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及非煤矿山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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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2020更新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2020更新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各分管副总经理
安全副总
安监部
各相关业务部门
二、安全管理
14
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第一条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长
党委书记
总经理
后勤副总经理
安全副总
企管部
工会
安监部
2
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必须落实企业职业卫生领导机构,成立职业病危害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第三条
董事长
总经理
安全副总
企管部
安监部
3
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煤炭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煤炭企业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经理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矿山行业的基本法律,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

它包括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监督及处罚等内容,对矿山企业进行全面规范。

2.《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对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了矿山安全监察的职责和权限、监察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矿山企业接受监察的义务等内容,进一步加强了对矿山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

3.《非煤矿山安全规程》《非煤矿山安全规程》是非煤矿山行业的专门法规,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详细要求,包括了矿山设计、建设、生产、工艺、设备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提高了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4.《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对于确保矿山企业能够依法合规开展生产活动,保障劳动者的安全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总的来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内容非常丰富,它们加强了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了劳动者的安全权益,有力促进了非煤矿山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日常生产中,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非煤矿山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资源,但由于地质条件较为复杂和危险,使得矿山生产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风险和环境保护问题。

因此,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至关重要。

5. 《矿山职业健康防护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矿工职业健康危害的防治措施、安全保护设施的设置、矿工职业健康监测和危害因素的检测等内容,旨在保护矿工的身体健康和职业生命安全。

6. 《矿井安全规程》矿井安全规程对于矿井的安全生产提出了具体规定,包括了矿井的安全设施建设、矿井内作业的安全要求、通风、排水及瓦斯防治等方面的安全标准,有效保障了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

7. 《矿山安全标准规范》这份规范是在矿山安全法框架下制定的,对矿山企业的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规范,包括了矿山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矿山通风、通信、照明、爆破作业等方面的安全规范。

2020版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

2020版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版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2020版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一、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一)矿山生产合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二)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横到边、竖到底)、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四)符合要求的人员素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证、其他人员培训合格(五)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符合规定:安全培训费、工伤保险、安全设施投入、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风险保证金(六)矿山生产系统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1、露天矿:采矿方法、爆破作业、采装运输、选矿加工、边坡维护、排土场运行管理、排水防洪等2、井工矿:采掘作业、爆破作业、提升运输、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防排水、避灾设施与逃生通道、保安矿柱、排土场运行管理等。

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矿山安全条例》(国发[1982]30号);《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国发[1982]30号);《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三)地方法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湖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北省第九届人大会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四)省、部规章《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4]53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9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50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32号);《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原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2]189号);《关于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85号);《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办字〔2004〕128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湖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鄂安办[2005]2号)(五)标准、规范《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199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1999);《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21-200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93);《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198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原国家建材工业局[83]建材生字597号);《建材矿山安全规程》《化学矿山安全规程》(原化工部[81]化矿字第1046号);《冶金矿山安全规程(露天部分)》(原冶金工业部[83]冶安字第746号);《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原冶金工业部[90]冶安环字第293号);《煤系硫铁矿安全规程》(原化工部化矿发[1995]477号);《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6号)云博创意设计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

第一篇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煤工业的变全生产方针,也是交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有着较为事富的内涵(1)“安全第一”是指在看待和处理全与生产以及其他工作的关系上,要突出安全,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当生产和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主要的、第一位的,生产和其他工作要服从于实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全第一”还体现了在煤矿生产建设中人是最宝费的、职工的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

必须把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作为第一位工作来抓,这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

(2)“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在事预防与事故处理的关系上,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害消灭在萌芽之中。

依靠“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等有效的防犯措施,把事故消灭,对安全生产实行“综合治理、整体推进”。

“综台治理”是预防事故和危害的一种最佳方法,在全行业、全系统、全企业各部门的业务关系上,要把安全工作看作一项复杂而观巨的工作,进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搞好安全工作。

“整体推进”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综合治理最终达到目的。

各方面都要齐心协力,促进安全,使安全工作不断上台阶、创水平,以实全促生产、以安全促效益、以安全促稳定,使煤矿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尽快改变煤炭工业的形象。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针对煤矿生产的特点,从多年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科学的安全工作指导方针,煤矿企业及煤矿职工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这一方针。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确立的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特点、客观规律、历史经验教训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的、长期的方针。

