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标准
造价【2016】1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定额材料种类调整系数商品砼(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砂、土、石料、石灰、砖、瓦(不含粘土实心砖、瓦)0.9709自来水、树苗、花卉、草、藻类植物、林业产品、化肥、农药、农膜0.8850其他材料0.8547(2)机械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3.46
3.34
3.40
3.34
3.22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港金混凝土预制构件
2.钢结构件
3.木门窗
10.00
7.50
8.50
9.64
7.23
8.20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原标准包括交通建设费附加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工程价款已结算完毕,不再调整。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二00三年七月三日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标准调整表
项目
原标准(%)
现标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备注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工程在市区时
2.工程在县城
3.工程不在市区、县城、真时
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川建发[2003]63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委、财政局、物价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收费)的通知》(川办[2002]19号)规定,交通建设费附加已经停征,据此,200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原计算标准停止执行(详见附件)。
工程造价税金计算基数
工程造价税金计算基数工程造价税金计算基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用来确定税金计算的基础金额。
这一基数的确定对于工程承包商和工程业主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双方的税务负担和项目成本。
下面将对工程造价税金计算基数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工程造价税金计算基数是如何确定的呢?一般来说,根据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的规定,工程造价税金计算基数是建立在工程项目的合同金额之上的。
合同金额是指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签署的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总额,即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成本。
在基数的确定过程中,一般会根据工程项目的合同金额来计算。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因素可能会对工程造价税金计算基数产生影响。
首先,有些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之后,可能会发生一些变更,如合同变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等情况,这些变更会对基数的确定产生影响。
其次,有些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如自然灾害、工程质量问题等,这些情况也会对基数进行相应的调整。
对于工程承包商而言,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税金计算基数是非常重要的。
一方面,合理的基数可以保证承包商在工程项目中不会承担过多的税务负担,从而提高项目的盈利能力。
另一方面,合理的基数可以保证承包商在工程项目中能够充分考虑到税金的支出,从而避免在工程项目中发生税务风险。
对于工程业主而言,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税金计算基数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方面,合理的基数可以保证工程业主在工程项目中不会承担过多的税收负担,从而减少项目的成本。
另一方面,合理的基数可以保证工程业主在工程项目中能够合理地规划税金的支出,从而降低项目的风险。
在确定工程造价税金计算基数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具体的计算要点。
首先,应该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基数的范围和比例。
其次,应该充分考虑到税收政策和相关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基数的计算方法。
最后,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将基数的计算过程进行清晰的记录和报告。
总之,工程造价税金计算基数是工程承包商和工程业主在工程项目中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沪建市管〔2011〕18号_税金及费用标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 2%。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一 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凡不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仍按原税率计算。 本通知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反映。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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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 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 函〔2010〕7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的精 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北京市造价合同受控文件201109
受控
各部门
2009-11-5
21
京建市[2009]610号
受控
各部门
2009-9-10
22
京建市[2009]611号
受控
各部门
2009-8-19
23
京造修[2009]8号文
受控
各部门
2009-6-18
24
京造定[2009]6号文
受控
各部门
2009-4-30
25
京造定[2009]7号文
受控
各部门
2009-4-30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三号)
受控
各部门
2006-2-15
52
京造定[2006]1号
关于《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说明解释
受控
各部门
2006-2-15
53 54 55 56
京造定[2006]3号 京造定[2005]10号 京修定字[2005]第005号 京造定[2005]6号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2002-9-6 2002-7-12 2002-7-12 2002-7-11 2001-5-1 2001-1-1 2000-12-25 2000-6-23 2000-5-25 2000-3-20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2006-1-1 2005-11-17 2005-11-12 2005-8-22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要求,为适应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需要,保障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和营改增前后各项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调整时间及范围(一)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6年4月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和机械台班单价等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结合当前建筑市场工人工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中的综合用工单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综合用工一类单价由45元/工日调至58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单价由40元/工日调至52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单价由30元/工日调至39元/工日。
清、借工价格由45元/工日调至67元/工日。
二、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增部分做差价处理,只计取税金。
