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修订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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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示范工程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

《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示范工程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

《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示范工程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XX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目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总则5.供配电系统5.1经营性用房申报原则5.2用电负荷5.3无功补偿6.配(变)电站6.1站址选择6.2配电变压器选择6.3主接线6.4配(变)电站形式和布置7.公变低压配电系统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8.1防雷8.2接地9.计量装置10.配电自动化要求1范围本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2引用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但是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80-93(2002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621-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599-2005《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386-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096-1999(2003版)《住宅设计规范》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3术语3.1配(变)电站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构筑物。

3.2开关站(开闭所)指只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俗称开闭3所,可与配(变)电站合建。

3.3环网柜泛指以负荷开关或断路器为主开关的装在钢板金属柜体内的一组供电单元。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目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总则5.供配电系统5.1 经营性用房申报原则5.2 用电负荷标准5.3 无功补偿6.配(变)电站6.1 站址选择6.2 配电变压器选择6.3 主接线6.4 配(变)电站形式和布置7.公变低压配电系统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8.1 防雷8.2 接地9.计量装置10.配电自动化要求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2标准引用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但是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0-93(2002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GB 50096-1999(2003版)《住宅设计规范》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3术语3.1配(变)电站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构筑物。

3.2开关站(开闭所)指只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俗称开闭所,可与配(变)电站合建。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技术导则(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技术导则(试行)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蒙古西部电网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客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网技术标准的通知》(内电生【2011】82号)、《关于推广应用新型节能配电变压器的通知》(内电生【2012】161号)文件,以及行业相关的技术、管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内蒙古西部电网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闭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四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臵(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臵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客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客客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臵系数(Kp):指配臵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臵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臵系数(Kp)。

8.变压器设臵容量=变压器配臵容量/0.8。

9.居住区供电容量=区内变压器总配臵容量+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所需的容量10.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西安出台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

西安出台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

西安出台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根据西安市政府《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西安市建委《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近日西安市物价局发文,明确了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95元收费。

今后,西安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将按“公变”模式供电,居民不再承担额外电费加价,按照规定电价每千瓦时0.4983元支付电费。

其中,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按同类地区标准的80%收;用户对电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城镇居民自建房等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直接进入项目建设成本;作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由供电企业统一收取,设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据记者了解,2000年以来,为妥善解决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监管问题,上海、天津、山东等14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收费政策。

目前外地的收费标准为:普通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照与主城区远近、住宅区建设项目规模大小、电缆架设方式等不同),南京市180—230元;上海市外环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 元;武汉市130元;南昌市95—115元;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昆明市100(架空线)—115元(全电缆)。

目前,西安市城区有居民用电户没有实现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有109万户,占城区所有居民用电户的84%。

按照2009年城区居民生活用电25亿千瓦时计算,合计年用电量为21亿千瓦时。

西安市“专变”模式供电的居民实际负担电价一般都超过0.60元,每千瓦时高出规定电价0.10元(0.4983元)左右。

如果改成“公变”供电模式后,西安市居民用电每千瓦时可少支出电费0.10元左右,仅城区一年就达2亿元。

8月27日后.新建住宅区供电直抄到户后.“专变模式”将变“公变模式”,居民不仅能享受到安全持续的优质电,由于脱离了物业公司等中介环节,将可以有效避免此前出现的供电企业、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内容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内容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2016年4月目录1 围 (1)2 规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总则 (6)5 供配电设计原则 (7)6 设备选型原则 (15)7 开关站、配电室及线路通道建设要求 (23)8 附录: (28)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1 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10kV及以下配电网规划原则、供电方案编制原则、用户受电工程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要求、用户受电工程设备选型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市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1094 电力变压器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6450 干式电力变压器GB/T13499 电力变压器应用导则GB/T16934 电能计量柜GB/T16935 低压系统设备的绝缘配合GB/T17467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GB/T17468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GB/T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GB5001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GB5005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GB50060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GB50061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GB50096 住宅设计规GB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GB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GB50293 城市电力规划规GB50368 住宅建筑规DL/T404 户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537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DL/T57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6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60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DL/T728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 户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DL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DL/T5103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DL/T51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216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3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T10088 6~220kV 级变压器声级/T711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JGJ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NDGJ96 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645-2007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 614—2007多功能电能表DL/T698 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CJ/T188-2004 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Q/GDW 1376.1-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第1部分: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Q/GDW 1374.2-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第2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函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函西安供电局:你局《关于核定西安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的请示》(西供局营销〔2010〕20号)收悉。

