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各环节流程图
工程质量管理流程图
工程质量管理流程图
承包商/供应商监理单位项目部设计部采供部/预算部
施
工
前
准
备
建
立
样
板
施工过程质量监控
事故处理程序
验收
样板施工
对照样板组织施工
并自查
整改
出现重大
质量事故
日常质量
巡视检查
隐蔽工程验收
组织监理例会
及专题会议
形成结论
检查整
改结果
进行分析并形成监
理月报或专题报告
建立现场
材料样板库
工序样板验收
日常抽查
日常抽查(重要部位
20%抽查)
参加会议
抽查整改结果
确认
不合格
备案
审核
编制施工方案
及质量控制措施
现场支持
组织图纸会审
组织施工图技术交底
执行方案或措施
合格
合格
组织材料设备进场
对照封样件检查
和监督送检
监督设备材料验收
不合格
不合格合格
合格
跟进及监督处理跟进及监督处理
形成质量事故报告报告提交给公司
不合格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组织竣工预验收
确认提供封样件工序样板验收
涉及外观效果
按方案进行处理
第一时间通知监理公
司及项目部,确定处
理方案
审核
合格
审核质量事故报告
组织竣工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流程图
...
...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流程图
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业主、设计、施工、监理人员
附: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2)测量复核资料
申请开工
3)材料、机械设备进场情况 4)有关材料的试验报告
承建商
5)施工企业资格证件 6)分包单位的资格审查表
审批、发布开工令 制定质量监理细 业主、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资料齐备 材
工序施工
承建商
料合格 上道 工序合格
不合格
承建商
自检、填报分部分项质量审批表
跟踪检查
承建商
监理工程师 下达整改通知书 现场检查、内业资料检查 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质检站
整理分析检查资料、填写质量监理记录、编写质量监理报告
工程未全部完成
承建商、总监理工程师
编写质量监理总结、 质量控 制结束
组织竣工初验。
工程质量监督及验收、备案工作流程图
建设单位
办理施工许可
(同步办理质量
安全监督手续)
登录质量风险分
级管控平台评定
项目综合风险等
级
一般风险
较大风险
重大风险召开首次
监督工作会
联合验收
现场验收
是否通过
各部门现场验收
(消防竣工备案
工程同步抽签)
资料审核
是否通过
是否受理
不予
受理
登录投资项目在
线审批平台上传
材料,提交申请
补
齐
补
正
是
是
否
低风险和一般风险
实施联合验收
(较大风险鼓励)
(验收通过前不能使用,否则有处罚)
申报验收
低风险:质量安全联合检查1次(时长不超过1天);
一般风险:不少于3次(装饰装修工程不少于1次)且每3个月不少于1次;
较大风险:不少于4次(装饰装修工程不少于2次)且me月不少于1次;
重大风险:每月不少于1次;
工程因故中止施工超过一个月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中止监督。
如需恢复监督,须建设单位报送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否
否,整改联合联收
合格意见书
是
竣工验收
是否通过
监督机构监督项
目现场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联系监
督组申报竣工验
收
否
,
整
改
具备验收条件
重大风险
不超过15日
否则有处罚
满
足
终
止
条
件
备
案
未
抽
中
是。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流程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调 查组进行调查处 理
现场各有关方积极配合 调 查组的工作
调查组将调查报告报至同级人 民政府,同时上报建设 部
现场各方按照经设计单位批准并经质量监 督部门备案的技术方案进行 处理、验收
承包单位写出详细的事故 处 理报告逐级上 报
质量事故 资料归档
项目监督员接到《质量安全投诉 书》后必须在 2个工作日 内与参建各方取得联 系,确定现场查看 时间
分管领导、监督科科长、项目监督员按照约定时间与参 建各方到投诉现场检查,责成建设单位组织责任方做出 处理方案,经设计单位审查通过,监理单位作出意见, 并报监督科备案。(问题复杂应请 专家)
(三)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图
发生安全事故
1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 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站 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故 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
较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
部 保护现场,采取措施抢救 人、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承包单位填写事故报告,按 规定时限报质量监督部门
监理单位组织现场有关各方提 出经设计单位批准的处理 方案
处理方案及相关资料报送质量 监督部门备 案
备案通过后,监理单位监督承 包单位实施 并组织验收
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及质量监 督部门报送质量事故处理 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工作 流程图
(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流程 图
工程质量监督各环节流程图
工程质量监督环节操作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三直接"新十大环节操作规范》中《工程质量监督环节操作规范》要求,切实履行政府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责,规范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通过建立“申报交底、检查抽测、隐患整改、竣工监督”四个方面的操作规范,明确工程质量监督内容,规范质量监督程序,提高质量监督效能,促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和督查,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申报交底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重点查验下列资料:(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四)其他需要的文件。
工程质量监管流程图工程质量监管流程图
现场监管部审批 开工报告及附件 现场监管部批准《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 复表》
1、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施 工方案 2、质量控制指标、检验频率和 方法 3、施工放样报告单、标准试验 报告单 4、材料、设备、人员数量及到 场情况 5、各项施工材料及商品构件试 验报告 返 工 否
承包人组织施工,工序施工、填写施工日志和原始记录 自检合格填写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监理工程师工序 检查 监理工程师签认工序检验单、质量检验单 承包人继续下一道工序施工直至分项工程完成 承包人进行系统自检、汇总检验记录、 测量、抽样试验资料 承包人填写分项工程 《检验申请/批复单》 《中间交工证书》 现场监管部审批 《中间交工证书》
否
返 工 或 修 补
工程质量监管流程图
按合同规定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工程开工令 总监理工程师 做好开工准备,提交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承包人 测量检查、巡视、旁站、 试验抽验 监理工程师 审核、审批 现场监管部 工序施工,自检合格填报工 序质量检验单 承包人 验收不合格,由承包人 返工补修处理 组织检查验收 现场监管部 验收合格, 签证可进入下 一道工序施工 不同意开工
分项工程完工,自检合格填报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单 承包人 验收不合格,由承包人 返工补修处理 组织检查验收 现场监管部
承包人项目全部完工,编制竣工文件,提交交工申请报告 承包人 组织初验检查,提交交工检查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监理档案文件 总监办 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交工验收进入缺陷责任期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流程
监理工作流程图(通用)
(重大事故及时上报)
(一般事故定期集中上报)
图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修
改
图9工程变更不合格
合
格
不合格
图10工程预检、隐检、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程序
图11进度审批程序框图
要求整改
严重编离计划
不接受
图12工程进度控制程序
图13月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程序
图14工程合同费用控制程序
递交索赔意向书后规定时间内
或监理单位同意的其他时间内
图15索赔处理程序
不同意
不一致
图16工程延期管理程序
整改报建设单位----------------
通知
监督
未通过
通
过
不
合
要
求
符
合
要
求
图17竣工验收基本程序
业主
监理部
勘察、设计单位承建单位
图18工程信息流程图
监理工作流程图(通用)
准
备
阶
段
监
理
图1施工监理服务实施程序
图2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
(受业主委托时)
图3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
意见或建议
分包
自营不合格
其它资源投入
干扰因素跟踪监理
工程进度
图4工程质量控制程序
图5检验批及分项工程验收监理流程
图6工程材料质量控制监理流程
不合格
合格
图7无损探伤监理控制程序
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流程图
处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备案
按规定办理呈报、备案、立卷、归档等工作
行政处罚流程图
收取费用
内部重大问题决策流程图
内部人员调配流程图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流程图
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流程图
受理质量投诉流程图
发现
执法检查、发现或有人举报投诉
立案
立案。填写立案申请表,附相关材料,报领导批准。制作《违法、违规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时限。符合调查终结报告
审理
工作人员惩处流程图
财务支配流程图