三、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工程费用中,综合用工单价的调整按本次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执行。
四、本次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011年1月1日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2011年1月1日后在建工程完成的工程量,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本通知调整。
五、本通知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机械台班单价等的通知各设区市造价管理站、华北石油造价管理站:根据《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冀建质[2010]553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计价行为,现将综合用工单价调整后,相应机械台班单价、措施项目费等有关调整通知如下:一、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人工费、停滞费及单独计算的费用均做相应调整,详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调整表》(附件1)。
二、2008年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综合机械台班单价做相应调整,详见《综合机械台班单价调整表》(附件2)。
三、现行计价依据措施项目中的人工费、机械费做相应调整。
其中,以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调整方法如下:(一)人工费按综合用工二类计算,调整部分=(基期人工费/40)×(52-40);(二)机械费调整部分=(调整后的机械费-09年调整后机械费)×相应系数。
造价〔2016〕11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信息时间: 2016-4-26 阅读次数:24235 】【我要打印】【关闭】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增值税下,调整后的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取费费率见附件。
粤建造发[2011]004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就建设工程税金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税金的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为计算基础,税额按2%计算。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税金内容及税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竣工结算已经办理完毕的建设工程不做调整;已经签订合同但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以调整前后营业额的划分计算地方教育附加;2011年1月1日以后的建设工程,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地方教育附加”。
附件:
建设工程工程造价计算税率
一、现行建设工程税金内容及计算标准
税税额为计税基础,税率分别为,市区7%、县镇5%、乡村1%
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基础,税率3%
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基础,税率2%
二、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的计算税率
三、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场管理站)应参照附件及时测算并发布本地区的计算税率标准,加强过渡期间工程竣工结算的指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并确定税金额度。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造价计算税率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以税前工程造价为计算基础,市区、县镇、乡村分别为:
市区:3%×(1+7%+3%+2%)/[1-3%×(1+7%+3%+2%)]= 3.477%
工程造价税金缴纳计算标准
《营业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税率如下:
建筑业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率为3% 。
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税率为3% 。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
施工单位可以根据企业所在地点,按照上述3种情形选择税率计算公式。建设单位编制标底时,应当参照地方定额的税率标准计算税金。如北京市规定标底中税金不得调整,不得低于现行定额的取费标准。
三、税金计算之基数
3.1税金基数的法律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总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营业额为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但总承包人为分包(转包)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四、税金筹划之避税
4.1税金基数应当剥离设备价款
《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所安装的设备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其设备价款不计入应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内。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
2.1税金的征收范围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5项内容,其中: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一个兜底条款,是指上列4项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实施时刻】1993-12-30【公布单位】建标[1993]8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现将《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形抓紧调整修订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工作,并请将执行中的咨询题,函告建设部,建设银行总行。
附件: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为习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制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参照新的财务制度及国际惯例,对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9)建标字248号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做如下调整: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截了当工程费、间接费、打算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内容见附件。
二、为确切地反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性质及内容,将凡属生产工人开支范畴的费用项目统归入人工费之内;将原间接费中的施工治理费,按照项目法施工的要求,分解为现场治理费和企业治理费两部分,现场治理费与临时设施费合并为现场经费,列入直截了当工程费项下;企业治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
三、其他直截了当费、现场经费、间接费的费用内容、开支水平因工程规模、技术难易、施工场地、工期长短及企业资质等级等条件而异,应作为可变费用逐步由企业按照工程情形自行确定报价。
目前可由各地区、各部门依工程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工期长短等划分不同工程类型,以编制年度市场价格水平,分别制定具有上下限幅度的指导性费率,供确定建设项目投资、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报标报价参考。
费用运算基数:1.土建工程:其他直截了当费、现场经费以直截了当费为基数运算;间接费以直截了当工程费为基数运算。
其中单独承包装饰工程的其他直截了当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均以人工费为基数运算。
2.安装工程:其他直截了当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均以人工费为基数运算。
四、原规定属其他直截了当费项下的专门地区施工增加费,铁路、公路、市政道路施工行车干扰费,送电工程干扰通讯施工爱护措施费,井巷工程辅助费等仍由各有关地区和部门依工程和地区情形,列入其他直截了当费项下。