根据《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发〔2010〕51号),经省物价局和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收费范围包括我市九区四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

以上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容量在100kVA以下的经营性用房。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包括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建设及安装,但不含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供配电设施用房的土建、施工过程中的路由和楼内布线。

二、收费标准(一)依据西安市建委《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建设的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5元。

(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住宅项目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

(三)超过《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规定容量配置标准的,普通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高1瓦,收费标准提高1%。

(四)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城镇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依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收取。

新建居民住宅开发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新建居民住宅开发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修编(初稿)(2016)二0一六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3.1 负荷性质的确定3.2 负荷容量统计3.3 居住区供电3.4 配套设施3.5 配电装置接地3.6 电能计量4设备选型4.1 10(20)kV配电设备4.2 低压设备4.3 计量表箱4.4 直流电源系统4.5 智能化要求5施工及验收5.1 施工5.2 验收附录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1 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1.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1.0.4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1.0.5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1.0.9 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考虑为其供电的配套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5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5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2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用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用电容量在100kVA以下的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五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供电部门负责组织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和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新建住宅实行公变供电管理和维护模式,由供电部门对新建住宅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直抄到户、收费到户。

第八条新建住宅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转发: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2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用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用电容量在100kVA以下的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五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供电部门负责组织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和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新建住宅实行公变供电管理和维护模式,由供电部门对新建住宅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直抄到户、收费到户。

第八条新建住宅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均应遵守导则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电部门提交用电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供建设规划设计的必要图纸和文件资料,供电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供配电方案。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办理供配电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并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2016年4月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总则 (6)5 供配电设计原则 (7)6 设备选型原则 (13)7 开关站、配电室及线路通道建设要求 (20)8 附录: (24)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10kV 及以下配电网规划原则、供电方案编制原则、用户受电工程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要求、用户受电工程设备选型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石家庄市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1094 电力变压器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6450 干式电力变压器GB/T13499 电力变压器应用导则GB/T16934 电能计量柜GB/T16935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GB/T17467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GB/T17468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1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60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1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9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368 住宅建筑规范DL/T404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537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DL/T57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6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60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DL/T728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DL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DL/T5103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51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216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3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JB/T10088 6~220kV 级变压器声级JB/T711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JGJ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NDGJ96 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645-2007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 614—2007多功能电能表DL/T698 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CJ/T188-2004 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Q/GDW 1376.1-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第1部分: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Q/GDW 1374.2-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修订完整版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修订完整版

目录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5)一、范围 (5)二、标准引用规范性文件 (5)三、术语 (6)(一)变电站 (7)(二)配(变)电站 (7)(三)开关站(开闭所) (7)(四)环网柜 (7)(五)电缆分支箱 (8)(六)配电变压器 (8)(七)箱式变电站 (8)(八)公用变电站 (8)(九)专用变电站 (9)(十)电能计量装置 (9)(十一)电能表计量箱 (10)四、总则 (10)五、供配电系统 (13)(一)经营性用房申报原则 (13)(二)用电负荷标准 (13)(三)负荷分级 (14)(四)无功补偿 (16)六、配(变)电站 (17)(一)站址选择及标准 (17)(二)中压开关柜 (18)户外环网开关站宜推广共箱式。

