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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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性劳工和囚工管理程序

强迫性劳工和囚工管理程序
5.2凡是办理员工入厂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充许任何人向新进厂员工索取入厂介绍费,同时公司招请工人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押其身份证和其它法定证明文件。
5.3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强迫他人工作或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工作。如确实因生产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经员工或员工代表协商同意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
5.4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的态度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生产工艺程序和产品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介绍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而导致产品不合格需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强迫员工从事所不能从事的活动等虐待性行为。
5.5保安人员和监督人员不得威迫或吓唬工人。正常而言,在作业场地派驻保
5.7.1采购在向供应商下达订单前需对供应商发出调查其是否存在囚工并与其签定关于此方面的协议。
六、参考
6.1《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Biblioteka 》。七、附注7.1无
一、目的
禁止强迫性劳工行为,以加强社会责任,符合国家关于强迫劳动的当地法律,支持《国际玩具业协会商业行为守则》不容许使用强迫劳工的规定。
二、范围
公司各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
三、定义

四、职责
各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禁止在惩罚和威胁下榨取劳工的利益和强迫员工工作。
五、程序
5.1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有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利用欺骗手段,引诱工人在本厂工作。不允许使用任何抵债劳工和契约工。
人员是为了防止未经许可的人或车辆擅自进出作业场地,并防止作业场地内发生盗窃事件。不应利用保安人员限制员工的行动或强迫员工工作。
5.6雇员只要提出合理期限通知,便可依期离职。雇员在离职日起码有30天之前递交的离职通知才是合理通知。

禁止强迫强制控制劳动程序

禁止强迫强制控制劳动程序

文件编号RBA-QP-A 01版本 1.0禁止强迫和强制性劳动控制程序页码第2页共4页制订日期2018-5-301.0目的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本公司所雇用之员工均属自愿受雇和人道待遇。

1.0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劳动管理。

1.0职责3.1行政部负责制定劳动人事相关制度,并负责传达、实施、监督执行。

3.2各生产部门负责执行公司劳动人事相关制度,确保员工自愿从事劳动,防止强迫和前置劳动行为发生。

3.3总经理负责确保本公司劳动人事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劳动人事主管部门以及客户要求;负责批准并确保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4.0工作程序4.1自由选择职业4.1.1应在公司《员工招聘管理程序》等相关文件中声明自由选择职业的政策。

行政部负责对员工进行入职教育时应向员工宣传公司就业政策和人事管理制度,并保留培训记录。

4.1.2所有员工都需受到人道待遇并自愿被雁用,不得使用囚工、监狱工、抵债工等。

4.1.3公司禁止向劳动者收取就业介绍费等任何手续费及保证金,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向进厂员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4.1.4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4.1.5行政部招工人员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经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4.1.6若员工离职遵循正常途径(即提前30天书面申请),公司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

4.2身份证件的使用和保管4.2.1公司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它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工作签证/许可证、国籍、住所、身份证、社会保障/保险卡/证明文件、出生证、银行证明文件等。

4.2.2公司不保管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或个人证明文件原件,确需人事管理需要时,公司可以向劳动者征求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2.3员工应如实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禁止任何方式的伪造或损伤。

如发现隐瞒伪造、故意损坏、篡改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明文件时,公司不予录用,情节严重时提交公安部门处理。

劳动用工管理程序

劳动用工管理程序
7、无骚扰无虐待:公司严禁体罚或实施任何形式的肉体或精神的骚扰、虐待或折磨。
8、任何员工如受到不合理待遇,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事部、经理申诉,申诉发现有骚扰及虐待,则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直至终止合约的处分。
5、公司不得雇用有犯罪记录的应聘者,不得招用囚犯或触犯刑法遭通缉尚未结案者。
6、若发现公司内有服刑中的囚犯或逃犯,须马上报警。
7、如难以确定应聘者身份,应先上报劳动部门,待劳动部门进一步复核证实,并按劳动部门或公安局的意见做出适当的安排(如即时解雇)。
三、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生产管理有序进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让全体员工明确公司对于反歧视、骚扰的管理,特规定如下:
3、公司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及抵押品,所有劳动防护用品、厂牌、工具等均由公司免费提供。
4、所有员工只要按照离职规定通知公司,都可以自由申请离职。公司可通过正当方式与员工沟通,但不得强制员工留厂。按批准日期离厂且作好移交手续的要于员工离厂当日结算清工资。如员工有紧急情况需提前离职,公司在调查确认属实后,应给予办理提前离职。
3、不因种族、宗教信仰、性别等而采取纪律程序,以及因性别而制定雇佣政策、条件和扣减工资。
4、根据劳动法规,做好女工保护工作,严禁安排女工从事危害身心健康、危害生育健康或有安全风险的工作。
5、不强迫验孕、避孕等作为雇佣条件,或因怀孕而被辞退。
6、女工怀孕,部门负责人或怀孕女工应上报人事部,人事部应立即通知所属部门主管,安排一些较轻松的工作给怀孕女工。公司要为怀孕要生育的妇女保留职位、待遇。
1、凡自愿来本公司工作之员工,应受到鼓励和支持,严禁在招聘、薪酬、培训、升职、福利、离职等事务上,因种族、宗教、地域、性别、年龄(指16-18周岁未成年工)、语言、身体能力、身高等的不同而受到歧视。

