安全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处理等环节,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企业应订立重点不安全源的巡检制度,并定期对设备、设施等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排出安全隐患。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因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高温、高压、高能源等特性,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造成剧烈破坏的单位、区域或设施。
第三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并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切实保障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和设施的安全。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划定和登记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确定重大危险源的划定标准,划定重大危险源的范围。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自身是否为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报告和登记。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特性、安全措施、责任人等。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库,统一管理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提前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以保障事故发生时的应对能力。
污染源工作规章制度
污染源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污染源的工作,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污染源的工作人员,包括污染源的监测、控制、治理等工作。
第三条污染源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工作要求,保障环境质量。
第二章污染源监测要求第四条每个污染源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每日对污染物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五条污染源监测数据应当及时上报给环境保护部门,并按照要求进行数据备份和保存。
第六条污染源监测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相关证书,严格按照监测标准和方法进行操作。
第七条如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及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物外溢,影响环境质量。
第三章污染源排放控制要求第八条每个污染源应当制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方案,使排放浓度和总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的排放控制方案应当经过环保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照要求进行实施。
第十条污染源的排放控制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污染源应当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上报给相关环保部门。
第四章污染源治理要求第十二条污染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三条污染源治理应当遵循“减量、减排、治理”的原则,优先实施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治理措施。
第十四条污染源治理项目应当经过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要求定期进行验收检查。
第十五条治理完成后,污染源应当重新进行监测,确保治理效果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污染源应急预案第十六条每个污染源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责任人员及应急处置流程。
第十七条污染源应急预案应当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第十八条如发生污染源事故,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事故扩大。
第六章污染源违法违规处罚第十九条对于污染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责令停产整改,直至关闭。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XX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控,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平稳运行,结合厂站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四条术语和定义重大危险源:本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和场所,公司涉及重大危险源为LNG储配站,天然气,50吨。
第二章分则第五条职责(一)公司一号位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二)QHSE赋能群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管网运行赋能群负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安全管理。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一)应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18),对燃气设施、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形成安全评估或评价报告。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或评价:1.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场所新建、改建、扩建。
2.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
3.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应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众安全。
5.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行业标准发生变化。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的分级(一)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8-20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R的计算方法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二)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重大安全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重大安全源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全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公司安全生产。
第二章重大安全源辨识第四条重大安全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1. 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强的危险化学品。
2. 高处作业:涉及高空作业的场所和设备。
3. 重型机械: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4. 高温高压设备:涉及高温高压环境下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5. 电气设备:涉及高压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6. 特种作业:涉及爆破、焊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种作业。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重大安全源辨识,形成辨识清单,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三章重大安全源管理第六条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安全源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措施。
第七条重大安全源管理职责:1. 生产部门:负责重大安全源的生产操作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2.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安全源的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3.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重大安全源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办公室:负责重大安全源的信息报送和通报,确保信息畅通。
第八条重大安全源管理措施:1. 建立重大安全源档案,详细记录危险物质种类、数量、存储位置、安全措施等信息。
2. 制定重大安全源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安全注意事项等。
3.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理第九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减少事故损失。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落实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监理工作,订立本安全监理规章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范围内全部涉及重点不安全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定义1.重点不安全源:指有可能导致重点事故的不安全源,对人身安全、资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逼的设备、工艺、物质等。
2.安全监理:对重点不安全源进行全过程、全要素的监督检查,以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二章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监理的责任与义务第四条企业领导责任1.企业负责人应对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运行负总责,确保安全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企业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订立和实施安全监理计划,并供应必需的人力、物力支持。
第五条安全监理责任1.安全监理责任人应具备相关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背景,并接受相关培训,熟识重点不安全源的特点、运行情况和风险掌控措施。
2.安全监理责任人应定期对重点不安全源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看法,并跟踪整改情况。
3.安全监理责任人应与企业内部其他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共同推动安全监理工作的完成。
第三章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监理的程序与要求第六条安全监理计划1.企业应编制安全监理年度计划,明确重点不安全源的监理周期和频次。
2.安全监理计划应包含监理对象、监理内容、监理时间、监理责任人等认真信息。
第七条安全监理检查1.安全监理责任人依照计划进行安全监理检查,查找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2.安全监理检查内容包含重点不安全源的设备完好性、工艺掌控、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检查。
3.安全监理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刻记录,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八条安全隐患整改1.安全监理责任人应将安全隐患整改看法及时通知企业负责人,并督促整改工作的开展。
2.企业应订立整改措施和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3.完成整改工作后,企业应通知安全监理责任人进行复验,并记录复验结果。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加强对重大污染源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2. 重大污染源定义根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大污染源是指对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大型污染源。
重大污染源的判断依据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量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值;•污染源所在地区环境承载能力达到或超过极限值;•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程度。
3.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责任3.1 重大污染源管理机构负责对重大污染源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并承担相关安全管理责任。
3.2 重大污染源管理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3.3 重大污染源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3.4 重大污染源管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以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
