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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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与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金。

一、工龄计算的一般原则

(一)凡无任何理由和原因离职的,离职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算起。

(二)经组织调动工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其调动前后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职工仍留在企业工作的,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工作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

(五)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应计算为连续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工作的,除超过6个月的时间不应计算工龄外,其前后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六)转入企业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的工作年限及革命军人的军龄,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七)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其转正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八)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均不计算工龄。其连续工龄应从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计算。

(九)全民和县以上集体单位原固定职工,在未实行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视为企业与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十)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实行统帐结合前在特殊岗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折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后增加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改革后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年限,不再折算工龄。

(十一)复员退休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其军龄及下乡期间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免于补缴养老保险费。

(十二)临时性质的工作人员(如临时工)被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应按照鲁政发[1986]12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不补缴的,转招前的年限,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二、工龄的计算方法

(一)连续计算法

这种方法是计算几段工龄时,不间断、连续计算的一种方法。如职工受错误处理给予开除公职或受刑事处分而平反,其受处分的时间与开除或判刑前及平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二)合并计算法。

指职工在工作中,间断了一段时间,把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的

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三)特殊岗位工龄折算法。

第一节我市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

已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缴清了社会统筹基金的,1993年12月31日以前按国家、省和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济南市国有企业的原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始于1987年7月1日;集体企业的原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始于1988年7月1日。

第一、招工手续齐全

职工档案卷宗内招工信、原始职工登记表,学徒工转正定级表、各年度企业职工调资表、调动函等手续齐全,且企业缴清了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至1993年12月31日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第二、缺少招工、调动手续

1、缺少招工手续:职工1970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档案卷宗内缺少招工手续,但原始职工登记表,学徒工转正定级表、政治审查表、招工时体检表、各年度企业职工调资表等手续记载清楚一致,可以依据以上表格登记的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及视同缴费年限。

2、缺少调动手续:职工档案卷宗内缺少行政介绍信、调动审批表等手续,可以参照工资转移信、工会会员介绍信、党团关系介绍信等,再结合其升级、调资表等,确认职工调动属于正常组织调动,调

动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节外地转入我市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

第一、企业转入

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依据调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及当地有关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文件,实行个人缴费前按照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以后转移的,省内转入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同时还要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机关事业转入

外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组织程序转入我市企业,依据当地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尚未实行养老保险的证明,按照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应按规定缴费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省内转入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同时还要转移养老保险基金,按照规定计算的实行缴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节特殊情况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

第一军人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

关于军龄计算。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

计算工龄时具体问题的处理:

1、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

为连续工龄。

2、城镇居民经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计划以内的临时工、合同

工、在全民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做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

征入伍,退伍后又参加工作的,可将其入伍前最后一次做临时

工、合同工的时间与其军龄和退伍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连续工龄。

3、农业户口的,其军龄可与复员招工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复原在家的时间应该扣除。

第二上山下乡(建设兵团)知识青年的审核

(一)下乡知青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经组织动员并办理了下乡知青手续的,原系城镇非农业户口,到我省各地插队(含插场或到“五·七”干校)或到原籍农村插队的知识青年;按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经县以上知青办审查批准,补办了下乡手续的;按国务院知青办和我省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从外省(市)来我省或我省由甲地到乙地转迁手续,经县以上知青办批准的转点知青。

下乡青年在农村插队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时间,在下乡期间擅自离开农村未参加劳动的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二)属于成户下乡带下去的子女,凡下乡时符合知青条件的,应从实际下乡之日起计算下乡时间;属于“文革”中遣返人员的随迁子女,随迁时年满16周岁的,随迁时间可作为下乡时间;主遣人员在落实政策时,改变了问题的性质(即不属于敌我问题),随迁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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