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经营者集中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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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经营者集中的异同

摘要: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在相关市场上某个经营者或者若干个经营者占有一定程度的优势或强势,且经营者可以凭借这种优势或强势控制市场的一种状态。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属违法。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垄断行为违法认定的基本原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垄断行为中的高级形态,其行为的违法性应适用合理原则加以分析认定,并主要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排斥与限制、企图独占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综合因素分析考查其反竞争性。结合具体国情明确市场滥用行为的界定标准,针对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对其加以规制,从而维护有效、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适用范围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1.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任何经营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都要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国有公司与反垄断法适用问题,我想引用一位专家的观点: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社会主义大国,需要有强有力的国有经济。特别是在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应当占有控制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有效实施宏观调控,保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证人民分享发展成果,也才能保证国家有力量应对各种风险,保证经济安全和人民安居乐业。但是,中国反垄断法没有把国有公司排除在反垄断法适用之外,国有公司不能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中国反垄断法不直接规制垄断状态,而规制垄断行为。按照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垄断行为有三类,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同时,中国反垄断法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纳入本法调整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既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也适用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具有域外效力。

2.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2.1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dominant position),不同的学者下的定义并不完全一样。例如,一种定义将其定义为“单一企业策略可以或者可能对于福利有负面效果的情况”。这个定义是西方学者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预期目标的一种定义,但是并没有阐明静态与动态效率的有关影响。另一种定义是指“这类企业能够逃避市场上看不见的竞争压力,从而可以为所欲为地实施自己的经营策略,并且能够完全以符合自己利益的方式影响市场的竞争条件”。这个定义强调的是企业在市场上能够不受其他企业竞争的影响,并能够按自己的目标控制市场,影响市场竞争条件并获取利益,但忽视了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还有一种定义认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所获得的能够独立于其他竞争者采取影响价格和产量的行动的一种市场力量”。这个定义强调的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已不受其他竞争者的影响而能够独立地采取行动提高产品价格或降低产品产量,这个定义直接强调企业在市场上对产品价格和产量的操纵与影响能力,同样忽视了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2款对市场支配地位定义作了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企业只有拥有了市场支配地位,才有可能实施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但如何确定一个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纵观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立法实践,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察各种因素的过程。西方国家在反垄断时间中曾讨论过以下标准:

(1)市场结果方案。该方案的依据为: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企业的销售价格应当符合其生产成本。如果价格和生产成本之差即盈利极大时,就可以推知该企业所在的相关市场领域内缺乏竞争,从而得出该企业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该方案似

乎在理论上很有说服力,但不能作为司法判断之标准,因此很难找出证据证明企业的大幅度盈利的结果源于市场支配地位。

(2)市场行为方案。该方案的出发点是,一个企业如果在制定其销售策略和价格政策时,不受其竞争者的销售和价格政策的影响。如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低价倾销行为未做出任何反应,那么该企业就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很显然,该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

(3)市场结构方案。在反垄断立法实践中,世界各国无一例外把企业在相关市场所占的份额作为判断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关系及其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因此,笔者在赞同企业市场份额为标准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同时,认为市场份额并不是判定市场支配地位唯一标准,只是认为市场份额具有重要性,不排除市场进入障碍、市场容易和市场技术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3.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当然违法,只有当这种支配地位由于被滥用而破坏了竞争以及被企业违法获得与维持时,反垄断法才予以限制或禁止。也就是说,反垄断法并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而是禁止支配地位滥用的行为。

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abuse dominant position),是指企业凭借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挤竞争对手,从而破坏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危害了其他消费者利益,应该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

3.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标准

如何判定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是否实施了滥用行为呢?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指出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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