建设工程税率--广东、江苏、新疆、湖南、陕西等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税金内容及税率的通知(东建价〔2011〕5号)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就我市建设工程计价税金内容及税率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调整后建设工程税金的内容、计算基础及税率)税金内容: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税金计算基础及税率税金内容及税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不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之内。
)竣工结算已办理完毕的建设工程不做调整。
)2011年1月1日以前签订合同,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以调整前后营业额的划分计算“地方教育附加”。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地方教育附加”。
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东莞市住房和城二○一一年五广东: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发稿时间:2011-4-29 9:03:15 阅读次数:129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造价计算税率一、现行建设工程税金内容及计算标准营业税:以应税营业额为计税基础,税率3%。
城市建设维护税: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基础,税率分别为,市区7%、县镇5%、乡村1%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基础,税率3%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基础,税率2%二、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的计算税率以税前工程造价为计算基础,市区、县镇、乡村分别为:市区:3%×(1+7%+3%+2%)/[1-3%×(1+7%+3%+2%)]= 3.477% 县镇:3%×(1+5%+3%+2%)/[1-3%×(1+5%+3%+2%)]= 3.413%乡村:3%×(1+1%+3%+2%)/[1-3%×(1+1%+3%+2%)]= 3.284%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计价中不可竞争费项目及建设工程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张建价〔2009〕11号各建设、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配合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8号)的贯彻执行,现将我市工程造价计价中发生的不可竞争费项目及税率划分区域明确如下:一、不可竞争费计取标准及办法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随意降低计取标准或让利。
京造定【2012】2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标准的通知(京造定【2012】2号)
各有关单位: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中的3.4%税金标准,是按照现行文件的有关规定,以营业税为基础,分别计算了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营业税的2%,因此,需对原税金标准中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调整,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中规定的标准,将原一个档次的税金标准分开设置为三个档次(详见附表)。
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以下的规定执行。
(一)2012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以后新开工的工程,执行调整后的税金标准。
(二)2012年1月1日仍在施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核实工程量,已完工程量执行原税金标准,未完工程量执行调整后的税金标准。
(三)2012年1月1日以前已完工的工程,仍执行原税金标准。
二、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工程,自2012年1月1日以后新编制的工程设计概算,均执行调整后的税金标准。
三、建设工程的纳税标准按照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税金计取标准
附表:
注明: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对应的区域详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0一二年六月九日。
英住建[2011]53号(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及堤围防护费计价标准的通知
英住建[2011]53号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及防洪工程维护费计价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精神及《关于调整市区范围内经营单位和企业堤围防护费标准的通告》(清府[2009]98号)的规定,我市建设工程税金的税率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为市区3.477%、乡镇3.413%,防洪工程维护费的费率按0.13%计算。
竣工结算已经办理完毕的建设工程不作调整;已经签定合同但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以调整前后营业额的划分计算;2011年1月1日以后的建设工程,按本通知规定计算,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二○一一年八月八日报:陈耀初常务副市长,市委市府办,清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抄送:财政局、发改局、工商局、统计局、建行。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现就建设工程税金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税金的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为计算基础,税额按2%计算。
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税金内容及税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
竣工结算已经办理完毕的建设工程不做调整;已经签订合同但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以调整前后营业额的划分计算地方教育附加;2011年1月1日以后的建设工程,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地方教育附加”。
三、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场管理站)应参照附件及时测算并发布本地区的计算税率标准,加强过渡期间工程竣工结算的指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并确定税金额度。
造价【2016】1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定额材料种类调整系数商品砼(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砂、土、石料、石灰、砖、瓦(不含粘土实心砖、瓦)0.9709自来水、树苗、花卉、草、藻类植物、林业产品、化肥、农药、农膜0.8850其他材料0.8547(2)机械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关于现行建设工程税金调差的方法总结
河南建材20182021年第1期关于现行建设工程税金调差的方法总结何海燕江苏天信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210004)摘要: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目前送审的建设工程项目大多为一般计税方式,少数为简易计税方式。
建设工程项目具有规模大、工期长等特点,结算审核过程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税金调差,文章在研究国家及江苏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就目前可能出现的几种税差调整模式,给出税差调整的计算方法,供建设工程行业同仁参考。
关键词:简易计税;一般计税;税差调整1法律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明确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到营改增试点范围中,同时拟征11%的增值税。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营改增后将简易计税市区税金费率由3.48%调整为3.36%。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明确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3)《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明确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2目前存在的税差调整情况2.1简易计税招投标阶段,营业税税金按照3.48%计取;现阶段应按3.36%计取税金。