(18)(三)配电变压器选择 (19)(四)中压电缆选配原则: (20)(五)中压电缆的走廊与敷设方式: (21)(六)低压开关柜 (24)(七)低压电缆的走廊与敷设方式 (25)(八)土建标准 (25)(九)电源类型接入原则及主接线 (28)(十)配(变)电站形式和布置 (34)七、公变低压配电系统 (38)八、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39)(一)防雷 (39)(二)接地 (39)九、配电室站用电 (40)十、计量装置 (40)十一、电能表计量箱 (42)十二、保护及自动化装置 (46)十三、备品备件及站内配置 (48)十四、住宅区内达到500套住宅时应安装自动售电终端。

(50)十五:附件 (50)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一、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二、标准引用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但是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市建发〔2010〕154号《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2012年2月29日公变工程营销专业会议纪要三、术语(一)变电站指被集中在一个指定的地方,主要包括输电或配电线路的终端、开关及控制设备、建筑物和变压器。

【工程】电局高层住宅楼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工程】电局高层住宅楼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编制依据和工程概况:1.1 编制依据西安市供电局高层住宅楼安装工程施工蓝图各专业施工及验收规范《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97《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5-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西北电建四公司企业标准1.2 工程概况:1.2.1 生活给排水工程本建筑给水采用高低分区供水方式。

十四层至二十八层为供水高区,采用给水泵、屋顶水箱联合供水方式;十四层以下供水低区采用变频恒压供水。

生活污水、废水采用合流制排放,空调冷凝水排至散水处。

1.2.2 消防工程消防系统分成高低两个区,高区消防系统由水泵直接供水;地区消防系统经减压阀减压后供水。

消防栓箱分布于楼内各层,室外布置地上式消防水泵结合器。

1.2.3 暖通工程①锅炉房锅炉房位于地下一层,设有900KW电锅炉两台,供低区采暖;710KW电锅炉两台,供高区采暖。

锅炉所需软化水由一组钠离子软化水处理设备提供。

②采暖采暖系统形式采用单管上供下回同程式,分为高低区采暖两个系统,十五~二十八层为高区,一~十四层以下为低区。

供回水干管在设备层布置。

供暖热媒采用95℃/70℃热水,由电锅炉提供。

散热器采用刚制柱型散热器挂墙安装。

③通风通风工程分为防排烟系统和通风系统两部分。

地下室设置PY-1~5排风排烟系统。

Z-2和Z-3为楼梯间正压送风系统,风机设于屋顶风机房。

电梯机房设置有P-1~2 排风系统。

1.2.4 电气工程①动力动力电源自室外埋地引入,室内配电柜采用VJV-1Kv电缆穿焊接钢管埋地敷设。

动力电源提供室内照明以及设备用电,一路供电,一路备用。

②照明照明干线采用封闭母线或电缆,各户内的线路采用BV-500电线穿钢管敷设。

浅谈西安地区供电公司住宅电气设计要求

浅谈西安地区供电公司住宅电气设计要求

浅谈西安地区供电公司住宅电气设计要求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蓬勃发展,各区域经济都有较快增长,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也是客观存在的,不同区域电力公司对住宅电气设计的差异化要求,需要电气设计工作者要对当地供电公司的规定有深入且具体的了解,本文对西安地区供电公司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定进行梳理和总结,提供相应资料供同行参考,并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措施。

项目前期针对单个项目还需要电气设计工作者再落实。

术语:变电站:指被集中在一个指定的地方,主要包括输电或配电线路的终端、开关及控制设备、建筑物和变压器。

通常包括电气系统安全和控制所需的设施。

公用变电站:指为新建住宅区内居民用户直接服务【消防水泵、喷淋泵、消防电梯、排烟机正压风机、消防控制中心、配电室用电、走廊照明、客梯照明、生活水泵、楼内应急照明、楼内疏散标识灯、消防卷帘门、建筑物航空障碍灯、障碍标识灯、排污泵、居民户内电辐射】,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的变电站,所供负荷一般为住宅居民生活用电、电梯、消防等,简称公变。