局内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图
建设局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图
来客接待流程图
物品采购流程图
机关考核流程图
机关职称评定流程图
机关奖惩流程图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流程图
项目监督员接到《质量安全投诉书》后必须在 日内与参建各方取得联系,确定现场查看时间
2 个工作
分管领导、监督科科长、项目监督员按照约定时间与参 建各方到投诉现场检查,责成建设单位组织责任方做出 处理方案,经设计单位审查通过,监理单位作出意见, 并报监督科备案。 (问题复杂应请专家)
项目监督员督促责任方按照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收集 资料
保护现场, 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 施抢救人、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通知公安机关、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 会、人民检察院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
理(每级上报不得超过两个小时)
现场各有关方积极配合调查 组的工作
调查组在调查事故之日起 60 日内,将一、 二级重大事故调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级重大事故调
竣工验收监督
不
具
备
竣工验收是否通过
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二)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流程图
归档
一般质量事故
总承包单位报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报建设单位 后,下达暂时停工令
承包单位填写事故报告,按 规定时限报质量监督部门
监理单位组织现场有关各方提 出经设计单位批准的处理方案
处理方案及相关资料报送质量 监督部门备案
制定本制度。
2 、公司档案,是指公司从事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公司档案分为受控档案和非受控档案。
3 、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
(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 )。结案后及时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故 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流程图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流程图(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流程图(二)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流程图(三)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流程图(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流程图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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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环节操作规范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三直接”新十大环节操作规范》中《工程质量监督环节操作规范》要求,切实履行政府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责,规范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通过建立“申报交底、检查抽测、隐患整改、竣工监督”四个方面的操作规范,明确工程质量监督内容,规范质量监督程序,提高质量监督效能,促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和督查,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申报交底
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重点查验下列资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四)其他需要的文件。
第七条经核查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同时告知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事项。
第八条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受监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和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和廉政要求,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任单位。
在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要按照制定好的监督计划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而未办理擅自开工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章检查抽测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和巡查方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
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测。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及人员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抽查,突出责任主体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填写《工程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抽查记录》。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期间,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查,重点突出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的抽查,并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巡查)记录》。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施工进度,结合实际情况,运用便携式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并填写《工程实体质量抽测记录》。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2)主要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3)现浇楼板结构厚度;(4)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5)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断面尺寸,钢筋保护层厚度;(6)需要抽测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
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资料进行随机抽查。
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
第四章隐患整改
第十六条在日常监督抽查(测)过程中,质量监督人员发现工程施工中存在质量隐患的应及时责令参建责任单位整改,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巡查)记录》中注明。
第十七条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应由建设、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并书面回复质量监督机构。
对于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应及时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并组织复查。
对工程质量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记录有关责任人员或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对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且继续施工会造成较大质量隐患的质量问题,应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整改并组织复查,同时记录有关责任人员或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
经复查符合要求的,签发《复工通知书》。
第十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录入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竣工监督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告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形成书面监督记录。
第二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应发出《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改正。
第二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以及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5日内,将监督管理过程中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资料整理归档,装订成册。
第二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应记录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监督责任
第二十七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质量监督人员行为,强化质量监督人员考核,落实质量监督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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