已支付工程款发票税率为3.48%,结算时需调整税差。
2.2一般计税2.2.111%税率调整为9%招投标阶段,营业税税金按照11%计取;现阶段应按9%计取税金。
已支付工程款发票税率既有11%,又有10%,结算时需调整税差。
2.2.210%税率调整为9%招投标阶段,营业税税金按照10%计取;现阶段应按9%计取税金。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中税金费率的通知-冀建质[2005]258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中税金费率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中税金费率的通知
(2005年5月27日冀建质[2005]258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建设局: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3]第8号)已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使我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中税金与之相符,并与2004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房屋修缮(古建筑明清分册)工程费用定额》中的税金费率统一,经测算,现对2003年颁发的(冀建质[2003]第115号)《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中的税金费率调整如下: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3.45%;
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3.38%;
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3.2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2003年颁发的(冀建质[2003]第115号)《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中的税金费率同时停止执行。
——结束——。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0%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0%”。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3)定额材料基价调整系数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关于贯彻执行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工程税率的通知建价[2011]18号
关于贯彻执行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工程税率的通知建价[2011]18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单位:为及时贯彻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市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的通知》(建质发[2011]412号),以及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造计[2011]26号)文件精神,我站根据清单与定额计价方式的不同特点,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以下具体调整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定额计价方式下,各类专业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一。
二、清单计价方式下,各类专业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二。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跨年度的工程按工程合同的约定办理。
凡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涉及本地区调整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1、安庆市定额计价方式下各类专业工程造价计算程序2、安庆市清单计价方式下各类专业工程造价计算程序3、《关于调整执行建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安徽省造价总站造计[2011]25号)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安徽省造价总站造计[2011]26号)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附件一:安庆市定额计价方式下各类专业工程造价计算程序一、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㈠定额直接费㈡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㈢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㈣计取综合费=[㈠+㈡+㈢]×综合费率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㈠+㈡+㈢]×规定费率×(1+税率)㈥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㈦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㈧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㈠定额直接费㈡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㈢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㈣计取综合费率=(定额人工费+流动施工津贴0元)×综合费率㈤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㈣] ×0‰㈥计取税金=[㈠+㈡+㈢+㈣+㈤] ×税率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人工费+流动施工津贴0元)×规定费率×(1+税率)㈧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㈨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㈩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㈨三、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㈠定额直接费㈡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㈢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㈣计取综合费率=(定额人工费+流动施工津贴0元)×综合费率㈤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㈣] ×0‰㈥计取税金=[㈠+㈡+㈢+㈣+㈤] ×税率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人工费+流动施工津贴0元)×规定费率×(1+税率)㈧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㈨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㈩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㈨四、1999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㈠定额基价㈡计取综合费用=定额人工费×综合费率(包工不包料53%,包工包料140%)㈢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㈣计取税金=[㈠+㈡+㈢]×税率㈤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19.69-2)元×(1+税率)㈥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19.69-2)元×(1+税率)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五、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Ⅰ.城市道路、桥涵、防洪堤防、机械施工的独立土石方工程、给排水工程的构筑物㈠直接工程费=A+B+C+D+EA定额直接费B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C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D其他直接费=(A+B+C)×规定费率E现场经费=(A+B+C)×规定费率㈡间接费=㈠×间接费率㈢利润=[㈠+㈡] ×规定费率㈣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 ×0‰㈤计取税金=[㈠+㈡+㈢+㈣]×税率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A+B+C)×规定费率×(1+税率)㈦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25.84)×(1+税率)㈧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25.84)×(1+税率)㈨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Ⅱ.