专用变电站:指为新建住宅区内公共用户服务【地下室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保安系统照明、绿化景观照明、路灯照明、电话机房电源、人防配电、电锅炉、锅炉房用电、立体车库用电、商业、车库用电、物业用房、幼儿园、派出所、医疗站、商业水泵、生活与商业混用水泵、供热交换站(二次加压泵)、垃圾回收站、中央空调、污水源热泵、水源热泵】,由产权委托人自行负责管理的配(变)电站,简称专变。

一、户型电气设计标准:1、每户建筑面积不足60㎡的,电气设计的设备容量不低于4kW,入户导线采用不小于10mm²的铜芯塑料线。

2、每户建筑面积60㎡(含) -90㎡的,电气设计的设备容量不低于6kW,入户导线采用不小于10 mm²的铜芯塑料线。

3、每户建筑面积90㎡(含) -150㎡的,电气设计的设备容量不低于8kW,入户导线采用不小于10 mm²的铜芯塑料线。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XXX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前言《XX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是遵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电力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导则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

本导则共分九章,主要内容有:总则、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低压配电系统、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计量装置等本导则由XX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XX市建设委员会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提出单位:XX市建设委员会湖南省电力公司XX电业局本导则主编单位:湖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目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总则5.供配电系统5.1配变电所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5.2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5.3负荷计算5.4无功补偿6.配变电所6.1所址选择6.2配电变压器选择6.3 主接线6.4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6.5对土建、暖通、给水排水的要求7.低压配电系统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8.1 防雷8.2 接地9.计量装置10.附录: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典型接线图1范围本导则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2导则引用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621-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59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3术语3.1 居住区本导则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及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修订完整版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修订完整版

目录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5)一、范围 (5)二、标准引用规范性文件 (5)三、术语 (6)(一) .......................................... 变电站6(二) .................................... 配(变)电站7(三) ................................ 开关站(开闭所)7(四) .......................................... 环网柜7(五) ...................................... 电缆分支箱7(六) ...................................... 配电变压器8(七) ...................................... 箱式变电站8(八) ...................................... 公用变电站8(九) ...................................... 专用变电站9(十)电能计量装置 (9)(十)电能表计量箱 (9)四、总则 (10)五、供配电系统 (12)(一)经营性用房申报原则13(二) .............................................. 用电负荷标准 .......................................... 1 3(三) .............................................. 负荷分级 ............................................. 1 4(四) .............................................. 无功补偿 ............................................. 1 6六、配(变)电站 (16)(一) .............................................. 站址选择及标准........................................ 1 6(二) .............................................. 中压开关柜 ........................................... 1 7户外环网开关站宜推广共箱式。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1通用规定1.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

1.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1.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范,使之标准化和规范化。

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新建住宅电力项目的建设。

地方供电部门应根据本标准和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城市新建住宅电力项目建设规范实施细则。

2参考标准DL/T599-1996 JGJ/T16-92 GB 50096-19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 50052-95 GB 50053-94 GB 50054-95“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17-9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云[1998]669号《关于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和《闽科[2000年第45号细则》GB 50045 电气专业设施《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和改造技术导则》3供电负荷等级和供电方式3.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GB 50045-95)对重要电气负荷进行分类,结合本省居民用电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用电负荷分为三级:一级负荷:19层及以上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乘客梯、生活水泵电源、高层住宅楼楼梯照明、10-18层住宅楼消防电源等。

3级荷载:1级和2级以外的荷载3.2一类负载通常由双电源供电。

二级负荷应由双路线路或环形网络供电。

三级负荷可由10kV单电源供电。

住宅小区的一、二次负荷,除正常供电外,还应配备自备发电机和其他保安电源。

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标准

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标准

附件:1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1总则1.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和住宅小区建设及四周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

1.2依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平安、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装置应依据各地的实际状况简化运用规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

