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违规案例分析
房地产领域十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定金案情简介:2018年,深圳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由于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产证,导致张先生无法办理贷款手续,无法入住。
张先生遂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
张先生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张先生10万元定金。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权益保护。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注意合同条款的约定,特别是关于房产证办理的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二、案例二: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案情简介:2019年,广州市民李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然而,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房,导致李女士无法按期入住。
李女士遂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李女士违约金,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案例分析:此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关注交房日期的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
一旦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案例三: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购房款案情简介:2017年,上海市民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然而,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产,且无法提供合法的房产证。
王先生遂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
房地产虚假宣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张先生通过某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介绍,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城市中心区域的住宅。
在购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承诺该住宅享有以下优势:1. 交通便利:距离地铁站仅100米,出行方便;2. 配套齐全:周边有大型购物中心、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3. 房屋质量:采用高品质建筑材料,绿色环保;4. 价格优惠:相较于周边同品质住宅,该住宅价格更具优势。
张先生在销售人员承诺的种种利好因素下,决定购买该住宅。
然而,在入住后,张先生发现实际情况与销售人员所宣传的完全不符:1. 交通不便:地铁站距离实际住宅约300米,出行不便;2. 配套不齐全:周边并无大型购物中心、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3. 房屋质量:实际房屋质量与承诺的高品质建筑材料存在较大差距;4. 价格未优惠:实际价格与周边同品质住宅相差无几。
张先生认为房地产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公司辩称:1. 交通便利:虽然地铁站距离实际住宅较远,但周边有公交站点,出行仍较为便利;2. 配套齐全:虽然周边没有大型购物中心、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但附近有小型超市、药店等生活必需品;3. 房屋质量:采用高品质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4. 价格优惠:实际价格与周边同品质住宅相差无几,不存在虚假宣传。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所宣传的交通、配套、房屋质量、价格等方面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房地产公司退还张先生购房款人民币XX万元;2. 房地产公司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3. 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存在以下虚假宣传行为:1. 交通便利:销售人员承诺地铁站距离住宅仅100米,实际上距离约300米;2. 配套齐全:销售人员承诺周边有大型购物中心、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实际上仅存在小型超市、药店等生活必需品;3. 房屋质量:销售人员承诺采用高品质建筑材料,绿色环保,实际上房屋质量与承诺存在较大差距;4. 价格优惠:销售人员承诺相较于周边同品质住宅,该住宅价格更具优势,实际上实际价格与周边同品质住宅相差无几。
合法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产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时常出现违规销售的现象。
本案例以某市房地产公司违规销售为例,分析其违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二、案情介绍某市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该公司在2018年推出了一款名为“XX花园”的住宅项目,该项目位于某市中心区域,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
然而,在销售过程中,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虚假宣传: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夸大项目配套设施、周边环境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2. 捂盘惜售: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故意控制房源供应量,制造供不应求的假象,提高房价。
3. 捆绑销售:该公司要求购房者必须购买其推荐的家居用品、装修服务等,否则不予办理购房手续。
4. 未按期交付房屋: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承诺的交付时间与实际交付时间存在较大差距,导致购房者利益受损。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夸大项目配套设施、周边环境等,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捂盘惜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
”该公司故意控制房源供应量,制造供不应求的假象,属于捂盘惜售行为。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3. 捆绑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该公司要求购房者必须购买其推荐的家居用品、装修服务等,属于强制交易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近来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张某发现王某有出轨行为,张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王某否认出轨,但同意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张某要求王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1. 离婚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张某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有出轨行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条件。
因此,法院支持了张某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2.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本案体现了法律在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方面的作用。
同时,也反映了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和出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二、案例二:李某某诉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李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支付了部分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某房地产公司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
李某某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履行合同,否则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李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属于违约行为。