其主要依据是:(1)煤矿生产的自然规律和特殊性。

煤矿生产绝大多数是地下作业,工作场所狭窄、黑暗、潮湿并经常移动,多工种交又作业,且要同矿压、瓦斯、煤尘、火、水等自然灾害进行斗争。

安全培训相关法律依据(整理)

安全培训相关法律依据(整理)

安全培训相关法规依据一、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眼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第二十六条规定: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

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每3年复审1次。

(三)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班组长和农民工)以及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有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证书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颁发,证书样式有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非煤矿山安全 监管2010

非煤矿山安全 监管2010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0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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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应急救援方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国家安监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 (国家安监总局31号令)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 (国家安监总局21号令)
Hale Waihona Puke •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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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规范性文件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号令);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令号);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3号令);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11号令);
• 《关于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工程试生产期限问题的通知》(闽安监矿山函 [2007]176号);
• 试生产、试运行前应向安监部门书面备案,试生产、试运行期限以基建结束 (建设工期按设计单位确定时限)三个月为限,特殊情况经安监部门同意后可 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小型露天采石场推广中深孔爆破开 采技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矿山[2007]97号);
• 2010年1-6月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10起,死亡11人, 同比均上升22.2%,死亡人数占全年控制指标(41人)的 26.83%。

非煤矿山执法监察基础知识范本(2篇)

非煤矿山执法监察基础知识范本(2篇)

非煤矿山执法监察基础知识范本一、引言非煤矿山的执法监察是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其作用不可忽视。

本文将介绍非煤矿山执法监察的基础知识,以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效率。

二、法律法规1.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是非煤矿山执法监察的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

2.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

非煤矿山执法监察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包括矿山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等环节。

三、执法监察内容1.生产设备的合规性。

执法监察人员需对非煤矿山的生产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2.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执法监察人员需对非煤矿山的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包括材料的运输、加工、储存等环节,以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

3.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

执法监察人员需对非煤矿山的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执法监察方法1.定期巡查。

执法监察人员需定期对非煤矿山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2.随机抽查。

执法监察人员可进行随机抽查,对非煤矿山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进行检查,以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

3.突击检查。

执法监察人员可进行突击检查,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

五、执法监察的重点和难点1.重点是防范重大事故。

非煤矿山的执法监察需重点关注重大事故的防范,对安全风险较高的环节进行重点监察。

2.难点是执法力度不足。

由于非煤矿山的规模较小、分散性较强,对执法监察的覆盖面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加强力度提高监察效果。

六、执法监察的责任和义务1.依法行使职权。

非煤矿山执法监察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执法监察工作。

2.保护矿山安全。

非煤矿山执法监察人员应积极履行保护矿山安全的责任,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七、执法监察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1.常见问题有违规操作、安全设施不完善等。

执法监察人员需针对不同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包括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或处罚等。

煤矿和非煤矿山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和非煤矿山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和非煤矿山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以下简称非煤矿山)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承包商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管理条例》、《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非煤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非煤矿山各部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承包商,是指承担或以输出形式,参与发包方工程建设(建筑施工、井巷建设,工程勘察、地质勘探等)、生产运行(采矿、安装、检修、测试等作业活动)和运输等项目,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非煤矿山以外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发包方,是指代表非煤矿山向外承包劳务、工程建设(建筑施工、井巷建设,工程勘察、地质勘探等)、生产运行(采矿、安装、检修、测试等作业活动)和运输等项目的各部门。

本规定所称属地单位,是指项目所在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

第四条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管执行“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

发包方应将承包商纳入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承包商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强化承包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落实承包商管理职责;属地单位应配合发包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承包商对承包的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和运输等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严格遵守发包方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本规定有关要求,并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承包方应至少一次每月向发包方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按国家、地方及发包单位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承包商准入管理第六条发包方在进行承包商招标时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承包商。

第七条发包方应对承包商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安全许可证等进行审查,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承包商对其承揽的项目进行分包时,应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发包方在审查承包商资质的基础上,还要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安全事故情况、专业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挑选出符合承包条件要求的单位参与招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解读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解读