禁止强迫劳工管理制度

禁止强迫劳工管理制度

XXXXXX有限企业禁止逼迫劳工管理制度1.目的:编号:AD-3-016版次/改正号:A 同意日期: 2013-05-31 奏效日期:2013-06-01 为保障职工人身自由,保证本企业所聘用之职工均属自发受雇。

2.范围:合用本企业全部員工。

3.职责:人力资源行政部拟订此程序,并负责监察履行。

4.定义4.1 标准禁止全部形式的逼迫劳动,包含牢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处罚为恫吓手段的、被逼迫的、或许非自发的劳动。

4.2 牢狱劳动( Prisoner Labor)或许劳改犯的劳动是最典型的逼迫劳动。

监狱工厂的监犯出于违犯法律而接受国家的处罚,他们的劳动是非自发的劳动。

在中国,使用拘禁所、收留所或劳教场所的在押人员的劳动也是逼迫劳动。

4.3 契约劳动是指工人的行动自由被严格限制,并且常常得不到劳动酬劳,比较广泛的状况是,雇主常常禁止契约劳动工人自由走开,或许契约劳动工人不可以自由选择结束雇佣关系。

4.4 抵债劳动常常是因为自己或许家庭成员欠下别人债务而不得不为别人工作以抵消债务,如 "父债子还",抵债劳动工作的目的在于还债而不是获得劳动报酬。

5.工作程序1 / 35.1 全部职工都需自发被聘用,不得使用牢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等。

5.2 企业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向进厂职工收取钱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拘禁或许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余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5.3 职工入厂及辞职不须缴纳任何押金或培训花费,全部证件交人事部复印留底即可,原件返还给员工。

5.4 禁止任何部门、任何人对职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欺侮,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和职工集体宿舍來限制职工人身自由。

5.5 禁止任何部门、任何人以暴力、威迫或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职工劳动。

5.6 职工在非工作时间可自由进出宿舍及厂区外,保安仅为防备未经允许的人或车辆进入工厂范围内并防备有人偷窃工厂财物 ,不得限制員工行動自由。

5、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管理程序

5、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管理程序
4.12在生产过程中,因员工生产不合格产品而返工返修時,禁止管理人員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返修或者打骂、虐待员工行为。
4.13公司处罚措施均书面通知违纪本人。处罚规定见《员工手册》中的员工“奖惩制度”。决定处罚时必须由没有利益冲突的人员查清事实,取得证据,允许本人申辩。发现有不正当的处罚行为,可以直接向员工代表、部门主管甚至总经理投诉。
4.3公司禁止采用任何限制劳动自由的行为,如扣押身份证件、收取押金或抵押物、扣押工人工资、强迫搜身、限制工人出入工厂和强迫加班等。
4.4公司不使用也不支持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或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
4.5各级管理人员,包括保安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强迫搜身、强迫加班、限制员工行动自由或恐吓打骂员工。保安人员只负责维持公司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公司和员工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公司不使用保安人员对员工执行纪律处罚。
4.14公司禁止任何形式的不当惩罚行为,包括体罚、恐吓和辱骂员工的行为或扣减工资行为。
5、支持性文件
5.1《供应商管理程序》
5.2《员工手册》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4《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5.5《江苏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6、相关记录
6.1《自愿加班申请表》
1、目的
不使用强迫劳工、不强迫劳动;保证员工请假方便、合理及充足的休息时间;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健康、自由。确保在招聘录用、劳动管理、行动自由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2、范围
适应本公司各部门
3、责权
办公室
4、工作内容
4.1办公室
4.2公司尊重工人自由权利,包括受聘自由、辞职自由、加班及行动自由等。