广告法律法规考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一:某保健品广告涉嫌虚假宣传【背景】某保健品公司生产的“XX神丹”宣称具有“包治百病”的效果,声称该产品含有多种珍贵中草药成分,能够增强免疫力、调节身体机能、延缓衰老等。
该广告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广泛传播,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
【问题】1. 该保健品广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2. 如果存在虚假宣传,该保健品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分析】1.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该保健品广告宣称“包治百病”,显然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宣传。
2.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同时,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结论】该保健品广告存在虚假宣传,保健品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 若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失,保健品公司应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3. 若消费者因此受到健康严重损害,保健品公司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房地产广告涉嫌夸大宣传【背景】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栋住宅小区,在广告宣传中宣称该小区位于市中心,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齐全,环境优美。
然而,实际情况下,该小区距离市中心较远,交通不便,周边配套设施不足,环境也不如广告中所描述。
【问题】1. 该房地产广告是否存在夸大宣传?2. 如果存在夸大宣传,该房地产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分析】1.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房地产广告违法案例分析PPT课件
——违法案例分析
2021/3/25
授课:XXX
1
案例一
• 江西省南昌市 紫金城在媒体 上发布的房地 产广告
2021/3/25
授课:XXX
2
最引人注目的
2021/3/25
授课:XXX
3
违规之处
• 国家工商局颁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第 16条。该条款称: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 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
• 该广告中使用奥巴马、李政道、比尔盖茨、巴菲特等公众人物肖 像,很显然属于盗用他人肖像权,虽然我国没有规定广告中不能 使用国外领导人肖像,但是这也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 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
• 根据调查,该公司在没有取的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发不了该 广告,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的第四条:预售房 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不得发布公告
2021/3/25
授课:XXX
9
我们应该注意的问题:
• 价格表示,应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 示价格的有效期限,因为房地产的价格上下变 化较快。
• 位置表示,应当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 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 需时间来表示距离。如“距地铁只需5分钟”, “距机场20分钟车程”,“××大道通车后 只有××公里”等等。
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 期,如“××银行×成×年按揭”。
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升学、就业等事项的承 诺,因为办理户口只能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其他任何单 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以办理户口的 房地产项目,广告中有关办理户口的内容应当表述清楚明白,标明 有关规定的出处或者相关条件,不得使人产生误解 。
经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市区繁华地段开发了一块土地,建设了一处住宅小区。
为了吸引购房者,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了小区的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
然而,实际交付的住宅小区与广告宣传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购房者与该公司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1. 案件起因购房者李某在该公司广告宣传的诱惑下,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李某仔细阅读了广告内容,并对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表示满意。
然而,在收房时,李某发现实际交付的住宅小区与广告宣传存在以下差异:(1)绿化面积不足:广告宣传中称绿化面积为30%,实际绿化面积仅为20%。
(2)配套设施不完善:广告宣传中提到小区内有健身房、游泳池等配套设施,实际交付时,健身房、游泳池等设施并未建设。
(3)交通便利程度下降:广告宣传中称小区紧邻地铁站,实际交付时,地铁站距离小区较远。
2. 纠纷处理购房者李某与该公司就上述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李某认为该公司虚假宣传,要求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该公司则辩称,广告宣传内容均属实,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购房者李某在购买住宅时,由于该公司虚假宣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
3. 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购房者李某与该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关于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等条款与广告宣传内容存在差异,构成违约。
房地产广告违规案例分析
我的观点
• 1.现在很多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往往重视广告的内容,而 对广告合法性的认识很模糊。许多广告的创意只为了博得 眼球,但这种广告也是一把双刃剑,尺度把握好则成功了, 否则会成为人们的笑柄,给人们留下虚假的印象。这需要 广告经营者、广告主为了企业的品牌形象和长远利益,在 发布广告时一定要多加注意,避免因不经意而造成的违法 行为,让原本的宣传效果适得其反。 • 2.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各方面的工作人员,应该提高知识储 备,进行科学、依法监管。 • 3.作为即将服务于广告行业的学生们来说,熟悉广告法是 非常必要的。现在广告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一些复 杂问题也显现出来,需要我们充分掌握广告法律法规,来 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 3.根据陕西省工商局、西安市工商局的调查,该 公司在没有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发布了 该广告,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 四条中提到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 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广告。 • 4.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户外 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 理。而该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 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发 布广告是不合法的。
我们都来自常青藤
广告创意 广告创意
• 常春藤联盟是由包括布朗大学、哥伦比亚 大学、康奈尔大学、达特茅斯学院、哈佛 大学等在内的8所知名大学组成,是顶尖名 校的代名词。广告上的4位大人物都毕业于 常春藤联盟内的大学。而该广告是结合楼 盘附近的交大名校创作的,寓意如果住在 这里,孩子就会像奥巴马等人一样成功。
房地产广告的违规案例分析
李嫘 广告0901
案例回顾
• 美国总统上了楼盘广告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兴庆路南段一个在建的楼盘外有 大小相同的四幅广告牌,每幅广告牌大约长10米高6米。 其中第一幅广告牌的主角是奥巴马,在他的巨幅照片的左 上角写着奥巴马的简介:1993年毕业于常春藤联盟哥伦比 亚大学,在图片右方印有“我们赖以成功的价值从未改变” 中英文对照字样。在奥巴马的北边还有比尔·盖茨、李政 道、巴菲特的巨幅照片,均以同样的形式出现在广告牌上。 记者注意到在这四个人的介绍中都有常春藤联盟字样。这 些曾经或者正在影响着世界的人均成为此座楼盘的代言人。 一些市民看到后瞠目结舌,这个广告太牛了,都能请来这 么多名人,这个广告是真的吗?