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各地供电部门应依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状况制定本地市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细则。

2引用标准DL/T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JGJ/T 16-92 《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运[1998]669号《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闽建科[2000]45号《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电气专业设施细则》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3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3.1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状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3.2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纳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纳10kV单电源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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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5)一、范围 (5)二、标准引用规范性文件 (5)三、术语 (6)(一)变电站 (6)(二)配(变)电站 (7)(三)开关站(开闭所) (7)(四)环网柜 (7)(五)电缆分支箱 (7)(六)配电变压器 (8)(七)箱式变电站 (8)(八)公用变电站 (8)(九)专用变电站 (9)(十)电能计量装置 (9)(十一)电能表计量箱 (9)四、总则 (10)五、供配电系统 (12)(一)经营性用房申报原则 (13)(二)用电负荷标准 (13)(三)负荷分级 (14)(四)无功补偿 (16)六、配(变)电站 (16)(一)站址选择及标准 (16)(二)中压开关柜 (17)户外环网开关站宜推广共箱式。

(18)(三)配电变压器选择 (18)(四)中压电缆选配原则: (19)(五)中压电缆的走廊与敷设方式: (20)(六)低压开关柜 (24)(七)低压电缆的走廊与敷设方式 (25)7、电缆竖井:当电表箱表前主干线须进入电缆强电井时,强电井应分层隔离(宜每隔约7m设置阻火隔层)。

强电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符合防火规范。

如强电、弱电同设在一个管道井内,必须分左右道分别敷设支架(间距大于300mm),而强电井,特别是设置在电梯前室或公共走道位置的,应增设防火门坎,高300mm,以防止公共场所打扫或冲洗地坪时,有水溢入井内,造成漏电事故,分户门应安装门锁。

竖井大小除满足布线间隔及端子箱、配电箱布置所必须尺寸外,还宜在箱体前留有不小于0.8m操作、维护距离,管道井面积宜大于2㎡(设配电箱时),禁止不相关的管道在强电井内通过。

(27)(八)土建标准 (27)(九)电源类型接入原则及主接线 (28)(十)配(变)电站形式和布置 (34)七、公变低压配电系统 (39)八、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40)(一)防雷 (40)(二)接地 (40)九、配电室站用电 (41)十、计量装置 (41)十一、电能表计量箱 (42)十二、保护及自动化装置 (47)十三、备品备件及站内配置 (50)十四、住宅区内达到500套住宅时应安装自动售电终端。

52十五:附件 (53)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一、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二、标准引用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但是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市建发〔2010〕154号《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2012年2月29日公变工程营销专业会议纪要三、术语(一)变电站指被集中在一个指定的地方,主要包括输电或配电线路的终端、开关及控制设备、建筑物和变压器。

通常包括电力系统安全和控制所需的设施。

(二)配(变)电站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构筑物。

(三)开关站(开闭所)指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中压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俗称开闭所;可与配(变)电站合建。

(四)环网柜泛指以负荷开关或断路器为主开关的装在钢板金属柜体内的一组供电单元。

(五)电缆分支箱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六)配电变压器指将10/2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简称配变。

(七)箱式变电站指把配变、中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

(八)公用变电站指为新建住宅区内居民用户直接服务【消防水泵、喷淋泵、消防电梯、排烟机正压风机、消防控制中心、配电室用电、走廊照明、客梯照明、生活水泵、楼内应急照明、楼内疏散标志灯、消防卷帘门、建筑物航空障碍灯、障碍标志灯、排污泵、居民户内电辐热】,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的配(变)电站,所供负荷一般为住宅居民生活用电、电梯、消防等,简称公变。

(九)专用变电站指为新建住宅区内公共用户服务【地下室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保安系统照明、绿化景观照明、路灯照明、电话机房电源、人防配电、电锅炉、锅炉房用电、立体车库用电、商业、车库用电、物业用房、幼儿园、派出所、医疗站、商业水泵、生活与商业混用水泵、供热交换站(二次加压泵)、垃圾回收站、中央空调、污水源热泵、水源热泵】,由产权委托人自行负责管理的配(变)电站,简称专变。