十项规定的背景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金属非金 属地下矿山企业部分,第三条至第九条,对安全
出口、通风、自救器、顶板管理、水害治理、提
升运输设备着重进行了规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十条内容
01
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 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通风构筑物
主要运输巷道应设两道风门,其间距应大于一列车长度。 手动风门应与风流方向成80°~85°的夹角,并逆风开启。
禁止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主扇
主扇测量仪表
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 、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 度等的仪表。
反风设施
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分种内反向的措施。
备用电动机
每台主扇必须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有能迅速 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2013年1月
2013年7月
发 展 历 程
2014年6月
4
2012年以来
2013年1月
相继制定发布《烟花爆竹企业保 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61号令) 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 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64号 令),在全国大力推行。
2013年7月
发 展 历 程
2014年6月
5
2012年以来
2013年1月
02
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 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03
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 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十条内容
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 管理安全可靠。
04
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 仪。
05
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 治理。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道有防止氡析出的措施;
③采用后退式回采;
④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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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矿山储存爆破材料的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7)排土场、矸石山有防止发生泥石流和其他危害 安全的措施,尾矿库有防止溃坝等事故的安全设施。
(18)有防止山体滑坡和因采矿活动引起地表塌陷造 成危害的预防措施。 (19)每个矿井配置足够数量的通风检测仪表和有毒 有害气体与井下环境检测仪器。开采有瓦斯突出的 矿井,装备监测系统或者检测仪器。
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70号)同
时国废止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 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
25
1.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主要法规解读 一、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 工验收办法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四、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五、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序号 标 准 编 号
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
8 AQ2013.1-2008 通风系统
9 AQ2013.2-2008 10 AQ2013.3-2008
局部通风 通风系统检测
2009-0101
11 AQ2013.4-2008
通风管理
12 AQ2013.5-2008
通风系统鉴定 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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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 准编 号 标 准名称
条款10 矿山应当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 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 的安全出口。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 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 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年月日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3、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4、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5、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处理轻微事故或未遂事故。

9、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0、按国家规定设立专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建立由主要技术负责人直接管理的设计、生产技术和科研等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

11、定期主持召开职工大会,定期向从业人员公示安全生产情况。

12、督促、检查安全技术工作落实情况。

分管负责人安全职责1、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对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努力完成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督促各部门(或工序)和各级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搞好安全生产。

3、组织编制本矿山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4、组织制订并有效实施,本矿山年度安全生产投入计划。

5、组织、制订(或修订)、检查落实,本矿山综合性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督促落实本矿山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员工培训考核制度和教育档案管理制度。

7、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或专项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8、具体负责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订(或修订),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和演练总结工作。

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二篇)

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二篇)

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一)矿山生产合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二)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横到边、竖到底)、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四)符合要求的人员素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证、其他人员培训合格(五)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符合规定:安全培训费、工伤保险、安全设施投入、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风险保证金(六)矿山生产系统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1、露天矿:采矿方法、爆破作业、采装运输、选矿加工、边坡维护、排土场运行管理、排水防洪等2、井工矿:采掘作业、爆破作业、提升运输、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防排水、避灾设施与逃生通道、保安矿柱、排土场运行管理等。

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xx]2号);《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矿山安全条例》(国发[xx]30号);《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国发[xx]30号);《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xx]105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xx]11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三)地方法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湖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北省第九届人大会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四)省、部规章《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鄂政发[xx]53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xx]1346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9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原劳动部劳部发[xx]50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xx]332号);《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原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xx]189号);《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一字[xx]100号);《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司办函字〔xx〕185号);《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装字[xx]93号);《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xx]123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xx]124号);《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办字〔xx〕128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协调字[xx]56号);《湖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鄂安办[xx]2号)(五)标准、规范《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xx);《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xx);《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xx);《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xx);《爆破安全规程》(GB6722-xx);《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xx);《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xx);《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xx);《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21-xx);《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93);《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xx);《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xx);《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xx);《建材矿山安全规程》(原国家建材工业局[83]建材生字597号);《化学矿山安全规程》(原化工部[81]化矿字第1046号);《冶金矿山安全规程(露天部分)》(原冶金工业部[83]冶安字第746号);《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原冶金工业部[90]冶安环字第293号);《煤系硫铁矿安全规程》(原化工部化矿发[xx]477号);《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6号)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二)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障矿山生产活动的安全性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7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 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8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 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生产请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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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能力、超强度或者 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0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 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
02
04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 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措施的;
的;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 采取有效措施的;
01
05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 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
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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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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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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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非煤矿山企业重点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重点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重点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1、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

违反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未按规定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

