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制管理办法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2010〕18号)精神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折算成学分,以实名制形式和学分累计的方式进行登记。
第二条纳入学分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接受各种面授培训(含境外),参加学术会议,参与科研项目,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论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网络课程的培训。
第三条学分制管理对象为我市各级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实行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主管全市学分制管理工作;市城乡建委、经信委、教育、卫生、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学分制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学分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受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委托,杭州市继续教育协会承担全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
各区、县(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可委托当地继续教育协会承担。
第二章学分设置第七条继续教育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组成。
第八条必修课是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修习的课程,如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等;选修课是旨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自身综合素质的课程,如人文素养类科目等。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每人平均每年须完成培训学分不少于72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48分。
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内可累计计算学分。
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北京市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一、学习人员范围1.具有北京市户籍并就业的全日制在岗人员;2.具有北京市户籍在其他地区就业的全日制在岗人员;3.暂住证有效期满后,在京就业的全日制在岗人员;4.具有北京市居住证的全日制在岗人员;5.在京国家事业单位、公务员职级制度管理的全日制在岗人员;6.在京军事院校、军队大(小)学、中等军事学校任教的全日制在岗人员;7.在京本市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岗人员;8.具有北京市临时居留证的全日制在岗人员。
二、学分要求1.继续教育学分的总要求:适用于具有北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人员,学分要求为40学分。
2.继续教育学分的总要求:适用于非北京市户籍人员,学分要求分为两类,一类为30学分,另一类为20学分。
依据个人不同的工作特点和需求,可自愿选择适用的学分总要求。
3.不同职级的学分要求:北京市根据职工的职级、年龄和学位等级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学分要求。
一般来说,高级、中级和初级职工所需的学分分别为40学分、30学分和20学分。
其中,高级职工一年内至少需完成职业培训学时为80学时;中级职工一年内至少需完成职业培训学时为60学时;初级职工一年内至少需完成职业培训学时为40学时。
三、学分认定和积分管理1.学分认定:学员在参加培训课程或其他学习教育活动后,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学分认定。
认定通过后,学员会获得相应的学分。
2.积分管理:学分采用累计制度管理,学员的学分会随着时间的累积而逐渐增加。
每年底及时整理学分情况,通过线上系统进行积分登记和阶段性评价,对于学分未达到要求的情况,要及时补齐,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学分证书等相关材料。
四、学分使用和失效1.学分使用:学员获得的学分可以用作晋升、评职或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之一、学员可以将学分在规定期限内使用,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竞争力。
2.学分失效:学员获得的学分一般在两年内有效,过期未使用的学分会自动失效,不可再用于晋升、评职或职称申报等。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发布日期:2010—4-15一、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计算办法和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的计算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主要依据培训、自学、科技奖和论文(著)四大类折算,其计算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各行业与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实施登记:(一)培训类1.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以颁发青岛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单科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学分,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
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按实际学时折算学分,以组织单位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如系本人主讲,按主讲一个专题计2学分,依次递增。
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发给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20学分、10学分、8学分、7学分。
5.出国考察学习者,以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出国留学进修者,以单位证明或进修证书为依据,每次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20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5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30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5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登记40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登记45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二)自学类1.自学要求。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规定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规定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目的的一种终生性教育。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和北京卫生局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院继续教育管理,特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人员具有主治医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师;具有主管药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医院药学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具有护士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护理工作者;具有主管技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包括实验室技术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机关行政处室的副科及其以上职位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包括图书馆、信息中心等);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财会人员。
二、学分要求注:对于已退休或65岁以上但仍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含出门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按上表做学分要求,但各科应根据本学科的新进展,每年安排二次针对这类人员的讲座。
三、继续教育学分类别继续医学教育按活动性质分为I类和II类学分。
I、II类学分不可替代。
(一)I类学分1.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一级学科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举办的并经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继续教育项目;3.国家级、省(北京市)、部级各类科技、教学成果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优秀教材奖、省部级奖等等;4.从已获准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挑选的适合在全院讲授的继续医学教育内容。
此类授课每年由所在科室申报,经教育处审批后,统一安排时间讲授。