(十)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十一)电能表计量箱电能表计量箱(以下简称“表箱”):能满足单(三)相电能表,开关和电气辅助元件分别装设在不同单元物理间隔的封闭箱体。

四、总则(一)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结合我市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导则;已按专变及专线供电的住宅区其供配电设施经改建、扩建后,由供电部门抄表到户的建设项目也应参照本导则。

(三)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我市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住宅区详规设计同步。

住宅区总体规划应包含住宅区供配电系统及电力通道的规划设计,应视住宅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配套建设相适应的10kV配(变)电站用房及电力通道,在合适位置设置便民购电服务用房、自助购电终端点。

(四)建筑面积在30万㎡以上住宅区,应先做该项目电力规划设计,经电力部门审核后再行施工图设计。

项目设计安装总容量≥30000kVA, 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结合城市规划提供110kV变电站的规划用地,由电力部门建设110kV变电站作为项目供电电源。

(五)住宅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六)住宅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七)住宅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八)住宅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均采用电缆线路。

(九)住宅区供电采用公用变电站或公用变电站与专用变电站相结合的形式。

居民用电采用公用变电站一户一表供电,应使用预付费或远程抄表方式,由供电企业抄表、维护到户,其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管理。

(十)住宅区公用设施用电采用公用变电站220/380V 供电的,住宅区范围内公共设施用电计量装置应设在公变配电室,计量装置以下部分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委托人自行负责管理。

公变配电室低压柜至住宅楼的低压电缆应按住宅照明、动力、楼内公共照明单独设计、敷设;住宅照明低压回路应只供住户用电,其干线应在住宅楼的地上一层或地下一层设置独立的分配电箱(柜、盘)。

住宅区公用设施用电采用专变供电的,专变电源由住宅区开关站(开闭所)提供10kV电源,两台任意容量或单台容量800kVA及以上采用高压供电高压计量(应独立设高压计量柜、PT柜);单台容量800kVA以下采用高压供电低压计量,计量装置应设在双方约定处,维护管理由产权委托人自行负责管理。

专变容量大于公变容量的项目,公、专变电源分别独立建设。

(十一)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五、供配电系统(一)经营性用房申报原则1、用电容量在100kVA以下,由公变供电;容量在100kVA(含)以上,应单独设计专变供电。

2、经营性用房由用户单独向供电部门申报立户。

(二)用电负荷标准1、标准住宅建筑。

标准住宅建筑指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由开发公司开发建设或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居民住宅。

2、发布的负荷标准:每户建筑面积不足60㎡的,电气设计的设备容量不低于4kW,入户导线采用不小于10mm2的铜芯塑料线。

每户建筑面积60㎡(含)-90㎡的,电气设计的设备容量不低于6kW,入户导线采用不小于10mm2的铜芯塑料线。

每户建筑面积90㎡(含)-150㎡的,电气设计的设备容量不低于8kW,入户导线采用不小于10mm2的铜芯塑料线。

每户建筑面积超过150㎡(含)的,电气设计的设备容量不低于10kW,入户导线采用不小于的16mm2铜芯塑料线。

公建设施、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标准,原则不低于40W/㎡。

容量高于最低配置容量的新建住宅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

住宅区变压器容量配置应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需要系数法及相关运行统计数据计算,并满足7-10年居民生活用电发展的需求。

(三)负荷分级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按负荷性质不同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一级负荷有:1 一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2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3 居住区内大型商场、银行系统的应急照明、计算机系统及安防系统等;4 建筑面积大于5000 m2人防工程用电;5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 m2的商住楼用电二级负荷有:1、二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2、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机械停车设备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3、居住区内中型商场、银行系统的应急照明等;4、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 m2人防工程用电;5、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住楼用电6、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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