反强迫劳动、反歧视、反骚扰培训(行业精制)

反强迫劳动、反歧视、反骚扰培训(行业精制)

如果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有受到工厂各级管理人员的强迫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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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公司意见箱、投诉电话,向公司工会进行投诉、申诉, 以寻求解决,或者直接向工厂高层领导进行直接的口头反映以
寻求解决;触犯法律的可向当地公安部门、法院申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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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歧视
目的:为了加强社会责任、控制本厂所有员工在聘用阶
段中不受各组织、人员歧视,禁止和预防歧视的发生;
3、下属应尊重上级,服从其工作安排,积极配合上级完成工作任务。
4、公司的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特别是在员工出现问题时,应 与员工作双向沟通,聆听他们的问题和意见,并以鼓励方式处理。
5、公司鼓励:有效沟通、员工激励、团队协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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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至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为止全过程。

定义:强迫劳动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

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指企业在招聘及
使用劳工时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工不愿
意的情况下强迫使用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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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招聘员工以自愿为原则,严禁使用强迫的、 担保的、契约的员工;
招聘不得收取介绍费、押金等,不扣押员 工身份证明、证件或其他法定之证明文件
c) 将跑步或打扫卫生作为纪律惩罚措施。 2、言语方面的:对员工尖声斥责、威胁或使用贬低性词语。 以下行为均属言语方面的虐待:
a) 对员工大声叫喊、吼叫。
b) 用粗鲁的字眼,使用威胁或低级的 语言,以侮辱性的绰号叫喊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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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心理方面的:
利用言语或行动试图降低员工自尊。譬如让员工穿戴特别的衣物或帽 子以表明其为:“表现最差的工人”。 4、其他形式的虐待行为: a) 拒绝提供休息,不准或限制使用供水设备、厕所、医疗护理、就诊 和其它基本必需设施 。 b) 在非工作时间无理地限制员工行动 。

07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07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有限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编制:文件编号:GH-SA-0P07审核:版本号:A批准:受控状态:发布日期:2014年03月03日实施日期:2014年03月03日1.0目的为保障本公司员工能够在一个健康、安全、和平、稳定、愉快、自愿的环境中工作,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气氛。

2.0应用范围本程序适用本公司所有人员.3.0责任3.1人力资源部负责本程序的制定。

3.2全公司各部门负责本程序的执行3.3管理代表负责监督本程序的执行3.4员工代表代表劳动者与管理者进行沟通,以及收集整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4.0词语解释强迫性劳动:强迫劳动是指在欺诈或威胁、暴力等强迫性手段条件下,所诈取的非自愿的工作或服务。

在受雇用期间被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于本公司、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等。

5.0程序内容5.1本公司所有员工均经确认不是囚工(或在逃犯),才可录用,否则一律拒绝录用并报当地政府机关处理.5.2本公司严禁有强迫性劳动制度及管理,并建立申诉渠道(员工代表、意见箱),给员工有机会反映其在工作上的意见及感受。

具体详见《员工代表管理程序》及《员工意见、建议、申诉处理及反馈管理程序》5.3本公司不允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并以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与劳务工签订合同。

5.4员工在下班时间可以自由离开工厂,可以在规定的作息时间内吃饭或休息;在上班时间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自由出入洗手间或打开水等。

5.5本公司不使用抵债工,不会有员工因家庭债务而被迫签订不合理合同,或因受财务牵连以及为还债而被迫从事违背意愿的工作。

5.6保安人员或管理人员不得强迫或恐吓员工,保安人员的职责是保护全厂人员和财物安全,绝不是为限制员工行动或强迫员工工作。

5.7公司员工辞职自由,试用期满的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各级人员均应批准,不得以各种理由限制.但以加薪等激励措施来挽留员工是可以接受的,出现以下情况,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厂方解除劳动合同,厂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他们。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规定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规定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规定
1.0目的
保障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受侵犯,切实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之要求。

2.0范围
适用于用工单位,从员工招聘开始至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为止全过程。

3.0定义
强迫劳动:指企业在招聘及使用劳工时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工不
愿意的情况下强迫使用劳工。