房地产虚假宣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地产企业为吸引消费者购房,纷纷采用各种宣传手段。
然而,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房地产虚假宣传案件的剖析,探讨房地产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市市民张先生看到一则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宣称该楼盘位于市中心,周边配套设施齐全,绿化率高,交通便利。
在广告的吸引下,张先生购买了该楼盘的一套住宅。
然而,张先生入住后却发现,实际情况与广告宣传严重不符。
首先,该楼盘距离市中心较远,交通不便;其次,周边配套设施匮乏,绿化率低。
张先生遂向房地产企业提出退房要求,但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张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案件经过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房地产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存在以下虚假宣传行为:1. 宣称楼盘位于市中心,实际距离市中心较远;2. 宣称周边配套设施齐全,实际周边配套设施匮乏;3. 宣称绿化率高,实际绿化率低。
消费者协会依法对该房地产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向张先生退还购房款。
(三)案件结果经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该房地产企业承认虚假宣传行为,同意退还张先生购房款,并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房地产虚假宣传的法律依据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房地产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1. 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房地产销售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销售领域涉及的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房地产销售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房地产销售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为房地产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并在售楼处公开销售。
消费者王某在售楼处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住宅。
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王某发现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面积缩水等问题。
王某与开发商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焦点1. 开发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 开发商是否存在面积缩水问题?3.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案件分析1. 开发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宣传材料中宣称该住宅小区绿化率达到40%,但实际上绿化率仅为30%。
这明显构成虚假宣传。
2. 开发商是否存在面积缩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面积交付标的物。
在本案中,购房合同约定王某购买的住宅面积为100平方米,但实际交付的面积为95平方米。
这构成面积缩水。
3.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虚假宣传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开发商因虚假宣传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
(2)面积缩水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面积少于约定的面积,应当按照约定的面积交付;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交付的面积交付。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面积少于约定的面积的,应当按照约定的面积减去实际交付的面积的比例,增加价款的;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交付的面积减去约定的面积的比例,增加价款的。
在本案中,开发商应按照约定的面积交付王某住宅,即100平方米。
房地产法律典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地产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房地产法律案例,以期为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的同仁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但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甲多次催促乙交付房屋,但乙始终未履行。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乙应当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但鉴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判决乙在交付房屋前,先对房屋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维修完毕后,甲支付剩余房款,乙交付房屋。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乙作为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乙维修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甲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丙与被告丁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购房合同,约定丁以100万元购买丙开发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丙未按照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导致丁无法按时入住。
丁遂将丙诉至法院,要求丙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与丁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丙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丙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付房屋,并支付丁违约金。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屋。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开发某住宅项目时,为了提高销售业绩,采取了一系列违规销售手段。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前进行销售宣传和预订,收取购房者定金。
2. 在销售过程中,隐瞒项目配套设施、环境、质量等方面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3. 以“特价房”、“团购优惠”等名义,变相提高房价,诱导消费者购买。
4. 在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产权证,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