(二)II类学分L参加全国高校、国家部委的培训班、研讨班等;5.参加院级项目、多学科联合活动:指由教育处统一组织的或由医院各职能部门或科室统一组织并在教育处申请备案的大型院级继续医学教育,包括政策法规宣传、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示范、多学科联合活动(病例讨论会、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联合查房等)、大查房等等;6.科室内活动:科室内举办的学术活动、质控活动、查房、月报会等等;7.科研立项;8.医疗、教学、科研成果奖励;9.发表论文、著作、译文;10经批准参加学术会议、培训、进修或科研合作;11讲授八年制本科生课程,讲授或参加研究生课程或非重复性的研究生课程的实验课,为国家认可的成人学历教育授课。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适应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求,国家设立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以下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一、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在本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水平,不断适应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2. 原则:自愿参加、因岗派遣、分类管理、综合评价。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1. 参加范围:所有从事或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分行业和部门。
2. 参加对象:具备相应学历和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继续教育的人员。
三、学时和学分要求1. 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具体学时要求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规定。
2. 学分要求:学习结束后,根据所获得的学习成绩和考试成绩,按照一定的学分制度进行评价。
四、培训内容和方式1. 培训内容: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提高技术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
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讲座、实践操作、案例分析、研讨会等形式。
2. 培训方式:培训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可以由专业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主办,也可以由个人自主选择学习方式。
五、评价和认证1. 继续教育学习结束后,通过考试或评价的方式对学习成果进行评价,确认学分并颁发相应证书。
2. 学分和证书应在继续教育学习结束后及时登记,并纳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六、政策保障和激励措施1. 政策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纳入评职称和职业发展的重要考核指标,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在晋升、薪酬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2. 激励措施: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授予先进个人表彰、学术成果鉴定等荣誉,并提供相应奖励。
以上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专业技术人员也应以自觉主动的态度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及计分办法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及计分办法一、学分规定:根据省市人社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年限内,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继续教育学分平均每年必须达到或超过20学分;续聘的,继续教育学分平均每年必须达到或超过10学分。
学分的使用计算为:任期内累加计算,平均使用。
也就是说,每年都学20分,或者,不定每年的分数,只要5年内取得100学分。
特别注意:从2015年开始,市人社部门要求,所有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必须完成公需课目的培训满30学时,专业项目的计分内容满60学时即可。
学分折算为4.5学时折1学分,除公需课目外,同样累加计算,平均使用。
二、计分办法:1、培训类。
(1)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各单位、各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的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合格的。
按规定的学时或学分计分。
5学时计1学分。
(2)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培训或进修,按日计分,每天计5学时、1学分。
中长期业务进修,一个月内的计5分,不满2个月计10分,不满4个月计15分,部门6个月计20分,半年以上的梅超3个月增计5分。
(3)学历教育,完成本学期所学课程,凭合格证或成绩单,视为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计20分。
2、成果类。
成果级别: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确定为同级别成果;获部门成果奖,部门实际级别为成果级别。
发明专利按省级成果,实用新型专利按市级成果。
成果分数:(1)县级成果一等奖计为满分10学分,市级成果一等奖及为满分15学分,省部级成果一等奖及为满分25学分,国家级成果一等奖及为满分30学分。
(2)成果二等奖递减2分,三等奖递减4分,(3)前三位人员同分计该奖项对应最高分,多于3人的,位次每下降一位递减一分。
3、论文、著作。
级别确定:各级主管部门主办、公开发行的正式刊物,为同级别刊物,组织编著的著作为同级别著作;部门所属单位或组织主办的,以举办主体的级别确定;两个以上单位主办的刊物,以规格最高的确定刊物级别。
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继续教育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适应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更好的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以及《**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人员全院专业技术人员均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第一年工作未满三个月及当年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或超过离退休年龄返聘人员除外。
二、学分要求及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人员,所获得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为10学分,II类学分为15学分。
学分不能跨年度累计,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以不同形式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参加非项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II类学分。
根据各科室上报的人员名单发放远程教育学习卡和卫生厅下发的学习要求,并督促按时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内容及取得相应的学分。
1、1类学分是指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推广项目而获取的学分。
其形式主要为: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学习班、研讨会、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等。
2、II类学分是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市卫生局组织的各种非项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其形式主要为:学术报告、专题讲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等。
3、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4、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达到规定学分,并完成省人社厅每年规定的公修课学时及内容,并打印学分证明书,经审核合格由上级部门颁发《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
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技术职务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不合格人员,当年不允许报考高一级技术资格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xx市xx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继续教育是专业教育毕业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性教育,是从根本上提升自身素质和技能的重要途径,从而提高对社会发展需要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为了加强和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有关继续教育管理相关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级各类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医护、药技以及其它类别所获得的学分分别不得低于25、20、15学分。
二、学分分类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省市级继续教育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项目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计算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活动,按项目实际学分计算,无学分证者,每3小时计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计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教育项目活动,按项目实际学分计算,无学分证者每4小时计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计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有关的知识,写出综述,每1500字计1学分,考试合格计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8学分。
2、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方法计算学分: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国外刊物15-13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GN)的刊物12-10学分省级刊物8-6学分地(市)刊物5-3学分内部刊物2-1学分3、科研项目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1 2 3 4 5国家级课题15 14 13 12 11学分省部级课题12 11 10 9 8 学分市厅级课题9 8 7 6 5 学分在完成年度内按规定完成量计算学分。