4.0控制程序
4.1公司在以下各方面作出相应承诺:
4.1.1公司招聘员工以自愿为原则,严禁使用强迫的、担保的、契约或非自愿的
员工;
4.1.2公司在员工招聘过程中不收取任何形式的介绍费、押金等,不扣押员工身
份证明、证件或其他法定之证明文件;
4.1.3公司按月、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4.2对违反使用强迫劳工的处置:
4.2.1对人事部在雇用员工过程中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介绍费或者扣压任何的
证件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给予降职降级的地方理;
4.2.2对于各用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如果发现在事情和生活中使用难、要挟、
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者提出类似非法之要求的,员工有权拒绝。

对员工精神造成损害的,管理人员必须向受害人员进行道款,如果造成严
重结果的将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置惩罚;
4.3针对员工受到强迫劳动的申述程序:
4.3.1如果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有受到用工单位管理人员的强迫劳动,可向公司
会进行投诉、申诉,以寻求解决;
4.3.2如果以上措施均得不到正确满意的处理意见,员工可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

非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非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非强迫劳动管理程序1.0 目的此文件保障本公司雇用的雇员,能够在一个和平和自愿的情况下工作。

2.0 范围本公司受雇的所有员工。

3.0 责任3.1 员工代表/工会主席-- 代表劳动与管理层进行沟通。

-- 收集及整理劳动工人的意见。

3.2 SA8000管理者代表、总经理及各部门经理/主管-- 于每次内部审查中检查强迫性工作是否存在。

4.0 定义4.1 强迫性劳动在惩罚的威胁下,所榨取的非自愿性的工作或服务。

包括在受雇期间存放“押金”或类似抵押品于本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以扣留工人的部分工资﹑福利﹑财产和证件,以迫使员并在公司连续工作。

5.0 参考文件5.1 《劳动法》6.0 程序6.1 在本公司范围内绝对禁止发生强迫性劳动,及禁止在本公司范围外发生,如发订单给监狱劳工、奴工等。

6.2 本公司支持非强迫性工作制度,并且建立员工意见收集箱或通过员工代表/工会代表的协助等申诉渠道,给雇员有机会反映其在工作上的意见及感受。

6.3 申诉方法可以透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员工代表或意见收集箱提出,意见收集箱由行政部经理每天收集一次。

6.4 本公司不允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受雇用的雇员劳动。

6.5 员工有权在完成标准的工作时间后离开工作场所,员工在公司的合理通知期限后,可以自由终止聘用合约。

6.6 如发现有强迫性劳动情况时,员工代表/工会主席应向劳动者进行调查及收集意见后一星期内,安排日期及时间与管理层进行讨论,共同寻求解决方法。

6.7 经员工代表/工会主席调查后,发觉有强迫性劳动情况出现时,员工代表/工会主席及被强迫劳动者可以向SA8000管理者代表或总经理投诉,然后做出处理。

7 记录7.4 员工投诉记录及处理结果7.5 会议活动记录。

反强迫劳动管理规定(3篇)

反强迫劳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强迫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

第三条反强迫劳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坚持公平公正、依法处理;(三)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四)坚持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相结合。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反强迫劳动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强迫劳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强迫劳动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和教育,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强迫劳动:(一)明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和劳动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二)合理制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不得以完不成工作任务为由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三)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及时解决劳动者提出的合理诉求;(四)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素质;(五)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侮辱、威胁、恐吓等行为。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从事超出劳动能力范围的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从事非法或者危险的工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竞赛,不得将劳动竞赛结果作为考核劳动者的依据。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反强迫劳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防止强迫劳动政策及规定

防止强迫劳动政策及规定

防止強迫劳动政策及规定一、強迫性劳动政策严禁使用或支持监狱工人或強制性劳工。

二、強迫性劳动规定1.目的禁止和预防本公司內强迫性劳动的行为,保障全体员工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身自由权益保障。

3.定义3.1 強迫性劳动:在惩罚的威胁下所榨取的非志愿性的工作或效劳。

3.2 暴力:是指用人单位直接以身体強制的手段強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效劳。

3.3 威胁:是指用人单位以將要实行暴力或反对劳动者的其它损害为強迫劳动的手段。

3.4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它強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

4、权责4.1 公司所有员工均享有人身自由的权益,当员工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时,员工有权向上级领导直至总经理申诉。

4.2 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各部门強迫性劳动进行监督。

5、规定5.1 公司招聘员工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员工的押金、保证金及身份证件。

5.2 任何管理人员,均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所有保安的行为应严格遵守保安规定。