二、法律分析1. 违规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2. 隐瞒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3. 提高房价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二)以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4. 拒绝办理产权证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实广告与欺诈案例评析
不实广告与欺诈案例评析案情:被告在某市某区建有两栋15层的住宅楼,在楼房尚未建成前,曾多次推出售楼广告,声称“买××花园一处住宅,便可拥有一片面积为140㎡的绿地”。
原告李某见到该广告后,十分动心,遂于2005年4月5日找至被告售楼办公室了解详情,被告工作人员为其出示该楼及周围环境的设计图,并指出待楼房盖成后,准备在楼房周围修置约500㎡的草坪花园。
原告看后,感到满意,当场便与被告签订合同。
同年5月10日,原告按合同规定向被告交付了5万元的定金(总价款的10%)。
同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楼房时,原告发现周围仅有50㎡的空地且尚未绿化,遂拿着被告所做的广告与被告交涉。
被告提出,合同中并未规定上述广告的内容,被告不负有提供绿地的义务。
原告因交涉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原告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并请求返还价款,赔偿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的广告虽有不实成分,但并没有构成欺诈。
原告只是发生了重大误解,误以为广告的内容也属于合同条款,实际上,合同中并未规定该条款,因此原告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是按该房屋周围设置草坪的价格支付价款的,但原告取得该房屋后并无草坪,因此,该合同对原告是显失公平的,原告可据此请求撤销该合同。
评析:首先,应该确定本案中被告的广告具有不实成分,但被告的不实广告的内容是否自然转化为以后由原告、被告订立的合同内容呢?对此应作具体分析。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从原则上讲,一般商业广告应为要约邀请,但有一点例外,即如果广告中明确注明为要约或者广告中含有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则应该认为该广告属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房地产违法广告经典案例分析
房地产违法⼴告经典案例分析很多消费者都有被房地产开发商打的诱⼈的⼴告所诱惑导致后来发⽣很多购房纠纷,现在新版《⼴告法》的施⾏将有效杜绝房地产⼴告中夸⼤其词、混淆概念、许空头⽀票等问题,⼀⽅⾯可以净化房地产⼴告市场,另⼀⽅⾯可以减少购房者与开发商的纠纷。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房地产违法⼴告经典案例分析⽅⾯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房地产违法⼴告经典案例分析基本案情:案例⼀:某有限公司从2005年6⽉开始,在未取得⼟地使⽤权证明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报夹式擅⾃在蔡甸城关发布“今天,xx的主⾓是你!”的预售房地产印刷⼴告3000份。
xx⼯商分局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为违反了房地产⼴告发布暂⾏规定》第四条第(⼀)项、第(四)项之规定,据此,蔡甸⼯商分局根据《房地产⼴告发布暂⾏规定》第⼆⼗⼀条之规定,依法决定:1、责令停⽌发布;2、罚款8000元案例⼆: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05年11⽉开始,通过报夹式或专业⼈员在禁甸区擅⾃发布“某某地产,美商独资”房地产印刷品⼴告9万份,⼴告制作费⽤为7950元,发布“中空玻璃,顶级的居住品质”房地产印刷品⼴告6万份,⼴告制作费⽤为4950元。
经⽴案调查现查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为两个⾃然⼈投资的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持有的营业执照为《企业法⼈营业执照》,根本就没有所谓的美商投资。
xx⼯商分局认为上述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为违反了《⼴告法》第四条⼴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并且⼴告内容违反了《⼴告法》第七条第三款不得使⽤绝对化⽤语的规定。
据此,蔡甸⼯商分局根据《⼴告法》第三⼗七条、第三⼗九条之规定,依法决定:1、责令停⽌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告;2、罚款25800元。
案情评析这是两起典型的房地产⼴告违法案件。
随着城市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告⽇益增多。
房地产⼴告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育,使之成为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为⽅便消费者,发挥了积极作⽤。
房地产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地产法律问题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涉及房地产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法律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小区一套商品房。
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案件评析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案例二:房地产项目烂尾纠纷(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一个房地产项目,但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烂尾。
业主们对此表示不满,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案件评析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约定完成项目建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业主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业主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三:房地产项目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宣传材料中宣称该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齐全,包括学校、医院等。
然而,业主们入住后发现,实际配套设施与宣传不符。
业主们遂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虚假宣传责任。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授权性法律规范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形象,XX省制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了进一步细化《条例》中的规定,XX省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授权,制定了《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文将结合《细则》对授权性法律规范案例进行解读。
二、案例概述XX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在小区内擅自搭建简易棚用于存放杂物。