给水、排水、集中供热、燃气工程、人工土石方工程㈠直接工程费=A+B+C+D+EA定额直接费B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C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D其他直接费=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E现场经费=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㈡间接费=定额人工费×间接费率㈢利润=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㈣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 ×0‰㈤计取税金=[㈠+㈡+㈢+㈣]×税率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1+税率)㈦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25.84)×(1+税率)㈧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25.84)×(1+税率)㈨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六、2000年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估价表Ⅰ.仿古建筑工程㈠直接工程费=A+B+C+D+EA定额直接费B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C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D其他直接费=(A+B+C)×规定费率E现场经费=(A+B+C)×规定费率㈡间接费= ㈠×间接费率㈢利润=[㈠+㈡] ×规定费率㈣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 ×0‰㈤计取税金=[㈠+㈡+㈢+㈣]×税率㈥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㈦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㈧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Ⅱ.园林绿化工程㈠直接工程费=A+B+C+D+EA定额直接费B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C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D其他直接费=(定额人工费+B)×规定费率E现场经费=(定额人工费+B)×规定费率㈡间接费=(定额人工费+B)×间接费率㈢利润=(定额人工费+B)×规定费率㈣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 ×0‰㈤计取税金=[㈠+㈡+㈢+㈣]×税率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人工费+B)×规定费率×(1+税率)㈦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㈧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㈨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七、2002年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估价表㈠定额基价㈡计取综合费用=定额人工费×综合费率(120%)㈢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㈣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㈤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备注:一、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57元/工日,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原定额中3.5元/工日的流动施工津贴均不再计取,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差价。
工程价款税率调整方案模板
工程价款税率调整方案模板一、项目背景为了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支持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以及保障各级工程项目的正常运行,我们计划对工程价款税率进行调整。
该调整方案将从税收政策、经济发展、行业竞争力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并综合考虑国家大政方针,以期达到促进经济增长、提升行业规模和效益、推动技术创新和提高服务质量等多重目标。
二、税率调整原则1. 税率调整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提高行业的竞争力,为财政部门提供更多的税收收入。
2. 调整后的税率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做到合理、适宜、公平。
3. 调整后的税率应根据行业发展状况、项目规模、投资额等因素进行适当分级,以符合行业多样化的特点。
4. 调整后的税率应与其他相关税收政策相协调,确保整体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增加。
三、税率调整方案根据前期的调研及分析,我们拟定了以下工程价款税率调整方案:1. 一般工程项目税率调整方案(1)普通项目:税率由目前的X%下调至Y%,以降低企业负担,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
(2)重大项目:税率由目前的A%下调至B%,以吸引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投入,提高项目规模和技术含量。
(3)特大项目:税率由目前的M%下调至N%,以吸引国际资本和技术,通过增加项目规模和技术含量来提高整个行业的竞争力。
2. 新能源工程项目税率调整方案鉴于新能源工程项目在环保、节能、可再生能源等方面对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决定对该类项目的税率进行优惠。
具体方案如下:(1)风电项目:税率由目前的P%下调至Q%,以鼓励更多的企业投资于风电项目,增加清洁能源的产量。
(2)太阳能项目:税率由目前的R%下调至S%,以支持太阳能产业的快速发展,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3. 其他工程项目税率调整方案(1)水利工程项目:税率由目前的U%下调至V%,以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防洪抗旱,改善灌溉条件。
(2)交通工程项目:税率由目前的W%下调至X%,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物流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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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标准的通知(京造定【2012】2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标准的通知
京造定【2012】2号
各有关单位: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中的3.4%税金标准,是按照现行文件的有关规定,以营业税为基础,分别计算了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营业税的2%,因此,需对原税金标准中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调整,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中规定的标准,将原一个档次的税金标准分开设置为三个档次(详见附表)。
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以下的规定执行。
(一)2012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以后新开工的工程,执行调整后的税金标准。
(二)2012年1月1日仍在施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核实工程量,已完工程量执行原税金标准,未完工程量执行调整后的税金标准。
(三)2012年1月1日以前已完工的工程,仍执行原税金标准。
二、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工程,自2012年1月1日以后新编制的工程设计概算,均执行调整后的税金标准。
三、建设工程的纳税标准按照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税金计取标准
附表:
注明: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对应的区域详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0一二年六月九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
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人民银行、
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