4、出版著作,每编写1000字计1学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继续教育是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根据国家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定、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以及青岛市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意见,结合学院“十三五”规划教师发展工作实际,为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对象1.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2.本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实施对象是指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化管理,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每学年应完成不少于20学分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培训学分和自学学分各不少于5学分,阅读学分不少于2学分。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分的计算标准、方法和计算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定的计算单位,主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培训、自学进修和阅读指导等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进行折算,其计算方法按以下规定并实施登记制度。
(一)培训进修类学分1.学院内部培训。
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类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等培训的计分标准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培训的每2次登记1学分;参加二级院部和职能部门组织的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等培训的每4次登记1学分;参加学院举办的专题研修班以实际发生的学时折算学分。
计算标准为:一天折算1个学分,同一培训项目计算最多不超过4学分。
2.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专题讲座、研讨会、学术交流、高级研修班和技术操作示范等培训项目,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按照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折算学分,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要求随着社会科技的日新月异,各行各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也需要不断地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保持自己的竞争力。
因此,许多行业都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继续教育学分,以保证他们在各自领域的专业技能的更新和提高。
不同行业的要求不同不同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达到的继续教育学分的要求是不同的。
根据不同的职业特点、行业发展趋势、技术更新速度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各行各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也有所不同。
例如,医疗卫生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参加医学会议、学术讲座和研讨会等,以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IT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不断掌握新技术、新软件和新系统,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变化。
学分获取的途径多种多样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获取继续教育学分。
例如,参加相关行业协会的培训课程、参加行业内的研讨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等。
此外,一些高校和培训机构也可以提供相关的学习课程,帮助专业技术人员获得所需的学分。
学分的管理和认证对于专业技术人员来说,获得继续教育学分只是一个方面,考虑到学分证书的认证和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不同行业中,学分认证和管理的机构也不同。
例如,医疗卫生行业的学分认证机构是各个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而IT行业的学分认证机构则是国家信息技术领导小组。
因此,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了解自己所从事的行业,了解具体的学分认证和管理机构,以便在获得学分的同时,也能够获得相应的认证和管理。
继续教育学分的作用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专业技术人员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和竞争力。
对于行业而言,通过规定继续教育学分,也可以促进行业的技术更新和发展。
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拥有更多的学分和专业技能,可以让专业技术人员获得更高的薪资和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总之,继续教育学分对于现代社会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规定学分要求,可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技能提高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强,同时也可以促进行业的技术更新和发展,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第三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第二章学分分类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第五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第六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二经上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1.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2.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3.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 出版学术着作;5. 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6. 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7. 外出进修;第三章学分要求第七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5学分;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未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5学分;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10学分;其中,省级中医医院和三级中医医院的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至少应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分10学分;第八条接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内,可不另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按照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对其进行考核;第四章学分计算方法第九条Ⅰ类学分计算方法一参加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1学时授予2学分计算;二参加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1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三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每年授予25学分;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每年授予25学分;四经单位批准,在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实验室以及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进修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授予25学分;五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或指定的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包括上网学习、光盘等形式,学习后经考核,按该项目所规定的学分数授予学分;第十条Ⅱ类学分计算方法一参加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向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2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二以自学形式接受继续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先制定计划,经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自学后经考核核定,授予5—10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三去外单位短期进修,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每1个月授予5学分;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四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按会议类别授予学分: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学分余类推,下同;省际、省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学分;以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3