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多次劝说李某拆除,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物业管理部门遂向XX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报告,要求依法处理。
XX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接到报告后,依法对李某进行了调查,并依据《细则》的规定,作出了如下处理:1. 对李某擅自搭建简易棚的行为,认定为违法建设。
2. 依法对李某进行警告,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简易棚。
3. 责令李某缴纳拆除简易棚产生的费用。
三、案例解析(一)授权性法律规范概述授权性法律规范是指法律赋予特定主体(如政府、行政机关等)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事项作出决定、处理的权利。
在《条例》中,XX省人民政府被授权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具体规定。
在《细则》中,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机关的职责、程序和处罚措施。
(二)案例中涉及的授权性法律规范1. 《条例》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 《细则》第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3. 《细则》第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搭建简易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案例中授权性法律规范的适用1. XX省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的授权,制定了《细则》,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职责和处罚措施。
2. XX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接到物业管理部门的报告后,依法对李某进行了调查,并依据《细则》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处理。
开发商虚假宣传案例4篇
开发商虚假宣传案例4篇篇一:开发商虚假宣传案例去年10月初,冯女士看中了洋湖片区的蓝光COCO蜜城小区,由于地段环境不错,户型冯女士也比较满意,而且置业顾问一再向冯女士强调,这是蓝光集团来到长沙的第一个项目所以是以最低价格进行销售的,并且还赠送博才小学的学位,这让冯女士非常满意,于是在11月份,COCO蜜城开盘当天,冯女士就一共缴付了2万4千元的定金。
可到了签合同的时候,冯女士发现合同上的交房时间比原来推迟了半年,承诺的防盗门也变成了防火门,合同书上的种种改变,让冯女士犹豫了,提出要退还定金,遭到了置业顾问的拒绝。
可是在2月13号,冯女士突然接到了置业顾问打来的电话。
电话中置业顾问声称蓝光COCO蜜城即将涨价,让冯女士赶紧过来缴付房款。
于是,当时还在外地出差的冯女士,赶紧请了假赶回长沙。
可是,上午签完合同,购置新房的喜悦心情还没来的及庆祝,下午蓝光的一则直降2000的广告宣传就让她傻了眼,冯女士一天内直亏10万。
而与冯女士有着类似经历的还有COCO蜜城的百余户业主,他们当初都听信了置业顾问最低价的说辞,不曾想到,购房合同签了不到两个月,自己所买的房子就大幅降价。
于是,蓝光COCO蜜城的百余名业主多次找到开发商,在沟通过程中,从蓝光公司熊姓负责人的口中可以听出,关于降价风波,他们并不觉得有丝毫过错,都是以市场销售手段为由答复业主,如果说大幅降价是因为市场销售手段,那么像冯女士遇到的情况又是怎么回事呢?为此我们也联系到了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屋产权监理处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冯女士的情况属实的话,那么蓝光公司的行为是涉嫌诈骗的。
篇二:开发商虚假宣传案例2011年3月初,李某某前往武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东湖湖畔的楼盘营销中心看房,售楼员向其作了关于楼盘优势的介绍,重点说明23栋12楼以上为湖景房,同时向李某某赠送了楼盘宣传单及室内平面图。
李某经反复权衡后,于同年3月7日与武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某某购买23栋2单元16B室。
国外法律广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国人选择出国留学、工作或旅游。
与此同时,海外房地产投资也成为越来越多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海外房地产市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制度差异等因素,投资者面临着诸多风险。
本文将以美国某房地产公司欺诈诉讼案为例,分析国外法律广告案例。
二、案件简介原告(以下简称“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经营一家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通过美国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购买了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处房产。
购房过程中,被告承诺该房产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且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然而,投资者入住后却发现实际情况与被告承诺的相去甚远。
被告不仅未履行承诺,还涉嫌欺诈行为。
于是,投资者将被告诉至美国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1. 美国法律制度背景美国是一个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其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分为联邦法律和州法律。
在房地产领域,美国各州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本案中,投资者与美国某房地产公司的纠纷属于州法律范畴。
2. 欺诈行为的认定根据美国加州法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使另一方当事人陷入错误,并基于此错误做出决定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在购房过程中未如实告知投资者房产的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行为。
3. 损害赔偿根据美国加州法律,欺诈行为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因其欺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投资者因被告的欺诈行为遭受了购房款损失、装修费用、搬家费用等损失。
因此,投资者有权要求被告赔偿上述损失。
四、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投资者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购房合同、房产评估报告、周边配套设施照片、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
2.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承认其存在误导行为,但辩称该误导行为并不构成欺诈。
被告认为,投资者在购房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对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美国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被告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投资者损失。
合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近年来,甲公司业务迅速扩张,旗下多个项目遍布全国各地。