4.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措施4.1 重大污染源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监测和评估,并确保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4.2 重大污染源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设备和工艺的安全可靠运行。
4.3 重大污染源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4.4 重大污染源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4.5 重大污染源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特别是对于化学品和危险物品的使用和管理要加强培训。
5. 重大污染源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当重大污染源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时,重大污染源管理单位应立即上报事故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后果的调查和分析;•对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和追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潜在造成严重后果的自然和人为原因引起的事故、灾难或疾病的源头,包括但不限于高压气体、高毒有害物质、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等。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包括风险评估、安全措施、事故应急预防和处置、安全培训等方面。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级别和等级。
第六条风险评估应包括对重大危险源的物理属性、运行状态、安全设施及管理制度的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第七条风险评估应由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和经验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评估结果应进行公示。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第九条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措施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落实安全设施,保证其完好无损。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减小事故的影响和损失。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防和处置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防和处置机制。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防和处置机制应包括预防、警报、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器材,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事故发生时,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事故处置,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氨)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稿)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编制_______审核_______批准_______*******有限公司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热电部所有人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我公司SCR锅炉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涉及液氨储存罐的建设项目,应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氨区等设备系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三条氨区有关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
相关专业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一般事项第五条氨区应设在厂区边缘位置,并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布置应满足防灾、救灾、环保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第六条氨区应配备适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
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
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七条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
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氧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八条氨区内应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
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九条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
应设置事故警告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生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企业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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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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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热电部所有人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我公司SCR锅炉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涉及液氨储存罐的建设项目,应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氨区等设备系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三条氨区有关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
相关专业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一般事项
第五条氨区应设在厂区边缘位置,并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布置应满足防灾、救灾、环保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第六条氨区应配备适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
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
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七条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
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氧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八条氨区内应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
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九条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
应设置事故警告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生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企业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险情况下工作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门的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进入氨区应履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
氨区的大门进出后应随时关闭并上锁。
第十三条氨区30M范围内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
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垫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灯存放在氨区门外制定地点(处所)。
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四条进入氨区,禁止穿有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
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由使用专业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五条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
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架跨场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架处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内,必须进入的车辆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带阻火器等)、并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
入。
第十七条氨区内必须通风良好。
操作、检修时使用能有效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铜质工具)。
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或采取其他措施,手和衣服不应粘有油脂。
第十八条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的开启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九条禁止将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氨区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
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的测试,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准许动火。
第二十一条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章液氨储罐及设备
第二十二条液氨设备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
液氨储罐应装设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在雷雨季
前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二十三条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静电接地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
所有仪表和安全阀应定期检查、校验,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五条液氨储罐应设有防火堤和应急收集池。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第二十六条液氨储罐尽可能保持较低的工作温度,温度应低于40度;非强迫冷却的液氨储罐必须设置遮阳棚,采取防晒措施。
第二十七条液氨储罐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总容积的85%。
第二十八条应根据液氨储罐外壁温度和内部温度,设定合理的温度高报警值和自动联锁喷淋降温值。
第四章消防报警等安全监测装置
第二十九条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降温淋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条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内温度和压力高报警等装置。
第三十一条氨区应设有氨气浓度检测器,具备远传和就地报警功能。
第三十二条液氨储罐温度高联动降温水喷淋系统与消防喷淋系统必须可靠投运,当液氨储罐罐体温度高时自动启动降温水喷淋系统,对罐体自动喷淋减温;当氨气泄漏达到规定值时应自动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三条加强氨区设备系统检查和维护管理,防止液氨泄漏。
应定期进行氨气泄漏自动报警、降温水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和灭火器材的检查试验,保证其始终处于完好投用状态。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按照技术规范和运行规程规定,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按时对系统全面巡回检查,测定空气中的氨气含量。
运行人员定期检测、记录,氨气含量不得超过
35ppm(体积浓度)。
第三十五条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每班对液氨储罐液位、压力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六条氨蒸发器投运前应检查筒内的加热水液位在高位,并应加入防锈剂,防锈剂浓度不得低于
300mg/L。
第三十七条氨蒸发器投运后档温度升至设定的温度时方可开启氨蒸发器的进出口阀门。
第三十八条在温度低于0摄氏度的环境条件下,停气后为防止气化器冻裂,应在气化器水中加防冻液或将水全
部放掉。
重新开机时必须加水和防锈剂后方可启动。
第三十九条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任何人都不能触碰高温设备、高温管道或转动的设备。
第四十条氨区气体置换的原则:
1.用氮气置换氨气时,应确定排放点氨气含量不超过35ppm(体积浓度)。
2.用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18-21%。
3.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吸收
4.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