违反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38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 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 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 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 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 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 及其他证据的;
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 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 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 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 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矿山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
➢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评价 ➢ 第二十六条 安全设施设计要进行审查 ➢ 第二十七条 安全设施要经验收才能投产 ➢ 第二十四条 冶炼、加工项目的“三同时”

非煤矿山法律法规汇总

非煤矿山法律法规汇总

1、法律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2、法规类: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4、规章类: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9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8号令);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1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3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1号令);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4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5号令);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42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8号令);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监总局31号令);5、地方性规章:湖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2号);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3号);湖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2号);湖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湖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7号);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4号);湖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0号);湖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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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及非煤矿山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清单A.煤矿井工开采一、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劳动部令第4号,1996年10月30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0月1日施行,1996年8月29日修正)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施行)1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2000年12月1日施行)1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2004年1月13日施行)1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施行)1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3月1日施行)1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2006年9月1日施行)1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004年2月1日施行)1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2009年5月1日施行)19、《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2005年9月3日施行)20、《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2003年8月15日施行)22、《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44号文,2007年10月14日)23、《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2003年8月1日施行)2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8号令,2004年5月17日施行)2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2006年3月1日施行)2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2010年7月1日施行)27、《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8号令,2009年12月1日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9年12月25日施行)29、《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0〕70号,2010年5月5日施行)30、《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3号令,2010年10月7日施行)31、《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32、《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1〕15号)3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34、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3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36、《湖北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2011年1月)37、《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38、《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1〕17号)39、《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7号令,2012年6月1日施行)40、《关于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4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42、《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43、《关于推进全省煤矿示范矿井建设的指导意见》(鄂煤监察〔2010〕85号);44、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的通知(鄂煤监察〔2012〕168号)45、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修改增加《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部分内容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2〕32号)46、《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鄂煤监察〔2012〕280号)47、《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二、主要标准、规程、规范(含瓦突规程)1、《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修订版)2、《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3、《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5、《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8、《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10、《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2009年10月1日实施)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2009年10月1日实施)12、《煤矿井下安全标志》(AQ1017-2005)1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1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1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1987年2月1日实施)16、《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修订版)1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2009年10月1日实施)18、《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AQ4203-2008, 2009年1月1日实施)19、《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20、《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2009)21、《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22、《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23、《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2000)24、《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4-89)25、《劳动保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2008)26、《机械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2003)27、《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12265.3-1997)28、《安全电压》(GB3805-2008)29、《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30、《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31、《煤矿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细则》(1998年,煤生字第237号)32、《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33、《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34、《防洪标准(附条文说明)》(GB50201-94)35、《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规定》(AQ1028-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3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37、《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2008,2009年,中国计划出版社)3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1018-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39、《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1047-2007)40、《煤矿安全评价导则》(2003年,煤安监技装字114号)41、《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B.非煤矿井工开采(含与煤伴生)一、主要法律、法规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1.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5.1)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1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5.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8.29)9)《矿山安全条例》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实施)1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1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1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管一函〔2008〕21号)15)鄂安监管监一[2009]236号【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0.20)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17)《关于做好淘汰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相关工作的通知》(科工爆[2008]203号)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3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1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11号21)《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2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2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安监总管【2010】168号)2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36号,2011年2月1日);26)《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27)《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安[2005]48号)28)《关于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06]287号)29)《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管理及煤系矿山废弃矿井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2010]40号)3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6月1日起施行)3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鄂安办〔2010〕17号)3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33、《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1]175号)3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35、《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及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安监发[ 2011 ]37 号)3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六条规定》(湖北省安监局,2013年3月)3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湖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3〕23号38、《省安监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2013年7月25日,鄂安监管监一[2013]128号)二、主要标准和规范1)《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2)《安全现状评价导则》(AQ)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GBZ2.1-2007、GBZ2.2-2007)4)《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定》(GBJ87-85)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91)6) 《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2009年10月1日实施)7)《安全色》(GB2893-2008)8)《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1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11)《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0)13)《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1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15)《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修订版)16)《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17)《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18)《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19)《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AQ 2013.1-2008)20)《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局部通风》(AQ 2013.2-2008)2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检测》(AQ 2013.3-2008)2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管理》(AQ 2013.4-2008)2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鉴定指标》(AQ2013.5-2008)(19,20,21,22,23)煤系不适用)24)《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25)《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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