5.3 在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加班等过程中均由员工自由选择。

5.4 公司各部门在车间有员工上班的情況下,均不得将车间之门上锁,任何人不得干预员工正当的走动,宿舍区大门每天 24 小时上锁。

5.5 禁止以任何形式克扣、停发、少发员工工资的方式迫使员工劳动。

5.6 不得将产品或半成品分包给任何利用无薪劳动力或契约劳动力或只能违背意愿劳动的人从事強迫性工作的工厂或生产个体。

5.7 凡违反上述条款之行为,将根据情节之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或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8 员工认为有強迫性劳动时,可向上级领导申诉,或以意见信〔申诉信〕的方式递到意见內或直接交员工代表,向行政部、总经理申诉。

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政策
3、3公司招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允许任何人向新进厂之员工索取入厂介绍费;同时公司招请任何工人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押其身份证和其它法定证明文件.
3、4员工可以依合同或劳动法相关条款提前申请离职,公司不得拒绝。如员工需要离职时,填写辞工书,给管理人员审批,期满后到管理部和财务部办理手续;试用期间可即辞即走,满试用期后应提前30天申请辞工。
3、5管理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强迫他人工作.保证员工有充足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必须坚持以自愿为原则。
3、6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正确态度,详细地为员工介绍清楚上述内容,在要求员工对不合格产品作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虐待等行为.
3、7公司承诺绝对不使用监狱劳工,且不允许分包商或供应商使用监狱劳工。并与本公司签署《社会责任承诺书》
2.0、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禁止在威胁下榨取劳工的利益和强迫员工工作。并不使用囚工,且不允许分包商或供应商如此。
3.0、程序:
3、1管理部招聘员工时,不能招聘囚工,抵债劳工“如员工因家属欠债或受到重大财产牵连,为偿还债务,被迫签订合同做违背本身意愿的工作”。
3、2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劳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有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利用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本厂工作.
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正确态度详细地为员工介绍清楚上述内容在要求员工对不合格产品作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虐待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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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版号
A/00
文件类别
规章制度
页次
1/1
标题
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政策
文件受控
是■否□
1.0、目的
制定政策,禁止强迫性劳动行为,禁止使用囚工行为。以加强社会责任,符合标准要求。

反强迫性劳工政策

反强迫性劳工政策

#####有限公司
反强迫劳工政策
一、目的
制定政策,禁止强迫性劳工行为,以加强社会责任,符合标准要求。

二、范围
涉及公司各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禁止惩罚的威胁下榨取劳工的利益和强迫员工工作。

三、程序
1、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劳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有任何强迫性行为,更不准利用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本厂工作。

2、凡是办理劳务工入厂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允许任何人向新进厂之员工索取入厂介绍费,同时公司招请任何工人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押其它法定证明文件。

3、员工可以依合同或劳动法相关条款申请辞工。

4、员工生病出具医生证明公司会请假休息。

5、下班休息时间,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宿舍。

6、管理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强迫他人工作。

保证员工有充足休息时间。

加班加点必须坚持以自愿为原则,如确实因生产需要,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加班加点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7、凡自愿加班的员工,每周以部门为单位填写《加班申请单》,申请人签名,批准方能加班。

申请后因事不加班的,只须向直属上司口头报告即可。

《加班申请单》由人事部存盘备案。

8、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正确态度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工艺程序和产品要求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

当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廷长工作无偿返工或打骂等虐待性行为。

9、本厂绝对不使用监狱工厂为分包商。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文件编号:1目的禁止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强迫劳工,确保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工作或劳动。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反强制劳动的管理要求以及可能对分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程序内容3.1制订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禁止使用且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契约式劳工、体罚、监禁、暴力威胁等手段。

3.2公司招工时须以公正自愿为原则,禁止以任何强迫或欺骗手段招聘员工。

3.2.1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证、毕业证等有效证件;3.2.2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员工入厂不需要担保或订立契约;3.2.3任何人不得向员工索取介绍费或以其他理由收取费用;3.2.4不使用强迫劳工包括债务工、契约工以及监狱工等;3.2.5行政部招聘员工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3.2.6按《劳动合同法》要求,经双方协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3.2.7不得扣押工资,不得拒绝支付法定的离职费用;3.2.8确保无雇佣费或工人承担全部或部分雇佣成本(包括如下)A:无不合理的招聘服务费用B:不得要求支付入职培训费用、设备使用费用、工作服、劳保用品费用等C:不得要求支付雇佣费用或由工人承担全部或部分雇佣成本D:对于职介所作尽职调查,确保私营职介所维护有效的政策和程序,以防止工人就业被收取费用3.3在生产过程中,员工须通过必要的培训;管理人员须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等,依员工能力合理安排生产(适当劳动时间及适当的劳动强度)。