然而,随着业务量的增加,甲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022年5月,某消费者(以下简称“乙”)在甲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购买了房产。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甲公司向乙宣传该小区配套设施齐全,包括高档幼儿园、超市、医院等。
然而,乙入住后却发现,小区附近并没有高档幼儿园、超市、医院等配套设施,与甲公司的宣传严重不符。
乙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遂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的宣传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以及甲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甲公司在宣传其开发的住宅小区时,对配套设施进行了夸大宣传,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构成虚假宣传。
2. 甲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同时,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本案中,甲公司虚假宣传的行为导致乙遭受了经济损失,甲公司应依法赔偿乙购买房产的价款三倍,并承担乙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本案中,甲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甲公司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处以罚款等。
(3)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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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虽然我国没有规定广告中不能使用国外领导
人肖像,但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广告
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
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
h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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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陕西省工商局、西安市工商局的调查,该 公司在没有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发布了 该广告,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 四条中提到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 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广告。
• 2.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各方面的工作人员,应该提高知识储 备,进行科学、依法监管。
• 3.作为即将服务于广告行业的学生们来说,熟悉广告法是 非常必要的。现在广告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一些复 杂问题也显现出来,需要我们充分掌握广告法律法规,来 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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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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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户外 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 理。而该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 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发 布广告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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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
• 1.现在很多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往往重视广告的内容,而 对广告合法性的认识很模糊。许多广告的创意只为了博得 眼球,但这种广告也是一把双刃剑,尺度把握好则成功了, 否则会成为人们的笑柄,给人们留下虚假的印象。这需要 广告经营者、广告主为了企业的品牌形象和长远利益,在 发布广告时一定要多加注意,避免因不经意而造成的违法 行为,让原本的宣传效果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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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来自常青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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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广告告创创意意
• 常春藤联盟是由包括布朗大学、哥伦比亚 大学、康奈尔大学、达特茅斯学院、哈佛 大学等在内的8所知名大学组成,是顶尖名 校的代名词。广告上的4位大人物都毕业于 常春藤联盟内的大学。而该广告是结合楼 盘附近的交大名校创作的,寓意如果住在 这里,孩子就会像奥巴马等人一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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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违规规之之处处
• 1.经证实该楼盘与美国常青藤联盟没有任何关系, 而广告语“我来自常青藤” ,误导、欺骗了消费 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 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 2 该广告中使用奥巴马、李政道、比尔盖茨、巴
菲特等公众人物肖像,很显然属于盗用他人肖像
房地产广告的违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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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 美国总统上了楼盘广告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兴庆路南段一个在建的楼盘外有
大小相同的四幅广告牌,每幅广告牌大约长10米高6米。 其中第一幅广告牌的主角是奥巴马,在他的巨幅照片的左 上角写着奥巴马的简介:1993年毕业于常春藤联盟哥伦 比亚大学,在图片右方印有“我们赖以成功的价值从未改 变”中英文对照字样。在奥巴马的北边还有比尔·盖茨、李 政道、巴菲特的巨幅照片,均以同样的形式出现在广告牌 上。记者注意到在这四个人的介绍中都有常春藤联盟字样。 这些曾经或者正在影响着世界的人均成为此座楼盘的代言 人。一些市民看到后瞠目结舌,这个广告太牛了,都能请 来这么多名人,这个广告是真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