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参加学术会议,但未宣读或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五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按刊物类别授予学分:国内外公开发行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学分余类推,下同;国内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学分;内部刊物: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六出版学术着作,在出版年度内每2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七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每4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八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主讲者2学分、参加者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九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Ⅱ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第五章学分授予权限第十一条参加第五条第一、二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第十二条参加第五条第三、四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第十三条参加第六条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授予学分;第六章学分登记与审核第十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所辖地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发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3•【文号】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10月23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关于印发《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需科 目 学分 和
第七 条
般 公需 科 目 学分 组 成 学 分 和 科 目 类 别
一
。
专 业技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教 育 的 时 间 第 十
,
条
省 级 行 业 主 管部 门 已 制 定本行 业
,
每年 累 计 不 少 于 90 学分 其中 专 业 科
,
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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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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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人 民 政府 公报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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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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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件
1
关于 印 发 《 杭 州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教 育 学 分 制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杭人社发
〔
20
1
6
〕
3 27
号
各 区 县 市 党 委 组 织 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_ 员 继续 教 育 规 定 ) 和 省 人 社 庁颓 布 的 《 浙 江省 专业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人 力 资 源和 社 会保 障 学分 累 计 的 方 式 进 行 登 二 第 条 继 续 教言 内 容 包 括专 业 科 目 行 业 公 局 以 下 简 称 市 组 织 人 社 都 门 综 合 管 理 和 统 筹 协 靈攀 自 和 般公 需科 目 调 全市 猶继 续 教育 工作
1
,
按照 国家 人 社 部 新 颂 布 实施 的 《 专 业 技 术 人 2 0
6
年
1
2
月
1
2 H
杭 州 市 专业 技 术 人员 继 续 教 育 学 分制 管 理办 法
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知识,提高其技能和创造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人事行政部门管理继续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全省继续教育发展规划。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全省继续教育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批准或登记设立该企业事业单位的机关的同级行业组织负责。
行业组织尚未建立或难以承担管理任务的,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
省人事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分类制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不同地区、行业、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长远发展规划和工作实际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依据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科学设计继续教育内容。
第八条继续教育以自学为主,可通过下列多种形式,接受有组织、有考核的继续教育:(一)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二)本单位组织的培训;(三)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四)学术活动、课题研究;(五)有计划、有指导的自学;(六)其他经单位认可的继续教育活动。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我国逐渐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一、指导思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的有效措施。
指导思想是:与经济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战略相适应,继续教育贯穿于职业生涯始终,以提升人的素质和企业技术水平为目标,推行个人和企业共同承担费用的原则。
二、对象和内容1.对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2.内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行业技术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管理、经济、法律、信息化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职称评审和其他资格认证需要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企业所需的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内容。
三、方式和方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方法,以最大化发挥培训效果。
方式包括:1.集中授课。
例如,通过职业院校、培训中心等集中授课,组织专门的学习班和培训班。
2.现场教学。
例如,派遣专家教授相关主题,对生产和技术工作实施指导,开展师徒结对帮扶。
3.网络学习。
例如,通过互联网教学和远程教育,线上开展授课、答疑和考试。
4.自学考试。
例如,参加职称评审和其他资格认证考试。
四、学时和学分要求根据《人才培养与继续教育规划纲要》,专业技术人员每两年至少应参加40学时的继续教育,并取得一定的学分。
同时,各行业应结合实际,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学时和学分要求。
五、费用和奖励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其中个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费用。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人员工资、奖金、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激励,以便于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六、总结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的有效措施。
泰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泰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2.05施行日期2007.02.05文号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主题类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泰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七年二月五日泰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教育。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遵循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改革创新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行政主管部门、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
财政、监察、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继续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继续教育效果评估制度。
人事部门建立考核、评估指标,对继续教育的总体工作、领导责任目标、计划实施、经费保障、制度建设和学习效果等方面实施考核、评估。
第二章学习培训第六条继续教育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政治理论、法规政策、专业知识、文化素养、职业道德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倡导创新学习,建设学习型组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求可以因国家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要求:
1. 持续学习: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
他们应该定期参加培训课程、研讨会、会议等,保持专业技能的最新状态。
2.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一些国家或行业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完成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分,以维持其职称或资格的有效性。
学分可以通过参加培训课程、研讨会、会议,或者撰写科技论文等方式获得。
3. 职业道德培训:专业技术人员除了需要保持专业技能的更新外,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他们需要接受职业道德培训,理解并遵守相关职业规范和准则。
4. 实践经验要求:一些领域中,为了保持专业技能的有效性,专业技术人员可能需要每年或每隔一段时间参与一定数量的实际工作。
这些工作可以使他们保持对实践中的最新技术和趋势的了解。
5. 考试认证:一些职业或行业可能要求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相应的考试认证才能保持其职称或资格的有效性。
这些考试通常涉及对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查。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继续教育要求可能因国家、行业和具体
的职业而有所不同,因此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及时了解并满足相关的要求。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制管理办法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2010〕18号)精神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折算成学分,以实名制形式和学分累计的方式进行登记.第二条纳入学分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接受各种面授培训(含境外),参加学术会议,参与科研项目,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论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网络课程的培训.第三条学分制管理对象为我市各级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实行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主管全市学分制管理工作;市城乡建委、经信委、教育、卫生、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学分制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学分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受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委托,杭州市继续教育协会承担全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
各区、县(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可委托当地继续教育协会承担。
第二章学分设置第七条继续教育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组成。
第八条必修课是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修习的课程,如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等;选修课是旨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自身综合素质的课程,如人文素养类科目等。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每人平均每年须完成培训学分不少于72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48分。
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内可累计计算学分。
山西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山西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山西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3. 由于会计继续教育采取的是属地管理原则,因此每个省市、地区关于继教学分的要求规定不尽相同,所以学员需密切关注当地会计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
总的来说,山西省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有明确和严格的要求,学员需按照规定完成每年不少于90学分的课程学习,其中专业科目学分需占到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以上。
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学员还需密切关注当地会计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能够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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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发布日期:2010-4-15一、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计算办法和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的计算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主要依据培训、自学、科技奖和论文(著)四大类折算,其计算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各行业与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实施登记:(一)培训类1.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以颁发青岛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单科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学分,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
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按实际学时折算学分,以组织单位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如系本人主讲,按主讲一个专题计2学分,依次递增。
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发给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20学分、10学分、8学分、7学分。
5.出国考察学习者,以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出国留学进修者,以单位证明或进修证书为依据,每次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20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5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30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5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登记40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登记45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
(二)自学类1.自学要求。
自学内容要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自学课程应根据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结合单位生产、科研开发、技术进步、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发展需要,以及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要求选定。
2.自学任务的提出。
自学任务可以采取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报并经单位认定备案和单位统一安排两种方式进行。
3.自学计划的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应于每年年底向所在单位提出本人下年度的自学计划,填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申报认定备案表》(一式两份),交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定备案。
经认定后的自学计划可以列入各单位的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4.单位下达自学任务书。
各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在制定继续教育年度计划时,可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生产、科研发展的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自学要求,并下达自学任务书。
任务书应包括:学习内容、具体要求、学习参考资料、起止时间、学时计算、考核办法等项目。
5.自学考核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申报认定或单位下达的自学计划、自学要求,按时完成自学任务。
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情况,由所在单位组织考核。
考核可采用考试、论文、答辩、应用成果和学习笔记等方式进行。
经考核认定后,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考核情况填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申报认定备案表》内(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留存1份,单位存档1份),并以此表为依据,将获得的学分计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中。
6.自学的学时计算。
自学的学时计算由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自学的内容、要求、参考资料和考核方式确定。
对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自学学时折算学分,原则上累计不超过8学分(学分计算以自学计划的天数折算)。