3.3.1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做无偿返工或进行惩3.3.2因生产需要而须加班加点时,须与员工代表和员工协商,申请综合计时的须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且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3.3.3工厂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

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班工作,需提前通知本部门主管。

2019最新RBA禁止强迫劳动和囚工管理程序

2019最新RBA禁止强迫劳动和囚工管理程序

1、目的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确保公司所有员工,都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受雇的所有员工。

3、定义3.1强迫劳动:任何人在受到任何惩罚的威胁下被强迫从事的,并且该人并非自愿提供的劳动或服务。

这包括为偿还债务而需要的任何劳动或服务。

3.2债务质役:是指债务人对其个人服务或在其控制下的人的服务作为债务担保所作的质押所产生的地位或条件,条件是,对这些服务的合理评估的价值未用于债务的清算,或这些服务的期限和性质未分别加以限制和界定。

3.3人口贩卖: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弱势地位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或为剥削目的给予或接受金钱或利益以征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人的同意。

人口贩卖可导致强迫劳动。

贩卖人口也被称为“现代奴役”。

3.4反贩卖人口:《世界人权宣言》(1948)第4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联合国大会1956 年9 月通过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进一步界定了奴隶贩卖的概念、范围、强调该犯罪的严重性,要求公约签约国的法律将奴隶贩卖规定为犯罪,并处以严厉的刑罚。

补充公约还规定,某些类似奴隶制的惯例,如债务奴役、农奴制、买卖新娘和童工等均为违法行为。

4、职责4.1员工代表负责收集及整理公司员工的意见,代表劳动者与管理层进行沟通。

4.2行政部负责了解强迫劳动的发生情况,并即时采取制止措施,同时在公司内部宣传禁止强迫劳动的规定。

5、程序内容5.1公司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行为。

5.2行政部将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管理原则写入招聘信息或其它文件,以供应聘者及本公司员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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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RBA程序文件-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2018RBA 程序文件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一、目的本程序旨在建立和维护一个禁止强迫劳动的工作环境,确保公司的运营活动符合道德和法律标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和派遣员工。

三、定义1、强迫劳动:指在任何威胁、惩罚、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形式的胁迫下,要求员工从事非自愿的劳动。

2、债务质役:指员工因债务而被迫劳动,且劳动所得不足以偿还债务,导致其陷入长期的劳动奴役状态。

四、政策声明公司坚决反对和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但不限于奴役、抵押劳动、契约劳动、人口贩卖等。

公司尊重员工的自由和权利,确保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工作,并能够自由离职。

五、管理措施1、招聘与入职(1)公司的招聘流程应透明、公正,不得通过欺骗、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招募员工。

(2)在招聘过程中,应向求职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工作信息,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

(3)入职手续应合法合规,不得扣押员工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个人证件,不得要求员工缴纳押金或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2、劳动合同(1)公司应与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应遵循当地法律法规,包含工作时间、工资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重要条款。

(3)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员工签订不平等或不合理的合同条款。

3、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公司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2)加班应遵循自愿原则,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严禁以任何形式强迫员工加班,或限制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4、工资与福利(1)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2)工资支付方式应合法、透明,不得通过扣押、罚款或其他形式变相克扣员工工资。

(3)公司应为员工提供法定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禁止强迫性劳工管理控制程序精选全文

禁止强迫性劳工管理控制程序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二级文件禁止强迫劳工管理控制程序受控状态:持有部门:文件修改记录1.目的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本公司所雇用之员工均属自愿受雇。

2.范围涉畴及公司各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禁止在惩罚的威胁下榨取劳工的利益和强迫员工工作。

3.职责3.1行政部负责监督执行。

4.工作程序4.1聘用4.1.1.所有员工都需自愿被雇用,不得使用囚工、监狱工、抵债工等。

4.1.2.公司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向进厂员工收取费用﹑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它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4.1.3.员工入厂及离职不须缴纳任何押金或培训费用,所有证件交行政部复印留底即可,原件返还给员工。

4.1.4. 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劳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有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利用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本公司工作4.2.惩戒4.2.1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对员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及锁闭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限制员工人身自由。

