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案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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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制”理论
国家调节为了弥补市场调节三个缺陷分别采取三种基本调节方式,因此,经济法的体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市场规制法
2)国家投资经营法
3)宏观调控法
二、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价值
1、共性价值与特殊性价值
1)共性价值: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
2)特殊性价值:经济性价值与社会性价值、
①经济法按其在法体系中同其他部门法在调整任务上的分工,它主要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主要是经济性的,因此经济法的价值亦主要重在经济性。
②经济法是在19世纪末生产和其他方面社会化的背景下产生的新法律部门,是社会化的产物,社会化之法,所以经济法的价值重在社会性。
2.工具性价值(结果公平、经济安全、体制效率)与目的性价值(可持续发展)
(二)经济法的功能
1.克服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的表现: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公共物品短缺、社会分配不公、宏观经济波动
2.规制政府失灵
政府失灵的表现:公共政策失效、内部性与政府扩张、寻租与腐败
克服市场失灵与规制政府失灵的实质是对利益和权利进行再分配,所以经济法是一种再分配之法。
(三)经济法的理念
法律理念包括理想的法律目标模式与该目标模式实现途径和方式两方面。
经济法理念所包含的理想目标模式,是国家调节的预定目的——这一般是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实现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有时也不排除当权者藉以达到其他政治、军事目的。其实现途径便是通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规范国家调节活动。
1、人本主义理念
2、实质正义理念
3、社会本位理念
4、可持续发展理念
5、适度干预理念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原则
1、概念: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经济法的本质、理念和价值,贯穿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并为经济法却确认和实现的根本法律准则。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经济法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整合与形成机制)
3、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
经济法重在从社会总体角度维护和促进社会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秩序、自由、安全和社会正义。
第一,应当从分尊重和维护各个体(企业、个人)的经济权利和自由,维护各个体的经济效率和公平;国家调节及经济法不得随意侵害各个体正当的经济效率和他们之间的公平。
第二,经济法所规制的国家调节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也应当对有关个体的经济效率和有关个体间的“公平”进行必要规制和调整;购鞋个体经济i型澳旅妨害或可能妨害社会公众、社会总体经济效率,个体间公平(形式公平)妨害或可能妨害社会实质公平;并且,上述妨害和冲突单靠市场和民间社会自身无法排除和解决,必须由国家予以调节。
三、经济法责任制度
(一)经济法责任的特点:复合性、社会性、不均衡性
(二)经济法的责任形态
1.惩罚性赔偿
2.产品召回
3.资格减等与信用减等
4.拆分大企业
5.政府经济失误赔偿
四、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1、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拥有在相关市场内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市场地位的经营者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
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4、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实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一、垄断协议
(一)垄断协议的概念与特征
垄断协议是指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或后果的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构成要件:
1.主体——多元性,两个以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主观——故意
3.客体——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
4.客观——通过共谋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5.方式:协议、决定或其他方式
(二)垄断协议的类型
——营利性组织实施的垄断协议和非营利组织实施的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明示型垄断协议和默示型垄断协议
——主导限制竞争协议和附属限制竞争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关于购买、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限制竞争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1)横向限制价格行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即价格卡特尔;
(2)横向限制产量行为,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即产量卡特尔;
(3)横向分割市场行为,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即分割市场卡特尔;
(4)联合抵制交易行为,即集体拒绝交易行为;
(5)传统招投标行为;
(6)限制技术进步行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7)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