7.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考试者,以单科合格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有学籍编号的成绩证明单等为依据,每门登记5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承认的各种学历教育者,以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和成绩单为依据,在规定的学制内每年登记10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以结业证书为依据一次性登记30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教育者,以学位证书为依据一次性分别登记40学分和60学分。
8.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在单位重大技术项目引进、安装、调试和重大技术项目改造期间,以单位出据的有关证明(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和单位证明)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时间在半年内的计10学分,超过半年以上的,每满1个月增计2学分,1年最多可计20学分。
(三)科技奖励类接受该类继续教育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1.国家科技奖。
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计200学分;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计150学分,二等奖,计100学分。
2.省科技奖。
获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计100学分;获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计80学分,二等奖,计60学分,三等奖,计40学分。
3.市科技奖。
获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0学分、40学分、20学分;获市星火科技奖一、二等奖,分别计40学分、20学分。
(四)论文(著)类1.发表学术、技术论文,以发表论文的刊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在国外刊物上发表(具有刊号的刊物,下同),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25、22、19学分;在国内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15、12、9学分;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10、7、4学分;在市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二作者分别计5、3学分。
各种内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计1学分。
2.学术会议交流论文,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论文集或会议文件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20学分,全国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10学分,省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8学分,市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7学分。
有第二、第三作者的,依次递减3学分。
在学术会议上以书面形式交流论文材料的,按下一级会议折算学分。
同一论文在不同级别学术会议上交流或被不同刊物上刊发的,按最高级别登记学分,不得重复登记。
3.出版著作、译著,以出版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由国家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40、37、24学分;省(部)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30、27、14学分;市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20、17、4学分。
二、《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一)《证书》的印制、发放与保管1.《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国家、省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但应到市人事局备案)核发;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并登记存档。
2.发放对象,为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在职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管理人员。
3.继续教育证书编号由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和驻青有关单位自行编写。
如市南区编写为:市南继教00001;即墨市:即墨继教00001;海尔集团:海尔继教00001号;实行人事代理的企、事业单位,由其负责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中心单独编号,如青人才继教00001号,以此向后排列。
4.《证书》由市人事局加盖“青岛市继续工程教育协会”钢印后,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统一保管使用。
如有损坏或丢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到市人事局补办。
(二)《证书》登记及验证办法1.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后,一般应在10日内持有关依据材料到本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该主管部门审核依据材料后,将接受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学分等情况分类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对弄虚作假的,证书原始登记内容和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全部作废。
2.验证办法。
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专业技术人员《证书》进行验证,验证具体办法如下:(1)日常验证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事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2)当年拟晋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和以考代评的人员,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将其《证书》随同依据材料送青岛市人事局教育培训处审验,青岛市人事局将根据审验情况,出具《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作为与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挂钩的依据;当年拟参加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人员,其《证书》分别由所属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及驻青有关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证。
(3)验证内容为:《证书》内规定的项目是否如实填写并签证盖印;学分完成情况即每年是否完成了规定的学分;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要检查上一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到本次送验时,累计或平均每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数。
获得学分的依据材料即为验证的依据材料。
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驻青有关单位和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进行验证时,应将验证的结果如实填在《证书》的“年度考核情况”栏内,对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分者和未完成者,分别注明“完成”和“未完成”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青岛市人事局在审验时使用“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专用章”。
有关验证材料的报送具体办法,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人字[1999]64号)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学分与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晋升、评聘挂钩办法自2002年开始,我市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情况与晋升、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考评挂钩,按照《关于实施继续教育学分与晋升、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考评挂钩有关问题的意见》(青人发[2001]13号)执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任职年限内要求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时,其完成继续教育学分情况在《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选量化赋分表》中体现一定分值,作为其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依据之一。
其中修满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的,在《赋分表》中体现10%左右的分值。
(二)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种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合格后,在向市人事局考试中心申报有关资格材料的同时,一并携带《继续教育证书》和获得学分的相关原始依据材料到市人事局教育培训处审验。
对具备有关考试资格,并完成继续教育学分任务的,市人事局考试中心将按期发放有关资格证书。
对虽具备考试资格,但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者,须待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后再发给资格证书。
无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流动人员的职称评审材料和资格考试审核材料,由为其代理人事档案的同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按以上办法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