4.2.2保安岗位是为维护工厂正常安全生产,生活秩序而设置;工厂不会使用保安对工厂员工进行恐吓,殴打等强迫性劳动;保安的一个重要职责是维护本厂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伤害。

4.2.3.生产过程中的任一环节均不得派专人进行强制劳动、监禁劳动。

4.2.4.员工有犯错误时应按正常的管理规程对员工进行沟通教育、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等4.2.5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可自由出入宿舍及厂区外,保安仅为防止未经许可的人或车辆进入厂区范围内并防止有人盗窃工厂财物。

4.3.离岗4.3.1.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有饮水及去洗手间的自由,只需口头向组长报告,但不得成群离岗或以此方式故意怠工。

4.4请假4.4.1员工有紧急事情部门必须给予请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4.2员工生病出具医生证明公司会予请假休息。

4.5.离职4.5.1. 若员工离职遵循正常途径(即提前30天书面申请),工厂不会以任可方式惩罚.4.6加班4.6.1管理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强迫他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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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COSCO SHIPPING Heavy Industry(Shanghai)Co.,Ltd.
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SHGZ-C(M)-13
版本及修改号: 1.0
批准日期:2020年09月03日
生效日期:2020年09月03日
编写审核批准赵明超浦洪彬浦洪彬
修改记录
1 目的
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和SA8000标准的要求。

2 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 责任部门
3.1行政保卫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政策,公司工会定期调查评估政策的效果。

3.2各部门确保在生产过程中无强制劳动。

3.3物资管理部在购买原材料、配件时,应确保生产厂商无强迫劳动。

3.4管理者代表负责受强迫事件的调查和分析,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3.5公司严格禁止雇佣监狱囚犯作为劳工或将产品、工程外发给狱工。

4 职责
4.1生产过程的任一环节中均不得使用强制劳动,监禁劳动,以契约约束的劳动,或者奴役劳动。

4.1.1员工不能是“管教所雇佣计划”的参与者,也不能是当地或省级公安机关分配给工厂的“劳教”人员或获徒刑的人员。

4.2雇佣员工不得以偿还对第三方或对雇主的债务为约束条件。

4.2.1员工的劳动直接以现金报酬。

4.2.2不得以员工的家庭成员,亲戚或朋友为中介雇佣员工,以免其家庭成员、亲戚和朋友连续地从雇主那里得到报酬、补偿或其它回报。

4.2.3物资采购过程中必须谨慎防止购买强制劳动力生产的任何配件。

4.3所有的员工都有权利自由开始和终止雇佣关系。

4.3.1雇佣条款必须是员工自愿同意的。

4.3.2合同制员工在合同期满后离开,除有特殊培训签订培训协议的,不必负担培训费。

4.3.3试用期内员工可随时提出离职,公司应即时审批,并计算发放工资。

4.3.4公司不能扣留个人证件来保证员工不离职,特别是对外来工。

4.3.5员工自己保管私有物品或保管护照、身份证、旅行证件或任何其它私人
合法证件,行政部以原始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存档。

4.3.6如果员工要求,公司要为员工的证件提供保密存放,保存时工人能自由存取。

4.3.7如果员工终止雇佣关系(包括合同、招工安排或其它任何契约),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他们。

4.3.8不能从员工收入中扣除任何招聘费用。

4.4员工在雇佣期间有活动的自由。

4.4.1公司不要求员工一定要住在雇主安排的或管理的地方,员工可以自由选
择住宿地点。

4.4.2工厂为了防止外来无关人员进入厂区,大门上锁或由保卫看守,但员工在任何时候都有外出的自由。

4.4.3员工在工作日的午餐和休息时间可以自由离开厂区。

4.4.4公司在上班时间不能限制员工去洗手间或倒开水等基本需求。

但是员工
去洗手间或倒开水时,应先同拉长打招呼,在拉长安排到顶位员工后方可离开。

4.4.5禁止限制员工自由活动,包括身体或精神压迫,押金,不合理的经济处罚或招聘费用,以及取得和更换身份证和/或工作许可证或其它合法证件。

5 管控措施:
5.1员工可将受强迫的事情反映给员工委员会(员工代表)。

5.2公司监审部、工会设立“投诉箱”,员工可将受强迫的事情写成书面材料投入意见箱;
5.3管理者代表负责调查整件事,并将处理结果告诉员工。

5.4管理者代表应分析此事造成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5 附则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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