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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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吊索具管理,确保员工及企业财产安全,根据《GB/T 5972-2009/ISO 4309:2004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16271-2009 钢丝绳吊索插编索扣》、《GB/T 6946-2008钢丝绳铝合金压制接头》、《LD48—9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等标准,结合厂(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吊索具的进货验收、使用、保养、检查与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厂(处)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采购与配备
第四条厂(处)所用吊索具的进货、验收、发放全部由器材供应站负责,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购置。
第五条器材供应站必须对吊索具供货单位进行严格的评价,包括:供方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信誉和HSE业绩等,不得采购未经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厂家生产的吊索具。
第六条吊索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及永久性标记,否则不予入库。合格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技术性能参数;
(二)说明书内容主要包括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
(三)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额定起重量(极限工作载荷)、检验标志、合格标识、生产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
第三章使用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有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规程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使用吊索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熟知各类吊索具及其配件的性能、使用注意事项、报废标准。
(二)在吊装作业前,应对吊索具及其配件进行检查,确认其性能完好。
(三)选用绳索、卸扣、吊钩,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规定。吊装作业时,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载荷(应当考虑高低温、腐蚀等特殊工况)。
1.常用钢丝绳的选用,应根据吊物重量、钢丝绳索具额定起重量和最小破断拉力推荐值
严格选取相应直径的钢丝绳,不得凭经验判断。
2.纤维绳吊索、人造纤维吊带根据吊物重量、挂绳方式对照吊索、吊带上的标识吨位选用。大麻、椰子皮纤维绳不得制作吊索,直径小于16mm细绳不得用作吊索,直径大于48mm粗绳不宜用作吊索。
3.吊链的选用,应按吊链极限工作载荷等相应标准选取。
(四)拴挂吊索具前,应正确选择起重拴挂连接点并确认其牢固性。提升前应确认吊索与拴挂连接点连接的可靠性。
(五)在吊装作业中,应防止损坏吊索具及配件,必要时在棱角处加护角防护。
(六)吊索挠性部件不得打结,索眼绳端固定连接部位不得做拴挂连接点。
(七)使用两根以上单肢吊索提升同一个物体时,各单根吊索的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当相同。
(八)吊索提升吊重时,应力求各分肢受力均匀,肢间夹角一般应不超过90°,最大不得超过120°。
(九)不得将吊索暴露于腐蚀性介质中。
第九条吊索连接的基本要求是:
(一)吊索须由整根绳索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只允许有1处接头。钢丝绳、纤维绳吊索不得用插接、打结或绳卡固定连接方法进行缩短或加长。
(二)钢丝绳卡接要求绳夹的U形端应置于钢丝绳较短部分(尾段),并按设计给定的扭矩拧紧,且连接强度应当不小于钢丝绳自身强度的80%,在实际使用中受载1~2次后,应对螺母进一步拧紧。绳夹数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绳夹间距等于6~7倍钢丝绳直径。
(三)钢丝绳编接的长度应大于绳径的15倍,且不小于300mm,连接强度不小于抗拉强度的75%。
(四)吊索两端插接连接吊索之间最小净长度,不得小于该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40倍。环形插接连接吊索的最小周长,应不小于该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6倍。
第十条钢丝绳吊索使用的要求是:
(一)使用铝合金压制接头吊索时,金属套管不应受径向力或弯矩作用。进行管材吊装作业时,有吊钩的必须使用插编绳套。
(二)提升物品时穿入软索眼的金属销轴等物体,应有足够的连接强度,且直径不得小于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
(三)钢丝绳吊索不得在地面上拖拽,不得在使用说明书规定以外的温度环境中使用,不能使用有焊接疤痕的钢丝绳,钢丝绳吊索不能用做电焊搭铁线。
(四)使用吊索具提升吊重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吊索分肢无任何结扣的可能性;
2.终端连接方法正确可靠;
3.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大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
4.吊索使用中本身自然形成的扭结角不得受挤压,终端索眼、套管或插接连接及其配件应安全可靠;
5.多肢吊索不得绞缠。
第十一条纤维吊索和吊带使用的要求是:
(一)应防止纤维受到机械损伤,避免与吊重的锐边、粗糙表面接触或摩擦生热。
(二)纤维吊索和吊带在使用中,纤维吊索软索眼两绳间夹角不得超过30°,吊带软索眼连接处夹角不得超过20°。
(三)纤维吊索、吊带不得在地面拖拽摩擦,其表面不得沾污泥砂等锐利颗粒杂物。
(四)吊索或吊带受腐蚀性介质污染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受潮后应当在自然循环空气中晾干,不得加热烘干。
(五)使用潮湿聚酰胺纤维绳吊索、吊带时,其极限工作载荷应减少15%。
(六)各类纤维吊索、吊带应与使用环境相适应,防止受到环境腐蚀,天然纤维不得接触酸、碱等腐蚀介质;人造纤维不得接触有机溶剂;聚酰胺纤维不得接触酸性溶液或气体;聚酯纤维不得接触碱性溶液;纤维吊索、吊带不得接触使用说明书中所规定的不可接触物质。
(七)纤维吊索、吊带不得在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规定温度以外环境中使用,不得在有热源、焊接作业场所使用。
第十二条吊链的使用要求是:
(一)短环链和端部配件的表面应当光滑,无毛刺、锐角、裂纹,内部无开裂;焊缝不得有漏焊、烧穿、未焊透、熔瘤、咬边、夹渣、凹坑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
(二)吊链使用前,应进行全面的检查,准备提升时链条松弛部分应小心收紧,链条应伸直,不得扭曲、打结或者弯折。
(三)用多肢吊链通过吊耳链接时,一般分肢间夹角不应超过60°(与铅垂线夹角30°)。
(四)吊链不允许承受振动荷载,不得超载。
(五)下端环、链接环和中间环的数量及内部尺寸应保证各环间转动灵活,蛋形或者梨形不得用作下端环。
(六)链环焊接应定期检查。
(七)铰接连接应有防止销轴自行脱开的保险装置或功能。
第十三条吊钩和卸扣使用的要求是:
(一)吊钩、卸扣缺陷不得补焊,表面应当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纹、折叠、锐角、过烧等缺陷。
(二)吊钩、卸扣内部不得有裂纹和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不得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
(三)卸扣在高温、低温环境中极限工作载荷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四)与卸扣销轴连接接触的吊物耳板及其它索具配件的厚度应不小于销轴直径。
(五)使用卸扣时必须注意其受力方向。正确的安装方式应当是力的作用点在卸扣本身的弯曲部分和横销上。否则,作用力使卸扣本体的开口扩大,横销的螺纹可能会因此损坏。
(六)卸扣不得超负荷使用。在起重作业中,可按标准查取卸扣号码及许用负荷直接选用卸扣。无据可查的,可用下式(仅为数据估算用,非规范公式)估算卸扣的许用负荷:
2
Q=60d
1
式中:Q——许用负荷,N;
——卸扣弯曲部分直径,mm。
d
1
(七)安装卸扣横销时,应在螺纹旋足后再向相反方向旋半圈,以防止螺纹旋得过紧而使横销无法退出。
第四章保养与维护
第十四条吊索具应集中存放,专人管理。存放点应有吊索具标签(标牌),标明钢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